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表达自主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思想
2012-04-29龚少情
作者简介:A龚少情(1967- ),男,江西新余人,上海党建研究会特约研究员,中共上海闸北区委党校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政党与政治。
摘 要:党内表达自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主张,也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亲历亲为。对表达自主的排斥和否定,实际上就是要将党置于唯上、唯书乃至一言堂的境地,而这样的政党是绝没有生机和活力的。当然,党内表达自主并不同于公民的表达自由,有着自己的限度,其实际运作乃不能超越党的组织权威和组织目标所具有的规定性。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党内表达自主;表达自由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3-0012-04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大力弘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形成讲真话、讲心里话的良好氛围。这为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党内表达自主是党内讲真话、讲心里话的集中表现,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规定,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切实推进党内表达自主,对于在变化了的世情、国情、党情条件下推进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地
阐述了党内表达自主的重要意义
所谓的党内表达自主,主要是指党组织内部的一种表达个人意见的态度、原则和氛围,依据这样一种态度、原则和氛围,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自觉自愿、独立真实地充分表达个人的意愿,讲真话、讲心里话,不会为了屈从另外一个人的意志而讲违心的话、不真实的话;党内少数人的独立见解总是能够得到尊重,党内不同意见的表达总是受到鼓励,党内政治生活中彼此之间的批评和争论总会受到倡导和宽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党内表达自主”这个词,但是已经非常明显地提出了类似的主张。比如,1890年恩格斯就明确地指出,“党已经很大,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1]435。列宁在《党的组织和党的出版物》一文中就提出,“要创办自由的报刊”,除了不许鼓吹反党观点以外,“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不受任何限制地写他所愿意写的一切,说他愿意说的一切”[2]。可以说,透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完全可以肯定表达自主已经包含在他们的思想体系之中,是马克思主义建党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内表达自主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主张。早在1848年前后,马克思曾经指出:“表达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3]94恩格斯也指出:“如果把出版仅仅看成一种行业,那么,它作为一种由头脑来实现的行业,应当比那些由手脚起主要作用的行业有更多的自由。正是头脑的解放才使手脚的解放对人具有重大的意义。”[3]83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是从公民政治权利的角度来阐述表达自由的,这就提醒我们在认识党内表达自主的时候,不能简单地予以套用。但是,他们显然认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表达自由对于其他权利具有优先性。于此,可以推知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的表达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前提性条件。没有党内表达自主,党员的选举权也无法保证有效的行使。因为在缺乏表达自主的情况下,对于候选人本身,就难以透过多方面的信息予以完整地了解,从而难以对候选人形成恰如其分的评价和选择。至于监督权,离开了表达自主,既不能大胆地批评,又无法掌握全部的信息,要履行监督权岂非天方夜谭?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对公社在组织治理上公开性原则所作的高度评价,进一步表明了马克思的此种思想:“公社并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以为永远不会犯错误,公社公布了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它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告诉民众。”[4]到了晚年,恩格斯在1889年给特里尔的信中明确指出:“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5]由此可知,在党内压制党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压制批评讨论和不同意见的充分展开等等做法,都是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相悖的。
党内表达自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团结的基础。对于党内那种揣摩领导的意思,为讨好领导而不惜发表不实之词的人,恩格斯鲜明地指出:“另外,还要使人们不要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做完美无缺党内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6]有的人可能认为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党的组织纪律相左,甚至损害党的权威,所以不能允许党内意见表达自主。在这一点上,恩格斯有过精辟的论述。1847年,恩格斯指出:“没有这种批评就不可能达到团结。没有批评就不能互相了解,因而也就谈不到团结。”[7]到了晚年,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党内的分歧并不怎么使我不安,经常不断发生这类事情而且人们都公开发表意见,比暮气沉沉要好得多。”[8]列宁在给布哈林的信中也指出:“认为中央委员会里所有的人都应当想法一致,这就意味着将党引向分裂和灭亡。”[9]可见,列宁并不主张禁止党内不同意见的发表,并不压制党内独立见解,恰恰相反,列宁认为,要想保持坚固的团结和持久的生机,避免党的衰朽,就必须允许党内同志不同意见的表达,而绝不能搞一言堂。
党内表达自主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成熟的重要标志。列宁认为,能不能包容各种对于党的错误所进行的批评,是一个党是否具有履行自己的使命和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并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的标志。列宁在1920年所写的《共产主义左派幼稚病》一文中指出:“一个政党对自己的错误所抱的态度,是衡量这个党是否郑重、是否真正履行它对本阶级和劳动群众所负义务的一个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10]这里,是否真正履行自己的义务,意味着党的使命意识和立党为公的宗旨意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表现,是否郑重,也就是说党不是很随便很轻率,而是深思熟虑,这只有在政治上思想上走向成熟才能做到。可见,列宁将党内批评放在非常高的地位。
党内表达自主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充满生机、充满力量的关键。列宁在十月革命后说过:“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11]一个国家对于群众是如此,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对于党员也理当如此。封建统治者都是以封锁言论、愚弄百姓为其统治条件的,马克思主义与此完全相反。1922年,列宁在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讲话中指出,“过去所有灭亡了的革命政党之所以灭亡,就是因为他们骄傲自大,看不到自己力量的所在,也怕说出自己的弱点。而我们是不会灭亡的,因为我们不怕说出自己的弱点,并且能够学会克服弱点。”[12]在这里,列宁明确表示党内充分发表意见、指出党的不足之处并进行讨论,将会使党避免前人的错误,更加强大。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党内
表达自主的身体力行者
透过马克思、列宁等的有关论述,不难清楚地看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对待党内意见表达问题上,是主张党内有批评的权利、有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关系到党员群众的支持、关系到党的持久的生机活力。理论上如此,实际的政党实践中也是如此。1864年,马克思恩格斯亲手创建的国际工人协会就贯彻了党内表达自主的思想,保障了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充分表达的权利。《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定期开会民主讨论党的事务,允许不同意见和观点存在;与会党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禁止任何人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其他委员,每个人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每次会议都必须事先宣读上一次会议的记录,发言人觉得有必要,可以要求改正记录上的错误。
1890年,德国社会民主党在经历了俾斯麦的压制之后,经过斗争逐渐走出低谷,有大量的新党员入党,党的组织空前的壮大。对于这些新党员应该怎么办?恩格斯明确要求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对于新党员“不可能像对小学生那样进行注入式的教育;在这里,争论、甚至小小的争吵是必要的,这在最初的时候是有益的”。恩格斯甚至明确要求德国党的领导:“党已经很大,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1]435
同样的,列宁也是党内表达自主的身体力行者。十月革命不久的1918年,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遭遇德国签订城下之盟的通牒,在是否签订《布列斯特》条约的表决会上,前四次绝大多数与会中央委员予以反对,主张拒绝城下之盟,列宁成了少数派。但是,列宁没有利用自己的威望和特殊的权力压制党内不同意见,而是反复地与大家交换意见,做与会人员的工作,最后第五次表决列宁才获得了多数委员的支持。为了给党内表达自主提供平台,1920年,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决定由俄共(布)中央出版不定期的《争论专页》的刊物。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决定“在各种专门的刊物和文集上可以而且应当划出一定的篇幅,使党员们能就上述各种问题详细交换意见。”[13]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压制党员言论,压制不同意见,阻止党员独立思考,对党内批评进行打击报复,是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做法相左的,那种害怕党员充分表达意见,压制党内批评和不同意见的做法是完全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了
党内表达自主的限度
应当看到,党内表达自主,并不是公民表达自由,政党组织中的党员权利与政治社会中的公民权利无论在其内容和机制上都不能同等地看待。毫无疑问,党内表达自主与表达自由有着质的差别,前者属于政党组织内部的党员权利,后者则属于国家政治中的公民权利,两者在权利的主体、范围、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表达自由乃是指现代民主国家中公民所具有的通过各种合乎宪法的形式来公开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表示自己的政治态度与观点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任何外在力量不得随意剥夺。显然,企图将党内表达自主解读为表达自由的看法是十分幼稚而有害的。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组织的规定性以及政党所处的历史条件都对党员权利提出了一个边界问题,党内表达自主在具体的政党运作中是有着自身的限度的。
有人从一般民主的角度来谈论政党内部党员的表达权利问题,认为言论自由乃是一种普世价值,是天赋人权,是社会发展的公理,无须证明。“民主国家维护言论自由的条件不容许有任何例外。它适用于一切意见和一切人,不论它们或他们是多么错误和不合情理,也不论他们或它们会使多数人感到多么不快。因为是没有例外的,这种观点不仅适用于讨厌的人与意见,而且适用于那些危险的思想”[14]142。显然,如果用这种观点来考量我们的党内表达自主,很可能会得出十分错误而又十分有害的结论。实际上,这种毋待证明的表达自由在民主政治的发展历史上就曾经受到过争论。密尔就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对此予以深刻的辩驳,在密尔看来,一当社会公认为个人的自由言论危害了自由社会的功利,或者说弊大于利,这种言论自由就不具有正当性。“言论自由的效用绝不能被其所带来的危险所超过”[14]157。因之,即便是所谓的一般民主政治中的表达自由,也无不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下进行,如果将其套用到我们的党内政治生活中,那无疑是十分的不理智了。
也有人将其他政党的政治生活的情况演绎到中国共产党内部的党员表达权利,这也是缺乏充足的理由的。就以美国两党来说吧,它们的党内自由表达几乎到了惊人的程度。比如,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这样十分严肃的会上,党员如果听到兴奋的地方,便可以挥舞红旗,敲锣打鼓,以表示拥护;反之,便可以当场进行辩驳,甚至起哄抗议。我们能够这样吗?我们都知道,所谓的美国两党,乃为典型的兼容性政党,基本的功能就是选举,这与马克思主义政党相距何止千里?怎能将其党内的言论自由照搬到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生活之中!
列宁曾经对党内表达自主之限度有过明确的论述。1905年,列宁指出:“每一个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上都有缺点,但是在批评缺点或向党的各个中央机构分析这些缺点时,应当慎重、合乎分寸,否则,就成为搬弄是非。”[15]可见,列宁并不将党内言论表达看作是一种无任何限制的权利,而是清楚地意识到这种权利的不当行使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那就是随意草率或者过分地批评将搞乱党内的共识,混淆视听,影响党内团结。在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党统一代表大会上,列宁又一次指出:“在这里批评和争论是必要的,不过批评必须是公开的、直接的、明显的和清楚的,而不是吹毛求疵、恶意中伤或咬文嚼字的讽刺挖苦。”[16]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又一次鲜明地谈到这个问题:“对党的缺点进行绝对必要的批评时,……应当将所提的实际性的建议尽快交给党的领导机关讨论和决定。”这里,列宁明确肯定了党内绝对批评的必要,接着,列宁话锋一转,指出:“每一个提出批评的人,在批评的形式上应当考虑到党处在敌人的包围之中这一情况,而在批评的内容方面则应当通过自己直接参加苏维埃和党的工作,从实践中来检验如何纠正党或个别党员的错误。”[17]可见,列宁对于党员意见表达持非常辩证的态度,一方面主张党内表达自主,面对党内错误,党员应该大胆提出建议和批评,否则,党就会走向灭亡;另一方面,又认为党内批评意见的表达应该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应带有个人的不良动机,不应该恶意中伤。总的来看,列宁并不主张党内无节制的不负责任的自由言论权利,党内意见表达有着自己的限度。
概而言之,党内表达自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主张。对表达自主的排斥和否定,实际上就是要将党置于唯上、唯书乃至一言堂的境地,而这样的政党是绝没有生机和活力的。当然,党内表达自主,并不同于公民的表达自由,其实际运作乃不能超越党的组织性质、组织目标和具体的历史条件所具有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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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功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