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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转让家庭成员的承包地是否有效

2012-04-29

吉林农业 2012年7期
关键词:袁某承包合同承包地

案情简介

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北水泉镇某村村民杨某,一家5口人,其中3男2女,3男是指杨某、女婿袁某、外孙小袁;2女是指杨某的妻子范某和闺女小杨。二轮土地承包是杨某作为家庭的代表在1999年12月11日与村委会签订了9.05亩土地的承包合同书,该合同四至分明,权利义务明确。2004年2月22日,杨某在家庭其他成员到县城打工之际,私下将9.05亩承包地全部转让本村杨某生耕种。后家庭其他成员得知该情况后,就与杨某生协商要地未果,后经村委会调解,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杨某和妻子范某先后去世,作为家庭成员的袁某和小杨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护,多次到县里上访。后律师代理该案件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办公室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袁某的主张。

袁某夫妻二人多次到县信访部门上访,可是案件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县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建议他们找律师咨询。通过分析,律师认为该案件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律师建议该案件仲裁解决。当事人按照律师的建议,并聘请律师代理該案件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办公室申请仲裁,通过开庭审理,裁决支持了袁某的主张,要求杨某生停止转让合同的履行,并立即返还9.05亩耕地。该案遂息诉罢访。

法律分析以及建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以及《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农业承包合同:(六)承包方擅自转包、转让的。”的规定,本案中涉及到的土地转让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无效的转让。建议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在转让承包地的时候,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否则将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摘自《农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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