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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风险的产生原因

2012-04-29刘芳

审计与理财 2012年7期
关键词: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公告

刘芳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促进审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增强审计的透明度,扩大审计的影响力,对审计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带来了审计公告风险。本文就审计公告风险的产生原因浅谈如下观点。

公告条件下的国家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审计检查中产生的风险,包括财政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等专业审计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是被审计单位在上述审计范围内存在隐藏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这部分风险是由于审计过程产生的风险导致,通过审计公告的程序将此风险向社会公众公告,但可能受某些条件的限制,产生披露不完全或披露过度的情况,由此引发前置风险和过程风险的审计不足、审计错误等问题的暴露。

二是公告本身产生的风险。审计公告的内容由于特殊要求如保密等因素的限制,很难在内容上做到与审计报告完全一致。一旦审计报告反映的某些问题未能在公告中披露,将直接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误受风险”,即依据公告内容理解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这些问题。就审计结果公告本身而言,其产生的后果相当于这些问题在审计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因此,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模型表述为:审计风险=重大隐瞒风险×检查风险+公告风险。其中,审计风险是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后国家审计机关遭受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重大隐瞒风险是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审计人员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公告风险是导致审计报告与审计公告内容之间存在差异的可能性。分析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形成和使用过程,公告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安全性风险。由于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国家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可能做到全部对外公告,由此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是公告后存在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等不宜公告的内容,二是因对保密原则的错误理解或主观上以保密原则为借口,将可以公告的内容不对外公告。这些都可能因安全因素导致风险。第二,独立性风险。目前,我国国家审计因体制原因具有“政府内部审计”痕迹,审计公告内容的“裁量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意想,其中的实质性、敏感性问题能否被公告,审计机关并不能完全独立决定。第三,误解性风险。目前,国家审计报告在通俗性上还需要改进。如果将审计报告内容不加修改对外公告,有可能过于专业甚至晦涩难懂等原因,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不可避免产生对审计结果理解上的偏差。同时,还应考虑部分媒体恶意炒作如故意夸大事实等因素造成的公众意识上混乱的风险。(作者单位:会昌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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