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2012-04-29
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1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28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3)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5)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6)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具体条件和要求见有关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制造监督检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具有该项检验检测范围的省、市级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实施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书面通知制造单位。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由当地具有该项检验检测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具体的检验检测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三)监督检验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程序:
1.申请
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的单位,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
(1)制造许可证(副本或者复印件);
(2)制造的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计划。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单位在履行告知手续后,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
(1)施工告知书(复印件);
(2) 施工合同;
(3) 施工计划。
2.受理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制造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通知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安排监督检验工作,同时通知制造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好监督检验的安排工作,并通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3.监督检验
制造监督检验:
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1) 生产计划;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以及持证人员的证件;
(4)制造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
(5)制造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监督检验工作;
(7)必要的办公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产量,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1) 施工计划;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
(4)设备的出厂文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和相应的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工作;
(7)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要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监督检验,认为生产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气瓶按批)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证、副本各1份);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
监督检验具体规定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 期限
(1)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作出是否安排监督检验的通知。
(2)监督检验必须满足其生产活动的要求,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大型设备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定期检验
(一) 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除准备好必要的设备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检设备按照规定进行了清理,盛装的介质排放干净,并与其他相关设备进行了可靠的隔离;
(2)盛装易燃、有毒的设备进行了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保持分析合格;
(3)需要打开、拆卸的,已经按照规定完成;
(4)高温设备已经得到可靠冷却,满足工作条件;
(5)需要设置隔离区的,已经进行了隔离,并设置了安全标志;
(6)准备需要的电源、水等能源;
(7)确定了配合和监护人员,有安全保护措施;
(8)对数量较多或者大型设备的定期检验,需要设置现场检验检测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办公场所。
对设立专门检验检测基地进行移动式设备的定期检验,其准备工作一般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申请单位予以配合。
具体的条件和要求见特种设备相关的定期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 实施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 程序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
1.申请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申报表(在相关网站上下载),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申报表同时报送设备的登记机关。
2.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 设备档案;
(2)设备运行、维修等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 期限
(1)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接到申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安排计划,保证按时完成定期检验工作。
(2)定期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对检验合格需要及时投入运行的设备,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可以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的5日内,出具定期检验初步结论意见书并对此负责。
(3)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初步结论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