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产品的创新与应用
2012-04-29王光陈抒炀
王光 陈抒炀
所谓“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就是指借款人(或被担保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拥有的可以依法转让、处置和出质的各项特种权利,作为质押标的提供给银行设定担保措施(或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并将其设定为反担保措施);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授信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本文将就其特种权利质押的内涵与金融创新、特种权利质押融资的基本要求与业务流程以及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操作方式进行案例分析。
特种权利质押的内涵
质押是对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使用权予以限定,并作为履约担保措施的一种法律行为。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动产予以处置、变卖或拍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的用于质押的各类权利作为债权担保。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列举了可以设定的权利质押种类,但并未限制、禁止或排除以特种权利设定质押的经济行为,所以特种权利符合权利质押的基本条件。担保法第75条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条款,也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司法自治理念;可以说,特种权利与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基本原则和理念是相一致的。
特种权利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矿业权、音像版权著作收益权、捕捞权、开采权、林业权、排污权,经营租赁权(如专业市场的柜台租赁使用权、土地租赁经营权、海域江河湖面租赁经营等),特种经营专属权(如品牌代理商、汽车销售4S店等),商誉商标使用专营权(如麦当劳、北京东来顺、肯德基、香港小草瘦身等),交通、桥梁、有线电视等收费权以及其他特种权益。特种权利就是不具有具体实物形态而仅依存于未来及现存的可以计量的特种收益流和价值源,予以抽象地固化和具象折现。而特种权利质押就是将其未来的收益和现存的价值予以资本化,并作为担保载体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应该说,特种权利质押贷款授信是世界各国商业银行尚未完全解冻的信贷难题,而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却是一种创新式的融资方式。特种权利作为无形资产首次得到我国商业银行直接认可的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该行推出的“展业通”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授信首先突破了这个禁区,即允许将小企业名下所拥有的、合法有效的特种权利设定质押而予以信贷支持。这表明,特种权利的商业价值首次被市场认可,并被有机地融入到具体信贷实践中,这是一项金融创新,也是一场与时俱进的金融革命。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实施的“展业通”(即特种权利质押融资)授信业务,其具体设定的条件是:第一,注册于北京辖区、信用良好、总资产在4000万元以内,且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都可以申请这项业务。第二,借款企业可凭借其拥有的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使用期至少在两年以上、有盈利能力的商标专用权,依据银行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特种权利的评估价值折扣后设定质押,并从银行取得限定范围内的贷款授信额度,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第三,银行一般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30%,最高贷款授信金额为100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年。例如交通银行对北京某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经过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因而银行授予了1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依据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业务流程与案例分析
特种权利质押授信的业务流程
我们知道,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是指借款人(或被担保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拥有的可以依法转让、处置和出质的各项特种权利,作为质押标的提供给担保公司设定反担保措施;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授信的一种融资方式。而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具体业务流程是:
—借款人分别向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申请授信担保和银行授信。
—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同时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尽职审查和尽职审批。
—担保公司对出质人(借款人和出质人一般为同一主体)的出质标的进行评估、公证登记,并签订远期拍卖合同、处置协议等。
—银行和担保公司通过审查后,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意向函》;同时设定特种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必要时补充其他有效反担保措施;并与出质人双方签订《特种权利质押合同》和其他抵质押合同等。特种权利质押合同一般应单独订立,并作为保证合同中的反担保措施特别约定条款。
—授信银行与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分别签署《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后,按其信贷业务流程结合担保业务流程开始具体办理贷款授信事宜。
—贷款授信如果逾期由担保公司代偿后,担保公司对特种权利等反担保措施进行有效处置,通过拍卖变现、转让变现、权属变更和债转股持续经营等实现资产保全或足额清偿;确保担保公司的持续发展与综合经营收益。
特种权利质押担保授信的应用案例分析
项目说明:某市区域内肯特基甲店和乙店系自然人张刚与美方合作经营式连锁餐饮店,2009年10月欲扩大投资开设一个新家分店(丙店)。丙店房产系租赁,协议租期10年,年租金200万元;当年欲投资设备、装修费、其他周转金等总预算1000万元,筹建、装修工期7个月。中方投资者已向美方一次性支付了专属经营权使用费300万元,且自有经营资金400万元亦全部到位;该连锁餐饮店提出贷款申请,欲通过担保授信取得银行贷款600万元;担保机构和银行分别开始实施授信审查程序并进行额度和期限设计。
财务分析审查与分析:两店汇总的财务报表其累计营业收入三年平均为5150万元;而税务报表其累计营业收入三年平均为3240万元;通过随机间隔抽查本年度内部的经营单据和经营流水台账,依据每天推断全月,再匡算出本年度的累计经营收入额为5860万元。这时,我们基本确认两个餐饮店每年的营业收入为5300万元左右。具体分析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分析考察两个餐饮店的累计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三年平均为3480万元;而税务报表其累计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三年平均为3170万元。这时,基本确认其每年的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为3300万元左右。因为所有企业的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支出一般都能按实列支或反映,这是企业的通行做法;并在信贷实际工作中得到了佐证。
第二步,分析考察两个餐饮店的税收、利息、摊销折旧额。税收:该企业提供了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凭据,综合税收全年核定为192万元;利息:该餐饮店没有任何贷款;摊销折旧额:通过计算复核全年为125万元。
第三步,核定增量资金额:
增量资金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利息额-税金+折旧、摊销费
增量资金=5300-3300-0-192+125=1933万元
可以说,第一还款来源保证充分。但由于三个餐饮店的经营场所均为租赁,没有抵押物、质押物;所以银行严格依据内控标准,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后才予以贷款授信。此时,由于第一还款来源充分,担保公司决定予以担保授信并出具了《担保意向函》。
反担保措施设定:由该连锁餐饮的甲、乙、丙店的商标、商誉及专属经营权设定质押;该特种权利经华夏资产评估机构结合已支付的专属经营权使用费、经营期限、经营面积和实际收益等综合因素进行了评估,时点评估值为1580万元。担保公司与三个餐饮店分别就其专属经营权质押签订了《特种权利质押合同》、《远期拍卖合同》和处置协议,美方公司出函予以确认;并进行了必要的司法公证。为了弥补可能的追偿瑕疵,餐饮店的实际控制人又提供了一套个人房产,评估价值160万元附加设定抵押;同时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额度、期限设计与授信:授信银行与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分别签署《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后,按其信贷业务流程结合担保业务流程开始具体办理授信事宜。最终的授信额度为6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截至目前该担保授信业务已顺利结项。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