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从知识体系向价值体系、信仰体系转化研究
2012-04-29黄颖
黄颖
摘 要 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重知识传授、轻知识转化的现象在各高校不同程度存在。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从知识体系向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转化的重要性,研究影响转化的不利因素,提出建立转化体系的构想,并就某些细节提出设想。
关键词 价值体系 信仰体系 转化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 基础课教学现状与转化研究的重要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是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格局多极化和社会信息化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从其产生背景、教学内容和设置目的看,旨在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素质和爱国主义情操,坚定其社会主义信念和信仰,强化大学生对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文化的抵御能力。高校和思政教育工作者作为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主阵地和主力军,在贯彻体现这一主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课程设置目的的体现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看,思政教育工作者在把握知识体系、传授理论知识方面做了大量辛勤工作,在授学生以“知”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在推动学生把知识外化为体现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观的实际言行方面却不尽如人意,没有正确处理好知与行的辩证关系,导致在“基础”课的实际教学中存在严重的重知轻行、重理论轻实践、重传授轻转化现象,具体表现在教学方式死板填鸭、教学内容僵化单调、考核手段单一落后等方面。使课程设置目的难以有效体现。
从高校和思政教育工作者的职能来看,其作用是传授知识,推动教育对象把知识转化为能力。基础课教育工作者向学生传授的“知”的内容具有规定性,教学对象因个体差异等原因,“行”的最终结果具有差异性和不确定性,教育工作者和高校对两者都没有决定权,其作用主要就体现在充分利用一切资源和手段,最大限度地使受教育者掌握知识,推动受教育者把知转化为行。对于思政教育工作者和职能部门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说,推动学生把所学知识体系转化为外在的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才是高校和思政教育工作者的中心,才是工作的全部。
2 影响转化的不利因素
2.1 教学方式单一,内容僵化
综合多方面的情况看,目前高校“基础”课教学处于一个相对尴尬的境地,比较典型的现象就是学生“专业课认真听,选修课随意听,公共课不想听”。尽管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主因,教学方式单一,教学内容僵化是最大的问题。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一些教师无视“基础”课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特点,忽视大学生活泼爱动、思维敏捷的生理心理特点,无视教材内容具有滞后性的特点,重课堂教学轻实践教学,重照本宣科轻解答实际问题,重填鸭式教学轻启发式引导,致使讲课者口干乏味,听课者昏昏欲睡, “言者谆谆,听着藐藐”,授课效果不佳。
2.2 考核方式单一,导向偏颇
当前,基础课的考核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闭卷考试。卷面题型主要是选择、名词解释、简答和论述等几种。这种考核方式容易导致学生“平时不学习,临时抱佛脚”,死记硬背、不求理解,甚至作弊。二是给出一些题目,让学生自选题目提交一篇论文。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消除考试作弊、死记硬背等顽症,但部分学生平时不学习,考试钻空子,往往是在网上下载文章,随便修改打印交差了事。三是期末考试与平时课堂表现相结合。考试环节完成就意味着课程教学任务的结束,对于老师而言,了解教学质量、克服教学不足成了一句空话;对于学生来说,考试及格意味着万事大吉,至于知识的掌握、转化早已被抛至脑后。从以上三种考核方式看,无论是哪一种,其导向都是重知识掌握,轻素质转化,丧失了考核的导向功能,使课程设置目的的实现成了一句空话。
2.3 转化主体单一,约束乏力
与其它许多课程可以通过一个程序、一次活动或者一项工程等方式就可以准确评价一个学生知识向能力的转化程度不同,基础课知识体系向价值体系、信仰体系的转化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等特点,世界观、价值感、人生观和法律素养等具有抽象性,难以借助指标参数物化、量化、具体化,只有经过长期的自律和他律养成,外化为学生的实际行动表现出来。这就要求实现对一个学生的道德法律修养等综合素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必须借助众多主体、大量环节、长期跟踪才能完成。而高校的现实情况却是,“基础”课任课教师仅凭书面考试成绩就对一个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做出了评价鉴定,学生所学知识是否外化为良好的法律道德素质却无人问津,一个学生即使品质恶劣,照样可以顺利毕业。这种转化主体单一、约束乏力的局面也极大地削弱了学生把所学知识转化为个人良好法律道德素养的动力。
3 实现转化的途径构想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因和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内因是基础,是根本,外因是不可缺少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发挥作用。 我们不难理解,在现今社会,自律就是指自我约束,自觉地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他律是指社会法律、制度、纪律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约束,外在的准则来约束自己。即自律是自身的固有意识决定的,他律是外在的影响、约束决定的,两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
基于上述理论认识,“基础”课教学中,要实现知识体系向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的转变转化,培养德智兼备的合格公民,就必须依据内外因原理及自律和他律的辩证关系,利用大学生相对较长的在校时间,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充分利用“教、学、考、评”的每一个环节,建立一个系统、动态、立体的转换体系,实现学生由“要我学”向“我要学”和“要我做”向“我要做”转变,推动知识体系向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的转化。
3.1 教学环节
教学环节,要从“基础“课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特点及教材内容具有滞后性的实际出发,依据教材精神和课程设置目的,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和报纸等各种媒介,一是要提高实践教学在教学安排中的比例。比如在讲授爱国主义时,可以组织学生收看一些抗日战争题材的影视,推荐指导他们阅读一些爱国人物的传记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学生参观访问历史古迹。在教授法律部分的章节时,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监狱,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可以请法律工作者到校讲授某一方面的法律知识。二是要根据授课内容,尽可能地开展案例教学,利用案例教学直观、典型、形象的特点调动学生学习思考的积极性。三事要坚决杜绝照本宣科直接给出热点问题官方结论的做法,正确引导学生独立地思考分析问题,提高认识水平。
总之,要以知识的转化为目的,综合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调动学生的求知欲,使学生在“润物细无声”中获取知识,自觉树立追求高尚理想的愿望。
3.2 考核环节
考核环节,要根据知和行的对立统一的原理,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性功能,坚持知识和素养导向,坚持理论和实践导向,扩大能够考查学生综合素养及独立思考问题的题型的比例并赋予更高的分数权重,提高实践考核在考核中的比重以激励学生重视日常生活中的实践表现。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原则,建立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两类题库,提高考核的覆盖面和可信度。以实践考核为例,可以参照借鉴心理测试和智商测试的一些好做法,根据本学年计划组织的实践教学的性质分门别类地设置指标用以衡量学生的实践表现,当活动结束后,可以组织学生对自己的言行进行自评和互评。同时,要根据实践教学经验和国内外研究成果,及时更新修改衡量指标以提高其科学性。尽管心理测试和智商测试的可信度自其出现以来就争议不断,但是,实践表明,其测试模式和参考价值正在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值得借鉴。
3.3 评价环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等具有抽象性和隐蔽性,养成具有长期性。同时,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需要自律和他律的共同作用。因此,为促进学生将所学知识外化为自身的良好言行,即,将知识体系转化为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高校和“基础“课教育工作者必须摒弃那种考试完毕即万事大吉的思想,而应当利用评价环节继续推动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为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和转化力度,要扩大推动转化的主体,提高评价结果对学生实际言行的约束力。即改变过去由基础课任课教师一人孤军奋战的局面,将同学、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宿管及其它与之相关的人员全部纳入评价转化主体,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实际表现逐学期组织评价,将这些评价和课堂表现、”基础“课考核成绩按照一定比例换算成评价成绩,与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和顺利毕业与否挂钩,推动大学生通过自律和他律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自身法律道德修养。
总之,“基础”课教学从知识体系向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转化,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我们放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格局多极化带来的思想信仰和价值认同多元化的背景下认真审视,提高对转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内外因原理及自律和他律理论为指导,从涉及转化的教学考评等各个环节入手,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从宏观上建立转化体系,从微观上设定衡量指标和细节,推动学生不断把所学知识外化为自身的能力和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