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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角度谈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立法的必要性

2012-04-29罗毅

WTO经济导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总产值外部性经济学

罗毅

本文通过外部性理论和科斯定理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做了合理的解释。要使企业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必然要求强有力的制度来支持,而法律承担起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用经济学分析,立法者制定的能够最接近于最优解的立法才是最优的法律。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

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探讨,但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涉及产权和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合作问题。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指被排除在市场作用机制之外的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主要是指未在产品价格上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副作用。它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造成的积极影响,使其他经济主体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而收益人无须付出相关的代价,这种性质的外部影响被称为“正外部性”;另一方面,在经济活动中,决策者自身承担成本之外,又给他人或者社会以额外的成本或负担,而又未通过市场交易或价格体系给予补偿,这种性质的外部影响即为“负外部性”。比如说企业A的生产会对居民B带来污染即是负外部性的典型。在这里,我们应该解决的问题不是对A如何实施制约,而是如何避免最大的损失,使社会总产值最大化。如果对A的限制带来的损失大于不限制A带来的损失,则不限制A的社会总产值要大于限制A的社会总产值,这符合经济学的目的——社会总价值最大化。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带来负外部性影响。例如对环境、资源、社区的负面影响。假设企业采取某项活动的企业成本和社会成本为Cp和Cs。在负外部经济情况下,企业成本要小于社会成本,即C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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