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2012-04-29王永生王婷婷
王永生 王婷婷
今年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该通知对目前我国户籍管理政策,特别是具体落户政策有了很大的调整和改变。
义务教育等新政不与户口挂钩
通知规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县级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就可落户
根据通知,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地级市:工作满三年且住所稳定可落户
通知规定,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直辖市: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完善落户政策
直辖市继续控制人口规模。通知指出,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一些省市“夫妻投靠”户口迁移不再设限
在一些省市,已经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包括安徽、吉林等省。
2011年,安徽除了按照县级市、地级市、省会城市划分落户政策及条件外,还特别规定,凡自愿在安徽省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的毕业生,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
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家人在就业地落户。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不再设置任何限制条件。
吉林省的意见明确了具体城市的落户条件,长春、吉林两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规模,申请落户时需同时具备稳定居所、稳定职业的条件,其中稳定居所应具备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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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50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定型。如今,户籍制度仍是我国人口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都有重要的影响。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城乡之间的户口界限开始出现松动。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出台政策改变城乡二元制的现状,逐步降低“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间的待遇落差。
户籍之路
第一阶段
1958年以前为自由迁徙期。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第二阶段
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
1963年依据是否拥有计划供应商品粮,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
第三阶段
1978年以后为半开放期。
1980年10月确定对于迁移进行指标与政策的双重控制。
1984年国务院发文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城镇落户。
1985年居民身份证制度宣布实施。
1997年开始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北京 王永生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