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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回应“文艺学学术事件”当遵循学术规范

2012-04-24郑惠生

华文文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学术教授

郑惠生

摘要:诸如抄袭之类的不正学风在当前整个学界腐败中只是末流,而学界腐败又与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相勾连并以之为根基。故而,仅仅惩治一些学术不端者,对于中国大陆“不正学风”的“改正”,只能是杯水车薪。进而言之,中国大陆要有良好的学术秩序和风气,还须走很长很长的路。林毓生教授关于“晖涉嫌抄袭”事件的意见虽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但其基本精神值得高度肯定。相反,王斑教授、陈晓明教授等先生的看法“负价值”大而“正价值”小。诚然,对作为接受采访时说的话以及仓促写成的公开信或短文,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像对待学术论文那样要求它达到论证充分、措词严谨、结构完整的水平。但既然是学术者针对“文艺学学术事件”的言说,其言说就必须首先做到指导思想、基本思路不背离“科学精神”,能遵循学理和相关的规范,不然,便会给学术界添乱。

关键词:学术批评;文艺学学术事件;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汪晖涉嫌抄袭;国家学术形象;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图分类号:I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677(2012)1-0099-13

发表于《文艺研究》2010年第3期上的《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一文(以下简称“王文”),是“汪晖涉嫌抄袭事件”的发端。此后,虽然出现一些颇具分量的学者的言论——如薛涌、肖鹰、项义华、熊丙奇、王列生、郑也夫等,但把该事件推向高潮的却是2010年6月6日发表于《南方都市报》上的林毓生教授的谈话@(以下简称“林文”,凡引用的林毓生教授的意见均出于此)。正是由于该谈话,才有了互联网上李陀先生“致林毓生先生的一封公开信”(6月9日)(以下简称“李信”,凡引用的李陀先生的意见均出于此)的传播,才有了刘禾、王斑、自露、齐泽克、詹明信、斯皮瓦克、德里克、村田雄二郎、酒井直树、怀默霆、黄乐嫣、哈特、罗宾斯、商伟、王瑾、黄宗智、艾华等82位国际知名学者写给“清华大学校长”的信(6月9日)。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正是该谈话,引发了李醒民、郑也夫、张鸣、杨玉圣、顾海兵、董健、吴中杰、王学泰、赵士林、邓晓芒、王建民、张隆溪、王扬宗、李世洞、薛涌、余三定、马斗全等63位专家学者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清华大学“迅速答复,履行职责”以及“组成调查委员会”的公开信在《中国青年报》上的发表(7月7日),进而促成82位国际知名学者写给清华大学校长的信“在网络上公之于众”。“林文”如此的冲击力,自然跟林毓生教授以及他提到的“也十分关注这件事”的余英时先生在世界华人学术圈中的较高声誉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它源于“其”表现出的林毓生教授在学术问题上的坦减与尖锐。

这里,笔者拟对“林文”中关于“汪晖涉嫌抄袭”事件的意见进行学术批评,并就这方面的问题与李陀、王斑、陈晓明、王晓明诸位先生商榷。

一、“汪晖到底抄袭了没有”?

“汪晖到底抄袭了没有”?这是“林文”提出的第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林毓生教授说道:“我们同意严家炎先生的看法:有些地方确实‘可以说是抄袭。”“……好几位读者独立地发现更为严重的抄袭行为……剽窃二字不足以描述这样明目张胆的抄袭了:‘抢夺二字比较接近事实。”从这两段话中,我们可知林毓生教授的看法是“汪晖的抄袭相当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林文”提到的严家炎先生,为“被指控对象”前身即汪晖教授的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时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之一(其他几位是唐弢、杨占升、樊骏、刘再复、何西来等)。在“汗晖涉嫌抄袭”问题上,严家炎先生一方面肯定“汪晖的博士论文是有学术深度的,是扎实的”,并批评“王彬彬先生”“有一些说得好像过分了一点”,另一方面又认为“王彬彬先生文章中摘引出来的地方,确实证明汪晖与他人有多处文字基本上相同,却完全没有注明出处,前后也没有说明交待,用了一段跟别人几乎不差几个字的文字,你说这个部分是抄袭或变相抄袭,我觉得可以说。这类地方对汪晖的批评,我觉得是能够成立的。”作为北大的老一辈教授,严家炎先生的这番话极有分量。然而,有趣的是,对于“王文”,他在否定时是具体的(有例证),可在肯定时却是抽象的(无例证)。从论证逻辑上讲,这使得他对于“王文”的支持缺乏强有力的事实根据。

同样有趣的是,林毓生教授作判断的基础并非对比“抄袭与被抄袭”,而是包括严家炎先生等在内的他人的看法。这样做自然是能够节省一些时间和精力,但却难以有学术上的保障,因为包括权威在内的他人的认识极有可能靠不住。仅从表述来看,“林文”就有不够准确的地方。诚然,《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以下简称“汪著”)是用了“列文森论述梁启超的英文著作中译的一部分”来谈鲁迅,但并非都像林毓生教授所说的那样:“不作任何交代,没有遮掩地抄过来,只是把梁氏大名换成了鲁迅。”譬如,“汪著”第68页这样写道:“鲁迅的著作是……文献记载。这种文化引入包括四部分内容:变更需要、变更榜样、变更思想、变更理由。”该页的“页下注”为:“①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46页。”由此可知,这里是有交代的,只不过是交代得“不到位”——既然不是改写而是“一字不差地引用了”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以下简称“勒著”)中的完整的一句话(“这种文化引入包括……变更理由。”),就不仅需要注明出处,而且还应该把它置于引号里面;不然,轻则因“没有就每处引用内容提供完全和确切的细节”而被怀疑为学术能力有问题,重则被认定是“剽窃”。

正是由于“林文”主要是借助他人的看法而非在独立查证的基础上来判断“汪晖是否抄袭”,才有了李陀先生向林毓生教授提出“写一篇论辩文字”的建议:“你能否写一篇文章,针对钟、舒、魏诸人的文章做一次认真的分析和辩驳,看经过这样的辩驳之后,你现有的对汪晖的评判和结论是否还能站得住,是否还能服众。我想,鉴于汪晖涉嫌抄袭的争辩已经形成一个很大的事件,我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过分。”李陀先生之所以要林毓生教授与“钟、舒、魏诸人”辩论,是因为他认定这些人的文章“与网络上的许多所谓‘倒汪和‘挺汪的意见和言论有所不同,是严谨的”。那么,“李信”的要求合理吗?看法妥当吗?都不。

首先,“李信”的要求过分。林毓生教授当然有能力也可以有意愿证明“汪晖抄袭了没有”,但证明可用更直接更有效的方法方式而无须通过与“钟、舒、魏诸人”交锋这一途径来进行。如果说林毓生教授的疏漏是未有确凿的证据,那么李陀先生的失当同样也是缺乏直接的具体的有事实根据的论证——包括对“王文”有效的反驳以及对“钟、舒、魏诸人”有力的支持。假设林毓生教授要求李陀先生写一篇直接批驳“王文”的文章,李陀先生会答应并付诸行动吗?我想大概是不会的,因为这实在是太“强人所难”。如果这一假设成立,则李陀先生的“要求过分”便不言而喻。

其次,“李信”的看法欠妥。第一,“钟、舒、魏诸人的文章”都“严谨”吗?显然不是。第二,即便“诸人的文章”都是严谨的,那也并不等于它们把所有的指控材料都推翻了。这里仅举一例予以说明。

“勒著”第4页写道:“梁启超(1873~1929年)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作为这样一个人登上文坛:由于看到其他国度的价值,在理智上疏远了本国的文化传统;由于受历史制约,在感情上仍然与本国传统相联系。”对照可知,“勒著”这段话中冒号之后的“所有字符原封不动地出现”在“汪著”第69页里面,而汪晖教授既没有为“直接引用的这50个字符”打上双引号,也没有在“这50个字符”之后加注。尽管笔者对“王文”有许多保留的意见,但“王文”所举的这一例,确实是很难被“驳倒”的。

那么,被李陀先生推崇的“钟、舒、魏诸人”中唯一对该例进行分析的钟彪先生是如何驳辩的呢?他认为是“脱注现象”——他这样写道:“……二是《反抗绝望》第69页‘按照列文森的观点……,给出注释‘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3~4页。接下来的一句未注明出处:‘……由于看到其他国度的价值……在感情上仍然与本国传统相联系,但这句话是对上一句话的承接,同样引自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4页。”虽然钟彪先生的文章在一些段落里显得相当激动,但此处却比较冷静,没有太多的话。为什么?或许是因为不容易替汪晖教授辩护,或许是他已经意识到了学术领域里的常规:引文要准确,并且要注明具体的出处。关于引用的要求,虽然存在着体例上的差异,但有一些却是学术界的共识——无论是现在还是几十年前,也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如日本、加拿大、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具体而言,第一,50个字符的“直接引用”除应该加上双引号外,还必须注明具体的出处或标上代表“注明具体出处”的注码;第二,“直接引用”的文字之前出现的注码只能用来“管”注码前面的文字,而不能用以“管”注码后面的文字;第三,无论是“某某某指出”还是“按照某某某的观点”,后面接上去的部分不可能没完没了,它应该有也必定有“休止”的符号,这个“休止”的符号倘若不是“直接引用的”引号那么就是“间接引用的”句号,“休止”符号之后的陈述(文字)如果没有再出现引用的标记,那么就是作者自己所说的话;第四,如果是直接引用了“别人的话尤其是包含着重要学术思想或学术观点的话”却又让受众以为这些话是写作者自己所说的,那么,受众就有理由怀疑作者的诚实。

由此可知,在上述这一例证的分析上,不是钟彪先生的学术水平不高,也不是钟彪先生的论辩能力不行,而是谁想证明它“并非抄袭”都太过于勉强。进而言之,说“钟、舒、魏诸人的文章”“严谨”且要求林毓生教授对其“分析和辩驳”的李陀先生,实际上并未看到其驳辩的乏力之处。

二、“抄袭这件事”要看什么?

“抄袭这件事”要看什么?这是“林文”讨论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林毓生教授认为“认证学者的抄袭”,“与这个学者的学问好坏无关”,“一个学者学问的好坏,见仁见智、大家可以讨论,但抄袭这件事,只能看证据的真伪、多少,如果客观的证据确凿,你怎么为抄袭者辩护,他仍是抄袭者”。显然,“林文”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是完全正确的。

首先,从国内外那些具有制度性质的学术规范条文来看,考察一个学者是否抄袭并不需要考虑该学者学问的好坏。

其次,从各种各样涉及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教科书和指导手册来看,也没有人把一个学者学问的好坏当作考察其是否抄袭的因素——如《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学术规范通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则》、《科技论文写作与发表教程》、《研究是一门艺术》、《生物医学论文的撰写与发表——SCI攻略》、《研究方法:运用IT进行研究》、《怎样撰写学位论文》、《论做一名科学家》等等。

再次,从学术实践来看,抄袭者中不乏学问好的——如美国知名生化学家麦克尔·罗伊、北京大学教授王铭铭等,而这一类人中受到严厉惩罚的也不在少数一如印度库曼大学校长拉吉普、美国科学家熊墨淼等。

本来,“是否存在抄袭与学问好坏无关”属于基本的常识,可林毓生教授却郑重其事地拿出来讨论。这是为何?这是因为一些不满于“指控汪晖教授抄袭”的学者在反批评时不直接论证指控者举证上的错漏或失当,而是大谈特谈汪晖教授是不可多得的人才,仿佛不可多得的人才不会抄袭或抄袭了应另当别论。笔者以为,倘若此类言论不是糊涂造成的话,那么就是“曲线救国”策略所使然。值得注意的是,在“林文”发表后,或“糊涂性”或“策略性”的话语仍流行于学术界。这里,仅举一例予以分析讨论。

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美国斯坦福大学东亚系教授王斑先生讲了5段话(见钱亦焦《“汪晖事件”再反思》一文,以下所引的王斑教授的话均出于此)。这5段话合计约1000字——第1段(约占25%)力陈汪晖教授的“伟绩”,第2段(约占10%)指责“美国学界”“规范极严”,第3段(约占20%)责备林毓生教授“对汪晖十分负面的道德判断”,第4段(约占15%)控诉“大众媒体陷入一种炒作的态势”,第5段(约占30%)批判“学术界就是个名利场”。

纵观王斑先生围绕“汪晖问题”所说的这5段话,内容不少但只字未涉及“汪晖究竟抄袭了没有”,也没有一字陈述他自己不满于林毓生教授“对汪军十分负面的道德判断”的正当理由,在大力褒扬汪晖教授后指斥林毓生教授、中国大众媒体和学术界,甚至连“规范极严”的“美国学界”也不放过。在王斑先生的话语里,仿佛汪晖教授不存在着涉嫌抄袭问题而别人的问题却多如牛毛,彷佛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汪晖教授被指控抄袭是由社会各界的不端所造成的。这明显表现出“曲线救国”策略的运用。然而,王斑先生似乎没有意识到,自己之所言存在着诸多不当。

其一是陈述荒谬。在批评美国学界“规范极严”时,王斑先生说道:“我为出版社审阅书稿时,经常看到作者如履薄冰,写出的话似乎句句都要有注,注解喧宾夺主,自己有什么独到思想完全被窒息了。”真的是这样么?非也。的确,在“规范极严”的美国,学术者写作不“如履薄冰”不行,因为诸如不尊重、不承认他人劳动成果之类的不严谨作风很容易背上骂名,甚至会丢掉学术职位,但所谓的“注解喧宾夺主”、“独到思想完全被窒息”,远非是一种常态。

如果把王斑先生的后半句话当作是对前半句话的事实描述的续写,那么,其续写要不是“假的”,要不是“真的”。“假的”无需讨论,“真的”则表明王斑先生所审阅的书稿,其作者一方面是学术能力太低,以致让“注解喧宾夺主”,另一方面是没有“什么独到思想”——因为“自己有什么独到思想”是不可能在注解中“完全被窒息”的。也就是说,王斑先生“信以为真的东西”事实上并“不存在”。那么,我们能否

把王斑先生“经常看到”的“低学术能力者”的写作所造成的后果当作拒斥学界“规范极严”的正当理由?万万不能。因为说穿了,学术规范就是学术游戏规则。正像约翰·齐曼所言:“如果某人将被认为是一个科学家,那末他必须知道他可以做的事情和简直‘不能做的事情”,不管情况怎样复杂怎样棘手,任何学术者都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则,都不能由于遵守了学术游戏规则却得不到更大的好处或者由于不遵守学术游戏规则结果受到惩处而指斥“规范极严”,要怪只能怪自己“学术功底不足”。这个道理,就像赛场运动员不能因为自己不使用兴奋剂便不能获得冠军或者因为自己使用了兴奋剂结果遭到制裁而反过来指斥体育比赛“严禁使用兴奋剂”一样。

如果把王斑先生的后半句话当作是对前半句话的事实描述的进一步发挥,当作是一种“解释性陈述”或“价值性陈述”,即注解多了会“喧宾夺主”,会“窒息”“独到思想”。因而注解多了是有害的;那么该断言则是“不科学”或者是“坏”的。像这样的错误,跟卡米尔·伊德里斯所批评的一种谬论相似:“知识产权会阻碍创造”。在这里,王斑先生似乎忘记了没有严格规范的学术发展在当代只能带来虚假的繁荣,也似乎忽略了在“规范极严”的“美国学界”并不缺少“独到思想”,而在“失范严重”的“中国学界”,“独到思想”却极为匮乏。

其二是自相矛盾。王斑先生一方面说“真正的百家争鸣应该讨论什么是学术规范,规范的历史沿革,反思中国学术腐败等更大的问题”,并且还说“我觉得还是应该淡漠于势力、权力之争,回到专心学术研究的轨道上,回到培养新一代人文学者和知识公民的路径”,而另一方面却又说:“所谓‘抄袭仍可讨论,虽然是学术规范问题,但规范也不是金科玉律。美国学界这种规范极严,有时过于束缚”。如此言辞,明显是一种学者对“学术规范”既必须遵守又无须遵守的奇谈——既然“规范”“不是金科玉律”,“规范极严,有时过于束缚”,那又何必“讨论什么是学术规范”?假使一个学者是一个“回到专心学术研究的轨道上”的淡泊名利的学者,那么,他怎么会或者能认为“规范”“不是金科玉律”?怎么会或者能认为“规范极严,有时过于束缚”?难道“反思中国学术腐败等更大的问题”可以不包括反思中国学术规范不严所造成的种种恶果?王斑先生的言辞之所以会出现如此难以言清的矛盾,是由于其未能看到权力、权利、自由与责任、义务、约束均为学术者所不可或缺,没有意识到教授们“既享有特权也要付出代价”——“其代价就是接受共同讨论的约束”。

值得一谈的是,王斑先生一方面把“……谁最全球化、国际化,被邀请为欧美学界、世界顶级大学的座上宾;谁开了一个世界级的大会,邀请某某国际名人……”作为现象来批判当今“学术界就是名利场”的心态,另一方面则这样推崇汪晖教授:“他不仅在中国是焦点人物,在欧美学界,也影响极大……我熟悉的大多数海外学者,能请到汪晖来参加他们举办的会或论坛,都很荣幸。今年费城国际亚洲年会他能作为中国学者作主题讲演,应是中国学界、思想界的骄傲……”尽管汪晖教授名气大是一个事实,但在讨论其“涉嫌抄袭”问题时,王斑先生却大谈其“荣誉,这不会有“移花接木”之嫌么?王斑先生似乎未想到科学家并“不是天生就有什么特别的伦理基因”,似乎没有注意到“一个人拥有一种美德绝不能保证他拥有所有的美德”,似乎未曾留意到即便是再“牛”的科学家、学问家也极有可能存在着与之很不相称的道德问题——如牛顿、培根、达尔文、阿达、黄禹锡等等。另外,王斑先生本人也许没有“学术界就是名利场”的心态,可他所推崇的“汪晖现象”怎么会与他所列举的“心态现象”有一致的地方?莫非“汪晖教授”有“这样的心态”?或者是王斑先生所“熟悉的大多数海外学者”有“这样的心态”?倘若答案均是否定的,那么,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来肯定王斑先生一点也不存在着“这样的心态”吗?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由王斑先生自己来回答更具说服力。

三、“抄袭”何以“是无法原谅的”?

“抄袭”何以“是无法原谅的”?这是“林文”讨论的第三个重要问题。在分三点予以说明之后,林毓生教授还概括地指出:“抄袭”意味着“当事人自我取消了作为学者的资格:他侵害了别人的知识产权、逾越了学术道德的底线,破坏了学术共同体的秩序。”“林文”的这种说法,符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年修订)、《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修订)的基本精神,也与《高等教育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5年)的要求和建议相一致。诚然,对长期身处规范严格的西方学术共同体中的林毓生教授来说,讨论这样的问题并非什么难事,而是“老生常谈”。不过,如果我们在今天还将他所说的看似很严厉的话当成只是外来人新鲜的见解,那也是错误的。因为今日之中国大陆,类似于此的陈述比比皆是。

先说法律以及一些规定性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将“剽窃他人作品的”列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清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之一。《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年)把“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列为“学术成果规范”的第1项。《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年)将“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列为高校“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的第一类“学术不端行为”。《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2007年)把“侵犯或侵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视作“学术不端行为”。《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2002年)将“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列为必须“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越轨行为。《西北师范大学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试行)》(2006年)把“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未标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及出处,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和“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雇佣(代替)他人撰写论文”分别列为“教师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第一种表现和第二种表现。《首都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2007年)除了将“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列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之外,还在“总则”的“第三条”中指出:“科学研究应坚持追求真理……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坚持实事求是,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等不良行为。”尽管上述条文制订的时间、适用的范围以及其中同一

个词语所表达的概念不尽相同,但在基本精神上都把“抄袭”视为“无法原谅”的对象。

再说学术界学者的言论。谢真元、门岿说:“科学界对作假、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林同华坚称“对于不端学术行为,只有‘人人喊打,我们的学术事业才能真正繁荣起来。”胡弼成、刘梦清指出:“得之非份,必要偿还。”圆持有此类看法的学者还有许多许多——如张存浩、东方善霸、方流芳、李剑鸣、伍铁平、李德伟等,这里就不赘述。

由此可以看出,即便在当下的中国大陆,“抄袭”能不能“被原谅”也不是什么规定上的或学理上的难题。然而,令人感慨的是,在具体的学术实践中,它却常常困扰着学者尤其是中国大陆的学者,让一些学者左右为难,从而产生了“基于情感的谬误”。前述中的王斑先生的言辞就是典型的个案,此处再谈一例。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陈晓明先生跟王斑先生一起在同一时间接受了《新民周刊》记者的采访。陈晓明先生这样说道:“林毓生先生对汪晖的批评言论在网上有广泛的流传,我也看到过……我稍稍有些不太理解,中国学界的事情,林先生如此关切,如此以紧迫的姿态要求成立委员会来查处等等,一方面为林先生如此德高望重的老前辈关切中国学术界发展的精神所感动;另一方面窃以为林先生作为老前辈不必以那么紧迫的口吻,那么严厉的期盼(比如使用:‘如果不……就要如何……的句式)来介入这件事……我以为林先生可以看看其他不同意见的文章再提出更加全面的倡议,可能更好些。”(见钱亦焦《“汪晖事件”再反思》一文,以下所引的陈晓明教授的话均出于此)从这些话中,可知陈晓明先生本质上并不赞同林毓生教授的意见,至于他的所谓“为林先生……的精神所感动”,更像是国际外交礼仪中或者官场上的客套话。那么,林毓生教授的“如此关切”真的像陈晓明先生所说的那样不好理解吗?当然不是。

首先,“林先生如此关切”“中国学界的事情”很正常,也很好理解。其所以如此,原因有两个。一是“学术无国界”,作为一位有学术创造力和学术责任感的华人,林毓生如果不关心已经发生在中国且在大江南北引起震动的“学术剽窃指控”事件,咱们能说这是很正常也很好理解的吗?当然,从个人能不能由“如此关切”中捞到好处的角度讲,林毓生教授的行为确实不好理解——在沽名钓誉、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等充斥着中国学界各个角落的今天,有多少学者还会来干无利可图的“傻事”?二是当王彬彬教授《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一文出现时,林毓生教授就已经被卷进了“汪晖涉嫌抄袭”事件中——尽管在“王文”里他是以“被抄袭者”的身份出场,也尽管汪晖教授是否真的抄袭了他的著述还有待于审慎地查证,但毫无疑问,他是“事件内容”的名副其实的当事人之一。就此而论,倘若林毓生教授不“如此关切”“汪晖事件”,那咱们能说是更正常更好理解的吗?的确,从“扯淡者”安全而“较真者”危险的角度看,林毓生教授的言辞不那么好理解。这也许正是陈晓明先生“稍稍有些不太理解”的真正原因。

其次,“林先生”“如此以紧迫的姿态要求成立委员会来查处”,本质上是出于学术责任感,是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一所大学面对着本校教师“被公开指控抄袭”的情况,理所当然要“尽速查处”。这不仅与相关文件的精神一致,而且对于当事人及其所在大学乃至“国家学术形象”都有莫大的好处(详细分析见第四部分第1个问题,这里从略)。然而,作为北京大学(早于2002年就出台了《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该规范经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的教授,陈晓明先生却对林先生的“以紧迫的姿态要求”表示“稍稍有些不太理解”。对此,笔者实在是无从理解。

从道理讲,不论什么方案,都是越周密越好。就此而言,笔者赞同陈晓明先生所说的“林先生可以看看其他不同意见的文章再提出更加全面的倡议”。然而,纵观陈晓明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所说的7段话(合计约1400字),怎么也看不到他本人“提出更加全面的倡议”,相反,却看到了他的一些针对媒体以及学术批评的“伪命题”。譬如,陈晓明先生这样说道:“媒体要如何做才能有助于中国思想界的‘百家争鸣?我以为这样的问题是不可回答的,媒体很难对中国思想界负责,只能学界中人自己来负责……”——对此,笔者的回应是“很难”不等于“不能”,故而,“只能学界中人自己来负责”的这一陈述在逻辑学意义上是“假”的,而在心理学意义上则是无知的傲慢。或许让陈晓明先生在一年多前接受采访时便“提出更加全面的倡议”是一种过高的要求,那么,时至今日,他总该提出来了吧。遗憾的是,据笔者所掌握到的资料,陈晓明先生并未有过一个比林毓生教授“更加全面的倡议”。这真让人纳闷:一位大学教授不赞同另一位大学教授在一个“学术危机事件”上的具体处理意见,断定其意见不够全面,可自己又一直没有拿出更好的方案来。这究竟是为什么?其答案,大概只有陈晓明先生本人才清楚。

四、如何看待和处理“汪晖涉嫌抄袭”事件?

纵观“林文”,最具个人特色也最具震撼力的地方在于:“如果清华大学校长、文学院院长不愿作出任命‘汪晖涉嫌抄袭调查委员会的决定;很显然,他们未能负起责任,他们自己应该下台。”林毓生教授这样说对吗?鉴于该问题的复杂性,这里打算分成若干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小问题来探讨。

1.该事件是否应该不了了之?

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不应该”。就披露的信息而言,“汪晖涉嫌抄袭”的严重性还不及近年来一些同类的案例。但毫无疑问,指控者的身份和数量、指控文章的载体、被指控者及其所在机构反应的速度等各种因素,使这一事件的社会影响为其它同类事件所望尘莫及。也正因为这样,如果该事件不了了之,那就会使不同的各方遭受很大的损失。

首先是王彬彬教授及其文章的载体《文艺研究》。一位名牌大学的教授在权威的专业性期刊上发表“指控剽窃”的文章,倘若是无果而终,那就难免让许多人产生“该指控是不是百分之百失实”的疑问,难免让许多人有了“发表该文章的目的只是想把别人搞臭”的想法。

其次是汪晖教授。也许一些同情汪晖教授的人会认为该事件不了了之是对他最好的保护。然而,笔者认为,如果该事件不了了之,最受伤害的人就是他。为什么?那是因为“被指控抄袭”已成为铁的事实,但这只是表明他“涉嫌抄袭”,并不意味着“抄袭”结论一定成立。此外,即便是真的“抄袭”了,也存在着“有意”与“无意”之分以及“大量”与“少量”之别。对汪晖教授来讲,与其留着“涉嫌抄袭”的名声传扬下去,还不如有一个合乎程序的权威的结论,哪怕这个结论不能证明自己的无辜,也不会比让今人以及后人用想象力去补充“涉嫌抄袭”概念更糟糕——像写过《汪晖抄没抄,小学生都知道》的方舟子先生就说:“汪晖的抄袭手

法,是把国外一些人物评述的著作的中译本拿来,做一些摘录,把其中的人名替换成‘鲁迅,其他照抄,就这样抄出了一本‘名著。这是很下作的抄袭手法。一位‘著名学者被发现抄袭,在现在的中国学术界可算稀松平常的了。”

再次是清华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个是中国数一数二的大学,一个是中国最高层次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它们在2010年“汪晖事件”中是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请求和倾诉的对象。如果该事件不了了之,那就意味着“汪晖教授是否有过抄袭”不清不楚,这“数一数二”和“最高层次”也必蒙上挥之不去的阴影——像梁其姿先生就这么说:“如果相关学术单位仍不动如山,不采取任何行动对此事作出让人信服的调查与仲裁,这可能说明两点:一、学术单位没有能力与学术上的公信力有效地处理这些重大的学术规范争议。二、大陆学术界的政治(academicpolitics)角力已凌驾于纯学术规范问题之上。”而清华大学校友袁周先生则说:“如果在这起事件上一直‘拖下去,则不但清华校训受辱,清华园也将蒙羞。”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断定汪晖教授没有抄袭或者抄袭不严重的人来说,这两个单位让该事件自生自灭,会被视为“学术管理”不够“人性化”的表现。

最后是“国家学术形象”。一般性的学术事件不会影响“国家学术形象”,但一个有多位被视为是“大学核心”的教授参与的学术事件发展到众多国家的学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公开信的程度,则不可能不影响到“国家学术形象”。在国家教育部早于2006年就专门设立了“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情况下,在众多国际学者提出质疑的背景下,如果还让该事件不了了之,那损害的就不仅是个人或机构,而且是整个学术界国,甚至于会永远地成为国际学术界的笑话——也许那些联合签署并在网上发表公开信的国际学者正笑着说:“正是我们的公开信使得所有的中国公办机构在该事件上没有了下文”。

当然,从实际利益的角度讲,认真查处的结果不一定能让各方都是赢家,但跟只会都成为输家的“没有下文”相比,认真查处既是“上策”,也是“正道”。

2.谁来“负责处理”该事件?

既然该事件不了了之对谁都很不利,那就得积极主动地处理。由谁来“负责处理”?林毓生教授的说法是清华大学(包括文学院),而王晓明先生则认为应该“是中国社科院,授予汪晖博士学位的单位”(见王晓明《程序正义,并谈汪晖事件》一文,以下所引的王晓明先生的意见均出于此),并且他还这么说:“我不太明白学者们为啥写信给清华让清华调查汪晖啊,清华最多有权限调查汪晖的清华的工作而已,汪晖的博士论文是否抄袭,清华还真没权作调查下结论。”那么,这两种看法哪一种是对的呢?笔者认为,林毓生教授的说法是对的,因为清华大学是该事件发生时汪晖教授任职的所在机构,而任职机构有权对其职员的工作乃至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的历史进行调查,也有权根据调查结果作相应的处理。至于王晓明先生的看法,则值得进一步讨论。

首先,虽然用了“最多”、“而已”等词,但毕竟王晓明先生还是肯定了清华大学“有权限调查汪晖的清华的工作”。那么,于2008年7月由三联书店出版的《反抗绝望》的第四个版本(详情见三联版第448~449页),能不能算是汪晖教授在清华工作的一个部分呢?当然能,因为其时汪晖博士就是清华大学的教授(2002年开始受聘)。“三联书店2008年版”与“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有何不同?这“2008年版本”是否也同样存在着王彬彬教授所举证的“2000年版本”的情况?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按王晓明先生的说法,“清华”应该是“有权限”“作调查下结论”的。进而言之,既然王晓明先生已承认“清华”“有权限调查汪晖的清华的工作”,那他就应该明白也会明白“学者们为啥写信给清华让清华调查汪晖”。

其次,尽管汪晖教授的博士学位不是清华大学授予的,但他毕竟以比那些“没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更有优势的头衔在清华大学工作,所以,如果清华大学清醒地意识到“形象和声誉”是“一所大学的主要资产”,意识到大学的“学术产出”应该与“学术投资”成正比,那么,它一定会很在乎从业人员汪晖教授的博士学位的含金量。基于此,可以认为:“汪晖的博士论文是否抄袭,清华还真没权作调查下结论”是一句明显有失公允的话。当然,由于汪晖教授的博士论文(1986~1988)只是“汪著2000年版”和“汪著2008年版”的前身,所以清华大学对其查证和处理无法完全独立。也就是说。在“汪晖的博士论文是否抄袭”的查证和处理问题上,清华大学没有直径可走,而只能在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合作的基础上来进行。

3.针对该事件“启动调查程序的理由”是什么?

说“我喜欢讲程序正义”的王晓明先生认为:“汪晖事件的解决,就是三步,有人举报,成立调查组,以及按照社科院规定进行调查。”此外,他还这么说:“我作为局外人,倒是想好奇的问一下,有没有人,给社科院一个启动调查程序的理由?”尽管无法赞同王晓明先生在“调查处理”问题上的全部看法,但由于“公正的程序同实体权利同等重要,有时甚至更加重要”,所以,笔者还是很赞成他的“遵循程序正义”以及必须“有人举报”的观点。不过,其关于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有人举报”的问题,却值得深究。

第一种情况是署真名寄信给相关部门或亲自登门“举报”。对此,不会有人说“无人举报”。故不必多谈。

第二种情况是有人写匿名信或打匿名电话向相关部门举报。对此,能说是“无人举报”吗?正确的答案应该是“不能”,因为从目前情况看,诸如猫、鹿、猴之类的动物还未具备写匿名信或打匿名电话的能力。的确,匿名信和匿名电话常常由于其可信度不高而被那些有“实名举报”要求的机构所拒斥。不过,这也不能一概而论,像安全局、检察院、公安部门等有时候就是凭借匿名电话或匿名信破了大案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举报者是真名还是匿名,而在于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如何,更在于特定机构的从业人员在获得相关的举报信息时是否具有良好的“想象力”和“洞察力”,是否具备“人性视野”、“法治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种情况是真名实姓地写揭发文章并发表于公开的出版物上。像王彬彬教授“指控文章”的发表,就属于此种类型。对此,能说是“无人举报”吗?肯定不能!我们不能由于王彬彬教授没有把写好的“指控文章”寄给清华大学而说他没有向清华大学举报,因为从学术的角度讲,清华大学只是中国学界的一个小小的部分,在影响很大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指控抄袭”的文章,可以说是向包括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内的“整个中国学术界”举报。只要被指控者的所在机构“无偏私”,这样的“举报”就一定更受重视。

就中国社会科学院这一机构而言,他们当然可以因“王文”的“举证”并非20多年前汪晖

教授的博士论文而置之不理。但是,假如他们愿意“运用他们的理性和常识以达致真理”的话,那么,当他们面对着“王文”的指控时,即使没人写举报信给他们,他们也还是会积极主动地调查“汪著”的前身即汪晖博士学位论文的诚信程度的。

总而言之,无论清华大学还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启动调查程序的理由”是“有人举报”——不仅是有人向中国学术界公开举报,而且还有众多媒体长时间在跟踪、查询和报道;而最根本的理由则在于作为“学术事业的源头”,他们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治理”责任。

4.责任者“未能负起责任”会怎么样?

如前所述,清华大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既有必要也有理由及时地对震撼中国学界的“汪晖涉嫌抄袭”事件作出正面的回应。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两个机构均未有积极主动的举措。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林毓生教授说出了诸如“他们自己应该下台”之类的狠话。就其基本精神而言,这些话并没有错,但其中的细节,却值得推敲。

首先,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试行)》(经2003~2004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清华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经2003~2004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今天可以断言:不管汪晖教授抄袭与否,清华大学都没有在该事件上承担起相应的学术责任——假定汪晖教授“抄袭了”,那清华大学应按“教社科[2009]3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假定汪晖教授“没抄袭”,清华大学就应按“教社科[2009]3号”文件第五条要求“及时澄清”,并对汪晖教授加以“保护”。进而言之,即便依照国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林毓生教授“如果……他们自己应该下台”的说法也还是不过分,只是他的这个“硬道理”碰上了“当前中国大陆的国情”——无效。

其次,对被举报人给予什么样的处分,应根据正式调查的结论来决定。世界上一些国家,除非正式调查证明没有剽窃,否则,处罚非常严厉。比如前苏联,“如果在办理评定学位科学著作(如副博士与博士论文)时证实有这种行为,则坚决按‘关于授予学位和学术称号的条例(1975)办理,对其学位论文取消审议,并无再次答辩权。”当然,由于“汪晖涉嫌抄袭”发生在中国,所以必须按中国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处理。林毓生教授说道:“根据鉴定的确实证据作出停薪、停职、或撤职的决定。”这显然是林毓生教授凭借自己的经验和印象所提出的建议。倘若依照《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时办法》以及“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的规定,则相应的处理还包括“警告”(较轻)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较重)等方式。即是说,林毓生教授“在这道题上”给出的“备选答案”不全。

最后,可以肯定地说,假如清华大学能够积极主动地处理“汪晖涉嫌抄袭”事件,当前中周学界乃至中国学术史就会有一个好的榜样。不过,即便假设成立,其作用和意义还是有限的,而非完全像“林文”所说的那样:“……如此究责的程序,会使当事人得到了应得的处罚,中国的学术秩序因此获得重整的机会,不正学风也由此可以获得改正。”具体地说,林毓生教授的“因此获得重整的机会”的这一断言合乎事理,但“不正学风也由此可以获得改正”的说法却是一厢情愿。理由何在?理由在于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学术不端就已经在中国大陆泛滥,虽然被严肃处理的对象常能在媒体上见到——如李富斌、张光芒、陈湛匀、贾士秋、李连生等,但“不正学风”不仅未见好转,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调查数据表明,当前国内论文抄袭比例高达31%,而“论文灰色交易”年近10亿元。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关于“涉嫌学术不端”事件的处理,在“学术制度”方面应有一条明确针对“学术机构负责人”的规定:“凡学术机构所属员工涉嫌学术不端,其负责人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否则,以严重失职论处”。这一规定有可能产生的效果在于,由“任命制”而来的干部,通常是重外轻内,惧上不怕下。当然,即使中国大陆真的有这么一条规定,也不能说是一种创举,因为世界上有些国家在学术治理方面早就把“纵容不端行为的行为”列入“不端行为”的范围——如丹麦。

另外,应该指出的是,尽管“治理学术不端”上的“问责制”对端正学风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它是否能真正地改变当前“不正学风”,仍是一个令人生疑的问题。为什么?那是因为正像王恩华先生所说的:“学术越轨的治理是与社会环境净化同步的过程。”诸如抄袭之类的不正学风在当前整个学界腐败中只是末流,而学界腐败又与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相勾连并以之为根基。故而,仅仅惩治一些学术不端者,对于中国大陆“不正学风”的“改正”,只能是杯水车薪。进而言之,中国大陆要有良好的学术秩序和风气,还须走很长很长的路。

五、结论及补充说明

综上所述,林毓生教授关于“汪晖涉嫌抄袭”事件的意见虽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但其基本精神值得高度肯定。相反,王斑教授、陈晓明教授等先生的看法“负价值”大而“正价值”小。诚然,对作为接受采访时说的话以及仓促写成的公开信或短文,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像对待学术论文那样要求它达到论证充分、措词严谨、结构完整的水平。但既然是学术者针对“文艺学学术事件”的言说,其言说就必须首先做到指导思想、基本思路不背离“科学精神”,能遵循学理和相关的规范,不然,便会给学术界添乱。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本文批评的对象在整个的“汪晖事件”中很有意义,但由于其文本有些发表于报刊后又被多家网站转载,有些则只是挂在互联网上,所以本文所引用的“被批评者的文本”是否百分之百可靠,笔者不能也不敢夸口,但愿发现其中错漏的同行能予以指正。

2011年8月2日初稿

201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改

2011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改

2011年9月25日第三次修改

2011年10月28日定稿

(责任编辑: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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