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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利益链

2012-04-29王伟

方圆 2012年21期
关键词:保护费伏季休渔渔政

王伟

【√】作为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崇志美当然知道“伏季休渔是国策,不能随便变通”,但考虑到局里给中队和他个人下达的罚款任务还没有完成,他最终同意了“让这些船先把罚款交了,然后再出海作业”

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东临黄海,海港条件优越,渔业资源丰富,当地群众大部分以捕鱼为业,是国家级中心渔港所在地。近年来,随着渔业资源减少,海产品价格攀升,越来越多的外地船老大纷纷组织捕捞船队到黄沙港海区作业。

然而,当地一些渔民发现,即便在国家法定的休渔期,还是会有船老大找上门来雇用他们出海捕捞。随着袁永红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隐藏在非法捕捞背后的受贿、滥用职权职务犯罪窝案开始浮出水面……

伏季休渔期的秘密出海

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射阳县检察院就接到群众举报,称渔政执法人员受贿渎职,在伏季休渔期放纵渔船下海捕鱼。举报信虽然语焉不详,但有无渔民在伏季休渔期下海捕捞作业却不难查证。

侦查人员随即赴黄沙港镇开始秘密初查。经走访了解,当地老百姓似乎没有把伏季休渔看成是太大的事。一个当地渔民告诉侦查人员,“每年夏天都有船出海,大部分是外地船,船上设备都很先进”,而且,当地有不少渔民都曾在伏季休渔期被船老大雇用,参加过出海捕捞作业。这样的说法得到了其他几个渔民的证实。

初查的情况印证了举报信的内容,伏季休渔期确实存在渔船出海捕捞的情况!

根据国家农业部和省海洋渔业局的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这段时间为伏季休渔期,其间应当做到“人上岸、船进港、网进库”,也就是说,在伏季休渔期是绝对禁止下海捕捞作业的。在这样的严格规定下,还有渔船出海捕捞作业,负有监管职责的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渎职犯罪的重大嫌疑。

2011年4月,射阳县检察院反渎部门正式以事立案。

为尽快查明案情、确定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决定先从渔民开始查起。在伏季休渔期下海作业的,基本都涉嫌非法捕捞海产品罪。这样做的优点是容易打开突破口,缺点是渔民来自全国各地,行踪不定,取证工作量较大。

很快,一个叫胡继财的连云港渔民被检察机关锁定。胡继财交代,他在2009年伏季休渔期间来射阳捕鱼,并交了10万元“资源保护费”给射阳渔政的“崇队长”,从中牵线搭桥的是黄沙港的“袁大头”。

为了完成罚款任务

“袁大头”本名叫袁永红,在黄沙港当地绝对是个人物。

袁永红虽不是船老大,做的却是船的生意。渔船转户、买卖捕捞许可证、帮助“船老大”缴纳“资源保护费”等等,只要有钱可赚,袁永红来者不拒。

几个月的休渔期对这些求财心切的船老大而言,意味着几个月没有收入,而且还要支付工人工资、渔船维护、设备保养等费用。他们找到“袁大头”,请他帮忙“想想办法”。

“袁大头”的办法很简单,也很有效。

袁永红找到射阳县渔政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崇志美,提出“让这些船先把罚款交了,然后再出海作业”。崇志美就是渔民口中的“崇队长”,作为渔政部门工作人员,他当然知道,“伏季休渔是国策,不能随便变通”,但考虑到局里给中队和他个人下达的罚款任务还没有完成,他犹豫了。思前想后,崇志美最终同意了袁永红的提议。“既处罚了捕鱼船,又能完成罚款任务”,虽然对政策作了变通,但崇志美觉得这样做“利大于弊”。

为遮人耳目,这样的罚款被命名为“资源保护费”。只不过,他们收取了“资源保护费”后,非但没有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反而进行了更加肆无忌惮的破坏性捕捞。

据粗略统计,自2009年6月至案发,先后有90多条船在伏季休渔期下海捕捞作业,这些船缴纳的“资源保护费”将近100万元。对于这些交过“资源保护费”的捕捞船,虽然在海上捕捞作业时仍会碰到渔政船登船检查,但谁都知道,“类似的检查就是做做样子”。

精明的船老大们知道,他们交的“资源保护费”是“给公家的”,对于负有查禁非法捕捞的渔政执法人员也要“意思意思”。几年来,崇志美先后收受万大海、王小勇、罗大军等船老大所送贿赂,总共12万余元。

认定“滥用职权”的难题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搜查时,侦查人员在崇志美家中的鞋盒子里找到40多万元现金。崇志美交代是其收取的“资源保护费”,尚未来得及上交大队。至此,崇志美收取“资源保护费”放任渔船在伏季休渔期下海捕鱼的事实得到证实,办案人员基本认定其涉嫌滥用职权罪。

但是,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中,查证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是非常重要的。具体到该案,非法捕捞的金额有多少?这个金额得不到证实的话,非法捕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难以认定,认定崇志美构成滥用职权罪就难上加难了。

可不可以从渔民那里了解每艘船非法捕捞的金额?应该说这是最直接的思路,但取证的面太广、量太大,而且客观性不强。侦查人员没有选择这个方案。

捕捞船和船老大肯定要结账,结账肯定有凭据。说不定这样的凭据就可以证实非法捕捞的金额。

在与渔民、船老大谈话时,侦查人员刻意地问他们是如何进行结账的。“凭码单结算!”捕捞船靠岸后将捕捞上来的海产品交给船老大,船老大将各种海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分门别类地记录在登记本上,一式两份,以此作为结算依据。这种登记本被称为“码单”。

很快,侦查人员将能收集到的“码单”全部调取了过来。

“码单”显示,短短两三年时间,这些船老大在伏季休渔期就捕捞了价值近400万元的海产品。为了追求数量,捕捞船采用的都是网眼更小更密的多层刺网,所以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未到上市时候,还是未成熟的海产品。可以说,这样的非法捕捞对沿海生态环境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害,直接加剧了海洋渔业资源的匮乏,长此以往必将酿成无鱼可捕的严重后果。

至此,崇志美滥用行政执法权,放任渔船在伏季休渔期出海捕捞,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全部得到证实。

2011年10月1日,崇志美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逮捕。

渔船燃油补贴猫腻多

经过研究,办案人员认为这个“袁大头”是中间人,其掌握的情况比较详细,且可靠性相对较高,那么他会不会还接触大其他犯罪嫌疑人呢?办案人员决定会会“袁大头”。

其实,找“袁大头”还有个原因。在前期的初查中,侦查人员了解到这几年“袁大头”领取了数额较大的燃油补贴,而且“燃油补贴里面的猫腻很多”。

原来,为了化解因国内成品油价格不断上涨,给渔业生产造成的成本负担加重问题,国家出台了渔业油价补助政策:即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油价补贴。

渔船燃油补助对象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作为补助对象。一般来讲,一艘渔船每年获得的补贴在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之间不等。

领取渔船燃油补贴,要符合《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最基本的就是有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是由国家水产局所颁发的 ,国家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目前已经停止开放注册。如果想获取本证件只能向其他拥有本证件的船东购买过户,又加上燃油补贴,国内出现了许多船东卖船不卖证现象,其价格也是相当的高昂。据媒体报道,现在捕捞许可证的价格在60万元到80万元之间。

果不其然。“袁大头”不仅交代了其帮助船老大缴纳“资源保护费”的事情,还交代了购买捕捞许可证领取国家燃油补贴的问题。更关键的是,为了渔船转户和领取燃油补贴,他还多次送钱给县渔政大队大队长包锦宇。

据掌握的情况,自“袁大头”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包锦宇就如热锅上的蚂蚁一样惶惶不可终日。为掩盖受贿事实,他开始退还所收贿款,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串联”。

对包锦宇的侦查迅速展开。经查,包锦宇在担任射阳县渔政大队大队长、中国海监射阳大队大队长期间,在办理渔船转户、发放燃油补贴、执法船用油采购、查禁非法捕捞等方面为袁永红、李以军及其他船老大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6万余元。2011年9月24日,包锦宇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超乎预期的案件发展

在查处包锦宇时,李以军本来是个不起眼的小角色,因为与县渔政大队、海监大队之间存在供应执法船用油的业务,曾向包锦宇行贿1万元。但是,随着掌握的信息量越来越多,侦查人员的疑问也越来越多。

李以军没有经营柴油的资格证书,却长年向过往渔船供应柴油,并且市里和县里的渔政船、海监船也经常在他那里加油。难道他的柴油品质比别人好,价格比别人便宜?

显然不是的。

带着这些疑问,李以军被请进了检察院。50岁的李以军给人的第一感觉是老实稳重,话语不多,每句话都经过深思熟虑后才说出口,一旦接触正题,就采取沉默以对的态度,只说生意好是因为和“他们”关系好。

职业敏感让侦查人员意识到他在刻意回避某些问题,这个“他们”又是哪些人?联系到他曾因供油的事给包锦宇行贿,侦查人员更加坚信这里面有问题。

“谎话不敢说,真话不能说”,此时的李以军真的很纠结。他的纠结是因为他想保住外面的人,更想保住自己。只是他没有想到,外面的人比他还要纠结。

在李以军被带走审查后十几天内,盐城市渔政支队支队长秦德乔、副支队长石俊如,市渔政支队海洋渔政大队大队长邵成栋相继到检察院投案自首;中国海监盐城支队支队长韦攀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案件的发展甚至超乎侦查人员的预期。

初查结果显示,李以军不仅为渔政船、海监船供应执法用油,还帮助市渔政支队、海监支队将上级下拨的执法用油进行“变现”。在这个过程中,李以军赚得“盆满钵满”。当然,他也没有亏待自己。去市渔政支队、海监支队结算油款时,李以军总会习惯性地多报一些,反正也没人跟他认真核对,“光这块就够他赚的了”。

长期合作让李以军摸出了门道,那就是“有钱大家赚”。他先后向中国海监盐城支队韦攀,市渔政支队秦德乔、石俊如、邵成栋,射阳渔政大队包锦宇、崇志美等人行贿27万余元。或许,这就是他所说的“关系好”的真正意思。

当然,与韦攀、秦德乔、石俊如、邵成栋等人“关系好”的绝非李以军一人。秦德乔还因码头出租、渔船设备改造等事项收受万大海、王志伟等人6万元;邵成栋利用查禁非法捕捞职务之便,收受船老大许成功、张华等人3万余元;韦攀、石俊如除受贿外,还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被挪用的四百万公款

在查看渔政支队账册时,侦查人员发现有400多万元的罚款长期未入账。做贼心虚的石俊如很快就交代了挪用自己保管的单位公款炒股的事实,挪用金额高达400多万元。

人们常用“利令智昏”来形容一些人因对金钱的过分渴望而丧失理智,这个词用在石俊如身上一点都不过分。石俊如上班之余的最大爱好就是炒股,这么多年下来,赔多赚少,而他依然执迷不悟。2010年8月份,他看到有个“专业炒股网站”正在发售所谓的“内部操作资金”,他鬼迷心窍地按照“网站工作人员”的要求向某账户两次转账,一共100万元。然而,转账之后他不仅无法再次打开网站,甚至“网站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得上。

直到此时,他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更要命的是,被骗的这100万元是渔政支队收缴上来的罚款,“自己是在挪用公款”!

被骗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石俊如害怕自己犯罪事实暴露,不敢报案,也不敢告诉同事和家人,另一方面又无力归还被挪用的公款,整日如同行尸走肉一般。在向侦查人员交代清楚后,石俊如反倒有了些许放松。侦查人员的法治教育和耐心开导让他消除了恐惧,坐在讯问室里的他对自己的财迷心窍、放弃原则的犯罪行为后悔不迭。经联系协调,公安机关已对石俊如被骗一案展开调查。

而韦攀则为子女读书缴纳集资款,挪用公款3.6万元;缴纳买房首付款,挪用公款14万余元,上述款项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1年10月10日,秦德乔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次日,石俊如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被逮捕;同月14日,李以军因涉嫌行贿罪被逮捕;同月26日,邵成栋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11月18日,韦攀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截至2012年6月,法院以受贿、挪用公款罪对6人分别判处一年到六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行贿罪判处李以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7人全部认罪,无一上诉。

而袁永红涉嫌行贿犯罪案侦查终结后,其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线索被移送公安机关,截至发稿日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文中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办案札记:查处渔政腐败带来的三个困惑

对于一个基层检察院而言,查办这起窝案可谓耗时费力,困难重重。现在回顾整个办案历程,所有的困难都已成为过去,倒是有三个问题常常引起我思考。

知与行,为什么不能合一?从渔民到渔政执法人员,都知道“伏季休渔期”制度,但是他们对伏季休渔期下海捕捞习以为常。直接后果是,鱼越来越小,也越来越少,渔民们不得不花更大的代价、冒更大的风险到远海去生产作业。其实,制度(包括法律在内)的有效性首先靠的是人们的自觉遵守,其次才是政府的强制维护。这种“群体性违法”事件仍不绝于耳,原因在哪里?除了追逐经济利益外,盲从、随众的思维模式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说到底,规则意识仍没有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得到普遍、有效的确立。

公与私,为什么区分不清?渔政大队一中队崇志美将收到的40多万元“资源保护费”就放在自家的鞋盒子里。这些单位都有着健全的财务制度,但根本没有严格执行,就是应付上级检查的摆设而已。对一部分单位或部门“一把手”而言,单位的公款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至于账目,总是有办法来完善。这种公私不分的财务管理制度最终也把他们送进了监狱。我总在想,完善的制度、严格的监督在限制权力行使的同时,也保护了权力的行使者。为什么有的人总是认识不到这一点呢?

他与他,为什么如此亲密?长期的办案实践让我认识到,被管理者往往挖空心思地要与执法者搞好关系,而行政执法者一面享受着被管理者给予的恩惠,一面耀武扬威地挥舞着执法大棒。这就是目前的“行政执法的生态图”,是一种隐藏更深、危害更大的“隐性腐败”。本案中,我们调查走访了相当数量的渔民,没有向执法人员“表示感谢”的少之又少。“表示感谢”的方式很多,有新鲜的海产品、购物卡,还有直接送现金的。更为可怕的是,一些行政执法者将这些看成是天经地义的,美其名曰“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有学者将此归咎于行政裁量权过大,而我则认为,“隐性腐败”的广泛存在才是最主要的原因。

有渔民问我,“你以为抓了几个人,就能杜绝休渔期下海捕捞吗?”说实话,我不知道。但只要还有人胆敢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我们都会追查下去。职责所在,不能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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