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舆论监督的边界
2012-04-29杨佳堃
杨佳堃
【摘要】本文通过对舆论监督空间范围的探讨,从法律、道德、实务三个层面勾勒出舆论监督的边界,媒介应在运作中灵活掌握监督时机,准确拿捏分寸,尊重监督对象的人格和尊严。
【关键词】舆论舆论监督边界
舆论独特的监督作用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强大力量,舆论监督已被公认为实现社会有序运行的必要机制。改革开放以来,舆论监督在我国有了长足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舆论监督在某些领域仍有障碍,公民的知情权、记者的采访权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二是某些媒体和记者过度行使舆论监督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文拟对舆论监督的范围予以探讨,试从法律、道德、实务三个层面勾勒出舆论监督的边界。
一、相关概念
舆论是“公众对其关心的人物、事件、现象、问题和观念的信念、态度和意见的总和,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并对有关事态的发展产生影响。”①舆论监督的意思是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见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自由表达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这是广义的舆论监督。狭义的舆论监督即新闻舆论监督,这是指一般公民和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的言论空间中通过公开指控、评论,提出改进建议等手段,所抒发的舆论力量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本文中的舆论监督指狭义的舆论监督。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客体和性质
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公众,但在现实表现中常常又由可以代表和传播广大群众声音的媒体来代替,因此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应该是以媒体言论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声音。其监督的对象范围较广,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公众的生存环境。这种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决策人物行为、决策过程和决策效果的监督。由此可见,舆论监督兼具私益与公益的双重性质。
1、舆论监督是一项“公民知的权利”
公民有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利,包括对热点问题、重大事件的知情权。“公民知的权利由宪法中言论自由权的明确规定及各传播媒体间的相互竞争,缔造出信息多元化与多重性选择而获得保障。”舆论监督是公民享有的免受国家公权力侵犯的积极性请求权,因此,舆论监督具有保障私人权益的性质。
2、舆论监督是一种公益权
舆论代表公众意志,传达的是民主的声音,舆论监督在保障监督主体私人权益的同时,也具有促进公益的功能。一方面通过媒体曝光将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通过对政府官员腐败行为及时揭露和谴责,形成一种强大的公众舆论,使被监督者在压力下自我警醒,被迫正当行使权力;另一方面,透过媒体就大众攸关事物广为报道,有助于民众形成公共意志,激发国民对公共事务的思考,提高国民对国事的参与感与向心力。从这一意义上讲,舆论监督又具有保障公益的性质。
三、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
1、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权。上述两条规定,确立了舆论监督的地位。舆论监督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延伸,或者说,言论和出版自由、批评和建议权决定了舆论监督的正当性,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实现方式。舆论监督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有着深厚的现代社会的法理基础,这是引起我们思考和行动的起点。当然,舆论监督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因此,舆论监督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舆论监督需要立法保障
尽管我国《宪法》有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一些法律和行政规章等也肯定了舆论监督,但大多偏重于禁止性的义务规范,如关于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规范、保护尊重公民人格权利的义务规范等。而对于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无明规定,这些权利还只能是一种习惯性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妨碍舆论监督的现象,如某些政府机构或官员封锁消息,拒绝采访;通过组织或私人的关系阻止批评性言论的发表;运用组织手段或其他手段对批评者进行打击报复等。总之,未来的媒体要从容行使“话语权”或“表述权”,应当通过立法来增强和保障新闻媒体的自主性,使其免于被监督者的支配和控制,扩大一般公民的言论自由空间。正如马克思所说:“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因此,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②另外,从根本上说,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体现,是公民据以维护自己的民主地位和民主政体所包含的其他价值的必要方式。
3、舆论监督需要规定法律限权
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舆论监督的权限给予界定,实践中常出现因对腐败者的痛恨而夸大事实,甚至引发侵权诉讼等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私事保密的权利,个人的私生活可以拒绝记者采访、拍照和公开传播,以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宁。从各种案件看,侵犯隐私权主要有两类:一是为了增加报刊的趣味性,报道社会名流的私生活,而又未曾获得他们的同意;二是为了提高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生动性,在一些报道中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为了避免过多侵权诉讼,应该确立反论权,允许被批评者在媒介上进行公开解释和反驳。舆论监督作为重要的民间资源,应当尽快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规范。
四、舆论监督的道德边界
舆论监督的公开性、透明性、迅捷性、连续性及其广泛性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它不仅能使腐败现象无处藏身,而且还具有监督一个人、影响一批人,监督局部、影响全局的功能。因此新闻媒体应以天下为己任,以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不断加强为社会服务的正义感和责任感。一方面,要把社会中的“不良环境”及时向公众报警,在公众、新闻舆论监督下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也要严守新闻职业道德,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如果实施舆论监督报道中的事实掺假,数据不真,或者分析失误,其危害程度远远大于一般的新闻报道,不仅记者可能受到法律的处罚,而且会损害媒体的声誉,甚至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新闻媒体应该成为社会安全的守护者,把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社会生活中需要揭露的事件和现象,媒体不仅要告知公众,还要符合准确、真实、公正、客观的标准。
五、新闻舆论监督的操作边界
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有着密切的关系。批评报道是新闻媒介的一种报道形式,所针对的对象包括社会方方面面的不良现象;舆论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实现当家做主的一种方式,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权力部门和政党活动。舆论监督的表现形式往往是批评报道,但不是所有的批评报道都是舆论监督。媒介与政府的关系不是敌对关系而是朋友关系,批评报道的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舆论监督的出发点也是站在党和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站在党性和党的政策的立场上,既大胆展开批评,又善于开展批评。批评报道要适度,不可太集中;要掌握时机,力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同时要注意反馈,根据反馈,总结经验,不断改进;要有头有尾,给百姓一个结果。
鉴于此,在操作过程中可以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对于批评时机,要看情境适不适合,事实可不可靠,是不是符合“三个有利于”;二是对于批评分寸,要看立场是否正确,态度是否公正,方法是否合法,报道是否准确,要注意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避免讲一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三是要处理好各种关系:一要处理好舆论监督与舆论引导的关系,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二要处理好舆论监督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有利于事物从坏的方面向好的方面转化,使被监督对象受到教育和警诫,三要处理好监督权利的主体与代言人的关系,新闻媒介不仅要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而且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做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③
综上分析,要想合理协调好舆论监督在法律、道德伦理以及新闻规律框架下的运转关键还是应该建立起一套合理的舆论监督机制。从社会发展看,未来的舆论监督力度只会进一步加强;监督对象将更加集中与突出,即重点监督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将会逐步加大,但所有这一切的目的仍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媒介应该在运作中灵活掌握批评时机,准确拿捏批评分寸,尊重监督对象的人格和尊严。□
参考文献
①孟小平:《揭示公共关系的奥秘——舆论学》,中国新闻出版社,1989:36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1
③邵培仁,《论新时期的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嘉兴学院学报》,2001(5)
(作者单位:西安人民广播电台)
责编:姚少宝
实习编辑:汪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