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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过时了吗

2012-04-20本刊编辑部

民生周刊 2012年29期
关键词:探亲假探亲问候

“探亲假”过时了吗

6月26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常回家看看”:“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随之而来的,一个已被很多人淡忘的名词“探亲假”,开始受到公众热议。

被淡忘的权利

据了解,我国曾于1981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根据此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虽沿用至今,但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这意味着,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探亲假”未包含非公企业、外资企业。

有媒体调查发现,除了现行探亲假规定中没有纳入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增多的非公企业以外,一些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虽保有探亲假规定,但落实情况也不甚理想。

事实上,一些企业职工表示,根本不知道探亲假的存在,“更不知道还可以报销往返路费”;有些职工虽然听说过探亲假,但由于休假影响到绩效、奖金而不得不放弃。

“探亲假”可行吗

劳动法专家、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80年代“探亲假”的规定,是基于一定时代背景提出的。当时没有双休日,一周工作6天;也没有年假制度,只能通过“探亲假”解决探亲等问题。

黄乐平指出,国务院2008年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已经明确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带薪休假。“如果在带薪休假的基础上,再赋予劳动者探亲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如何平衡,会是一个新问题。”

此外,从市场经济背景下看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探亲假规定,也会有很多细节上的问题,比如父母户口在外地,但和子女在同一个城市买了房子。“这种情况是当年铁饭碗年代没有的,应怎么处理?”

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称,“常回家看看”的条款中包含多层意思。比如子女不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人,或者经常问候老人。“是‘看望’或者是‘问候’,二者是一个并列的关系。”

肖金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回家探望亲人的权利。“但是,是不是需要推动和‘激活’过去的法律,并不是此次立法的出发点。”

肖金明表示,“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它的可诉性比较低,也就是难以作为打官司的标准。其立法初衷,并非法律上的“有用性”,而是希望通过入法来推动家庭观念的变化,从而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多的照顾和关怀。

对于休探亲假,肖金明表示,赞成实行同老年人的保障相协调的职工休假制度,也希望对于探亲假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现实问题,能够形成社会共识。此外,如果探亲假制度继续执行,非公企业也应当出台类似规定,非公企业职工应和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享有平等的权利。

(邓凌原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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