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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合同法教学改革的探索

2012-04-29任会杰

读写算·素质教育论坛 2012年6期
关键词:合同法教学改革高职

任会杰

摘 要 合同法作为法律专业的重要课程,对于培养法律人才有着重要作用。为切实提高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合同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必须合理确定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尝试在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

关键词 合同法 教学改革 高职

中图分类号:G71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661(2012)06-0005-02

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和势在必行的改革成为这几年各大院校及教育界的专家学者们热议的问题。笔者近几年从事民法和合同法的教学,在教学中遇到很多困惑,认为现在的法学教育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了,下面,笔者以合同法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同法的教学现状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有句俗语说“法理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民法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其它法的基础,也是理论最为完备、概念最为抽象的、最难学的学科。而其中的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中起到一个桥梁作用,包含着极为抽象的规则和术语,也很难学。同时,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反映着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应用法学学科。

从我们目前的合同法教学来看,很大程度上就是“照本宣科”,老师以教材为模版,加上相应的理解和扩展,从而形成完整的课程体系,老师把重点放在如何构建完善全面的教学内容上,学生则以此掌握基本的合同法理论。整个过程就是老师讲了很多知识,内容丰富,往往在课堂上旁征博引,滔滔不绝,知识点也讲得很到位,很透彻,但教学效果,结果不能令人满意:一是学生不能举一反三,遇到具体案例时,不懂得判断和分析,也就是不能从法律知识中找到适当的内容加以适用,不会适用法律。这反映出了学生只是把知识死记硬背下来了,理解不深。二是学生的基础知识薄弱,合同法会用到许多民法的理论,但很多学生的基本功不扎实,知识点是孤立的,没有形成有系统的结构体系。三是学生喜欢有点情节的案例或老师亲身经历的案例,不喜欢听理论性强的内容。学习能力差,自我学习不足。四是学生们的社会经历少,没有经济活动的经验,很难理解合同法中反映交易活动基本规律的法律规则。这种局面下培养的学生是很难满足社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的,也会遏制我们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因此,要落实素质教育的目标,必须对我们现今的合同法教学进行改革。这涉及到合同法教育的方方面面,包括合同法教学方法、合同法教学的模式和教学内容。最主要的是我们首先应确定合理的合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二、确定高职合同法教育的培养目标

现在的高职法学教育面临着很尴尬的处境。人们觉得专科的法学教育几乎没有存在的必要,法律专业专科层次的毕业生在就业上面临的选择也非常狭窄。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大部分学生把警察作为第一职业选择,因为目前只有很多警察职位的要求还是专科,其他法律职业一般要求是本科,而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机会是很小的。其实,本科的法律教育也不容乐观,目前,中国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非常庞大,在校生达到了30万人,开设法律本科专业的院校已经有630所,法律本科已经成为最难就业的专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正确确定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给其一个合理的定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终极培养目标应是塑造学生的职业品质,培养学生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直接的外在表现是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的初级基层服务人才。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是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重视学生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培养学生进一步学习的能力。素质教育思想所强调的,就是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融传授知识、培育能力和提高素质为一体,或者说在传授知识、培育能力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素质的提高。正确处理好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关系,促进三者之间协调发展,是素质教育思想的关键所在。高职的合同法教学目标不是培养研究合同法的专家学者,也不是高级应用人才,而是具有基本知识的初级人才。

三、改变合同法教学模式

根据以上对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的确定,合同法的教学模式就需要作进一步的改革。目前部分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和教学内容上模仿大学本科,采用学科本位型课程模式,课程带有过分学术化的倾向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实际操作能力上没有自己的特色。高职合同法教学有二个特点:第一是教学对象:即学生层次比较低,一般来说,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差,抽象思维的领悟力低;第二是课时相对较少,内容相对较多,合同法课程本科专业一般是72学时或54学时,但是高职学生的学习年限较短,一般是36学时。这就造成如果面面俱到,时间比较紧张,老师在上课时就会追赶教学进度,几乎不能给学生留出思考的时间,学生在被动地接受填鸭式学习,导致学生的学习兴趣下降。还有,每节课的知识量大,学生会觉得合同法很困难,更加降低学习的积极性。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针对这些特点进行调整,合同法教学内容仍然是以书本的体系来进行的,也就是教学的过程成了书本所罗列的知识点的传授。当我们把具体的知识一点一滴地传授给学生的时候,我们也扼杀了学生们的思考能力。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学生们死记硬背知识点,为应付考试而学习,考完了也就忘光了,因为这种机械的记忆是不能持续很久的。间接的结果是学生们不知不觉失去了思考的能力,不能够应用。在此,笔者建议改变目前的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主动性,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树立师生平等观念,提倡师生互动,为启发引导式教学创造条件。

四、革新合同法教学方法

1.采用专题讲座突出重点的授课方式

合同法内容多,课时短,面面俱到学生理解不深,可以对合同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讲述,对合同法学的一些简单的不太重要的概念术语规则,老师点出重点,提出问题,交给学生自学。

2.重视以身边事为切入点来分析理论

合同法学同其它法学课程一样,抽象晦涩。如果能从身边的熟悉的生活小事着手,先让同学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再进一步将比较复杂的案例引导出来,这比一开始就举一个抽象复杂的案例好的多。比如在讲述承诺这部分内容时,笔者直接以身边的口头的买卖合同和有名的小品《打拐》为例,将其中当事人讨价还价的过程从法律角度分析,再以超市购物,小孩坐的投币的摇摇车和自动售货机为例进行讲解。生活中有很多信手拈来的,可以从合同法角度思考的问题,以此为切入点,可以唤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3.细化案例教学,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合同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应用性很强。如果学习了合同法,却连简单的买卖合同都不会起草,这是我们法学教育的失败。案例教学与教学中的举例说明不同,后者是在讲授了基本的概念、术语、规则之后,为了便于学生理解,补充的短小精悍直接切入要害的小例子,并非真实的案例。真正的案例教学选取的案例要有一定的难度,复杂一些,并且比较经典,能引起学生的思考、辩论,能置身案中获得相应的经历和感悟,理解其中包含的合同法的原理。老师要引导学生探寻因案例的条件不同而产生的结果的变化。这就要求不能在讲课过程中穿插案例教学,而是在某一部分结束或整个课程结束后设置专门的案例教学课程。老师还应该提前把案例发给学生,分成小组,并要求在课前就查找资料,列出发言提纲。在课上组织大家发言,适当引导,最后做出点评。通过对案例的探讨,学生可以学会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获得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老师应该鼓励展开辩论,让学生能够运用自身的分析判断能力来发现法律,而不能因为学生说的有点偏就打断,更不能因为觉得浪费时间就直接给出结论。因为这样能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尽管没有直接记住很多知识,但是能让学生找到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了教学效果。通过案例教学,学生不仅能学习到合同法这门课程的基本知识,增加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锻炼口才。

4.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指出:要把能力培养贯穿于教学全过程,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强实训与实践在过程中的比重,使学生得到比较系统的职业能力训练。因此在高职法律教学课程设计中必须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应采取多样化的实践性教学形式,在校内可以定期开设模拟法庭,组建法律协会,定期组织法律专题研讨;在校外可以举办法律咨询,到法院旁听庭审,进行学生普法工作调研。如果有条件最好能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例如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援助中心。学生可以在专业教师指导下通过担任业余办事员甚至是志愿者,真正地接触实务,由此可以真正学习到如何查找资料,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学生还可以提前接触社会,进一步了解社会。

5.改革考试

考试制度的改革方向应是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能力,考核学生的理解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要把考核的重点放在平时学习上,期末考试形式也可多样化,对基本理论知识的考察应以笔试为主,而对学生的快速反应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融会贯通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心理素质的考核则可在准备一系列的案例及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口试的方式进行,它带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随机性,这一系列的能力和素质则需要学生的日积月累,而不是靠背一本教材或一本笔记就能一蹴而就的。

笔者在这里探讨的问题很多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例如实践性教学环节,无论是法学本科还是高职,在教学中一直在强调实践环节,但往往没有落到实处,因为这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持。老师的实践技能有待提高,虽然学校很多老师都有双师资质,但是很多老师并没有实践经历和经验,因为往往老师课时任务繁重,没有时间。另外,学校也不愿意支持老师去实践,认为那是赚外快,不务正业。学校在实践性教学方面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有待加大,有些学校至今没有建立一个真正可以供老师和学生实践的实训基地。笔者期待着各个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重视起来,将改革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合同法的素质教育。

(责任编辑 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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