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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责任

2012-04-29孙紫夏

人民论坛 2012年8期
关键词:拆迁人城市规划房屋

孙紫夏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房屋拆迁也越来越频繁,因为拆迁而导致的利益纠纷也变成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针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责任缺失问题,我们应加强城市规划,完善城市拆迁的法律机制,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完善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政府责任城市规划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

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民众利益。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也是城市更新经营的一部分,这些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城市更新经营的承担者,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是有限的,大多数只能维持政府的日常运转。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城乡住房建设的开展,使得土地价格飞涨,城区土地价格更是迅猛增长。一些地方政府于是通过自身所拥有的权力资源对市场进行干预,形成“剪刀差”:一方面使用自身所拥有的权力强制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以城市公共利益为名,对城市房屋进行强制拆迁,侵害民众利益;另一方面,以城市改造新建的名义将土地进行拍卖,进行商业开发,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获得巨额资金。这种城市经济发展模式,虽然在短期内能够使建筑等相关行业获得发展,形成经济的“繁荣景象”,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却极易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事与愿违,造成社会的不稳,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商业性拆迁与公益性拆迁混同。经济的发展瞬息万变,而经济制度却没有相应加以完善,这样就很容易产生法律漏洞。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同时,在法律上,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的区别,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城市房屋被拆迁人的利益进行特别保护,使得地方政府为了地方财政利益,经常无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地方政府在城市改造中,总是先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强制拆迁,尽量压低补偿标准和安置费用,然后等到拆迁完成之后便以发展经济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建设商业贸易区,实现土地利益最大化,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最大来源。

城市房屋拆迁导致城市文化的流失。城市,从其产生之时,便凝结着当时的建筑风格和社会文化。不同的城市,拥有不同的历史沉淀,代表着不同的社会风俗特色,更是一方人民的精神面貌的代表。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空前扩大,对原有的城市建筑风貌、历史建筑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城市文化特色正在逐渐消失,许多城市景观在房屋拆迁中不断消失,使城市景观一律变得“标准化”,城市文化危机在不断加深。

加强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责任的措施和建议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改造更新步伐也明显加快,使得城市房屋拆迁进入密集阶段。城市房屋拆迁对于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改进城市面貌,改善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完善城市空间结构,以及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但是,城市房屋拆迁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国家、开发商、民众三方面的利益,直接关系到房屋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和开发商的经济利益。这样,房屋拆迁、拆迁安置工作就成为城市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也是实现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自然也成为社会、国家、民众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结合当前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寻求解决之道。

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也是日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与城市总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和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直接关系。地方政府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应该聘请城市建筑规划专家,对城市改造、新区建设进行可行性、合理性论证,予以科学设计。为了使城市规划在城市拆迁中发挥更好的指导作用,城市规划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整体空间布局合理原则。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关系,在整体上各个组成部分应该区位分明、功能明确,在局部上生活区、商业区、工业区互相配合,形成协调统一的有机体。

其次,当前建设和未来发展相协调原则。任何城市的形成都是发展、更新的过程,城市建设应该充分考虑近期建设和未来发展的空间,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城市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应该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

再次,城市与环境相协调原则。城市的发展应该让生活更美好,应该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绿化建设和城市卫生环境建设,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保护,体现城市的精神和气质,保留城市文化,让城市成为文化传承的纽带,形成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环境友好型城市。

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一个法制经济的社会,城市房屋拆迁同样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有能够体现利益平衡的法律,在社会和公民之间取得协调的法律,在房屋拆迁中才能真正有利于矛盾的解决。

首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该明确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公益性拆迁应该体现公共性和必要性的原则,明确公益性拆迁的范围和性质。商业性拆迁则应该给予公民充分的知情权,补偿评估、补偿标准及结果应该体现公平性公正性,同样也应该有明确的范围和性质。

其次,建立房屋拆迁监管机制。针对部分城市房屋拆迁监管人员采取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惩罚,坚决杜绝危害房屋所有者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维护房屋所有者的房屋所有权。

最后,应该建立有利于解决拆迁纠纷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应该保持其公平中立的立场,充分认识到城市房屋拆迁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建设良好的城市房屋拆迁司法环境。

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城市化的步伐逐渐加快,伴随而来的是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规模的加大。尤其是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城市更新使得城市面貌得到很大改善,城市居民生活条件也得到很大提高。然而,城市房屋拆迁改造的区域往往也是城市困难群众和低收入者相对集中的地方。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一旦解决不好,则会产生激烈的冲突,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平衡协调各方利益成为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的关键。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各方面的利益,拆迁补偿作为一件民事行为,补偿金额应该在开发商和民众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同时,拆迁补偿应该充分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市场估价上,应该充分体现市场价值规律,以拆迁安置为主体,充分保障民众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在房屋价值评估机构上,应该选择立场中立的评估机构,充分考虑房屋所在的区位、房屋用途、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同时考虑到房屋的增值贡献。最后,补偿标准应该充分尊重房屋所有者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房屋拆迁监管部门也还应对评估结果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实现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减震器,是社会稳定的减压针,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则是最后的保障,解决城市房屋拆迁,应该努力完善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应该将拆迁补偿政策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底线。通过最低保障政策来使房屋被拆迁者的基本利益不受到损害,同时还应该有所增加,生活水平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其次,加快建设经济适用房,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难问题。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不仅能够有效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还可以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再次,加快实施廉租房建设。城市拆迁改造区域多为城市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众居住区,政府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制定更为优惠的政策,有效解决房屋被拆迁人的住房问题。

最后,实施就业保障政策。拆迁安置应该充分考虑房屋被拆迁人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针对房屋被拆迁人的困难和需求,进行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解决城市困难家庭零就业问题,为房屋被拆迁人实现就业保障,为城市房屋被拆迁者解决长期困难,解决“出路”。

此外,还应考虑到因为城市房屋拆迁带来的上学、交通不便等问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的政策,针对同一问题进行多方面的改进、沟通,在法律政策上解决民众的切实困难。这样,完善的保障政策才能使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

(作者为天津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兰州商学院讲师;本文系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社会转型期群体性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1ZD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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