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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结论是否可诉?

2012-04-29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7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行政复议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日甲省A市B区张某等十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甲省人民政府寄出了《要求撤销【2006】政国字第XX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申请》。2010年9月30日,甲省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向甲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出具《关于移送信访材料的函》,该函件载明:“我处于2010年9月20日收到A市张某等十人要求撤销【2006】政国字第XX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申请,现将相关信访材料转送你处,请调查核实处理,并请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处及相对人。”

后A市B区拆迁事务所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对张某等十户要求撤销土地审批单的情况汇报》,甲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将该情况汇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给张某等十人的委托代理人。

2011年3月23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接受张某等十人的委托,向甲省人民政府发出了《法律意见书》,就A市B区拆迁事务所的回复提出法律意见。2011年5月23日,张某等十人向甲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甲省人民政府对张某等十人2010年8月1日提出《要求撤销【2006】政国字第XX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2011年8月22日,甲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告知张某等人,已在2010年9月30日将此事项移交甲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理。

张某等十人不服,遂依法诉告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驳回张某等十人的起诉。

案情评析

本案做此裁定,主要理由如下:其一,甲省国土资源厅没有撤销甲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06】政国土字第XX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职权。其二,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设的行政执法监督处将张某等十人要求撤销甲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06】政国土字第XX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相关信访材料移送至甲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属于政府工作部门之间信访材料的转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相关规定,信访行为不可诉,故此裁定驳回张某等十人的起诉。

思考探索

一、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时候,首先看该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诉讼范围及双方主体是否适格。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从而导致其在遭遇政府行政行为时,动辄信访、复议、诉讼,这是我国近年来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因此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诉讼范围及双方主体是否适格能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准确及高效处理相关复议及诉讼案件,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政府信访部门的职能职责,多途径缓和行政机关同行政相对人的矛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并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的扩大,从而有效地减少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节约行政复议及诉讼成本。

“法眼”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全文内容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5)210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依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供稿,点评嘉宾: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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