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2012-04-29尹学俐
尹学俐
《社会保险法》在2010年10月28日公布后,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也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企业竞争力会因此下降吗?企业将如何应对?这些都是各个企业和用工单位需要认真研究思考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短期内会影响企业竞争力
企业竞争力是企业获得利润的能力,而企业的利润等于收入减去各项成本及费用。劳动力成本是企业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成本越低,利润越高,竞争力越强。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是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的竞争力优势所在。据统计,我国大陆制造业的劳动力成本约为香港的1/10、美国的1/20。另据日本通商白皮书发表的数据显示,亚洲国家和地区平均劳动力成本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为4%,而中国为3.5%,低于整个亚洲的平均水平。
劳动力成本是指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雇佣一定数量的社会劳动力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根据我国劳动部颁发的(1997)261号文件规定,企业劳动力成本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护费、职工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费用等7大项。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法律的缺位,对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硬性规定,职工工资是劳动力成本的主要构成,甚至是唯一构成,《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这一局面。企业参保缴纳保费成为其不可逃避的法律义务。
(一)《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企业的缴费义务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况下获取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是一部保护公民权利、规定用人单位义务的法律。在本文讨论的情况中,劳动力所有者,即劳动者或职工作为公民享受权利;而企业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负有义务。《社会保险法》中有关企业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法条有二十条之多,其中规定了企业五项义务:缴费义务、支付义务、证明义务、登记义务和告知义务。其中对劳动力成本上升有直接影响的是缴费义务:首先在总则的第4条第1款中规定了企业的缴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随后在第二章到第六章中分别规定了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以及生育保险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率为20%、医疗保险费率为6%、失业保险费率为2%、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各为1%,即社会保险总费率为职工工资的30%。中国统计年鉴2010年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2009年按行业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为40288.2亿元,同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中主营业务收入为542522亿元,劳动力成本为工资占收入的7.4%。那么企业要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将有12086.46亿元,占收入的2.2%,即劳动力成本由原来的7.4%提高到9.6%。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的竞争力带来了不利影响,但是,这些影响是有限的,是可以负担消化的。
(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企业的违法责任
如果企业没有履行《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第十一章第84条针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85条针对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6条针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社会保险法》在第七章第63条规定了操作性较强的追缴方法,在第十章第83条规定了调解、仲裁、诉讼以及行政方式的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说《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负有的义务,是直接增加企业的劳动力成本,那么规定违法将承担的责任,则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可看作劳动力成本的间接增长因素。
在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条件下,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压缩在实际工资中,可以减弱对成本增加的影响,但在我国劳动力工资普遍偏低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并不可行。再加上《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生存发展的法律环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势必会增加劳动力成本。这样一来我国企业传统竞争力优势将会逐渐丧失。如果企业对此改变没有积极应对,适当调整,其竞争力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长远上有利于企业竞争力整体提升
(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企业竞争力提升提供了环境上的改变
首先,为企业竞争提供了主体保障。本法的实施提升了劳动力成本,使职工享有更多更全面的保障,待遇将会得到改善,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职工安心工作,这有助于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和长期规划的贯彻实施,有助于逐步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流动率过高的状况,也有助于企业职工提高技能,对于劳动者本人和其家庭来说,劳动者有资金参加培训或教育下一代,对整个产业工人队伍是有利的。
其次,可以为企业创造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本法的实施强制规定了企业的社会保险各项义务和法律责任,改变了以往企业参差不齐的参保情况,统一了企业的社保成本。原来参保企业和未参保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状况得到改善。同时本法规定了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也为企业维护其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再次,可以指导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保障制度。人才的重要性对企业来说毋庸置疑,而完善的保障机制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社会保险法》可以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相对良好的保障机制。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有利于企业培养和建立竞争力。
(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为企业竞争力提升指引了观念上的改变
现代企业应当认识到,劳动力成本这个概念的含义已经改变了,以往所讨论的劳动力成本可以说是劳动力的绝对成本,而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关注劳动力的相对成本。劳动力相对成本是一种更加综合的成本衡量标准,它不仅考虑了劳动力成本(价格)的绝对值,并且是以劳动者素质(劳动生产率)为考察重点,同时兼顾了劳动力价格、产业特点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在劳动力相对成本的概念下,企业的关注内容应从劳动力价格控制向劳动生产率提高转变。劳动力不仅是成本更是资本,现代企业要想拥有属于自己的竞争力,需要更大程度的利用这种新型资本。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引导企业在管理观念和模式上进行改变,探索出更加有利于竞争的企业模式。对现代企业来说,理想的状况是通过自身的努力,使收入的增长超过成本的增长,实现成本的相对节约来获取成本优势,从而获得更好的盈利空间,最终获得更强的竞争力。
(三)企业如何应对
首先,要了解《社会保险法》。企业的用工管理者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深入学习《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尽量避免此类纠纷,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则可运用《社会保险法》来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纠纷,减少争议纠纷处理成本。
其次,要在《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合理情况下控制劳动力成本。如企业可以对那些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采用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从业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时,应在劳务派遣协议等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如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工资的支付等。
再次,企业在遵守《社会保险法》的情况下要避免不必要的负担。如企业对那些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能办理社会保险档案接转手续的,应通过书面形式与该劳动者确认,作为防范日后处理纠纷的依据。对于受工伤的劳动者,应积极主动向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未申请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除此之外,企业对薪酬的合理设计,建立长效的工资福利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根据劳动者年龄、职位、文化程度、工龄等不同,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工资,完善薪酬制度,增强激励机制,发挥人力资本的最大效用。
三、法律建议
《社会保险法》虽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其也将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缺陷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一是制度“碎片式”,根据公民的市民或是农民身份规定不同的保险制度,但是却没有形成良好的衔接方式。还有公务员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符合社会保险普惠的要求和本质。二是覆盖率不理想,《社会保险法》没有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做出强制性规定,只是提出这部分人群“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三是社保基金不安全,对原先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统揽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管理制度没有有效改变,仍然在制度上存在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的风险。四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形式,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直接征收社会保险费制度,本身存在征收效率低下、难以监管的问题。除了制度上的缺陷,《社会保险法》本身也存在问题,如授权条款过多,多处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
《社会保险法》要想为我国企业提供更好的支持,为公民提供更全的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法律强制参保扩大覆盖面,根据社会保险的本质,将制度设计为全覆盖;社会保险费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可以提高征收比例和效率,便于监督;明确社保基金性质,确保基金运营安全。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要设计得更为公平合理。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