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2012-04-29许盛忠朱伟明
许盛忠 朱伟明
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对“农民、农业、农村”的投入大幅增加,支农惠农补贴资金增多;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征用农村土地拆迁等工作也越来越多,而一些村干部在协助政府开展各项公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便利弄虚作假、侵吞国家财产、挪用补助资金的情况也多了起来,涉农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村的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不容。
1.当前涉农惠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在我院查办的“涉农”系列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村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这些犯罪人员利用手中权力非法侵吞、占有退耕还林、公益林、种粮大户补助等公款,进行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贿赂。
二是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我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其中涉及救济补助款、退耕还林款、公益林补助款、种粮大户补贴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方面的案件居多。
三是窝案、串案、共同犯罪多,呈现出“团伙”犯罪倾向。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团伙型犯罪凸显,并有上升趋势,甚至出现整个村党支部、村委会(村两委)所有的干部共同犯案。
四是犯罪的手段多样化。其表现在用假发票充帐,虚报开支,重复列举开支等更加隐蔽和秘密的方法从中截留国家的财产;虚报惠农政策数目骗取国家的财产进行贪污、挪用、私分。
五是社会危害性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农”职务犯罪分子以权谋私,不仅侵害了一方百姓,而且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当前涉农惠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是权力失控,监督不到位。从我院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其共性问题是: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甚至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审计监督轻描淡写,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对某些苗头性问题没有及时治理。
二是管理有缺陷,改革不到位。近年来,我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很大,尤其是乡镇站所,或撤,或并,或解体,或改制,变革也凸显出一些地方思想观念不相适应、管理跟不上的问题。
三是群众不知情,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设不到位。基层组织政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既普遍且严重,没有建立民主理财机制,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
同时,少数干部法律意识差也是造成目前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3.“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是村党支部人员的认定问题。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看,由于基层党务、公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支部、村委会等组织承担,任职交叉,尤其是村党支部在村事务中不论党务、公务均起绝对领导作用,村书记才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故笔者认为,村党支部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
二是村小组、自然村等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从目前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分工来看,村小组、自然村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上接受村两委的工作安排,并在日常的工作中接受村两委的领导,在村两委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过程中,村两委会把具体工作细分安排给村小组、自然村的工作人员具体操作。因此,笔者认为村小组、自然村等工作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
三是村公务范围的认定问题。村公务有三种情况: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依法协助公务,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将其限制在七项范围之内。其实质是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惟有在这七项事务中,才存在依法从事公务的可能,因而才可能成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除了这七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不能成立。
4.预防对策和建议
这几年,国家不断有支农惠农政策出台,三农领域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如何发挥好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实好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必须加大宣传、管理和监督的力度。
一是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和案件查处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借助各种媒体对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检察机关应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到农家”和“法律进村组”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积极鼓励农村群众检举、揭发涉农职务犯罪,使之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形成合力,加大遏制犯罪,震慑犯罪的力度。
二是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想把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好,加强干部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对基层组织人员,必须组织学习国家的相关政策精神,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并充分认识自己从事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
三是加强农村财务、政务和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村民理财小组财务审计制度。乡镇经管站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杜绝不合理、不正常开支,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防止贪污、挪用现象发生;要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制度,加强村干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征地补偿,退耕还林、公益林、危房改造等重点项目及村里重大事务及时公示,让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对干部的民主监督。
四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查办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中的作用。首先是要深入农村、走进农户,加强政策宣传和举报宣传,与纪检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其次是要认真研究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加强侦查经验的总结交流,指导办案工作深入开展。再次是要采用“挖窝查串、重点治理”的方法,深入查办重点领域窝案串案,扩大办案的规模效应,增强办案效果和震慑力。最后是要强化办案责任制,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督办。上级检察院要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整合办案力量和侦查资源,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对有干扰阻力的案件,要采取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保证案件顺利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