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帐核销管理五大认识误区
2012-04-29龚维松
龚维松
摘要:为了更加有效贯彻落实核销政策,降低不良贷款,真实反映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本人针对呆帐核销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多年来的呆帐核销工作经验,从核销人员对呆帐核销认识的以下五个方面的误区开始,对呆帐核销政策进行解读。误区一:呆帐核销只是简单地将资产从表内转到表外的帐务处理过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误区二:核销的呆帐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误区三:对于因历史久远、保管不善导致信贷合同、借据等重要债权凭证缺失的呆帐资产,无法核销;误区四:呆帐责任认定只是走过场,只要达到核销条件就可以申报核销;误区五:已核销贷款可放松管理。
关键词:金融资产呆帐核销误区
近年来,国家财政部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核销自主权、放宽了核销条件、降低了核销成本,解决了多年来金融企业“核销难、核销成本高”的难题,有利于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加大核销力度,化解历史包袱,促进不良贷款下降。但在核销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部分人员对核销政策理解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更加有效贯彻落实核销政策,降低不良贷款,真实反映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本人结合多年来的呆帐核销工作经验,总结了呆帐核销的五大认识误区,供大家参考。
误区一:呆帐核销只是简单地将资产从表内转到表外的帐务处理过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呆帐核销是“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實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和意义是非常重要的,绝非简单的帐务处理,笔者认为至少有六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真实反映资产负债状况。呆账核销实质上是从会计帐面上剔除那些名存实亡且难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真实反映资产负债状况,为经营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从而避免因“不可靠”的财务信息导致出现系统性风险或其他风险。未及时核销加上不准确的风险分类,可能导致财务信息失真,从而误导经营决策。二是降低不良贷款。通过核销,及时计提呆账准备,处置资产损失,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三是实现信贷资产的分类管理。通过呆帐核销,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转到表外,并根据核销条件和预计将来贷款收回的可能性实施分类管理,从而有针对性的制定有效的清收处置政策,节约人力资源,降低经营管理成本,特别是财政部2010年修订的呆帐核销管办法,将单笔贷款额500万元及以下,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列入自主核销范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已核销贷款日后收回的可能性,对于这部分贷款,要加强监控,一旦借款人恢复偿还能力,要及时保全资产。四是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通过核销呆账促使金融机构提足拨备,增强风险抵补能力。五是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呆账核销同时也是总结经验的过程,在核销过程中,我们要分析呆账形成原因,从而吸取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误区二:核销的呆帐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这种将呆帐核销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混为一谈的现象,完全是对呆帐核销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的,这种现象在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和澄清。
第一,出台的部门不同。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部门制定,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概念不同,呆帐核销是指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呆帐核销管理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上级部门批准使用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进行内部账务处理的行为。对已核销的呆账项目,除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或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继续追索的已核销资产外,金融企业仍保留追索权;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在税前扣除的过程。
第三,包括的资产范围不完全相同。核销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企业承担风险或还款责任并形成损失的下列资产:信贷类,具体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出口议付、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债权;非信贷类,具体包括拆借类、投资类、其他债权类资产(其他类资产包括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活期款项、存放境外同业定期款项、买入返售债券、买入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所以两项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比较而言,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相对严格,涉及的资产范围相对较广。所以,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不一定符合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在核销过程中,对于符合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债权,可以用税前计提的呆帐准备进行核销帐务处理,而对于不符合税前扣除政策,但符合财政部核销政策的呆帐债权,只能用税后计提的呆帐准备进行核销帐务处理。另外,呆账核销一般由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审核,申报审批,以及报财政部门备案。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一般由金融机构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向税务部门申报扣除企业所得税并作相应帐务处理。
误区三:对于因历史久远、保管不善导致信贷合同,借据等重要债权凭证缺失的呆帐资产,无法核销
对于重要债权资料遗失的情况,《办法》第四条第(九)项和第八条第九项都有明确规定: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核销。这项规定对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处置因历史久远等导致重要资料不全或丧失诉讼时效的不良债权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误区四:呆帐责任认定只是走过场,只要达到核销条件就可以申报核销
在呆帐核销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碍于人情关系,责任认定存在走过场,或根本未开展责任认定工作的情况,对明显存在主观问题的呆账,仍然以不存在主观责任人,或无责任认定依据等借口不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呆帐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是呆帐核销不可缺少的程序之一,《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金融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所以,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企业在进行呆帐核销时,务必认真开展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
误区五:已核销贷款可放松管理
部分核销人员对呆帐核销认识较为片面,存在“一核了之”的消极思想,总认为核销了就是损失了,就可以不管了,其实核销并不等于损失,特别是现在核销条件进一步放宽,很多核销的债权,其实只是暂时的难以收回,是一种以时间换空间的策略,一旦清收时机成熟,很多贷款是可以部分甚至全部收回的,但如果我们放松管理,即使出现机会,我们也难以发现或把握,所以加强已核销债权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是减少资产损失的最后一道闸门,很多银行都非常重视已核销呆帐的管理,部分银行采取分类管理、继续追索、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绩效挂钩等措施,加强已核销贷款的管理和考核。例如,某银行在核销申报时,根据债权损失情况和收回的可能性,将拟核销资产分为追索类(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灭失或通过法律程序可以继续追索的已核销资产)和结案类(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或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继续追索的已核销资产),待上级部门批复后,针对已核销资产的分类分别放到表外已核销资产追索类和结案类进行分类管理。
总体而言,呆帐核销是金融企业一项长期的经营管理活动,是真实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更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化解历史包袱,降低不良贷款的有效方法。在核销过程中,我们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应核尽核,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二是要证据确凿、材料齐备、程序合规,确保合规核销;三是要保证责任认定和追究到位,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四是要加强已核销呆帐的管理和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维护金融企业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