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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惩戒权

2012-04-29燕学敏

中国德育 2012年5期
关键词:意味体罚惩戒

燕学敏

问: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教师应该怎么区分体罚和惩戒?怎么做才不至于使惩戒变为体罚?

答: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力,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的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际教学中,教师正确运用惩戒权,在于实施惩戒和体罚时“度”的把握。

惩戒目的要正当明确。教育的目的在于“育人”,惩戒重在“戒”,体罚重在“罚”,二者天壤之别。“戒”意味“惩治过错,警戒未来”,“罚”意味“损害身心健康,处罚违规行为”,这就要求教师的惩戒目的要明确而正当。

惩戒手段必要且侵害性最小。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因而惩戒手段与惩戒事由要保持均衡。换言之,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达到目的,那么教师应根据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学生的个体差异性等,选择对学生权利侵害最少的教育手段。

惩戒过程要公开公正。教师在实施惩戒的时候应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第三人利益、惩戒对象的利益,力求在三者之间寻求平衡和公正,并充分发扬民主,获得广大学生群体的认同和道德支持,以达到惩戒的教育效果。

责任编辑/刘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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