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防性措施在打击拐卖婴儿犯罪中的运用
2012-04-13武丹蕾
武丹蕾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论预防性措施在打击拐卖婴儿犯罪中的运用
武丹蕾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拐卖婴儿是拐卖人口犯罪的一个特殊分支,无论从其受害者还是拐卖方式来说都具有特殊性。依靠传统侦查方式打击拐卖婴儿犯罪有一定的被动性,因此,应在社会各界积极采取一系列积极的预防性措施。预防性措施可从买方、卖方、育有新生婴儿家庭、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等各方面开展。
拐卖婴儿;预防性措施;打击;教育;监管
“拐卖人口”作为犯罪人牟取暴利与获取收入的一种不当方式,已于社会发展进程中存在很长时间。尽管有道德的约束、法律的惩罚,但面对这样一种成本低又回报高的犯罪手段,很多犯罪人还是不顾风险,实施拐卖犯罪。令人感到可怕的是,拐卖犯罪的魔爪如今越来越多地伸向婴儿这一特殊群体。
一、拐卖婴儿犯罪受害者的特性
很多人将婴儿与幼儿统称为婴幼儿 (一般指0~3岁的小龄孩童),但婴儿与幼儿有本质区别。婴儿指年龄在0~1岁的孩子 ,而幼儿一般指1~3岁的儿童,除去二者在生理成长上的不同,婴儿与幼儿在语言、行为等方面都有其特别的界定方式。婴儿的语言能力与表达能力差或几乎没有,常常只能模糊发音。他们所想表达的事物一般只能通过一些肢体语言及手势传达。相对于幼儿,婴儿更利于犯罪人下手,且很多买方家庭都想要收买婴儿。因此众多犯罪人都将目光瞄准婴儿下手,以达到犯罪目的。
婴儿作为拐卖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其特性具体体现在:
1.婴儿无自理能力。由于婴儿必须依附于他人照顾,没有自理能力,这使得拐卖犯罪人可以抓住他人与婴儿相互活动中的疏忽拐走婴儿。同时,又因为婴儿不能自行任意活动,犯罪人可以假借照顾婴儿将婴儿随意转移。
2.婴儿无抵抗能力。婴儿不像其他拐卖犯罪受害群体懂得反抗,婴儿从始至终被动的行为方式使得犯罪者既可以任意掳走婴儿又可以进行转移与买卖活动。同时,拐卖犯罪中犯罪者最棘手的是被拐卖者的逃脱与报案,而选择婴儿作为拐卖对象,可以很好地避免这些问题。
3.婴儿认知能力差。婴儿在发育且与周遭的相互活动中,虽然可能认识自己的父母、爷爷奶奶等亲人,但他们的认知力与记忆力都很差且周期短。在婴儿被拐卖到买方家庭后,即使刚开始可能还会因不适应新环境做出啼哭等反应,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原有的认知与记忆被重新覆盖,长大后就不知晓自己是被拐卖者。
二、提倡预防性措施的必要性
在各类拐卖婴儿案件中,其案件信息来源一般分为三类:一是被拐婴儿家长、亲朋的报案。新生婴儿是每个家庭重点照看的对象,当婴儿失去踪影的时候,家长很容易发现。这类人报案,他们所能提供的信息一般仅限于婴儿本身,对于拐卖犯罪实施者,他们可能一无所知,这给查找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带来很大难度。二是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普通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当拐卖犯罪人,转移、倒卖婴儿时发现可疑被拐婴儿或可疑拐卖者,直接审查或报案。这类信息来源需要首先通过普通群众和公安机关等直接发现拐卖者从事某些活动的具体信息,当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报案后,立即根据确切可靠的信息设立专案组开展侦查,设计并实施活动方案以阻碍犯罪活动的进行。但拐卖婴儿案件牵涉人员、活动过程复杂,而公安机关得到的信息可能很少且这些信息又具有时效性,公安机关对信息的获取与拐卖犯罪活动的进行不同步,造成信息过时或无法通过信息进行有效而迅速的抓捕,往往使得拐卖婴儿犯罪者一次次逃脱法律的制裁。三是相关举报人(如拐卖婴儿集团内部人员)的举报。婴儿作为拐卖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像其他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妇女、儿童一样懂得逃脱并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报案。因此,要得到具体而确切的信息,一般只能来自于拐卖婴儿犯罪者的内部。这些举报人员来源稀少且具有很大人身风险,心理与生理都存在双重压力,一旦被其他拐卖婴儿犯罪者发现,往往会遭遇不测。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若要得到可靠而及时的信息,有力打击拐卖婴儿犯罪并得到巨大成功实属不易。公安机关能够打击成功的拐卖婴儿案件,如同沧海一粟,只能占到真实发生案件的很小一部分。因此,打击拐卖婴儿犯罪更应从日常生活着手,靠群众及有关部门的力量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灭拐卖婴儿犯罪猖狂之风。
三、预防性措施的运用与实施
预防性措施指通过对买方市场、犯罪者、普通群众、受害婴儿家庭等多范围人群实施的广泛而普遍的教育、宣传;通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发现拐卖犯罪人活动中的漏洞;通过其他各类机构与公安机关的主动配合,提供各类有关拐卖犯罪、婴儿的信息,在打击拐卖婴儿犯罪中形成长期有力的侧面攻势。预防性措施可能无法直接打击某个拐卖犯罪集团或某次拐卖婴儿行动,但对于整个社会买卖婴儿的风气、拐卖犯罪人的嚣张气焰都能够有效压制,同时,还可以通过教育加强防范意识从而避免婴儿的被拐卖。
(一)深入普及关于打击拐卖婴儿的宣传教育
1.从源头上对买方市场进行教育与帮助。拐卖婴儿犯罪如此盛行,其根源在于庞大而强有力的买方市场 。在这一特殊供求关系中,婴儿被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最终受益者指向收买婴儿的家庭,因此对于源头的把握至关重要。
侦查机关应从具体的地区范围入手,了解收买婴儿情况普遍的乡、镇、村,摸清收买泛滥地区的基本情况,结合当地计生部门统一以开展讲座、谈话等方式教育群众,让他们了解买卖婴儿给被拐婴儿及其家庭带来的沉重灾难以及收买婴儿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2.对被诱拐婴儿家庭的宣传教育。从婴儿的来源上讲,这些婴儿的被拐卖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家庭对婴儿照料的疏忽或是由生儿又不养儿的家庭主动将婴儿卖给人贩子等,使得人贩子得以有“货源”。因此,对被诱拐婴儿家庭的宣传教育实为重要。
公安机关可以在当地医院、保健院等机构教育育有新生婴儿的家庭注意防范陌生人,不让他人随意抱走新生婴儿,每次有人接触婴儿时都要多方留意,不轻信他人。同时,公安机关可以联合这些医院、保健院等,每当有新生婴儿产下后,可以随新生婴儿记录册,以附赠小贴士的方式,提醒这些家长多留心注意,保护好自家婴儿。再者,还应宣传教育男女平等、优生优育等思想,普及随意卖子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等。通过上述方式,让拐卖婴儿犯罪者无婴儿来源,从而打击拐卖婴儿犯罪。
3.通过宣传教育以扰乱拐卖婴儿犯罪者。拐卖婴儿犯罪者在拐卖犯罪过程中已形成稳固而不易摧毁的“拐卖网”,侦查机关想要从正面打击,瓦解每一个特定的“拐卖网”,无疑是硬碰硬,可能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应从多侧面,从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着手,加强宣传打击拐卖婴儿的攻势。
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一个长期存在的部门或行动组,如打拐办等,与开展教育活动的部门、组织等合作,这些部门、组织既可以是当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也可以是一些致力于保护婴儿、打击拐卖婴儿犯罪的非政府组织、民间机构,通过了解潜在拐卖婴儿犯罪者生活、行动的居住地后进行宣传教育。有些犯罪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拐卖婴儿且是严重违法行为,他们有的认为自己仅仅是在帮买方的忙,是做好事。因此,公安机关应在当地街道、生活区与居委会合作,举办打击拐卖婴儿的专题报告、会议,图片展览等,将打击拐卖婴儿的实务渗透到家家户户。将打击拐卖婴儿犯罪的成果带到群众中去,让潜在犯罪人了解到其行为必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及下场,对他们的不法行为敲响警钟。
公安机关还可以联合当地交通部门,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人流复杂、拐卖人员可能经常出没、流动的地区,以宣传牌、海报、流动字幕、LED灯牌等方式宣传打击拐卖婴儿犯罪成效、对拐卖婴儿犯罪进行的法律制裁措施,让拐卖婴儿犯罪人恐慌,让他们明白国家、政府严打拐卖婴儿犯罪的决心,使之深切感知一张无形的“法网”已经在他们身边铺开。
(二)对婴儿户籍、社会福利机构等加强监管
拐卖婴儿现象在社会上如此普遍地存在,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密切关联,能否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且尽心尽力地发现工作中的疏忽、瑕疵与不当点,对打击拐卖婴儿犯罪至关重要。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与当地街道、村的身份证明机构加强联系,注意那些具有嫌疑、来历不明的婴儿,在对这些婴儿上户口前进行严格审查,不能轻易放松对每个婴儿的了解。对那些通过办虚假双胞胎证明或在小医院办理婴儿出生证明手续的家长进行备案并告知公安机关,以发现与拐卖婴儿犯罪有关的线索 。同时对那些违法办理婴儿出生手续的机构、人员进行警告,必要时可联合相关部门对这些机构进行严厉惩处。
据悉,很多社会福利机构也充当了拐卖婴儿犯罪中的一环。有些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受金钱的诱惑,将一些被拐卖的婴儿收买后,将婴儿户籍“洗清”,后以高价卖给外国领养者,以赚取高额差价。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以伪造的材料告知外国领养者这些婴儿都是被狠心的父母遗弃而等待好心人的收养。因此,公安机关也应对与婴儿有密切接触的社会福利机构加强监管,对他们的日常工作流程、手续等严格审查,杜绝这些社会福利机构人员“钻空子”,通过买卖婴儿获取不正当收入 。
(三)医疗机构加强对偷盗婴儿的防范
婴儿从医院被偷被抱是困扰医院管理的一个难点,拐卖婴儿犯罪者会选择医院下手,就是抓住医院管理上的很多漏洞。因此,可以将RFID技术引入到每家具有接生新生婴儿资格的医院。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术是一种无接触的自动识别技术,能很好地防止新生婴儿被偷抱,如果婴儿被抱到护理室外超过10秒后仍没有被放下,或婴儿通过护理室后仍被抱在手上,报警器便发出警告 。
预防性措施在打击拐卖婴儿犯罪中虽处于一种辅助地位,且其打击效果不像主动侦查、专项行动等“一针见效”。但我们应了解,如果想要在整个社会形成打击拐卖婴儿犯罪之风,让拐卖婴儿者不想也不敢去做拐卖婴儿的勾当,从长远角度上逐渐杜绝拐卖婴儿现象的发生,需要从公安机关、相关各部门,到每个群众都形成保护好家家户户的婴儿,严惩拐卖婴儿犯罪的长效机制。预防性措施的逐渐渗透与深入开展能很好地打击拐卖婴儿犯罪,有助于构建更加文明、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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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9530(2012)02-0036-03
2011-12-24
武丹蕾(1991-),女,安徽淮南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09级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