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遇难,同行者担责吗
2012-04-29李丽静 熊晓辉
百姓生活 2012年8期
李丽静 熊晓辉
2010年7月21日,郑州驴友(指户外运动爱好者——编者注)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后又多次发帖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同年8月13日,15名驴友与李某一起出发,开始自助游“太行拉练”。8月17日,途经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老荒”地段时,李某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15名驴友共向李某家属捐赠了8000元的爱心款。
因不满意同行驴友们支付的“安抚费用”额,李某的亲属将同行的其他15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26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而且又支付了爱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此案判决已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