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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归纳合理性的辩护

2012-04-18刘苏

关键词:结论逻辑过程

刘苏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对归纳合理性的辩护

刘苏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归纳问题”的提出和对归纳思维方式的质疑,实质在于我们没有对归纳推理与归纳方法进行区分,从而因为归纳推理中的困难使得整个归纳逻辑陷入困境。只有对两者加以区分,分析归纳推理诸要素及其困难,以及归纳方法在实用上的合理性,才能更好地为归纳辩护。

归纳问题;归纳推理;归纳方法

休谟提出的“归纳问题”①这个问题最早由休谟在其著作《人性论》第一卷中提出:“如果有人说,我们曾经验到,同一能力与同一对象继续结合着,而且相似的对象也赋有相似的能力,那么,为什么根据了这种经验,我们就超出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过去的例子而推理任何结论呢?”因此,该问题也被称为“休谟问题”。通过质疑经验知识何以能够扩展和有效,通过否定归纳推理——即从有限的单称陈述推出全称陈述——的合理性,从而要求我们质疑知识的普遍性,怀疑一个全称命题为真是否可靠。这从概念上动摇了我们对科学的信念,也对我们为归纳合理性作出辩护提出了要求。

一般来说,人们把归纳逻辑定义为研究归纳推理和归纳方法的逻辑,并试图通过不断完善归纳逻辑,提高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来解决哲学史上的“归纳问题”,然而至今人们都无法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一个明确的令人满意的答案。其原因在于,我们通常认为归纳推理就是归纳方法,两者并无区别,但正是对归纳推理与归纳方法的混淆使得我们在解决归纳问题上理不清思路。因为我们是无法通过完善归纳推理来解决归纳问题的,归纳推理自身所包含的要素及其性质使我们无论怎样努力也跳不出“推出关系”的困境,从逻辑上和经验上,其合理性都是得不到辩护的,这一点休谟已经向我们指明并且也得到现代逻辑学家的承认。那么我们就应该尝试转换思路,从归纳方法入手。因为归纳并不仅仅表现为推理的过程和结果,更是一整套方法的总和。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或然联系的归纳推理只是狭义的归纳逻辑的研究对象,而广义的归纳逻辑还包括在进行归纳推理时所使用的科学方法。作为一种方法的归纳比起作为一种推理思维形式的归纳在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更能够适应现代逻辑和科学实践的要求,对它的合理性辩护也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我们应该从基础上来做这项工作,先给出如归纳、演绎、推理、方法等关键语词的定义,再通过分析归纳推理的要素,特殊性和存在的困难,分析归纳作为方法其合理性的所在,从而寻找一个解决归纳问题的正确思路。

推理,即由一个或几个判断推出另一个判断的思维形式。从形式上来看,它都是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构成,前提就是推理所依据的判断,结论就是由前提推出的判断。因此推理中还蕴涵着一个推出关系,即推理是从作为前提的判断到作为结论的判断有推出关系的一组判断,没有这个推出关系的任意一组判断就不是推理。[1](P666)而“方法”一词起源于希腊文με'ταóδóζ,其中με'τα是“沿着”或“顺着”的意思,οδοζ意为“道路”。因此方法在希腊文中的意思是“沿着(正确的)道路行进”。从现代科学意义上说,方法是指人们在一切活动范围内的行为方式和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用的途径、手段和工具的总和。[2](P1)

根据现代逻辑的观念,与演绎推理相比较,归纳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思维进程上说,演绎是由一般到特殊,而归纳恰好相反,是由特殊到一般;从结论的断定范围和可靠程度上来说,演绎推理结论断定的范围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是必然的,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必然真,而归纳推理结论超出了前提断定的范围,前提与结论的关系是或然的,即使前提真实,结论也可能假,其结论的真实不是前提所保证的,前提只给结论真以有限度的保证和支持;从前提的数量及与经验的联系上来说,演绎推理的前提数量是确定的,如三段论是两个前提,二难推理是三个前提,其大前提是一般原理,与经验没有直接关系,而归纳推理的前提数量是不确定的,根据情况和需要可多可少,比如简单枚举归纳,在没有反例的情况下,每一个前提的增加,都会使结论的概率性程度有所提高,而科学归纳可以只列举一个对典型事例的判断,也可得出结论,并且归纳推理的前提一般直接与经验实践相关。

由此比较我们可以看到,要使演绎推理的结论真实只需满足两个重要条件,即前提真实和推理形式正确,因为演绎推理的进程依靠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蕴涵关系而进行,顺着这种推出关系,前提的真实性“流向”结论,只要遵循形式逻辑反映这种逻辑蕴涵关系的推演格式,我们即可得到正确的结论。比如三段论推理:

所有人(M)是有死的(P)

苏格拉底(S)是人(M)

所以,苏格拉底是有死的。

我们分析给出的两个前提,将其形式化为

M——P

S——M,

由中词在大前提中作主词,在小前提中作谓词,可知该三段论推理应属于第一格,又由两个前提分别是全称肯定命题和特称肯定命题,形式化为MAP和SIM,可知该三段论推理属于第一格第二式AII,这样我们得到的结论仍应是特称肯定命题,并且小前提中的主词在结论中仍作主词,大前提中的谓词在结论中仍作谓词,即SIM,苏格拉底是有死的。这样在整个演绎过程中我们无需运用任何技巧和方法,只需按照正确的格式排列组合主词,谓词和系词即可得到一个必然性结论。所以在演绎中根本不存在方法的问题,因为它的所有进程可以局限于逻辑分析之中,它可以不与经验直接相关,它对前提的处理有章可循。而归纳则不然,面对于经验和实践,我们需要观察,实验,收集整理材料,探求其中的因果联系,确定前提的数量,判断是否要给出假设,以及如何提高结论的概率……在这一过程中,几乎每一步都涉及到方法的使用问题,方法的正确与否,方法的好坏涉及到收集材料,处理材料的质量以及结论的可靠性。所以,除了以上几点不同之外,有无方法问题是演绎与归纳之间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归纳相对于演绎来说是更为复杂的思维过程,我们若以演绎的单一逻辑必然性标准来批评归纳,那么归纳就没有进行下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了,我们也就无法对它进行辩护。归纳应有自己的特性与规则,我们必须摆脱演绎规则对归纳的批评,而从其自身的性质中发现困难所在并找到解决难题的思路。

对于归纳本身,我们既可以把它看成一种推理,也可以把它看成一种方法,不论是作为推理或是作为方法,归纳都致力于知识的推广和扩展,这是由其结论断定的范围必然超出前提断定范围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然而是把归纳看作一种推理,还是一种方法在解决归纳问题上意义是有重大不同的。对它们作出严格区分可以避免推理中隐含的一系列困难,使我们放弃推理中逻辑有效的强标准,而从方法的适用性和实用性上为归纳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辩护。

由之前我们对推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到,推理包含有三个必备要素:前提、结论、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推出关系,因此,归纳如果作为一种推理,也应包含有这样三个要素。

从前提上看,归纳推理的出发点应是一组特殊性判断,我们要从这一组判断中得出更为一般的新的判断,整个归纳过程就反映了不同判断之间的关系。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作为前提出现的这样一组判断,我们如何保证它是真的?或者说我们是否能合理地接受它?作为一种归纳推理,前提判断应是结论判断的基础和依据,这就要求我们的观察必须是客观的,而且由观察而来的观察陈述也必须是客观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得每一个要从这些前提出发而作出归纳的人有一个客观的起点。然而这一点恰恰是无法做到的,美国科学哲学家N·R·汉森就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观察渗透理论”的观点。人们的观察活动,不论是人体感官的直接观察,利用仪器的观察或是实验中的观察,从一开始就是带有目的的,就是受到知识背景、理论、心理影响的,即使退一步说存在一个中立的人,它的立场总是不受任何外部事物和其自身影响,而能实施“中性观察”,在某些学科领域他也无法得到明确的前提判断。例如,从来没有看到过羚羊的人,就不会在纷乱的图象中辨别出“羚羊”的存在;对于尼克尔立方体图案,我们有时看到仰视的效果,有时看到俯视的效果。[3](P10)W·I·B·贝弗里奇则在其《科学研究的艺术》中分析到,“在生物学中,由于每一种现象,每一个条件都非常复杂,人们对其认识又不够,所以前提是不明确的,因而使得推理不可靠。就推理而言,大自然往往太难以捉摸了”[4](P89)。“由于很难给术语下确切的定义,由于前提很难做到准确而绝对无误,这就给在科学研究中运用推理造成了一个基本的困难,尤其是在生物学中,前提往往只在一定的条件下才成立。”[4](P90)所以归纳若是看作推理而对其前提采用客观准确的强标准,是一个无法解决的困难。那么换一个角度把归纳仅仅看成一种观察客观事物的方法,此困难就可以避免。因为作为一种方法,首先,我们允许把目的性加入观察之中,而且我们也必须带有目的地去观察,因为观察本来就是人们有目的地通过感官直接感知被研究对象的行为。方法就是我们实现目的的途径、手段和工具,明确了方向,带有了目的,我们才可能观察到自己想要观察的现象,才能尽可能地收集到数量更多,种类更齐全的材料。就像医生量病人的体温、血压,指按病人的脉搏、扣听病人的胸腔等,这些都是出于诊断和治疗的目的而作出的观察。其次,我们可以放弃推理对前提的严格要求。面对如此复杂的自然界,我们当然不能期望一次就能给出明确的定义或下准确的判断,但是我们可以期望随着收集材料方法的改进,实验仪器的改进,观察手段的提高,观察的范围会不断地扩大,观察的精确度会不断提高,对材料的掌握会越来越丰富和深刻,我们给出的定义和所下的判断至少在可靠性上能够达到可接受的程度,或者说可以成为我们进行下一步归纳工作的依据。这样一来,归纳方法在归纳过程的开始就具有了相对的灵活性和可修正性,它也反映出人的认识过程能够不断改进和深入的特征。

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出关系上来看:一,作为推理的归纳,在推出关系的顺序上它是有明确规定的,那就是前提在前,结论在后,没有前提的保障,结论是绝对无法提出的。这样我们又回到了第一个要素——前提的困境之上。二,按照推出关系的推理模式,在归纳过程中我们必须一步一步,遵循逐渐上升的逻辑程序,因为我们要保证得出的每一个结论都是由前提推出来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推理是不允许有飞跃出现的,否则结论与前提之间就会出现非推导的“真空地带”,结论的正确性因为来源不清而要受到质疑。然而事实是归纳是不同于演绎的,它的确包含有非逻辑的因素,它不一定严格遵循归纳上升的途径,在充分分析前提的基础上,找到推出关系,沿着推理方向,才得到结论。结论的产生中存在许多想象、联想、灵感、习惯等思维因素,正是这些非逻辑的因素,才使人们有可能超越个别性经验而把握到普遍,超越现实的时空界限而预测未来。这一点也正是归纳知识要有所扩展的目的和结论断定范围超出前提断定范围的特殊性质的反映。三,依据推理发生的要求,我们是必须先找到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这种推出关系,才能进行推理的。如果可能的话,我们也最好能将它形式化,以表现人类归纳思维的形式。然而,从休谟提出“归纳问题”以来,人们已经认识到找出这种逻辑推导关系是不可能的,前提和结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因果必然性的逻辑联系,这种逻辑必然性的强标准对于归纳来说是难以实现的。如果能满足这个标准的话,归纳就不成其为归纳,而可以化归为演绎了。归纳推理中我们也常常能给出固定的形式结构以表现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如不完全归纳推理表示为:

S1——P

S2——P

S3——P

……

Sn——P

S1,S2,S3,……Sn是S类的部分对象

所以,S——P

典型归纳推理表示为:

S1是P

S1是S类的代表性个体

所以,所有S都是P

因果联系的归纳推理表示为:

A,B,C——a

A,D,E——a

A,F,G——a

所以,A——a

然而,这种统一的形式在面对现实材料时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比如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现象时,我们未必总是能发现一个A与a之间相应出现的关系,并且适当的排除所有B,C,D,E,F,G与a的不相关性,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遵循该因果联系的归纳推理模式推出A——a的结论。这是值得怀疑的。

分析了推出关系的上述困难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在归纳的过程中设定这样一个逻辑必然性的推理标准是不合适的。它对归纳的顺序、程序、前提与结论的逻辑关系要求太严格,不仅不符合科学理论的现实产生过程,而且还会对理论的产生有所局限。所以我们可以尝试只把归纳作为一种方法,让它在由前提判断获得结论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可。因为作为一种方法,其对象不同于推理,它直接面向实践,因而面对观察对象性质不同,究竟采用何种具体的方法也应有所不同,并无一个可以到处搬用的“万能公式”。对无机物与有机物的考察,对有毒物质和无毒物质的考察,其程序和采用的方法可以完全不同。方法的多样性与实践的多样性是相适应的。同时判定方法的标准也可以不是逻辑必然性,而只需是逻辑合理性。如果一种方法适用于它的对象,运用它能够期待达到我们的目的,它就是合理的。比如在某次社会调查中,我们选择通过问卷的方法收集材料;运用比较法整理材料,通过对问卷对象进行分类,比较不同人群对同一问题观点的异同,或者对人们对同一问题的答案进行分类,发现每一类答案数量和程度的变化,使看来纷繁复杂的答案能相互联系起来;在分析时采用契合差异并用法,找出差异的可能性原因,最终能够得出使人接受的结论。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在此过程中我们所运用的归纳方法是适用的,是合理的。至于结论是否是由于它与前提之间具有逻辑必然性而由归纳推理推出的,这在实践中并不是最重要的。

把归纳看作方法在归纳过程中还有一个优点,那就是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还可以加以改进。那么我们就可以期待最终能够找到一种合理的方法以适用于具体实践和现象。在运用方法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加入主观因素,体现每个人独特的知识背景、价值取向、心理情感状况和喜好。

最后,从归纳推理的结论上来看,一旦我们从前提和推出关系中得出了一个新的结论判断,那么整个归纳推理的过程就结束了,因为它的三个基本要素都已经完成。由于在前提与推出关系上归纳推理就存在着无法解决的困难,所以结论不仅必然性无法保证,而且因为推理过程的结束其或然性程度也成为固定不变的了。如果该结论的或然性能够达到人们接受的程度,那自然没有问题,但若结论的或然性程度很低而无法满足人们的要求,我们也无法用推理来弥补这个不足了。同样对于一个崭新的结论,它本身还存在着确证和评价的问题,推理对此也是无能为力的。面对运用归纳(不论作为推理或是方法)我们只能得到或然性结论的窘境,现代归纳逻辑普遍采用的对策都是不断改进归纳方法,在承认或然性的前提下,把工作的重心放在不断提高或然性程度之上,如果或然性能够由此而不断接近必然性,我们也把这样的结论看成是可接受的或合理的。比如把数学的概率统计法引入归纳而形成了各种概率归纳逻辑派别,又如系统方法、控制论方法、创造工程方法、信息方法等的引入和研究,都把现代归纳逻辑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中尤其有代表性的是概率统计方法在归纳中的成功运用。比如凯恩斯就提出类比理论,通过加深对已有事例的认识,以期获得对它们的完备知识,或是考察新事例,以期增加事例的负类似、排除正类似中的某一些而提高结论的概率;卡尔纳普则试图建立一个“归纳方法连续统”,允许用无数种方法对最初的状态描述赋予概率;而莱辛巴哈则提出一种通过渐进认定方法由相对频率认定极限频率的思路。由于可以不断修改对原有极限频率的认定并反复下去,我们最终可以期望找到一个较为精确的极限频率值,并尽可能地使它接近于1①莱辛巴哈在1934年发表《概率理论》,主张用“相对频率的极限”定义“概率”,把现代归纳逻辑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阶段。。(极限频率为1是一种特殊情况,表示传统逻辑由观察到具有性质A的元素都有性质B,推出所有具有性质A的元素都具有性质B,也即得到具有逻辑必然性的结论。)同时由于在认定中各种结论可以相互支持、相互参考、相互修改(即有权重的认定),在这样一个无限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出具有更高、更接近于确定性的概率。总之,面对一个新的结论判断,把归纳看成一种方法可以使归纳的过程不是停止于单一的结论之上,而是能在后续过程中使结论的或然性不断提高,以至于最终达到归纳的目的。对于该结论如何确证和评价,我们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接受它的问题,也需要运用归纳方法选取无数具体事例中的一部分,并加以验证,再评判它们所达到的确证程度来加以解决。同时各种方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支持,方法的改进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通过以上对归纳推理中存在的困难的分析,我们可以尝试着给出一个结论。“归纳问题”产生的实质就在于我们没有把归纳推理与归纳方法区分开来,而把针对归纳推理的诸多困难看成了整个归纳逻辑的困难,从而对归纳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质疑。因此在面对“归纳问题”的挑战时,我们就应该从区分推理与方法入手,通过对归纳方法地位和作用的辩护来应对和解决推理中存在的诸多困难。这也许才是解决归纳问题的出路所在。

然而需要澄清的是,虽然我们分析了归纳作为方法而具有的合理性,把归纳不仅仅看做是由个别知识前提得出一般知识结论的推理,更看做认识由个别到达一般的整个研究活动的一个必要环节,从而摆脱了单纯的演绎规则对归纳的批评,但这并不意味着归纳和演绎,作为推理或是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以建立起任何一门科学理论。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5](P206)演绎以归纳得出的一般性知识作为推理的前提,归纳则依靠演绎来对其个别性前提进行必然性分析,并最终利用演绎来验证自己的结论。因此,在认识的发展过程中,在知识的形成和确证过程中,归纳和演绎总是交互作用,相互补充的。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说因为归纳推理中存在着如此多的问题,我们就不能再使用“归纳推理”这个概念,或者就不能把归纳看成是一种推理形式了。归纳推理因为其对象是一组判断,因此它把整个归纳过程表现为判断之间的关系,它以判断为手段表现了论述对象的情况,反映出方法在运用中的成果,它制定的推理形式的确反映了归纳过程中人类的思维形式,同时也表现出人类思维对形式逻辑基本规则的遵守,提醒我们在运用方法时不能任意妄为。因此归纳推理虽然无法应对归纳问题的质疑,但还是有其自身的作用的。

[1]高清海.文史哲百科辞典[K].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

[2]孙慕天,杨庆旺,王智忠.实用方法辞典[K].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

[3]N.R.汉森.发展的模式[M].邢新力,周沛,译.邱仁宗,校.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

[4]W·I·B·贝弗里奇.科学研究的艺术[M].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

[5]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B812.3

A

1671-3842(2012)01-0065-05

2011-10-09

刘苏(1981-),女,湖北黄石人,讲师,科学技术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哲学史、西方规范理论、科学认识与科学规范。

责任编辑:杨 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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