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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在动物体内残留的原因及对策

2012-04-14郭全辉青海省乐都县洪水镇畜牧兽医站

中国畜牧业 2012年15期
关键词:畜产品兽药添加剂

文│郭全辉(青海省乐都县洪水镇畜牧兽医站)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畜产品的质量需求越来越高,兽药及兽药添加剂的安全合理使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它在降低畜禽发病率与死亡率、提高饲料利用率、促进畜禽生长和改善肉质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养殖场户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饲料中添加一些禁用药物和添加剂,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超标使用兽药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制约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笔者就兽药在动物体内残留的原因、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作一分析。

一、兽药残留的原因

1.临床用药不遵守休药期。传染性疾病对畜禽构成严重的威胁,为控制疾病的蔓延,防止其爆发,不少养殖场户自行购药治疗。如果效果不好,将停止治疗,直接进行屠宰出售,此时往往还没过休药期。

2.乱用、滥用药品作为饲料添加剂。一些养殖场户为了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日常饲养过程中,添加一些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3.故意使用违禁兽药。为了快速育肥,有目的饲喂国家明令禁用或限用的兽药(如磺胺类药)等。

4.环境污染。工业区附近的农田、饲草地的污染,农药残留等直接污染水源、饲草,通过食物链积聚在动物体内。

二、兽药残留的危害

1.危害人体健康。

(1)激素类药物的危害。长期食用含低剂量激素的畜产品,长时间后会蓄积在人体内,干扰机体的激素正常分泌机能,增加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

(2)过敏反应。长期食入含有抗生素(青霉素、四环素、磺胺类)药残的动物性食品,能使易感的个体出现过敏反应,如磺胺药类的过敏反应轻者表现为皮炎。

(3)慢性毒副作用。长期摄入含有兽药残留的畜产品后,药物不断在人体内蓄积,当达到一定量的浓度后,就会对机体产生毒害作用。如磺胺类药物可引起肾损害,“瘦肉精”对心脏有兴奋作用,能损害人的胃、肝、气管等组织,引起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疾病。

2.对养殖业发展的危害。长期使用抗生素在畜禽体内蓄积后,会造成免疫力下降,影响疫苗的接种效果。长期使用抗生素还容易引起二重感染,给家畜的防控带来重大隐患,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3.影响畜产品出口。我国加入WTO后,对畜产品的安全质量越来越重视,兽药残留检测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畜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超标,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势必会影响畜产品出口。

三、控制兽药残留的措施

1.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标语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养殖户培训力度,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积极向养殖场户普及养殖专业知识,大力推广绿色畜产品生产技术和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让养殖户、消费者生产者充分认识到畜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让他们增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意识,敢于同从事病害肉经营的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做好监督、服务职责。

2.科学合理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兽药管理制度,严禁或限制使用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或可能具有“三致”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按照农业部颁发的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用药,不得将成药或原料药直接拌料使用;确实需治疗的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合理用药;在休药期结束前不得将动物屠宰后供人食用;充分利用疫苗来预防畜禽传染病的发生,利用中草药制剂来治疗疫病,以减少兽药残留,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如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要依靠法律,加大对动物养殖场户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确保用药的安全。

3.加强对饲料的检测,防止饲料中出现抗生素药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兽药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加以完善,一些养殖场户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人为在饲料中滥加抗生素和禁用药物的现象必须得到遏制。只有保证饲料的质量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抗生素的残留。

4.加大对畜禽防疫检疫的监管力度。完善养殖场户的养殖档案,在养殖档案中要详细记录且必须要反映出动物何时进舍、何时出售、兽药使用情况,防疫时所用的疫苗种类、消毒药品等。要加强产地检疫,索取检疫检验等原始数据,对没有有效免疫标志的畜禽一律不准上市流通。

5.强化兽药监督管理,加大查处假冒伪劣和违禁兽药的力度。不定期对兽药生产和经营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生产销售促生长类激素和安眠镇静、瘦肉精类违禁药品和药物添加剂,对违法者给予严厉打击。

6.要从传统的养殖方式向现代畜牧业养殖方式转变。把原来散养的农户集中到一块儿,推行养殖小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用药。这样,在养殖环节的监管上比较好,同时大力实施标准化养殖生产和生态养殖模式,生态养殖能起到使畜禽少得病,从而降低兽药使用量的作用。

7.加强饲养管理。将患病家畜单独隔离饲喂。做到科学选药,正确用药,及时做好圈舍卫生的消毒处理。

8.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前,兽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了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动物及动物产品从生产到产品加工的全过程,使动物性食品安全质量有了一定的改变和提高,但是畜产品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因此,仍然要加强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体系建设;加强兽药管理,做好兽药GSP的认证工作,建立健全兽药残留监测体系,来提高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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