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招投标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4-23曾长义
曾长义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招投标交易法律法规,使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市场日趋规范,但是由于新旧体制交替导致的旧体制未能完全消除,以及新体制发展尚未成熟,目前我国招投标交易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招投标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招投标;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是订立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程序。招标投标制度历史悠久,在国际市场已经实行了200多年,它起源于英国18世纪的政府采购项目,随后迅速扩展到工程建设、物质采购、资源开发、技术交易等领域。招标投标作为商品经济中一种有效的竞争方式,在工程建设中对于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现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我国的招标投标交易方式从20世纪80年代的以议标为主,到90年代后,以邀请招标为主,一直到以后的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其间经历了一个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相关法规和规章成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己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深化政府管理创新,优化发展环境,从源头防腐的改革步伐。
在招投标交易市场中,招标人对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按照公开规定的合法程序和条件确定中标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对招标文件提供的项目估计自己的报价,在规定的日期内填写标书并递交给招标人,利用报价的经济手段参加竞争以争取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提供交易的服务。
一、我国招投标交易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部门和地方保护,经营垄断等现象。致使招投标交易市场和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市场主体化的守法意识较差,过度竞争,中介机构管理不健全等现象;并且由于整个市场国际化,国际巨鳄进军中国市场,导致“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投标企业为了中标采取了很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特别在招投标交易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的热点问题,给整个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招投标制度作为项目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我国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项目在招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招标工作中的“违规操作”已经蔓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有的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招投标交易市场经过多次整顿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系列的不正当操作,使得形成了程序上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的现象。
实践证明,招投标交易制度是比较成熟且科学合理的交易方式,也是保证交易质量、保证交易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当前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项目内定给某些单位机构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借用资质投标现象:由于在招投标行业中各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及监督体制不完善,投标单位商家在追求利益的同时,采取以“分公司”等理由骗取招标项目。导致项目在后期管理中出现质量纠纷等招标成果不能保证问题。 (四)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评标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起起一套健全科学的评标办法约束制度,以至于有些招标单位,将评标条件肆意更改,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在评标环节,专家常常不能高效精准的完成,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五)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招投标交易过程中,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管理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单位对于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还没有一个完善、系统、统一的监督职权定义。(六)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三、对改进和完善现行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1、严格管理招标文件,创新招投标交易制度设计,加强中介机构服务考核管理,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进一步提升制度设计的科学化水平。探索招投标源头防腐新举措,推动招投标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3、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三)加强标后监督管理,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交易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标后监督管理。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将市场管理中的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