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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流动人口可申领居住证并同享市民待遇

2012-04-29

上海城市管理 2012年4期
关键词:居住地住宿流动人口

据悉,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省内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都可以不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3年期居住证。

摘自《山东商报》(201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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