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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收费权规制路径探微

2012-04-29徐琛

中国市场 2012年22期
关键词:定价商业银行规范

徐琛

[摘 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并不断调高收费标准,引发消费者的不满情绪和社会热议。我国现行规则存在疏漏、矛盾,缺乏统一性,使得银行服务收费缺乏规范。商业银行享有必要、合法的收费权,但应对其进行相应规制,可采取如下措施: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完善定价机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加强监管和社会监督、发挥金融行业性自律机构的作用等,从而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商业银行;收费权;规范;定价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2-0075-03

1 问题的提出

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7年多时间里增长了10倍。我国银行服务收费名目繁多、层出不穷,而且收费价码节节攀升。

银监会2012年2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商业银行净利润超过万亿元大关,达到10412亿元,创历史新高,按此计算,商业银行平均每天赚得约28.5亿元。2011年,银行业迎来收费高增长,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增幅达到近年来的新高。年报数据显示,2011年五大行共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515.05亿元。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最高的工行,达到1015.5亿元,同比增长39.4%。一时间,关于银行暴利的讨论再度升级。温家宝南方调研,称少数几大银行处于垄断地位,使得银行获利太容易,中央已统一思想打破银行垄断。

2 商业银行收费权的合法性分析

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银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除了银行汇票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这令银行设立了3000种收费项目。但是,根据“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该条规定明显违反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0条“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若严格依法办事,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要废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而且还应重新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各商业银行全面清理之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部门不作为,没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违反了行政法职权法定原则。

客户办理银行卡等于与银行签订合同,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以银行卡合同为例,该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经当事人同意写入契约,方构成契约内容。如不经合意程序,则会发生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将单方意思强加于相对人的不合理情形,为保护相对人,法律规定经营者应负担明示、交付及说明格式条款的义务,因此商业银行应向客户说明格式条款的内容,使其知悉。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内容应不悖于诚实信用或有失公平,否则无效,因此我国应审查商业银行收费条款,若格式条款中有对顾客严重不利的条款、顾客难以预见的条款、以不能到达契约目的程度限制契约上基本权利的条款,则有失公正。

2011年3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自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34项服务收费。笔者认为对于银行客户而言,《通知》带来的实际好处并不明显,没有触及银行乱收费的核心。而且,银行的收费不是需要免单,而是需要规范。银行的每一项收费都应有依据,不能依靠银行强势地位“乱收费”。商业银行应该享有必要的收费权,商业银行收费权以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归属于债权请求权,有合法性。商业银行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所以收费有合理性,另外,如清点大量零钞会增加银行的人力成本,是一种对价,合情合理。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有银行收费的定价权,定价的标准是什么。收费权应适当行使,不能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的金融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银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性,在对一些面向普通公众、涉及面较广的业务实行收费时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商业银行储户众多,具有“公共利益性企业”特征,银行不应有单独定价权,收费要特别慎重。

虽然部分消费者展开了维权行动,包括通过诉讼寻求法律救济,但法院对此多以银行业监管规范的规定为依据,确认了银行单方面采取的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商业银行收费权的规范不够全面,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笼统的规定,权威性、强制性没有得到保障,但立法也在不断探索完善。2011年8月初,管理部门下发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一年多过去了,正式文件未出台。可见,规章制定背后的博弈激烈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软弱无力。

3 商业银行收费权的规制路径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如上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3.1 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收费项目

商业银行存在为争夺客户而故意压低价格的现象,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竞争行为需要规范;存在采取不当销售手段,不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向不需要银行某些服务产品的客户推销这些银行服务产品,市场营销行为需要规范。商业银行不合法的收费行为比比皆是,因此需规范收费行为,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各银行要深入论证收费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费水平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对没有违反规定但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项目,要对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规范收费项目,逐项列示服务名称、项目功能、适用客户、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从根本上遏制商业银行乱收费行为。

3.2 提高收费透明度,完善公告、告知制度

有关调研发现,银行收费没有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有的还涉嫌虚假告知。银行登出的资费表只是总行标准,各分行有自己的标准,而储户往往看到的就是总行的标准,储户不容易了解每家地方银行的标准,那总行这份资费表对消费者来说就是“忽悠”人的告知。显然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可见商业银行在服务收费之前往往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收费情况,收费公告也不及时、明确和醒目;私人业务收费中缺乏对消费者的耐心解释和说明,使银行与客户之间在收费问题上的分歧经常无法消除。这些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会为银行服务收费业务发展制造障碍,所以法律必须对银行收费的透明度作出规范,完善公告、告知制度。

3.3 提高定价能力,完善定价机制

有些银行定价政策不统一,分支机构拥有较大的定价权,致使同一客户同一类服务在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收费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银行定价决策机制不规范,银行内部几个部门同时拥有一定的定价决策权,且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银行服务定价缺乏有力的信息系统支撑。占据一定市场优势的大银行的服务定价,也普遍缺乏科学的定价理念,定价方法较为粗糙。定价要考虑产品成本、风险因素、收费政策、客户对产品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承受力、市场竞争等相关问题。银行定价是要有一套定价方法和模型的,确立了定价原则、流程、方法和价格检查,通过规范业务价格授权、审批、流程、定价等方式,定期对收费标准梳理一次,明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使之更规范、更贴近市场和客户,有可能的话收费应当纳入政府定价。

3.4 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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