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2012-04-29
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
近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限定各省择优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35%,压缩中间环节折扣、回扣空间。
二是加强教辅材料价格公示管理,出版单位要将本单位出版的教辅材料价格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行为的力度。
解读:近年来,社会上对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过多”“过滥”,以及因高定价、高回扣导致的“过贵”问题反映强烈。在高定价教辅材料中,包含了大量向中间环节给予的折扣、回扣费用,最终所有费用均由学生承担。此次教辅价格监管政策出台的目的正是为了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
据预计,按照此次拟定的指导价水平,大部分教辅材料价格比目前市场价降低近40%到50%,学生因价格“过贵”问题造成的教辅材料经济负担会明显减轻。
“四大”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本土化转制
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规定,自财政部核发“四大”合作所新的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执业证书日起,具备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的境外合伙人占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比例及其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0%;至5年过渡期结束,上述比例不得超过20%。即:在过渡期内允许现任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合伙人继续担任合伙人,但要逐步达到转制方案设定的合伙人结构比例。
解读:据统计,截至目前,“四大”合作所内部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但具备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的境外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比例总体约为50%,其中绝大部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四大”合作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根据中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这些合伙人无法继续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过渡性的安排,既尊重历史情况,又考虑“四大”合作所现状,有利于本土化目标如期实现。
“四大”合作所为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德勤华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同时,《规定》规范了女职工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1988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新《规定》的出台,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加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个人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共16条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该司法解释,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起诉垄断行为无需行政认定。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除特殊指定外,垄断民事案件主要由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审理。此外,对于群体诉讼案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对社会公认的时间较长的垄断企业,原告不再对被告的垄断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这是最高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起诉、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等问题。这就意味着行业集体涨价公民可提起诉讼。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吴峻表示,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司法救济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规范新增费的支出范围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新增费的支出范围。
一是完善土地整理支出内涵。在原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二是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支出的相关内容。明确新增费可用于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支出等。
三是增加土地整治管理支出的相关内容。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解读:由于现行新增费使用范围难以满足当前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因此新《办法》根据当前土地整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及时规范了新增费的支出范围,调整了新增费支出类别,促进了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可减免15%所得税
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公告规定,今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其可将“实际利润总额”乘上15%后,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减免所得额”这一项中。
解读:目前国内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依据上述公告,扣除这一减免后,实际上小型微利企业仅需要交纳其所得额的10%作为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务总局表示,制定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反映减免所得税额。
此外,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需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