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平面媒体之新闻立法的原则分析
2012-04-29职歆
职歆
摘要:平面媒体主要是指报纸和杂志等传统的新闻传播手段。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电视、网络等新兴科技的不断扩展使得传统的平面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世界上众多国家对于网络所带来的影响分析中可以看出,平面媒体所受到的挑战是空前的。因此,平面媒体为了提高自身的利益,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也触及到了法律的层面。因此,对于我国平面媒体所进行的新闻立法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主要就是针对平面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总结我国新闻立法现状的同时,归纳出今后我国在改善平面媒体新闻报道方面的法律修改所要坚持的原则,以求完善平面媒体的新闻立法。
关键词:平面媒体;新闻报道;法律;立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G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7-0029-02
一、引 言
平面媒体就是指报纸和杂志等比较传统的宣传媒体,通过单一的维度和带给人单一的视觉感受来传递信息。平面媒体的概念来源是相对于互联网、电视等现代媒体通过电力或立体的传播形式给人信息的立体媒体而言的。
在现代新闻传播学的概念当中,对于平面媒体和立体媒体没有严格概念界限的区分。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传播的维度、介质以及方式的区分。以纸张为传播载体报道咨询和新闻的,比如杂志、报纸等等通称为“平面媒体”。随着网络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平面媒体目前面临着网络媒体带来的强大冲击和挑战。
目前,很多国家的平面媒体的销售量在持续锐减。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增加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质量,因此,平面媒体在出版和发行的过程当中,为了提高自身的销售量,在新闻报道方面往往会别出心裁,但是,过分追求利润而忽略新闻报道本身的做法涉及自然触及到了很多的法律问题。
二、目前我国有关平面媒体新闻立法现状
据有关部门统计,自本世纪初互联网传播日益盛行以来,网络阅读的人群的比重大大增加,而相比一些较为传统的平面媒体阅读的人群则大幅度减少。平面媒体多以新闻报道为主,例如报纸等。
因此,在与网络媒体的较量当中,平面媒体已经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为了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平面媒体必定会采取一些特殊的方式来进行新闻报道。因此,有必要在新形势下对于新闻立法做一定的修补和拓展,以保证平面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准确度和规范性。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与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一道,逐步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代。政治民主化与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对于法律规范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思想逐渐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也需要法律的健全与完善为我国的新闻报道做出相应的规范。
近年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也根据现实的需要,提出了要始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对于我国的新闻立法,目前还存在着规模较小,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等一些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网络等新兴传播媒介的影响下,对于平面媒体的新闻报道做出法律上的立法和规范。
我国在对于新闻立法的呼唤应该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盛行,信息传递速度和方式不断取得突破。因此,对于新闻立法的研究也逐步得到重视。不过,由于对新闻法学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迄今为止,新闻立法还不够完善,甚至很多方面还停留在规划阶段。
当前,媒体对于新闻报道以及新闻工作者的一些行为活动所遵循的法律主要分布于宪法、民法、刑法等各种法律及有关行政规章的相关条文之中。所以,为了规范平面媒体关于新闻报道的行为,提高媒体对于新闻报道的有效性,我们有必要对新闻立法做深入的分析。
三、针对平面媒体新闻立法中所要坚持的原则
在法学体系中,法律原则是在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或者本质的、综合的、稳定的准则或稳定的原理。法律原则是法律基本价值的承担者,是在立法过程中始终遵循的一种思想准则和共同目的。一个国家的立法状况与其所秉承的法律原则息息相关,法律原则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是占有最高地位的。由此,我们可以明确,新闻立法的原则在于它一定要成为新闻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或者成为新闻报道当中的基础和准则。具体来说,在对于平面媒体进行新闻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一)要始终坚持党对新闻工作的政治领导
我们党在十五大时就曾提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就要求新闻事业应该始终以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为导向,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也一定要充分体现我们党的意志、方针和政策。从目前的阶段来看,我们党对于新闻舆论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是出于政治层面,对于新闻事业的领导也局限于政治领导。
目前,随着信息传播手段的不断加强,传播速度的不断加快,对于新闻工作的领导越来越需要法律条文来约束。而从我国目前发展的现状来看,党所依靠的法律主要是宪法的相关条例,所以有必要对新闻立法做出系统的梳理和补充,针对目前新闻报道和出版的行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法律条文的规定,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平面媒体出版行业的稳定运行。
(二)充分协调新闻自由与限制的关系
我国目前对于平面媒体关于新闻报道的具体规定主要还是来自于宪法的规定。其中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新闻自由由此得到了法律上的逻辑肯定。因此,新闻立法不仅要针对新闻出版的内容做系统的分析,而且要对新闻工作者的报道权、评论权以及采访权等做出具体的分析。公民的种种民主权利与新闻自由的真正实现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对于新闻报道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充分实现新闻立法,保证平面媒体新闻报道持续良好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我国法律上所赋予每一位公民享有的正当权利,而对于新闻自由的控制首先必须以不侵害公民正当权利为前提。回顾以往对于新闻自由的限制,集中体现在了行驶新闻自由权利不得侵害方面,但是现代社会对新闻自由对采取倾斜性的保护政策,逐渐取消了对新闻出版的事前限制,往往采取事后追求责任。不仅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体对于个人隐私等消息报道的侵害也变得越来越容易。所以,对于平面媒体的新闻报道所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相应的新闻立法体系,这样才能对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对其予以必要的限制,进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要保证民众的知情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始终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使我们党和政府历来的工作方针。列宁也曾经说过,没有公开性做保障而谈民主是很荒唐的事。要充分保障民众对于政府和社会的知情权,作为传播媒介的新闻媒体的责任和作用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如果民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就无法确保民众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实现。现代行政的本质是民主政治,强调人民主权和人性的尊严,这与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息息相关的。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这就要求我们中国政府要对于民众的知情权实现予以法律上的充分保护。也只有在这样的意识作用之下,才能够对我国的新闻立法做出准确系统的完善。对中国这样处在转型期发展中国家而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也有利于增强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意识,对于新闻的有效传播和民主行政建设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四)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是我国新闻事业发挥有益作用的保证,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充分发挥新闻事业的力量所在。为了使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在新闻立法中得到体现,首先必须明确新闻真实性的含义。新闻报道,最为重要的就是其所叙述的事实是不是具体存在的,例如人物、时间、地点、原因等这几方面必须要完全真实可靠。其次就是要明确新闻所报道的事情是不是与事实完全相符,也就是说报道本身不能太过主观或客观。所以,新闻立法应该在这方面对其加以约束或保护,使得新闻媒体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要对于不真实的新闻报道予以法律的制裁。
而且要明确对于失实报道的法律惩戒,针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做出具体的刑事责罚。从一般的更正启示、公开道歉到赔偿损失直至予以刑事处罚,新闻法应逐级做出法律规定,必要时可指引其它法律的相关法律条文。新闻失实的原因可能是故意或非故意,故意或非故意中又有各种轻重不同的情节,这些因素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时难以作出准确判断,而失实的新闻报道造成的危害、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是明显的法律事实,新闻法主要依据它确定失实报道的法律责任更能体现客观、公正的法律精神。
四、结 语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对于新闻报道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媒介。作为平面媒体本身,在面临网络等立体媒体的冲击的同时也要面对自身发展方向的选择。所以我国必须要对于平面媒体的新闻报道作出相应的新闻立法,进而充分维护平面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有效权利,并保证其真实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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