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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激励约束定价机制研究

2012-04-29杨阳谢文秀

理论观察 2012年4期
关键词:武器装备

杨阳 谢文秀

[摘要]为保证我国武器装备可持续发展,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的有效利用,解决装备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针对武器装备的定价理论做详细的研究,提出武器装备激励约束定价机制研究的一些想法,以完善我军装备定价理论。

[关键词]武器装备; 定价理论; 激励约束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050 — 02

《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军品价格=定价成本×(1+5%) 。其中,定价成本=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制造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和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军品专项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部分。这一定价模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规范定价行为、促进武器装备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推进,这种单一的成本加成定价模式逐渐暴露出种种弊端,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一、现行武器装备定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装备定价模式导致装备价格居高不下

首先,装备价格主要由装备的定价成本决定,提高生产成本,利润也会增加,相应的在装备生产过程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作为定价成本则统统得到补偿。因此现行定价模式不但不能有效降低装备成本,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装备成本大幅度提升。这种“定型即定价”的定价模式控制装备价格的水平有限,最终形成了成本上升的“激励”。其次,这种定价模式造成装备利润的重复计算也使得装备价格越来越高。现在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增多,配套层次增加,往往较低层次的配套厂家获利低,而较高层次的配套厂家仅因为利润累加就可获得大幅利润,最终导致企业争做总承制单位,破坏国防工业市场结构。

(二)现行装备定价模式约束企业技术创新

此定价模式中装备的利润率固定不变,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企业的积极性,因此导致承制单位内部不愿意改造技术,更新生产工艺,改进生产流程,最终使军品生产线落后,技术贫瘠,跟不上国际武器装备的发展。甚至,有些企业将优良的军品生产工艺,设备转入民品制造方向,而将冗余人员、陈旧设备,不良资产引入军品制造。这反映了此定价模式不适应市场经济,丧失了市场经济中价格促进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传递价格信息的作用。

(三)现行装备定价模式造成装备成本随性能提高而攀升

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产品性能的提升往往带来产品成本的降低。然而武器装备因为其需求方是军队,属于国家采购,往往其军事需求大于经济需求,甚至二者严重脱节。军队提出的性能要求往往不考虑其实际的资源约束,只注重完成的时间和使用性能。于是,在武器装备飞速发展的现在,性能的提升导致价格提升的现实已经无法使买方承受,导致的两难约束也越来越明显。

(四)现行装备定价模式限制承制单位的长期发展

我国现行的企业的资金利润率平均10%以上,相较工业的资金利润率,5%的装备利润率很低。如此利润率会导致承制单位长期无法形成较雄厚的财政基础,综合实力降低,无法进行高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武器装备的持续发展。

(五)现行装备定价模式不注重知识产权

现行装备定价只注重有形资产的确认,忽视无形资产的评价,缺乏对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复杂劳动的考核和重视。特别是一些尖端的技术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对武器装备的性能将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却并没有得到价格上的倾斜。知识产权在使用上得不到丰厚的利润回报,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定价原则,也不利于装备的可持续发展。

二、装备激励约束定价机制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装备研制生产主体日趋多样化,当前有关装备价格的法律制度形成缓慢,尤其是装备价格形成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矛盾问题已经升级,因此装备价格改革势在必行。

分析上述装备定价的问题可以发现,我们需要制定一种装备定价机制,使之能够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规律,以提高军事经济效益、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在实行中站在全寿命周期的高度上,从武器装备的成本、质量、生产进度、技术水平等多个角度形成激励,配套使以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形成综合性价格管理制度体系。针对第一问题,深层剖析装备价格根源,不止要用外部行政手段干预或强制执行,更要形成内生的激励约束定价机制才能高效解决价格问题,于是建立装备价格激励约束机制应从多角度入手,采取多种形式的装备激励约束定价形式。

(一)成本激励约束定价

对装备成本激励约束,是最基础、最有效的手段。它分三步实现对价格的控制:一是目标成本的控制;二是过程成本的监控;三是实现目标价格确定最终价格。

1.目标成本的控制:在开展研制立项综合论证时,要重视军品的经济性分析,根据装备建设规划计划,经费规模和以往的装备建设经验,比较国内外同类同期产品的成本,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类推法,参数法,评估测算等),对武器装备的目标成本做出测算,设置成本范围,通过测算成本约束买卖双方,提供价格确定的依据,使得装备的军事指标与经济指标并驾齐驱,也为后续的过程成本监控提供蓝本。

2.过程成本的监控:将目标成本分解到全系统全周期的各个阶段,在研制技术方案、工程研制阶段,研制定型等重大阶段,进行成本评估报告,反馈给目标成本,做出调整,便于实施成本控制,使得项目实际成本不会偏离预测值过多,也易于调整整个研制阶段的技术方案。

3.目标价格的形成:通过前两步形成的目标成本,借鉴激励约束定价手段,测算目标价格和目标利润,确定实际价格高于、低于目标价格的差异分摊比例,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价格。

(二)质量激励约束定价

这种激励方式不但可以有效提高武器装备质量,而且可以督促承研承制单位完成质量管理架构。可以在武器装备定价中引入质量因子,将质量因子作为价格计算的核心因素之一。一种典型的做法就是“成本×(1+利润率+质量优劣率)”。质量优劣率设定为一个适当的正负区间。质量优良的,质量优劣率取正值,企业利润增加;反之,质量优劣率取0甚至为负值,使企业利润缩减为0或者施以利润惩罚。

质量优劣需要通过武器装备的质量特性综合评价情况决定,具体方法为:根据装备的高技术含量、运用新材料、新技术的程度、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性等因素,实行加权计算得出。而质量及“三性”可依据装备验收过程和使用过程中对装备使用情况等质量特性综合评价,得出综合评价分数,利用百分比关联设定质量优劣率,最终通过质量比价确定武器装备价格。

(三)技术激励约束定价

开发技术含量不同的装备,对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研制人员的技术水平,对生产人员的生产技能和生产设备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实践中,企业认为产品技术含量高、加工难度大,要求军方在审价时予以考虑。因此,为使产品的科技含量在价格上予以体现,就要采取技术激励约束定价模式。然而,这种激励约束并不适合所有的武器装备定价,只适用于较为重大的武器装备研制和生产合同。由于装备研制过程中技术含量难以量化,标准也较难确定,加之这种方式使用范围局限,因此不建议使用既定公式来定价,可以使用类似质量等级的标准,结合我军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方法,设置技术水平等级,通过不同的等级给与企业不同的利润率。

(四)进度激励约束定价

对武器装备的生产交货进度进行激励约束是一种较为简单,效果较为明显的激励约束定价方式。军方可以根据企业每一进度完成情况,适当给与一定比例的激励或约束利润。从长远来看,军方可以根据企业以往的进度情况对企业实施奖励或惩戒,制定长期合作计划的企业或者有潜力需扶持的企业可以加大进度激励与约束的投入。

三、有关对策建议

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突出机制创新,加快由‘事后定价向‘事前控制转变;要突出方式创新,加快由‘单一定价向‘多种定价转变;突出制度创新,加快由‘计划定价向‘市场定价转变,突出管理创新,加快由‘分段管理向‘全系统管理转变。”已经存在的“固定价格加奖励金定价”方法、“成本补偿定价”方法 、“限额定价”方法等都不同程度满足这一要求。于是针对我们提出的装备激励性定价机制,以下提出几个需注意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一)掌握好激励的强度控制

激励强度的不同所带来的效果不同:强激励会促使企业降低成本从而使得产生的大额利润完全归自己所有,因而承制单位降低成本的积极性最高,但相对的必须承担所有的风险。反之,弱激励使得军方享有成本节约剩余的完全索取权,惩治单位的成本完全得到补偿,其利润大小主要取决于补偿率的大小。于是,虽然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较差,但其承担的风险可以得到补偿。高强度的激励能够提高生产效率但是会带来由信息租金导致的社会成本的增加;低强度的激励合同在减少信息租金的同时会带来企业生产效率的丧失。总之,如何取好激励强度,来对企业进行约束调控,权衡利润和风险,是一个我们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制定激励约束定价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军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激励约束的明确条款,为了跟上我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步伐,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必须走在前列,以确保武器装备激励约束定价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尽早建立规范包括激励约束定价的主要方法,内容,实施程序,使用条件,评价标准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与相关影响价格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联系,做到相互协调,互相配合,使得装备定价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发挥效用。

(三)培养专业装备定价管理人才

体制机制的建立离不开人才培养。装备价格工作,特别是激励约束定价方面,所需的知识包括军事,经济,法律,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学科知识,是一项综合,复杂又特殊的工作。因此,为了加快价格改革工作的进度,应该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装备价格管理人员熟悉政策法规、技术经济分析和军事性能分析,能够较好的展开装备价格预测,实现目标成本的控制,成本进度的调整。通过不断实践,实现我军装备激励约束定价的规范。

(四)加强对长期合作承制单位的激励

加强对承制单位的激励,运用各种方式方法使得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降低社会总劳动成本,最终使得这两点所要达到的目标统一起来。同时,也要规范企业行为,明确其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地位与职责,避免出现签订合同前的信息隐藏问题,和签订合同后的“钓鱼行为”和“偷懒行为”。同时加强企业的创新,保证与军方的合作高效、有序、持续进行,不断为装备发展事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李鸣,毛景立.装备采购理论与实践〔M〕. 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3.

〔2〕 阮朝阳,李长江.装备价格学〔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4.

〔3〕 舒本耀.中国军品价格规制设计与制度创新〔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4〕 毛景立, 李鸣.装备采购质量价格关系研究〔M〕. 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冯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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