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大力推进民办教育
2012-04-29吴安春
吴安春
推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通力合作。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予以高度重视,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旨在规范和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教育部也牵头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也都纷纷出台了相关措施。与此同时,国家也启动了“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民办教育迎来了新的契机,并获得了快速发展。民办教育体系初步形成,逐步覆盖了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广阔领域。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为国家节省了财政资金,促进了高等教育的普及,扩大了就业渠道,培养了大批社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尽管如此,由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诸如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学校分类和权利、师生权益、会计制度、盈利回报、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等难点问题,迫切需要寻求解决办法。
推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通力合作。
首先,政府要依法管理和监督,全面发挥民办教育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教育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要大力鼓励并扶持与奖励民办教育,制定和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收费、土地等政策;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综合管理与服务体系,加快解决影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法人性质、产权属性、教师权益、会计制度、社会监管等重点和难点问题;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探索民办学校教师职业年金制度;依法实行监督,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积极探索和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其次,还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采取区域推进模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依据民办教育的不同性质,区分公益性民办教育和营利性民办教育,进行分类注册、管理。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力度,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同时,依据不同地区、社会及教育条件,在民办教育发展策略上,采取区域推进模式。对于经济发达和教育水平较高地区,要立足于促进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为目标,重在内涵建设和特色创新,举办多样化的教育;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教育发展重在普及和提升教育的水平上。
最后,还要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对我国民办教育的生存、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一部分民办学校由于办学理念先进、办学特色鲜明、师资力量雄厚,成为享誉极高的品牌,生存状况良好;一些民办学校由于办学特色不够鲜明、人才培养模式缺乏新意、师资队伍素质不高,规模日益萎缩,甚至倒闭转让。从总体而言,民办教育吸引力不足比较突出。社会对待民办教育的观念存在一定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民办教育是“次等教育”,一些家长也认为,孩子实在不行才上民办学校。民办教育要增强吸引力,应主动地争取发展环境的改善,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内涵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和办学模式,办出特色和水平。
总之,民办教育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办学校同样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肯定民办教育的历史贡献,落实民办教育政策,大力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对于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现实意义。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