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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良材”案谈老字号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2-04-29屠永君

今传媒 2012年5期
关键词:文化保护商标权知识产权

屠永君

摘要: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同是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并不冲突。但是当某一商标在取得知名度后,他人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来使用,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时,便会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文将通过“吴良材”纠纷案引发对老字号知识产权文化的保护进行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文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5-0028-02

有着200多年历史的老店——隶属于上海三联集团的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吴良材)诉苏州吴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吴良材)侵权纠纷案已经落下帷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苏州吴良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对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案情简介

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经过百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中国眼镜行业中的佼佼者,分别与1993年和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02年被上海工商局认为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自2004年实施连锁加盟战略以来,全国“吴良材”眼镜加盟店已突破200家,销售额名列前茅。2004年,上海吴良材在使用中发现苏州吴良材公司将“吴良材”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和自己注册的“吴良材”商标一致。

上海吴良材以苏州吴良材侵害其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苏州吴良材停止侵权,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赔偿上海吴良材人民币15万元。苏州吴良材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江苏省高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二、案例分析

“吴良材”的归属问题得到了解决,但从案件折射出企业名称与老字号驰名商标之间的冲突。由于商标的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是分别属于两个部门管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两者相同的情况。有的主体会故意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名字作为企业字号,会对公共产生误导,使得别人的商标被淡化,引起了不正当的竞争。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这类纠纷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一般认定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现对此类问题的司法救济会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对于老字号驰名商标的审查,由于驰名商标实施的是个案认定,当一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如果权利人有新的案件需要再次对此商标进行认定。那对法院已经判决认定是驰名商标的,如果当事人对发生争议商标的驰名问题没有异议的话,法院可以无需审查,若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则需要再次审查。

对于这类侵权纠纷的主观因素为:普通消费者是否会对侵权商标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在实践过程中,判断相同的商标容易,但对近似商标的认定比较复杂,使用对比的要素有:图形的颜色、结构;文字的音、形、义;以及图文结合以后的整体部分。作为法官而言,不能以其主观认知对纠纷商标进行判断,而应从消费者的角度判断是否会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对这类侵权纠纷而言,其客观构成要件是:使用了和他人所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并将该文字用于自己企业的名称字号,而且将名称字号突出使用。在吴良材纠纷案中,苏州吴良材突出使用“吴良材”作为企业的名称字号,并且在公司网站上使用,这已经构成了对上海吴良材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如果对普通消费者不构成混淆,即使存在客观要件,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如果被认定为侵权纠纷则需要对侵权纠纷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损害赔偿主要有几下两种计算方式: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对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失两者取其一。倘若对这两项数额无法确定,法律对此规定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发生过程中其行为性质、造成的后果、商标许可需要的费用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花费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一般认定的金额上限为50万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苏州吴良材败诉之后,会涉及如何让其履行变更企业名称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需要侵权人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企业名称的手续,还需要经工商部门的批准。如果侵权责任人怠于行使,未履行义务,那法院可采取冻结、扣划侵权人名下银行账户等措施,使侵权人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手续。

三、总结与评论

“吴良材”纠纷案体现的不仅仅是品牌之争,更甚的是从中更多的引发了关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深入,产业结构、社会经济体制正在转型中,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特别是对品牌的认知度会对一个企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作为世界上市值最大的公司——苹果公司简洁明了的商标和logo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品牌认知非常高,导致大家对其趋之若鹜,最近闹得沸沸扬扬深圳“唯冠”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关于IPAD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引起了国内各方的关注,可见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所体现出来的经济价值正越来越明显。

相比较而言,国内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非常突出,浙江的“金华”火腿、天津的“狗不理”包子、上海的“冠生园”有限公司等老字号都因为品牌竞争的问题纠纷闹的满城风雨。

以“金华”火腿为例,1994年浙江金华市举办了金华火腿的博览会,其目的为了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的的资金和技术投资金华火腿,但是在博览会后不久浙江省食品公司以该行为侵犯了公司“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此案也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金华市是火腿之乡,却因为“金华”商标由于经济体制等原因被抢先注册,使得火腿之乡使用“金华”之名构成侵权着实令人吃惊,该行为不但阻碍了市场的良性竞争,更为“金华”商标落入公司之后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感到十分的可惜。

我们再看下天津“狗不理”一案,天津狗不理集团注册于1994年的天津“狗不理”商标于1999年被认为为国家驰名商标,天津“狗不理”发现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经营过程中使用“狗不理”经营猪肉灌汤包,于是对其进行诉讼,法院两审的判决截然不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对商标是采用服务商标的使用,认定其合法性,故驳回天津狗不理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从保护在先权利及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判决被告在宣传中不得出现“狗不理”字样,但对其猪肉汤包这一菜品得以保留。该案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对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该如何有效的保护,这个案件的判决给出了很好借鉴意义,“狗不理”商标侵权纠纷的判决结果并没有采取侵权或不侵权的来进行判断,还是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兼顾各方的利益,对冲突的产生有效的进行了平衡。被告的“狗不理”猪肉汤包的名称已经沿用已久,虽然没有对其进行商标注册,但是在当地也享有盛名,在判决时正是考虑到他在使用“狗不理”名称经营是并没有借助原告天津“狗不理”的商标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所以法院最终对该菜品继续得以保留,但不得在继续使用“狗不理”的名称进行宣传,使得双方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平衡。这一做法做法值得借鉴

对于以上两起老字号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涉及到老字号商标的保护,以及商标在不同领域的冲突,其最基本的解决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兼顾各方的利益平衡。这些年来,老字号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的冲突已然成为国内知识产权纠纷的热点问题。商标恶意冲突是商业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提高,此类恶意冲突的纠纷案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各地法院对于此类纠纷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有的只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有的只判侵权人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和字号,但像江苏高院判苏州吴良材停止侵权,变更登记并且赔偿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对于该纠纷,若只判停止侵权,但侵权的企业名称字号仍然继续使用,对上海吴良材而言,赢得官司的意义显然不大,往后会与侵权方产生更大的纠纷。

“吴良材”纠纷案的争夺始末仅仅是老字号知识产权问题中的一小部分,有资料表明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约有1万家老字号企业,后因种种原因,老字号企业逐渐淡出了人们的实现,其中百分之七十的企业勉强能维持现状,百分之二十的企业处于长期亏损的境地,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企业通过改革,维持着良好的经营状况。“张小泉”、“泥人张”,“狗不理”这些曾经耳熟能详的老字号企业正面临着知识产权文化的缺失,合法商标注册人与合法企业名称之间利益的冲突正在围绕着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多方的博弈。

以上纠纷案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仍有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老字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仍然有许多漏洞,正如前文所述,现如今全球知识经济的大潮中,优秀“老字号”文化的发扬光大不仅能增强民族的竞争力,同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则是让“老字号”走的更高、更远的必要条件。

老字号的保护要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对其规定,明确其财产属性,是因为老字号以其在市场上的品牌形象深入人心,市场价值也推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彰显出来,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中具有竞争力的无形资产价值。老字号亦是传统地域文化的代名词,作为名族传统文化的中流砥柱,对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大力保护不但可以让人们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而且可以将传统文化的品牌价值进一步提升,因为民族的就是世界的!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OL].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2012-03-28.

[2] 宫建新.从“吴良材”案看老字号的知识产权[J].中华商标,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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