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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

2012-04-29童谨

理论观察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治

童谨

[摘 要]与破坏网络秩序的骇客不同,早期网络时代的黑客促进了早期网络的发展。黑客文化的精神核心是黑客伦理,包括金钱伦理、工作伦理和网络伦理三方面。黑客金钱伦理注重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高层次需要,但忽视基本需要和底线型道德规则。黑客工作伦理提出网络时代的伙伴合作工作模式,注重人的自由和工作的有趣,但适用范围有限。黑客网络伦理适用于网络空间里的极端情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无法普遍化。随着网络空间的商业化进程以及对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迫切需要,黑客伦理融入公民的网络伦理、黑客转变为法治秩序下的积极网民,已是大势所趋。由此,黑客伦理的研究不应局限于黑客的身份,而应打开视野,融入更广阔的、公民的网络伦理研究中去。

[关键词]早期网络;商业化网络;黑客伦理;法治;积极网民

[中图分类号]B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045 — 04

研究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时,所使用的黑客(hacker)术语与日常使用的“黑客”有些不同。与“德性”一词的情况类似,“德性”在伦理学中系指美德,而在日常使用中却常是讥讽人的话,表示不屑对方的仪容和举止等。严格说来,目前日常使用的“黑客”实质上是“骇客”(cracker)。黑客与骇客的共同点在于未经授权地访问网络资源;两者的区别在于动机与后果的不同——黑客系指热爱编程并共享信息技术的人,其活动结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骇客则是破坏性使用计算机网络(例如编写计算机病毒)的人,其活动结果造成了实际损害。〔1〕本文采用这种对于黑客和骇客的区分。

黑客在早期网络中格外活跃,曾经促进了早期网络的发展。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全球性的网络空间迅速商业化,此前的早期网络和此后的商业化网络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倘若在某一项社会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根植于社会文化背景的“无形的精神力量”(ethos)〔2〕,那么,早期网络和商业化网络的差异尤其体现在不同的、主导网络空间的精神力量之上。黑客文化的精神核心——黑客伦理曾经风靡早期网络。但随着网络的商业化进程,信息化资本主义精神逐渐主导了目前日趋商业化的、全球性的网络空间。一些曾经的黑客堕落为骇客。伴随着网络的商业化进程的是网络的法治化进程,黑客未经授权地访问网络资源这种越轨行为本身受到强烈质疑,黑客伦理本身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如今,“黑客”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已成为一个贬义词,并等同于“骇客”。但网络伦理研究不应当着相于“黑客”、“黑客伦理”等词汇。倘若忽视黑客以及黑客伦理在早期网络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一则不太公允,二则可能忽略了在网络空间中持续存在的一种文化及其影响。

通过区分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的设计目的和重要差异、进而具体分析黑客对早期网络的影响以及黑客伦理的主要内容,本文认为,黑客伦理既有值得借鉴和汲取的精华,也有需要警觉和摒弃的因素。作为迄今依然在网络空间中颇具影响力的文化,黑客伦理需要持续的批判性研究。

一、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的区分

1995年4月,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运作的NSFNET关闭,开启了互联网的私有化运作,〔3〕商业的力量从此迅速进入网络空间。以商业的力量是否大规模进入网络空间为分水岭,我们可以将网络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有着重要差异。在分析二者的重要差异之前,需要先探讨早期网络的设计目的和潜能。

(一)早期网络的设计目的和潜能

广为流传的说法认为:为了在核战争中成功地传递信息,美国军方建立了互联网的前身阿帕网(ARPANET)。然而,在《互联网简史》中,文顿·瑟夫等互联网的最初创建者明确认为,上述广为流传的说法是个“错误的谣言”;网络最初是个没有控制中心、用以信息沟通的基础设施。与目前网络不同,早期网络是为大学以及研究机构交流信息而设计的,并非针对商业用途和家庭使用。〔4〕

依据马克·波斯特的研究,三个很少有共同点的文化共同体,共同创造了早期网络:一方是冷战时期的美国国防部,试图通过网络保证军事上的需要。一方是早期电脑程序设计工程师,他们不喜欢任何形式的审查,希望信息能够有效率地自由传递。还有一方是大学、研究所代表的学术界,他们习惯于交换和分享资料。〔5〕

上述三方的旨趣显然大相径庭,但他们默认一个共识:希望信息便捷地传递。究根结底,这个共识源于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需要:有效地传递信息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前提。虽然人们有着各种各样的活动目标,但基本前提上却是一致的。

早期网络恰恰具有这种普遍适用的潜能——便捷有效地传递信息。虽然早期网络起初的确是在美国军方支持下建立起来的,有助于军事研究,但潜能使然,一旦机会成熟,早期网络势必超越军事领域,在社会中得到广泛运用,生机勃勃地发展起来。

(二)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的重要差异

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的重要差异体现在两方面:

1.在网络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者方面,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大不相同。早期网络只是运用在军事、信息技术和学术界,而目前网络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早期网络主要是为技术专业人士和学术界所用,而目前网络在地球上日渐普及,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中的信息交流环境。

2.早期网络和目前网络的又一重要差异,体现在主导的社会精神不同。在早期网络的年代,网络尚未联入千家万户,商业化的力量也没有长驱直入,法治也并未在美国的网络空间中建立起来。而黑客是早期网络中活跃的力量,黑客伦理是早期网络中最具影响的“无形的精神力量”。

在互联网的发展史上,不少实现早期关键技术突破的发明家均是黑客伦理所强调的真正黑客。海曼总结道:从阿帕网诞生到e-mail、万维网、浏览器个人电脑等一系列发明,黑客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1972年,雷·汤姆林森发明E-mail。1976年,史蒂夫·沃兹尼亚克和史蒂夫·乔布斯共同创造界面友好的、能为普通人所使用的个人电脑。1990年,蒂姆·伯纳斯-李开始设计万维网。1991年,李纳斯·托沃兹创造出供全世界免费使用的Linux操作系统的内核。1993年,马克·安德里森发明界面友好的网页浏览器。〔6〕如果没有这些早期网络空间里黑客的贡献,眼下的网络空间不可能呈现出饶有生气的面貌。

随着网络空间的商业化进程,资本主义精神随之潜入,成为目前全球性的网络空间中具有巨大影响的社会精神力量。网络空间的商业化有其宏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根据卡斯特的研究,信息化社会(informational society)的开端约在20世纪60年代末与70年代中期,期间有三个过程同时进行:信息技术革命、资本主义的再结构和各种文化方面的社会运动的兴起。〔7〕所谓“信息化社会的来临”或曰“网络社会的崛起”,其最重要的内容是:资本主义和信息技术革命联手,发展成为更加精明的信息化资本主义。具体地,金钱依然是实际上主导网络社会的重要目标,其它价值几乎总在为它服务。企业依然为了持续成功而赚钱,众多国家则将经济发展视为首要目标。眼下,在全球互联网的高速运转中,整个世界追逐着近乎无休止的经济发展。

伴随网络空间的商业化进程而来的,是网络空间的法治化。网络空间日渐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协调各方利益和保障权利的社会需要,有力地推动了网络法治化的进程。尽管还没有出现网络空间中全球性的法治秩序,但在各个现代国家或者追求现代化的国家里,网络空间里的法治秩序正趋于完善。因此,法治精神也日渐深刻地影响着网络空间。

尽管信息化资本主义精神和法治精神主导了目前网络,但并没有“完全控制”网络空间。网络空间有着难以计数的地方,信息化资本主义精神和法治精神无法渗透到网络空间的所有角落。许多文化以及亚文化依然活跃在网上,甚至深水潜流。早期网络中曾经深具影响的黑客伦理即是这些亚文化中的典型。

二、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优点和局限分析

阿贝特在《发明因特网》一书中点明:“像它的前辈(阿帕网),因特网是由一个自行选择的专家群体非正式地、不显眼地设计出来的。”〔8〕这个非正式的专家群体中多是黑客伦理所认可的真正黑客:他们的活动带给早期网络空间勃勃的生机,他们比较一致的观念奠定了早期网络发展这项社会事业内在蕴含的社会精神(ethos)。由此看来,黑客活动是早期网络中活跃的文化现象,蕴含着黑客文化的精髓——黑客伦理。以海曼富有代表性和创造力的著述作为对话依据,下文将分析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三个主要方面的优点和局限。

(一)黑客金钱伦理的层次和局限

马斯洛的人的需要学说认为:人有着从低到高的五层需要。最低层是生存的需要,第二层是安全的需要,第三层是社会归属和爱的需要,第四层是社会承认的需要,第五层即最高层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借鉴马斯洛的理论,海曼认为,真正的黑客超越了谋生阶段和金钱追求,其思想动机来自后三层需要。

在早期网络的发展历程中,我们看到不少早期黑客与他人无偿共享自己的创造成果,例如,蒂姆·伯纳斯-李发明万维网并无偿地让它为全人类所用。如今世界上任何一个点击网页的人,都在免费享用他的发明。此外,与Windows这一商业化的操作系统截然不同,Linux操作系统是黑客们利用闲暇时间共同创造、完善的成果,并免费供其他人使用和进一步开发。

但海曼没有区分:黑客金钱伦理实际上包含了不同的层次。本文认为,在基本层面上,黑客金钱伦理显然必须包括“无害原则”这一底线型的基本道德原则,即获取金钱取之有道,其网络活动的意图和后果不应对他人造成伤害。在更高的层面上,黑客金钱伦理体现出超越满足个人物质欲望的金钱追求,转向追求个人卓越并造福人类这一目的。

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高度商业化的网络空间中,相当数量的黑客已堕落为谋求金钱、制造破坏的“骇客”,骇客的行为违背了“无害原则”,从而违背了黑客金钱伦理。从黑客的金钱伦理来看,骇客因其行为的动机和后果的低劣,并没有资格被称为“黑客”。由此,否定骇客不等于否定黑客伦理尤其是黑客的金钱伦理。

根据上文可见,黑客金钱伦理和常见的社会道德要求并无二致。黑客金钱伦理侧重马斯洛所说的人的高层次需要,但没有明确区分黑客金钱伦理的层次,容易导致忽视人的底层需要和行为底线。这种忽视恰恰是黑客金钱伦理的软肋——在没有超越金钱需要和生存层面的时候,黑客该怎么做?是否此时黑客可以凭借技术混迹法治的灰色地带,甚至为成名甚至“洗白”转行而做出一些骇客的行为,并且不受批评?显然,忽视底线型的无害原则、缺乏强调底线型的道德规则,这样的黑客金钱伦理是不全面的。在实践中,其后果便是默许了一些黑客成长道路上的骇客阶段。因此,黑客金钱伦理需要补充并强调无害原则与底线型的道德规则,对骇客行为给予明确的否定。

(二)黑客工作伦理的优点和局限

早期网络空间里的黑客追求自我支配时间的自由,看重工作本身的性质:有趣,能够激发人的工作热情。正如Linux最初的创造者李纳斯·托沃兹认为,典型的黑客将爱好和工作结合起来;从事类似开发Linux的工作,就是做有趣并富有挑战性、从而赋予生命以意义的事。与此相反,信息化资本主义精神依然旨在追求金钱,一味地强调劳动和职业道德,而忽视了工作对人性的戕害。

在Linux的开发过程中,真正的黑客们创造出一种“开放源代码”的工作模式,挑战追求金钱的资本主义工作模式。根据海曼的总结,在开放源代码的工作模式中,人和人之间是合作伙伴;一个人获得威望源自伙伴们的承认。具体地,某个人提出一个想法,把信息发布在网上;任何人都有权利自由使用和发展这个想法,使用时仅仅需要注明出处。任何改进该想法的方案都可以通过同样的办法,被其他人继续使用和发展下去。这是一个“滚雪球式”的信息共享和创造的过程。

“开放源代码”的工作模式这种网络时代的伙伴合作模式,值得借鉴的是工作组织本身的组织伦理,包括扁平化的组织设置、工作中尽可能人性化地安排、民主地决策以推动工作等内容。这种工作伦理顾及工作中的乐趣、自我支配时间的自由,鼓励人和人之间友好合作的社会关系,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对于繁忙的现代社会,尤其科层制带来的种种人性压抑和人际淡漠,这种工作伦理道出了改变的可能性,是一种有意义的理论参照。

但是,并非所有工作都让人拥有自我支配时间的自由,例如火车司机、飞行员、警察、消防队员等工作都强调工作中的严格纪律。面对与服务对象性命攸关的工作纪律,工作者追求自我支配时间的自由应当是次要的。因此,黑客工作伦理的适用范围应当有其限度。

(三)黑客网络伦理的优点和局限

如果说,黑客的金钱伦理和工作伦理主要来自对早期网络中黑客活动的总结,那么黑客的网络伦理则是在日渐商业化的网络空间的情况下,对黑客伦理内容的拓展。黑客的网络伦理并非仅指网络礼仪(netiquette),而泛指黑客在网络空间中的行动规范与伦理责任。海曼认为,这至少包括关注言论自由、保护隐私以及积极行动三个方面。

目前网络里,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人的活动的最基本层面——信息处理层面,从而逐渐渗透到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日常生活中网络使用者而言,网络活动涉及的各种信息,体现了他们隐私的众多方面。网络成为双刃剑,既可能是自由言论的媒介,也能变成监视的媒介。海曼强调:黑客作为技术专家,有责任积极寻找在网络时代尊重隐私的技术方法。

本文质疑的是:在目前网络涉及众多公共利益以及合法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在法治已日渐在各国网络空间中建立起来的背景下,“真正的黑客”关注言论自由、保护隐私等网上“积极行动”,究竟在什么意义上合乎道德?“未经授权的访问”的黑客活动,是道德的吗?

譬如,在一家航空公司的网络系统存在漏洞可能导致重大事故,且相关工作人员懈怠却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黑客是否可以未经授权地进入这家航空公司的网络系统,从而提示这家航空公司的网络系统漏洞所在?情况是复杂的,不宜一概而论。但正如尤金?H?斯帕夫特论证的那样:只有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对挽救生命或者维护国家安全确实必要的紧急关头,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访问即黑客活动才是合乎道德的。〔9〕

网络空间是不完美的,生活里有时会有紧急情况、需要非常规手段的时候,否则会造成重大的伤亡与损失。根据所避免的严重后果来赋予特定黑客行为的一定的道德性,有其合理性。由此,在极端情况下,黑客网络伦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依然有其相应的、严格的适用范围,即黑客的网络伦理仅仅适用于特定的、需要非常规手段的极端情况。

值得强调的是,网络空间并非用来进行安全演练的地方,大量的网络日常生活是众多网民的真切需要。在具有良好法律的前提下,在网络日常生活中,黑客网络伦理应当转化成公民网络伦理。否则,人人无视良法,转而依靠自己的暴力(在网络空间里体现为技术暴力),那么网络空间将会沦为难以预期的、充满暴力、网民人人自危的丛林江湖。这一前景并非黑客网络伦理所乐见,但却是黑客网络伦理一旦突破严格的适用范围,突破极端情况之后,普遍应用在网络日常生活中时,将会产生的实际后果。

三、引导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中的积极要素

对于互联网的兴起,早期网络中的真正黑客们功不可没。黑客活动的文化精神核心,即黑客伦理,曾经促使网络空间迅速发展起来。研究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既是为了解早期网络发展背后的主导社会精神,同时也为了探寻在网络空间中始终存在影响的一股文化力量。综合以上分析,本文继续发掘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中的积极要素,探讨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在今天的发展趋势。

(一)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通过倡导网络时代的伙伴合作模式,促进人的创造性潜能发挥,尝试解决人类在信息化时代中的自由问题,这些努力虽有其不足但仍值得借鉴。

黑客伦理倡导的伙伴合作模式,挑战了目前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的、呆板的金字塔形科层制及其工作伦理,对抗信息化资本主义精神。黑客伦理强调应当把人当作人来尊重,强调人的“自由”,关注合乎人性的生活。早在古代希腊,柏拉图认为:自由人可以支配自己的时间,以自己的方式将工作和闲暇结合起来;不能支配自己的时间者,无异于受监禁的奴隶。〔10〕黑客伦理追求这类能够自主安排生活的个人自由。由此,黑客伦理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关于人类时代境遇的根本问题——在人类终于拥有强大的技术和生产力的信息化时代,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可能在社会安排的各方面里体现对人的尊重,使人过上接近“自由人”的生活?这是信息化时代里值得进一步深思的问题。

早期黑客创造的开放源代码的工作模式,在网络空间中有可能广泛拓展开来,成为网友之间的伙伴合作模式。正如万维网的发明人蒂姆·伯纳斯—李所认为的那样:“我对万维网抱有的理想就是任何事物之间都能潜在联系起来。正是这种理想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自由,并使我们能比在束缚我们自己的等级制分类体系下得到更快的发展。”〔11〕 这也是关于文明创造方式的一种新设想——通过在网络空间中鼓励共享信息、平等合作,激发世界各地的人们的创造潜能,共同丰富人类的文化意义世界。

网络空间的出现,使得全球抱有相似兴趣以及互相需要的人们有可能汇聚起来互动。从早期黑客群体中发展出来的伙伴合作模式,如今已在网络空间中传播开来。一般来说,这种通过伙伴合作组织起来的网络团体,因兴趣相投而联结起来,能够丰富网民们的日常生活,正如我们今天在网上看到的众多兴趣小组和论坛等等。甚至有的网络团体能够做得更好,有力地推动某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不过,这类因兴趣相投而联结起来网络团体,往往与金钱需要、生存层面的关系比较远,没能有效地保障网络伙伴们的基本需要。由此,这种松散的网络团体虽然容易聚合,却容易随着网民热情的消失而变得无声无息,不容易持久发展。

(二)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在强调个人自由、追求卓越的同时,应当正视现代社会对于网络空间法治秩序的需要,在追求个性的理想性与维护合理的法治秩序之间取得平衡。

“黑客”始终存在着逾越常轨的含义,并因此具有一定的吸引力;黑客伦理强调追求卓越,有其理想性。但建立在逾越常轨的含义之上的这一理想性,既是黑客伦理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当研究信息技术的热情与牟利追求相结合,最极端的情况出现了:黑客蜕变为骇客。例如,目前与电脑病毒、木马相关的黑色产业链早已出现,“黑客”一词已污名化。如今人们谈“黑”色变,这是早期空间中的黑客伦理在今天面临的尴尬。

这种尴尬与黑客伦理自身的不足有关——黑客伦理主要关注超越谋生阶段和金钱追求的精神需求,对“恶”的思考有欠缺:偏离常轨、追求卓越应当立基于对恶的防范之上;比起偏离常轨,黑客本身不作恶且制止恶行才是目的;个人追求卓越则应当建立在自己不作恶的前提之上。

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是在网民数量少、法治秩序既没有被强烈需要也没有建立起来的网络空间里出现的,因而可以比较本真地展现出黑客伦理的重要精神。但是,在目前网络里,法治秩序日渐重要也逐渐被建立起来,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就不得不正视这些严峻的挑战:着眼于现代法治社会,期望追求卓越的黑客伦理与防止恶行的法治秩序,二者如何结合?面对现实中的法治秩序、合法存在的商业利益、以及合法存在的各种科层制设置,期望追求不受拘束的自由和个人能力实现的黑客,如何成为一个守法的积极网民?由此,当今时代,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应当有质上的改变。

(三)综上,本文认为:在商业化和法治化的网络空间里,黑客伦理的研究不应局限于黑客的身份,应当打开视野,融入更广阔的、公民的网络伦理研究中去。在生活中的极端情况下有其合理性的黑客伦理,不应越界。在网络日常生活中,黑客伦理应当融入公民的网络伦理。

只要网络空间是不完美的,网络空间存在有时需要非常规手段的紧急情况,甚至网络空间的部分地方可能沦为丛林江湖,那么,黑客伦理总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值得尊重,但不宜普遍化,也并不值得向往——正如相比丛林或江湖中的英雄,法治秩序中的积极网民更值得欣赏——因为积极网民立足的是有法治秩序的、适宜日常生活的网络空间,而英雄立足的是依靠暴力、不可预期、普通人难以生活的丛林或江湖。

着眼长远,全球性的网络空间在整体上应当拥有一定的法治秩序,而不应当是网络丛林或网络江湖。正如江湖侠客只适合留在法治缺乏的时代,“黑客”一词更适合留在早期网络。在商业利益和网络法治秩序日渐重要的目前网络里,最差的黑客已沦落为骇客。余下的黑客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各自活动区域的网络法治秩序,并转变为担负责任、维护权利的积极网民;在全球性的网络法治秩序还未形成的时候,这些积极网民亦应致力于促进这一法治秩序的形成。

从表面上看,“积极网民”似乎不像“黑客”那样有吸引力,但其蕴含的内容却同样充满挑战:积极网民意味着主动迎接挑战,以公民的身份进行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行动,促使全球网络法治秩序的实现和文明创造的繁荣。这些责任在网络空间缺乏法治的时候,已为黑客伦理所重视。

正视现代社会对于网络空间法治秩序的需要,透过黑客身份的神秘包装甚至污名,追踪早期黑客文化内在的合理性,本文认为,随着网络空间的商业化进程以及社会发展对于网络空间法治的迫切需要,从黑客到法治秩序下的积极网民的转变、黑客伦理融入公民的网络伦理,已是大势所趋。正如江湖侠客的侠义精神值得批判性继承一样,在早期网络独特的文化氛围中形成的黑客伦理,其文化精髓依然值得结合网络法治秩序的发展进一步加以探究。

〔参 考 文 献〕

〔1〕 派卡·海曼.黑客伦理与信息时代精神〔M〕.李伦,魏静,唐一之,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2〕 Max Weber. 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M〕.Talcott Parsons (tr.) Dover Punlication N.Y. 2003.51-52.

〔3〕 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王志弘,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42.

〔4〕 Barry M. Leiner, Vinton G. Cerf, David D. Clark,Robert E. Kahn, Leonard Kleinrock, Daniel C. Lynch,Jon Postel,Larry G. Roberts,Stephen Wolff.A Brief History of the Internet〔EB/OL〕. http://billslater.com/internet_history.htm,20 Feb 1998.

〔5〕 Mark Poster.What is the matter with internet〔M〕.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75-176.

〔6〕 派卡·海曼.黑客伦理与信息时代精神〔M〕.李伦,魏静,唐一之,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136-140.

〔7〕 曼纽尔·卡斯特.千年终结〔M〕.夏铸九,黄慧琦,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21-324.

〔8〕 Janet Abbate.Inventing the Internet〔M〕.The MIT Press, 2000:127.

〔9〕 尤金·H.斯帕夫特.计算机黑客侵入合乎道德吗?〔C〕∥特雷尔·拜纳姆,西蒙·罗杰森.计算机伦理与专业责任〔M〕.李伦,金红,曾建平,李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171-182.

〔10〕 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2卷)〔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694-696.

〔11〕 蒂姆·伯纳斯—李.编织万维网〔M〕.张宇宏,萧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9:1.

〔责任编辑:冯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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