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社会效果
2012-04-29赵丽
赵丽
[摘 要]2010年1月1日起,全国首部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施行。从其内容看,这部地方性法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宁夏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立法依据。两年多的实施情况也证明,这部地方立法不仅缓解了刑事被害人面临的特殊生活困难,保障了其合法权益,而且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宁夏;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法律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075 — 02
2010年1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救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自治区高级法院随即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的通知》,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由一审法院管辖,并从受理部门、申请人提供材料、审查内容、公示程序、救助资金发放、文书制作、送达等方面规范了救助行为和救助程序。随后,宁夏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法院依据《救助条例》和《实施意见》,纷纷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如银川市委政法委、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银川市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卫市人大成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对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的审议意见》,贺兰县法院与县委政法委、民政局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刑事案件受害人和困难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制度》等。正如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马文庆所说:“《救助条例》和《实施意见》双管齐下,便于操作,对于推进国家救助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司法救助有了立法依据和经费保障,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解民忧,化民怨的执政理念,彰显出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
为了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宁夏各地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固原市原州区法院的立案庭定期对接受救助的被害人进行回访,了解实际情况,考察救助效果。同时,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有针对性地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开展宣传和解释,指导其按规定提出救助申请,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贺兰县检察院对刑事被害人实行法律援助和经济救助的双重救助。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建立起一套经济救助、心理帮助、社会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大武口法院坚持“救急”原则,在刑事审判环节,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主动告知申请救助事宜,提早进行困难救助;在救助对象方面,除对暴力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救助外,还扩大到对交通肇事罪造成的被害人实施救助,同时坚持救助与化解涉诉信访相结合的原则。实践证明,《救助条例》的实施,不仅破解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而且有力保障了困难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效果是社会学的专用名词,通常是指某种行为或现象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及影响。所谓社会效果,则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法律适用的结果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社会效果以化解矛盾,维系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适用的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为主要内容,倾向于法律价值的体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所取得的社会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缓解了刑事被害人面临的生活困难,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暴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因此,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经济救助权益显得尤为迫切。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应有之义。《救助条例》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立法的宗旨在于“为了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而司法实践也恰恰实现了这一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据了解,2010年、2011年两年间,宁夏全区法院共向近200多名当事人发放救助金近200万元,其中刑事被害人救助150万元。救助金额最低2000元,最高5万元。每一笔救助金的发放,对被害人来说都如同雪中送炭,缓解了他们所面临的生活、生产困境,使他们物质上得到了救助,精神上得到了抚慰,重新树立起对生活的信心。2011年7月21日,在宁夏银川市检察院接待大厅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发放现场,刑事被害人安某的父亲从检察官接过1万元救助金后,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敬业奉献”的锦旗送给银川市检察院时说:“检察官的救助真是雪中送炭,不仅使我缓解了困难,而且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气。”2011年1月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派人驱车几百里集中将9起案件共计11.9万元的司法救助金送到申请人手中,及时缓解了各个申请人面临的生活困境,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救助的实例一再证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的实效。
二、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各类社会矛盾中,由于被害人无法从正常途径获得法定赔偿和法律救济而生活陷入困境所引发矛盾越来越突出,刑事被害人群体已经成为隐藏着巨大矛盾冲突的弱势群体。近年,一些重大恶性案件的被害人有的不服法院判决长期申诉上访,有的则行凶报复。据统计,2004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06年这个比例达到37.38%。〔2〕更为严重的是,刑事被害人不是孤立的个人,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一个刑事被害人的不幸和不满情绪极易被无限放大,可能会产生难以预料的破坏力,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冲击。
2010年初,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政法机关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构建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是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法院来说,2004年,一些地方法院率先探索和尝试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2008年,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并确定由最高法牵头实施。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012年9月25日介绍,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向刑事被害人发放的救助金额逐年递增,已累计发放救助金23377万余元,12978名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 〔3〕
据了解,宁夏全区各级法院每年共受理因犯罪造成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数千件,其中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三四百件,占受理一审刑事案件的12%。符合条件需要给予困难救助的案件有五六十件,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难以执行的“顽症”,导致涉诉涉法上访时有发生。宁夏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施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缠诉上访的发生,使执行积案和执行信访以及被害人申诉大幅减少。事实胜于雄辩,作为国家司法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侵害所引发的不良心态或不当行为,已经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举措。
三、实现了公平正义,树立了司法权威
公平正义不仅仅是法的首要价值,司法的生命力之所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永恒理想和最高价值追求,也是实现司法社会效果的价值基础。“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盛兴。”〔4〕 “然而,很明显,仅仅培养一种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态度,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处于支配地位。推行正义的善意,还必须通过旨在实现正义社会的目标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来加以实施。”〔5〕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的是全体成员的自由、平等,是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有专门的立法保护,对受到错误羁押、定罪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国家赔偿法,而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身体、精神、物质都遭受巨大伤害又从被告人处得不到任何赔偿的被害人则没有专门的立法。由此,生活境遇困难的被害人不能如果获得国家的相应保护,必将引申出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质疑,进一步动摇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本身就是由国家对不能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出现生存和生活危机的被害人进行救助的保障制度,是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直接体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以宁夏为例,据统计,截止2011年3月,宁夏全区各级办案机关共办理救助案件114件 137人,发放救助资金134.65万元,其中各级法院实施救助24件40人,发放救助资金26.45万元;各级检察机关受理53件55人,发放救助资金8.2万元;各级公安机关实施救助37件42人,发放救助资金100万元。这些数据的背后不仅使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一次又一次地亲身感受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而且使被害人体验了制度的实惠和温暖。实践证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受到包括被害人在内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信赖,不仅实现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平等保护,树立了司法的权威,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恢复了被破坏的社会正义,使被害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
〔参 考 文 献〕
〔1〕阴建峰.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为中心〔J〕.河南社会科学,2011,(02).
〔2〕王斗斗,张庆申.刑事被害人权利几被遗忘问题引起最高法最高检高度关注,救助刑事被害人“两高”合力破题〔N〕.法制日报,2007-08-28.
〔3〕周斌.最高法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N〕.法制日报,2012-09-25.
〔4〕〔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77,278.
〔责任编辑:冯延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