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12-04-14龚丽萍任俊华上海市浦东新区计量质量检测所
龚丽萍 任俊华/上海市浦东新区计量质量检测所
0 引言
食品的内在质量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而最直观的展现在消费者面前的即是食品标签,换言之,食品标签可以正确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可以对消费者进行承诺,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并且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可见食品标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即将于2012年4月20日正式实施,新标准的颁布将使食品制造者更加重视食品标签,使消费者对食品标签更加直观,使监督检验机构对判定标签更加明确。现本文对新旧两份标签通则进行比较,从以下方面解读其中的差异以及制定标签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 GB 7718-2011与GB 7718-2004的主要变化
1.1 适用范围修改
2004版: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2011版更加明确了适用范围并增加了不适用的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1.2 修改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规格的定义,取消保存期的定义
2004版: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而2011版中预包装食品定义更加完善: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2011版中扩大了生产日期(制造日期)的范围:将“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统一为“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即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2011版新增了规格的定义,指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同时2011版又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1.3 修改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2011版中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因此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可选择以下三种标示形式: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1.4 增加规格的标示方式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两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1.5 修改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2011版中增加了生产者的联系方式,即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者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编码。同时新版标准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6 修改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 mm 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 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2011版中将最大表面面积从20 cm2增加到了35 cm2。
1.7 增加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1.8 修改附录A 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使最大表面积计算更加合理。
1.9 增加附录B和C
增加了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和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2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标签应当标示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该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标签应当标示的内容为:
1)食品名称(在主要展示版面);
2)配料表——须有引导词(为配料、配料表或原料、原料与辅料);
3)净含量和规格(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须有引导词(为净含量);
4)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产地;
5)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贮存条件——可以有引导词(不限定);
7)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8)产品标准代号——有引导词(不限定);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3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
1)漏标添加的食品添加剂;2)食品添加剂名称标注不规范:如安赛蜜不应标注为AK糖,而应标注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为安赛蜜或乙酰磺胺酸钾。
3.2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标注
1)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2)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12位阿拉伯数字)。
3.3 净含量的标注
1)未标注净含量字样;2)净含量标注不规范:如标注为“净重”;3)净含量字符高度小于规定要求;4)未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如使用“斤、盎司、两”;5)净含量标题标示不规范,与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版面;6)1千克的产品,如标注为“1 000 g”,应标注为“1 kg”。
3.4 产地的标注
1)未标注产地;2)产地标注不规范:产地:只标注为“江苏省”,应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3.5 生产日期的标注
1)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晰;2)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3)生产日期另外加贴。
3.6 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
使用的执行标准有另外的标注要求时,未进行标注:如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中需标明产品的加工类型、为冷加工或热加工。
3.7 其他
1)当产品标准修改后不能及时修改标签上的产品标准;2)当单位名称及地址改变后未能及时更改相关单位信息。
4 结语
GB7718-2011在适用范围、产品定义、基本要求和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等方面的改变,增强食品标签应用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消费者获取食品信息的便捷性和准确性,提供监督检验机构判定标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随着新版食品标签通则的正式颁布实施,食品标签将进一步加强其在食品安全科学管理中的作用。
[1]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 7718-2011[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2]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 7718-2004[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