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启示
2012-04-13张珂楠
张珂楠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哈耶克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启示
张珂楠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宪政建设对我国来说本来就是舶来品,完善我国的宪政建设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国外思想家优秀思想的指导。对哈耶克的法律思想进行浓缩,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试图从理论上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一些启示。
哈耶克;宪政思想;宪政建设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Hayek,Friedrich August),著名的奥地利裔英国经济学家,1899年出生于奥地利维也纳一个知识分子家庭,从小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哈耶克一生致力于高校教育研究工作,研究成果丰硕并被全球知识精英广泛认可,于1974年与瑞典经济学家缪达尔共同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哈耶克毕生发表了130篇文章、25本书,所涉及的领域从纯粹经济学到理论心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律人类学,从科学哲学到思想史。他在这些领域都作了深入的研究。哈耶克被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最杰出的自由主义学者,也是20世纪罕见的社会科学家。
哈耶克的自由宪政思想是其众多思想成就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对世界各国宪政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之后,我们党和国家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致力于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哈耶克的自由宪政思想进行批判性的吸收,对我国法治建设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正是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哈耶克的自由宪政思想进行理论剖析,试图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可借鉴之处。
一、哈耶克的自由宪政思想概述
(一)有限政府的理念
哈耶克说:“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1]因此,“法治对政府机构的权力构成一种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一切权力的限制。”[2]哈耶克倍加推崇美国的宪政制度,他同意美国人的观点,认为一部“确定的宪法”是任何自由政府的必要基础,而且这样一部宪法还意味着有限政府。政府只有权享有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权力,任何人不能拥有专断权力。而人民是一个立宪群体,宪法是对人民的保护。对于行政权力,哈耶克承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哈耶克认为,唯一的方法就是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司法审查。按照法治原则,行政机构在涉及公民私域的时候不得享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公民个体及其私有财产不应当成为政府支配的对象,这一点是法治的实质意义。因此,需要一个独立的法院对行政机构经由自由裁量权而形成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二)对立法机构的限制理念
哈耶克认为,宪法不同与一般性法律。宪法规定了一般规则,立法机构在制定具体法律时,必须受制于更为一般性的宪法诸原则。在哈耶克看来,即使是宪法,也是立基于一些更为基本的原则而确立的。这些更为基本的原则先于成文的基本法以及对这种基本法的同意而存在。如哈耶克所述:“宪政意味着一切权力都立基于下述认识,即必须根据为人民所共同接受的原则行使权力,被授予权力的人士须经选举产生,然而选举他们的理由乃是人们认为他们极可能做正确的事情,而不是为了使他们的所作所为成为应当正确的事情。”[3]由于人们心智能力的有限性,作出具体决策时要服从于一般性原则。同样,对于宪政立法,也要服从于一些原则的指导。一种宪政体制并不意味着要对人们的意志加以绝对的限制,而是要将即时的目标从属于或服从于长期的目标。这就意味着要对即时多数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可资运用的手段加以限制。
(三)个人权利保障理念
宪政最为重要的特征是赋予个人权利以不可侵犯的显著地位。宪法除了对一些明确列举的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给予保护外,还要对一切未被一般性法律所明确限制的行动给予保护。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充分陈述一般性原则所意指的一切权利,这些未被明确限制的行动,同样属于人的自由领域。既然如此,宪法要对政府所获得多余授权的权力给予限制。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反对一切对个人自由做出的侵犯。哈耶克指出,对这些不可侵犯权利的保障才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
二、哈耶克自由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启示
在社会剧烈变革、新旧转型、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的过程中,关于有限政府、立法权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等方面,哈耶克的宪政思想提供了一种可供借鉴的标准。尽管他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他理论中的某些部分对我国宪政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民主制度的健全、社会结构的变迁、依法治国的推进,宪政建设已成为当代中国转型时期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建立宪政国家应该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原则和目标取向。
(一)建设有限政府
中国社会的实践表明,建设有限政府是一种必然。建设有限政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迫切要求。但如何建立有限政府却是一个难题。哈耶克的宪政思想给了我们不小的启示:1.确定政府角色,限制政府权力范围。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是在代表民众行使公共权力。政府的职能是为公共服务,为社会服务,应努力在我国建设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4]2.合理调整政府与社会和市场的关系。目前,政府承担了过多本应该由社会和市场所承担的责任,社会功能和自治能力较弱。那么此时,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是调整政府与社会和市场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社会和市场的发展与政府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建立有限政府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3.合理控制政府规模。政府的规模是由职能决定的,而政府的职能又受到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所以,政府的规模应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而有所调整,规模过大或过小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现代社会政治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切握有公共权力的人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惯性推动下,都存在着权力滥用的惯性。权力滥用的必然结果就是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导致社会政治发展受阻。所以,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结合我国国情,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大代表都是由群众选举产生的,都来自于群众,他们对权力的监督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2.加大专门监督的力度。主要指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这两个部门是监督的专门机关,理应出色地完成其本职工作。3.加强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制约作用。人民政协是一个拥有广泛基础的爱国统一组织,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政府进行监督,国家应该对这种监督予以保障。4.加强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这些语句从侧面反映了人民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监督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监督力量,能产生很好的社会反响。所以现在有人把新闻舆论监督称为“第四种权力”。
(三)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
行政裁量权的有效运作能够使行政管理发挥其效能,保证行政效率。但是一旦行政裁量权滥用,将会给公民合法权益带来侵害。因此,我们必须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这种控制分为内在和外在两种。内在控制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的监督控制,上面已讲到,此处不再累述。这里主要探讨一下外部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部控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立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立法机关授予的,立法机关可以规定授权的目的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审查政府预决算、听取政府汇报等方式进行控制。2.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就是由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目前我国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还有待进一步完善。3.权力控制。这是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的。为了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人可以要求通过事前告知、事后救济、申辩权、请求举行听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法制体制
哈耶克认为,法治不是一条规则或命令,而是自由的法律,是一种应然状态中的“无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5]也就是说,法治是关于法应该是什么的原则,它不同于具体而特定的命令和习惯性规则,而是一种自由的持续。联系到我国,为了使民主法律化,建立法治国家,我们应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改革党的领导方式,理顺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树立法律的权威;改革政府行为方式,实现依法行政;改革司法体制,落实司法公正;改革权力制约机制,完善民主监督。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才能有所成功。
哈耶克是20世纪著名的思想家、社会学家,其思想博大精深,在法律方面的思想值得各国法律研习者学习。哈耶克的宪政法律思想对于我国宪政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但是其思想同样具有局限性,或者说有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对他的思想需要批判性地接受,进行消化吸收然后本土化。本文仅仅是对他思想的一个简单的阐释,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1][2]丁宇彤.评哈耶克自由宪政思想[D].广州:华南师范大学,2007:16,53.
[3]刘小平.自由社会的宪政哲学[D].长春:吉林大学,2008:24.
[4]曹文宏.哈耶克法治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D].厦门:华侨大学,2005:47.
[5]文培阳.哈耶克宪政思想新探[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6).
D911
A
1673―2391(2012)07―0024―02
2012—03—08
张珂楠,女,瑶族,湖南江华人,湘潭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校:江 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