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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政策的可行性研究

2012-04-29宋志慧

人民论坛 2012年8期
关键词:三废相关性

宋志慧

【摘要】研究表明,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物的产生量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然而以GDP为代表的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带来实际污染环境的加剧,环境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也不必然给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政府可以实行严格的环境措施和环境政策来保护环境,而又不以牺牲经济增长为前提。

【关键词】经济增长环境污染工业“三废”相关性

中国经济的增长,尤其是1990年以来由要素投入和牺牲环境推动的经济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根据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联合发布的2008年世界环境绩效指数(EPI)排名,中国在参评的149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居105位,其EPI得分仅为65.1分,远远落后于排名第1的新西兰(95.5分)。与此同时,河北省的经济增长也不可避免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然而,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真的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吗?经济增长一定会带来环境状况的恶化吗?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严格的政策和措施真的会给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吗?

河北省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关系的实证分析

指标的选取①②③。由于各项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与GDP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故采用GDP总值来衡量河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工业污染源所排出的“三废”是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的主要原因,选取同时期的“三废”产生量(在统计年鉴中分别以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指标来衡量)和实际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三废”排放量(在统计年鉴中分别以工业废水排放未达标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④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为指标来衡量)来表征环境污染程度。

数据标准化。本文采用的是Z-score标准化方法。首先对相关数据进行平减调整,再用SPSS进行标准化,结果如下:

根据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将Z-score(工业废水排放总量)、Z-score(工业废气排放量)和Z-score(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三者相加,得出Z-score(产生量)来代表三废产生量的标准化值;将Z-score(工业废水排放未达标量)、Z-score(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和Z-score(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三者相加得出Z-score(排放量)来代表三废实际排放量的标准化值。

相关性检验和结论。首先,假设Z-score(河北省GDP)与Z-score(产生量),Z-score(河北省GDP)与Z-score(排放量)都不具有相关性,利用SPSS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如下:Z-score(河北省GDP)与Z-score(产生量)的Spearman相关系数rs=0.961,Sig.=0.000;Z-score(河北省GDP)与Z-score(排放量)的Spearman相关系数rs=0.011,Sig.=0.970。

可得出结论如下:国民生产总值每增加一单位,工业“三废”产生总量是增加的,但对环境产生实际影响的“三废”排放量并不必然呈现增长的趋势,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不必然加剧,这就为实行严格的环境政策开辟了空间。由此可见,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并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经济增长不必然带来环境状况的恶化。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严格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必然会给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据此,政府可以施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来保护环境,而又不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

政策建议

政府应通过法律控制来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管理。政府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主要承担的是宏观导向和监督管理的作用,这一作用则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的。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多是从规定最低要求和限度的角度来要求企业和公民承担环境责任的,不能全面涵盖国际社会的整体要求,而且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都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配套监督机制缺失严重,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⑤⑥,尤其是涉及到环境污染的法律控制方面。政府的政策应着眼于:

首先,视污染的不同程度应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对被许可的事项应严格限制条件和控制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细化措施的过程中,要注意建立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的环境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绿色产品认证制度,规范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建立对产品的包装、标签制度等,甚至在必要的时候采取进口环境附加税,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使环境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⑦其次,推进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然而其实质上只考虑了对“结果犯”的刑事惩处。而在美国等国家的相关规定中,对那些没有造成实质损害的“行为犯”也是要惩处的。同时依据中国的规定,环境刑事诉讼只能由监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这都严重影响了对该项犯罪的惩处力度。中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提起该项诉讼。再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环境担保责任制度。德国、芬兰、瑞典、俄罗斯等国都在环境基本法或者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中建立了针对所有有害于环境的活动的强制性责任担保(保险)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正常开展营业活动,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对受害者提供充分和及时的赔偿。中国目前应该首先考虑实行对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设施施加强制担保责任。这样,既可以分散风险,又充分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还可以开辟一个全新的保险业市场。当前在内蒙古、山西等地执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也可以推广到其他领域和行业使用。

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来帮助企业将特殊和突发情况下的损失保持在可控制范围内。⑧环境污染责任险是自二战以来在很多西方国家逐步发展起来的,在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已经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应用,然而其在中国正式实施的时间尚短,也不甚成熟,而且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明确、其制度支撑缺失、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不足、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等多方面的原因,其全面发展尚需时日,其实施范围有待延展、其强制推行尚需制度保障。

政府应积极参加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活动,促进环境保护进展。政府应在充分解读GATT/WTO的相关国际规则的条件下,利用合适的条款和措施,应对在出口贸易方面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贸易摩擦,免于遭受贸易伙伴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行动。除此之外,也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规则体系中允许的措施促进环境保护的进展,比如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绿色补贴。在现有补贴项目的基础上,加大补贴力度,扩大受益对象范围,实行补贴量与治污水平相挂钩,让更多的企业都能享受这种公共政策的“阳光”。

综合而言,环境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所需的资源和能量,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在面向21世纪的发展中,我们相信适当的环保政策不仅不会给经济发展带来阻碍,反而会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本文系河北省引进留学人员经费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并受石家庄铁道大学经费支持)

注释

①樊纲,王小鲁等:《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年度报告》,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2003年,2004年,第77~86页。

②李国柱:《经济增长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计量分析》,北京:经济出版社,2007年。

③杨淼杰,高恒娣:“对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分析”,《国际贸易问题研究》,2002年第2期,第9~10页。

④由于二氧化硫是废气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此选用该指标来表征废气的排放量。

⑤张晓:“中国环境政策的总体评价”,《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⑥蔡昉,都阳,王美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节能减排内在动力”,《经济研究》,2008年第6期。

⑦姚红,游珍,方淑荣,刘峻:“低碳经济背景下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力调控研究”,《环境科技》,2011年第4期。

⑧强永昌:“环境规制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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