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类高职经济法课程项目教学中“项目”的确定
2012-04-13田艳敏
田艳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论法律类高职经济法课程项目教学中“项目”的确定
田艳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法律类高职经济法课程项目教学中“项目”的确定非常重要,该项目来源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律工作任务,即经济法律项目,但又不同于经济法律项目,其本质是以经济法律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学习任务,即以学生未来职业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以能否最大限度承载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知识和能力目标为衡量项目好坏的标准;主要在法律类高职经济法课程所涉及的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领域确定。
法律类高职;经济法课程;项目;确定
高职经济法课程改革中“项目教学”非常关键,因为“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开发,旨在通过“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方法构建教学(模拟)情境、组织教学实施,是职业教育的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的有机融合,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实现高职教育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1〕而在项目教学中,项目的选择与确定至关重要。如果选择适当,不仅能承载教学目标中大部分的知识和技能,还可以迅速提升学生核心的职业能力,实现项目教学的目的。反之,既费时又费力,项目实施和评价、反思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大大影响项目教学的效果。并且,项目的选择与确定是一项极具创造性的劳动,需要教师在备课中,在教研活动中,在课程整体设计中,结合实践,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去开发和研究。本文旨在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与同行商榷。
一、法律类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项目”本质的考察
“项目”一词的使用,非常广泛多元,经济、管理以及教育等领域都有涉及,如生产项目、旅游项目、科研项目、技术项目等,在不同领域,对“项目”一词的理解也有所不同。〔2〕“项目(project)”一词在英文词典里相关的解释有两种:作为名词时,可以解释为计划、规划、方案、提议、科研项目、(学校的)课题、作业;作为动词时,解释为打算、计划、规划、设计、预计、推断、预报。〔3〕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PMA)ICB 3.0将项目定义为:“项目是受时间和成本约束的,用以实现一系列既定的可交付物(达到项目目标的范围),同时满足质量标准和需求的一次性活动。”〔4〕美国项目管理协会把项目定义为“为创造独特的产品或服务而进行的一种临时性的工作”〔5〕。德国DIN.69901将项目定义为:“项目是在一定时间、财力、人力和其他限制条件下,具有预定目标和专门组织的唯一性任务。”〔6〕美国专家约翰·宾(John Ben)认为,项目是要在一定时间里,在预算规定范围内需要达到预定质量水平的一项一次性任务。〔7〕综上,一般意义上的项目即经济、管理或法律等领域的项目,是在一定时间内需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组织完成一个工作过程后产生一定标准项目成果的一次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其本质是一项一次性工作任务。
本文所讨论的职业教育领域的项目来源于一般意义的项目,即来源于经济、管理或法律领域,表象是一项工作任务,本质是一种学习任务,即以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学习任务〔8〕,是承载一系列教学目标即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的一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法律类高职的培养目标是基层初级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初级法律工作者、法律助理、法律文秘等,这一群体的工作过程中往往就包含着一系列的经济法律任务或称经济法律项目。经济法课程中所要选择的项目即来源于此,因为“职业教育项目教学中的项目往往来源于企业真实的工作任务,或者依据企业真实的工作任务需求自行设计和开发,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项目,都脱离不了企业真实工作情境的影响”〔9〕。所以经济法课程中“项目”的本质,应该首先是初级法律工作者在经济法律领域的一项一次性工作任务。其次,这一工作任务的最终目的不是产生项目成果,即写出高质量的章程文书或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而是为实现特定的教学目标即学生完整职业能力的培养和知识有意义的建构;即不是为了解答法律问题、法律咨询、协助完成一定的法律任务,而是培养学生未来职业生涯中需要的职业能力及培养初步分析、解决一系列经济法律事务的能力,建构其工作和人格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增强其人文素养。最后,经济法课程中“项目”的本质是一种学习任务,是一种教学方式和模式的载体。因为职业教育中“项目的本质是以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学习任务”〔10〕。
二、法律类高职经济法课程中“项目”的确定
法律类高职经济法课程中“项目”本质上是以经济法律工作任务为载体、为表象的学习任务,其确定应该考虑以下原则和因素:
首先,经济法教学项目的确立要以初级法律服务人员工作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经济法律项目(工作任务)为依据,与真实的工作情境相联系。经济法教学中的项目虽然本质上是一种学习任务,但其实是需要以真实的工作任务为载体来培养学生未来的职业能力,并且完善职业能力所需知识,发展其社会人格。“项目教学法实施一种基于完整人格发展的学习方式,使学习者获得职业工作所需职业行动能力,并使其在社会生活上成为成熟的社会成员。”〔11〕如果不考虑学生未来职业,未来真实的工作任务,学生完整的职业能力就不能有效形成,当然也起不到项目教学的目的,经济法以项目为载体,以能力为核心的课程改革目标也无从实现。因此,为实现项目教学的核心目标即完整职业能力的培养,项目的选择必须以初级应用型法律工作者未来职业中真实的经济法律工作任务为依据,以真实的工作情景为依托。只有这样的项目才能承载学生职业能力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才能锻炼培养出未来职业所需的职业能力。
其次,以教学目标是否容易达成为衡量项目好坏的标准。即项目选择要以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所指向的知识、技能,尤其要以教学要达到的知识和能力目标为指向。能最大限度承载教学目标的项目就是好的项目,即能承载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越多的项目就是好的项目。比如接待和处理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是助理律师工作过程中经常需要完成的一项工作任务。选取该工作任务即项目设计为教学项目,可以承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消费者的权利、纠纷解决方式等核心知识,还可以承载签订简易代理合同的技能;法律文书、律师实务等法律职业能力形成所需的专业知识等都被兼容在这一项目。该项目不仅仅承载这么多知识和技能,并且完成此项目的过程中,学生要签代理合同,撰写诉讼文书,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沟通,与其他同学合作和交流等,经历项目实施这一过程,学生的写作、沟通和协作等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能力得以培养和提升。知识也在此过程中实现有意义的建构,学到的不再是僵死的理论和法条。
最后,项目确定还要结合学情即学生的实际水平,难度适中;考虑学生专业,课时安排,教学条件等;“采用任务驱动法教学过程中,为更好实现教学目标,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基础和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等学情,同时教学班级总人数,教学设施和设备等也在教学组织考虑之列”〔12〕,且最好有容易展示的项目成果以激励学生。
三、初级法律工作者工作过程中经济法相关工作任务分析
法律高职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初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和法律文秘等。按照工作过程分析的思路,必须考察初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工作过程中经济法律工作任务有哪些,才能确定经济法项目教学中的项目。但我国主要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不像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几乎没有法律部门和学科的划分。我们对法律工作任务的分析和归纳目前仍习惯以法律部门和法律关系归类,以便于查阅法律条文。高职经济法课程改革中教学内容完全打破法律部门的划分,对课程体系按照工作任务的重构几乎完全停留在理念层面,仍主要以法律关系不同的学科体系为主。因此我们分析初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工作过程仍离不开学科划分所固化的内容体系。下面以经济法体系所涉及的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这些领域来分析初级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任务。
市场主体法领域主要经济法律工作任务有:设立一个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办理公司设立过程中一些较简单的实务,比如协助草拟章程,准备公司设立的材料等;订立合伙协议和制定小规模公司章程;完成投资者比如股东或合伙人享有哪些权利和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等简单案件的咨询;完成有关董事、监事有哪些义务的咨询;办理简单破产案件;准备破产所需材料和协助草拟破产所需文书等。
市场管理法领域主要经济法律工作任务有,完成该领域以下案件的咨询,并能独立办理该领域简单案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如何处理的案件;社会上常见垄断行为及如何处理的案件;产品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及维权的案件;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价格违法行为如何举报和监管的案件;违法广告行为如何判定和监管等案件。
宏观调控法领域经济法律工作任务主要有:完成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和缴纳的咨询;完成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契税等主要税种的简单计税、缴纳等问题的咨询和代办;完成一个企业如何办理涉税事宜及偷逃税如何处理、承担何种责任的咨询等;理解和配合国家通过计划、预算、审计、统计、金融、税收等手段对经济所采用的宏观调控措施,并在工作中积极宣传和执行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和政策。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主要经济法律工作任务有:签订一般的劳动合同;完成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比如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获得权、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障权等权益如何维护的案件的咨询和简单案件的办理;会从劳动者和企业两个角度办理一般的社会保险案件等。
四、经济法课程教学知识和能力目标分析
经济法课程改革和开发中普遍主张套用理工类高职院校的“工作过程导向”以确定专业和课程标准,从而决定课程教学目标,极力主张职业能力的形成为主要目标。经济法“课堂教学设计思路应体现先进的高职课堂教学理念,遵循‘能力目标、项目载体、能力实训’三个重要原则,突出课程的能力目标,选择符合要求的项目任务,开展精心设计的项目实训”〔13〕。但法律作为人文学科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目标也绝不可忽视,且很多类职业能力的形成必须以必要的专业知识为前提,如果公司设立的条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都不知道,又怎会有能力去申请设立一个公司。因此经济法教学中,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应该并重,不能只强调职业能力培养而忽略背景知识的掌握,毕竟法律的执行带有人文情怀,而非机械的加工过程。
从知识目标上看,首先,宏观上应明确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内容体系即必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因为作为一个初级应用型法律工作者,虽然不要求对学科体系和基本理论过多学习,但当面对一项法律咨询,完成一个案例的分析时,秉承大陆法系传统,按照三段论模式推演分析案件时必须把该案件首先归入一类法律关系、一个法律部门。这个过程除了考虑案件的性质,就要对每个法律部门的作用和范围等基本理论有一个背景知识,否则很难准确对案件定性进而去寻找应该适用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尤其经济法的作用、价值和内容体系对于未来的初级法律工作者必须明确。
其次,为完成以上工作任务所应该具备的直接知识,这是经济法课程知识目标的核心和主体,涵盖在经济法的四大部分内容体系中即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也是经济法课程改革者主张保留讲授的知识点。比如合伙人股东等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的内容,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性知识,公司组织机构等知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的权利,消费争议的解决等知识。这些知识是完成经济法相关工作任务或项目所必需的,如果学生知识体系中缺失,核心职业能力的培养就无从谈起。能力的形成必须以必要知识的有意义建构为基础。
最后,经济法课程的知识目标中还应该重视间接或称背景知识。这是经济法课程改革中许多老师所忽略的。有些学者主张完成套用理工科高职教学所采用的工作过程导向,把职业能力培养作为核心教学目标,试图把经济法课程内容全部用项目承载,只重视项目实施所必需的知识和所培养的能力,而忽视了法律作为人文学科其未来从业者的工作任务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不是简单的机器零件的批量制造,更需要有一定的人文素养和法理理念来应对现实案件和当事人的复杂多变性。因此,对于未来初级法律工作者,有一部分甚至是基层执法者,领会经济法价值精神,对社会经济法发展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中国家的一系列监管制度,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法中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的掌握非常必要。这无疑会增强基层法律服务和执法者执法的效率和文明度。从教育角度讲,也会使学生养成健全的人格。“教育理应承载着职业和人格完善的双重任务,而在当下,受功利主义的影响,高校自觉或不自觉地强化了教育的工具性功能和目的,更多关注的是学生专业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培养,而忽视和冷落了教育的根本目的和价值——人的价值的提升和培养健全的人。表面上看学生得到了知识,实际上却很少受到终身受益的教育。他们在道德、政治或宗教方面的学识未必比最愚昧无知的人强多少,在认识世界的方式、同他人交往的深刻意识方面,也鲜有独立、独到的见解,在待人接物、为人处世等方面的表现也难如人意,他们将来很可能就沦为技术团队唯命是从的工具,成为只懂技术而灵魂苍白的空心人。”〔14〕因此,必要的人文知识还应继续成为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
从能力目标来看,法律类高职经济法课程最核心的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即最基本的分析经济法领域案件的能力和处理简单案件、书写简单文书的能力。这是经济法能力目标的主体。此外与客户的沟通能力,与领导、同事等的合作、沟通能力,会议或庭审现场的展现、语言表达、心理和情感的自控等能力也在培养之列。对国家对经济的监管和调控措施及相关经济政策的分析和理解能力也是经济法教学能力目标所不可缺失的一个方面。这种能力虽然不直接应用于工作,但对基层政策法律的执行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也是受教育者价值提升和人格健全不可或缺的要素。
五、法律类高职经济法课程中的教学项目范围的确定
前文已论及法律类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项目”的确定要以学生未来职业的工作任务即工作项目为依据,以是否能最大限度承载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知识和能力目标为衡量项目好坏的标准,通过以上对学生未来职业工作任务和经济法课程知识和能力目标的考察,笔者认为应由任课教师结合学生文化知识素养,学习兴趣和习惯,班级人数,教学课时,学校改革力度及软硬件等教学条件,在以下范围内选定教学项目为宜。
经济法基本理论中,如果教学时间充足,可以让学生以法律助理身份完成一次经济法案件的法律咨询工作。通过该项目主要让学生掌握法律咨询中对一个案件初步分析的能力,即知道该被咨询案件是属于经济法或行政法律关系,抑或是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范畴,进而训练以此为范围去查找法律条文的能力。同时该项目还承载着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相邻法律部门的异同、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体系和经济法的价值精神等经济法课程的直接或间接知识目标。
市场主体法中,规模较小的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股份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助设立;股票、债券发行申请资料的准备;股东等投资者权利的维护;董事等管理层人员权利义务的法律咨询;简单破产案件的办理;破产资料的准备等作为未来初级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任务,其实都可以作为非常不错的教学项目。
市场管理法中,可以选定为教学项目的工作任务主要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咨询;垄断调查申请相关资料的准备;对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咨询和处理;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法律咨询和处理;价格违法现象和广告问题的法律咨询;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的咨询等。
宏观调控法中个人所得税计税和缴纳等知识的法律咨询;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契税等主要和常用税种一般知识的法律咨询和简单计算;偷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咨询和处置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权益维护案件的处理和咨询,社会保险缴纳和办理法律事务的咨询等都可以选定为教学项目。
选定以上项目作为教学项目,不仅可以训练学生完成法律咨询、简单法律业务的办理和简单法律事务处理等核心职业能力,还可以把教学知识目标大量承载在其中,实现知识的有意义的建构,完善其社会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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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ax Policy of Prison Production
TIAN Yan-min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Henan 450002)
The determination of“program”of economic law courses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concerning law is very important,the project comes from the general sense of economic laws and economic laws that the project tasks,but different from the economic and legal project,its nature is based on economic legal tasks as the carrier of the learning task,and the future career of students,it is also based on th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which can carry the maximum knowledge and ability to target quality standard for measuring the project.The main economic law of higher vocational courses in the legal market players involved in law,market management method,the macro-control law and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law and other areas identified.
vocational education concerning law;the economic law courses;program;ditermination
G642
A
1672-2663(2012) 01-0113-04
2011-12-30
田艳敏(1974-),女,河南舞阳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经济法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 殷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