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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考察及其启示

2012-04-18李进江

教师教育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教师资格资格证书小学教师

李进江

(南阳师范学院体育学院,河南南阳 473061)

民国时期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考察及其启示

李进江

(南阳师范学院体育学院,河南南阳 473061)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其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教师地位和素质,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国时期 (1912-1949年)的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在继承清末开始的小学教师检定制度的基础上,对教师资格的检定机构、检定类别及资质要求、检定内容、检定有效期等教师资格的认证制度、考试制度和证书制度做出修订并进一步完善,是对教师专业化的初步尝试,并对当下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专业化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民国前期;民国后期;小学教师;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检定

教师专业化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共同趋势,也是当今世界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时代课题。实现教师的专业化需要教师教育认可、教师资格认可和再认可等一套完备的保障体系,而教师资格制度则是这一体系中的关键一环。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1],包括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考试制度和证书制度等,其对于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发展、提高教师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发展历程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为我国现行教师资格制度追根溯源,同时也为其完善提供一定启示。

在我国数千年的教师发展史中,1904年中国近代学制的建立,师范教育作为培养新教师的专门途径被正式纳入学制体系使教师任职资格明确化、具体化。[2]而小学教员检定制度因“师范学校毕业之人才不足以供用,乃以检定教员济之”[3],并于1909年12月颁布《学部奏遵拟定检定小学教员章程》,对实施检定的机构及人员、检定的类型、参与检定的资格条件和通过的要求、丧失资格的条件等做出详细规定[4],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比较完整的规定,也是我国具有现代意义教师资格制度的雏形,[5]但该制度因各种原因仅停留在纸面制度的初步设计阶段[6]。民国时期(1912-1949年)小学教师资格制度虽基本承袭清制,但有所发展、逐步完善并付诸实施。因此,回顾和梳理之不仅能为教师资格制度改革提供历史依据,同时,在教师任职标准与考察认定等方面也不乏合理规定,值得吸收与借鉴。

一、民国前期① 历史上通常将1912-1927年存在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称为“民国前期”;而将1927-1949年存在的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称为“民国后期”。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继承与修订

辛亥革命后,随着民主思想传播和社会经济发展,普及教育逐渐提上日程。1912~1915年发布了《教育宗旨令》 《学校系统令》 《国民学校令》《高等小学校令》等教育法规[7],计划推行四年制义务教育,这对小学教师的需求量大增,同时,师范教育的发展和受各类教育后走向小学教师岗位人数的增多使小学教师的可供量增加,严格甄别小学教师以保障教育质量也逐渐提上日程,故民国政府教育部于1916年4月颁布《检定小学教员规程》[8]。该规程以清末的《学部奏遵拟定检定小学教员章程》为基础,但内容更规范、完整,对检定机关、检定委员会成员、检定类别及其检定对象的资格要求、检定费用、检定科目等做出了规定。

首先,明确小学教员应具有资格证书。1912年的《小学校令》中要求小学教员应具有资格证书 (即许可状),“凡充小学校教员者须受有许可状”,“受许可状者必须在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制定之学校毕业,或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者。”[9]《检定小学教员规程》也有相同规定,“凡经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者,授与教员许可状。”[10]而试验检定未合格者可获取单科合格的试验检定“证明书”。总之,小学教员应具有相当于教师资格证书的许可状,并可经由学历达标或检定合格获得之。

第二,明确小学教员资格检定机构与人员。《检定小学教员规程》明确小学教员资格检定机构,“凡施行检定,应由各省区行政公署组织检定委员会,并得就所属地方酌量地点分行检定”[11];检定委员会由“会长、常任委员与临时委员”组成,其中“会长由各省区行政公署教育科科长充之”,“常任委员额设二人至六人”,来自“教育科科员、省、道、县视学或师范学校、教员”。[12]

第三,明确小学教员资格检定类别与其要求。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分为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两种。其一,无试验检定即申请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就无须考核而担任小学教员:(1)毕业于中学并充小学教员一年以上者;(2)毕业于甲种实业学校并积有研究者;(3)毕业于专门学校确适于某科教员之职者;(4)曾充任小学教员三年以上经地方长官确认为确有成绩者。[13]其二,试验检定要求申请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小学教员:(1)曾在师范学校、中学校或其他中等学校修业两年以上者;(2)曾任或现任国民学校、高等小学校教员满一年者;(3)曾在师范简易科毕业,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者;(3)曾研究专科学术,兼明教育原理,著有论文者。[14]试验检定的内容包括科目检定、品行及身体检查。检定科目除清末《学部奏遵拟定检定小学教员章程》中规定的科目如法制、经济、工业、农业、商业、外国语外,其他科目可酌减并留有选择余地。试验检定的方式“除用笔试外,得兼用口试,并宜酌加实地演习。”[15]

第四,制定小学教员检定实施办法及配套激励措施。民国政府教育部于1917年1月订定《施行检定小学教员办法》10条,并继续执行《检定小学教员规程》,要求在1918年8月前完成第一届小学教员检定工作。该办法规定,小学教员试验检定宜以县为单位举行,由省派出巡视员进行督察,并明确命题、阅卷和成绩计算等问题。为使小学教员岗位具有吸引力,民国政府教育部参照清末《优待小学教员章程》,于1917年2月颁发《小学教员褒奖规程》和《小学教员俸给规程》,使小学教师检定制度具备施行前提。

此外,还规定小学教员检定的有效期和排除性条件。《施行检定小学教员办法》第8条规定:“检定合格之教员,以满五年至八年为有效期间。此项期间,由各省区依地方情形分别规定之。但代用教员,应以二年至三年为限。”[16]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教员:违犯刑法者,成绩不良者,旷废职务者,患精神病或身体痼疾不能任事者,行为不检或有不良嗜好者。还规定诚信条件,如果“失财产上之信用,被人控实尚未结清”[17],也不得接受教员检定。

总的来说,民国前期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认定制度基本承袭清制,但其检定方法更加严格、规范,较清末有所完善。遗憾的是,从留存史料来看此期几乎没有省市地区举行教师检定试验,相关政策法规并未真正实施[18]。分析其中原因,可能与此期政局动荡、教育总长频繁更换、学制改订以及社会经济形势日益恶化等历史背景有关。

二、民国后期小学教师资格制度:调整与完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进行一系列“三民主义教育”改革,但党化教育阴魂难散,在将“公民”课改设为“党义”课后,甚至还提出将检定党义教师作为要务,故民国后期最早付诸实施的教师检定为党义教师检定。1930年4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确立全力推进四年制义务教育的方针。在此背景下,1932年12月颁布《小学法》和《中学法》,明确提出教员检定问题,如《小学法》规定,“小学教员由校长聘请合格人员充任,如合格人员有不敷时,得聘任具有相当资格者充之。均应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小学教员之检定、任用、保障各规程,由教育部定之。”[19]因此,民国后期真正意义上的教师检定是从1933年开始,教育部于1934年5月公布《小学教员检定暂行规程》,1936年12月基于对该规程的修改与补充,再次公布《小学教员检定规程》。

首先,明确小学教员可通过免检定或检定两种方法获得任教资格。1933年教育部根据《小学法》颁布《小学规程》,其中第12章“教职员”对小学教师的检定作出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检定而获得任教资格:“师范大学及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科系毕业者,高等师范学校或专科师范毕业者,旧制师范学校本科或高级中学师范科或特别师范科毕业者,均得为级任教员或专科教员。”[20]而不具备上述条件者任小学教员,则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进行检定获得任教资格。

第二,明确小学教员检定分为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两种,并规定其实施办法。其一,无试验检定“由检定委员会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决定之”[21],于每学期开始前举行。具体来说,无试验检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毕业于简易师范学校或简易师范专科者;(2)毕业于旧制中学或高级中学以上之学校,曾充小学教员一年以上或曾在当地教育行政机关或大学教育学院、师范学校等地所办之暑期学校补习教育功课满二暑期者;(3)毕业于二年以上之师范讲习科或简易师范学校、简易师范科,曾充小学教员二年以上或曾在上述暑期学校补习满三暑期者;(4)曾充任小学教员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机关认为确有成绩或曾在上述暑期学校补习满四暑期者;(5)曾充任小学教员三年以上有关于小学教育之专著发表,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为确有价值者。也即由毕业证书、修业证书、服务证明书、著作等决定之。其二,试验检定则“除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外,并加以试验”[22],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曾在旧制中学或高级中学毕业者;(2)曾在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修业一年并充小学教员一年以上者;(3)曾在师范讲习科毕业者;(4)曾任小学教员三年以上者;(5)学有专长并充小学教员一年以上者。1936年《小学教员检定规程》与1934年《小学教员检定暂行规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将“简易师范学校或简易师范科毕业者”列入无试验检定,也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无试验检定的资质标准。

第三,明确试验检定的科目和内容结构。不同类别小学教员的试验科目不同:级任教员的试验科目是公民 (包括党义)、国语、自然、算术、卫生、历史、地理、教育概论、小学教学法等;专科教员的试验科目,除试验所申请检定的专科科目,如音乐、体育、美术外,还要试验教育概论和所受试验科目的教学法。各科均以满60分者为及格。在试验内容的结构方面,1934年《小学教员检定暂行规程》中规定,“笔试分数占十分之八、口试或实习分数占十分之二”[23];而1936年《小学教员检定规程》中提高了口试或实习分数的比例,即笔试分数占十分之七,口试与实习占十分之三。[24]

第四,确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小学教员资格证书的层次与有效期。1936年的《小学教员检定规程》中指出,“自发给检定合格证书之次学期第一日起,定为四年。在检定有效期间:教学成绩特别优良,经省市督学查报有案,或经县教育局长,切实呈报,或服务期间在暑期学校得有成绩证明书者,期满后仍给予有效期间四年之合格证书;连续得二次合格证书者,期满后,给予长期合格证书。其成绩不良者,在合格证书期满后,须重受检定。”[25]也即根据教学业绩有分别地给予不同期限、不同层次的合格证书,分为长期资格证书和有期限资格证书。

此外,民国后期还对“代用教员”的资格和相关配套制度作出规定。1943年12月,教育部将《小学教员检定规程》修订为《小学教员检定办法》,主要就“代用教员”的甄选和任用作出补充规定,要求其必须“具备试验检定资格之一”。与该办法同时颁布的还有《小学教员待遇及服务办法》,继续将提高待遇与严格检定予以配套。[26]

从上可知,民国后期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规定教员资格分为合格教员和代用教员两类;二是确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分层次的教师资格认定和证书制度;三是重视教育教学、管理与研究经历、教育学科与专门性知识、教学能力等在教员检定中的重要性[27]。总之,其体现出合教育规律性、绩效激励性、分层分类灵活多样性的特点。

三、民国时期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启示与讨论

民国时期的小学教师资格制度虽大体承袭清制,但其认定制度、考试制度、证书制度几经修订、不断完善,为我国教师的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即要走专业化道路,从教者应具备“许可状”,须具备专业教育背景或专业实践经历。因此,该制度是对“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初步尝试”并逐步实施,据14个省份1945年底的统计,小学教员中被认可具备资格者占44.63%。[28]该制度“既以保证教育之效率,又可维护教师地位的尊严”[29],因此,对于当下的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化发展亦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其一,教师资格制度应从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考试制度和证书制度几方面进行科学、系统的设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方面,民国时期规定了免检和检定两类资格认定制度,并将检定制度分为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两种。灵活多样的制度设计使接受过师范教育者与未曾受过师范训练者均有从教可能,既能保障教师素质,又能有效扩展师资来源。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方面,民国时期明确考试的组织管理主体、考试方式注重理论考核与实践能力检验相结合、理论考核强调学科知识与教育教学理论知识相结合,既充分体现了教育教学规律,又保证考试规范、有序进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方面,民国时期确立了基于绩效的长期性和有期限两类教师资格证。一般来讲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此为有期限资格证书;凡连续两个考核期满即两个四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者,准予长期合格证书即永久性资格证书。反观当今中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基本沿袭民国时期的认定、考试制度,但当前终生有效性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教师的激励约束性不足,应吸取民国时期绩效激励性、层次性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需要将一次认定、终身有效的‘终身制’转变为定期复审制度”[30],如“在有效期内 (比如五年)要获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实际能力考核合格才能获得继续任教资格”[31]。日本也于2009年开始引入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原来终身有效的教师资格证需每隔十年更新一次,未及时更新者和未通过更新者,其资格证书失效。[32]在此基础上可依据一定连续任期内教育教学的考核结果颁发终身性教师资格证书。

其二,教师资格的类别及其学科适用性有待讨论。民国时期规定小学教员分为级任教员和专科教员,级任教员考试科目几乎包含小学设置所有科目及教育概论和教学法,专科教员考试科目仅为某专科科目和教育概论、教学法,因此级任教员资格具有通用性,即可任教小学所有科目,而专科教员资格具有专用性,只能任教所考科目。也即民国时期小学教员资格根据学科适应性不同可分为通用性和专用性两类。而我国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从考试科目和证书类别来看仅有专用性一种类型,也即教师原则上只能从事资格证书上规定科目的教学工作。是否应借鉴民国时期通用性与专用性教师资格并存的制度设计,或只设专用性教师资格?有研究者认为,原则上取得某一级别及学科的教师资格仅限于本级别本学科任教。在师资极端贫乏地区不同级别、学科的教师资格也可融通,但需考察持证者是否具备其他级别和学科所需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合格才能任教;同一级别教师资格中,性质相近的不同学科间可相互融通。[33]也即一般意义上教师资格应是专用性的,在特定条件下其可有一定的融通性。笔者赞同教师资格的专用性及其适当融通性,同时,基于当前中小学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教非所学现象[34],笔者认为应增加通用性教师资格,即通过在笔试环节增加学科考试科目,使其包括除音体美①笔者认为音体美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专业特点差异很大,任教这三个学科的教师必须具备专用性资格证,因此通用性教师资格考试中将这三个学科排除。之外的所有中小学必修课程,且在面试环节要求至少进行两门课程的讲课或说课,以获取通用性教师资格证书,以提高教师的适应性、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但任何国家和地区教师资格的类别都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适应性,该制度仍需讨论。

其三,师范生教师资格免检制度值得商榷。民国时期规定接受过师范教育者可免检定而获得任教资格,当今的教师资格制度设计亦如此。余家菊先生认为,“无如办理师范学校者不曾严格办理,课务废弛,考试敷衍,卒至毕业生能力薄弱、不胜教职者比比皆是。为挽救目下师范教育之废弛计,似宜取销师范学校之特权,而一并用考试检定之,以整顿其程度,保障其能力。考试时,于普通修养、担任学科、教学智能并实地演习,皆一一考之,务期能充分证明其力能胜任,然后予以教员许可状,不问其为师范毕业生否也。”[35]的确,当前我国师范院校在师资水平、课程设置以及评价标准等方面都大不相同[36],且一些师范院校学生疏于见习实习,极大地威胁到教师“入口关”的把守,不利于保证教师队伍的初始素质。因此有研究者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应“取消对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自然认定的保护政策,规定凡是有意愿进入教育行业的师范类专业和非师范类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国家或地方举行的教师资格考试。”[37]对此笔者认为,师范生获取教师资格须加强对其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查,而学科科目和教育教学理论科目如在学期间达到及格或更高分数可免除考试,也即对师范生实施半免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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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Qualification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s Enlightenment

LI Jin-jiang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Nanyang,Henan,473061,China)

Teacher qualification system is a specific occupation permitting system for teacher in a state.Its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is beneficial for improving teachers’position and quality,and promotes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eachers.The primary school teacher qualification syste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based on the primary school teachers certification system starting from the late Qing Dynasty made a further revision about testing organization,testing types and its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testing content and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eacher’s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ion.This is the preliminary attempt on teachers’professionalization and will be helpful to improve the current system of teachers’qualification and teachers’professionalization.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the late Republic of China;primary school teachers;teacher qualification system ;teachers’testing

G40-092.6

A

1672-5905(2012)03-0063-05

2012-02-25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112400440068/122400450262)

李进江 (1975-),河南南阳人,南阳师范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学校体育。

(本文责任编辑:田小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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