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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人数分析方法研究

2012-04-1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作案人作案侦查人员

方 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实验中心,湖北 武汉430060)

作案人数分析方法研究

方 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实验中心,湖北 武汉430060)

分析作案人数是犯罪现场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准确判断作案人数有助于确定侦查方法、侦查方向和范围,对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案人数分析的基本方法是:根据被害人或知情人的陈述进行分析,根据现场上发现的痕迹进行分析,根据现场的遗留物进行分析,根据罪犯实现犯罪行为的难易程度进行分析,根据尸体上的伤痕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手机使用信息进行分析,根据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信息进行分析,根据现场电子监控信息进行分析。

作案人数;分析方法;犯罪现场

分析作案人数,主要是分析是单人作案还是结伙作案,在分析依据充分时还可以确定具体的作案人数。分析作案人数,有助于确定侦查范围,对进一步开展侦查具有重要的作用。

确定作案人数对侦查方法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如一人作案,只要我们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便可以采取搜查、逮捕等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如果是团伙犯罪,就要考虑针对每一个团伙成员所采用的措施可能对其它成员的影响,是否会打草惊蛇,是否会造成其它犯罪成员订立攻守同盟、毁证灭迹、杀人灭口、逃跑等情况的发生。

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必然在犯罪现场留下大量的痕迹物证及犯罪活动信息,而作案人所留下的痕迹物证都能反映其个人特征信息。侦查人员只要仔细研究现场痕迹物证及犯罪活动信息,就能发现不同作案人留下的带有不同个体特征信息的痕迹物证,并据此分析作案人数。

一、根据被害人或知情人的陈述进行分析

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由于被害人与犯罪分子有过正面接触,提供的作案人数一般比较准确。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通常能看清作案人数,当受害人被蒙住双眼时则能通过罪犯在作案时的交谈、听到的不同声音来判断作案人数,当被蒙住双眼又没有听到罪犯的交谈声音时,受害人有时还能通过对罪犯实施犯罪的动作、过程、声响等进行分析。因此,受害人提供的作案人数信息往往比较可靠,因为他们见证了犯罪活动、身处犯罪现场、与犯罪分子有正面接触。

为了保证分析的准确性,要注意收集知情人提供的信息。因为罪犯在作案前往往有预备、踩点、潜伏、伺机作案等准备活动,案中根据现场环境、作案目标、作案手段、作案过程的不同也有不同的分工,案后则有逃跑、分赃、销赃等活动。在这些活动过程中,即使是在罪犯实施犯罪活动时,如果现场是在繁华复杂的场所,或人员来往较稠密的地方,罪犯可能需要在室外安排同伙放哨、接应等。这些活动受害人虽然不知情,而处在现场外围的群众则有可能看到或听到。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事主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将事态扩大,如明明是一个人抢劫,却说成是多人抢劫,自已无法反抗等。有时犯罪分子夜晚突然袭击或将被害女青年的眼睛蒙上进行强奸或轮奸时,女青年由于紧张、害羞等主客观原因,提供的人数也不一定准确。因而侦查人员在分析作案人数时,需要考虑是否有因主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误差的可能,如恐惧、紧张或距离远、光线差等情况。

二、根据现场上发现的痕迹进行分析

(一)根据现场留下的人痕分析

所谓人痕,是指作案人身体某个器官或部位直接或间接与现场某物面接触所形成的痕迹。根据现场遗留手印、足迹等人痕的大小、数量不同,足迹鞋底花纹种类不同、磨损程度不同等可以分析作案人数。如在犯罪现场发现有指纹、掌纹,其掌位或指位一致,但纹型、特征不一致,即可判断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作案;又如在现场发现的足迹长度不同、形态不同、鞋底花纹不一致,或在鞋底花纹相同的情况下鞋印的大小、磨损程度等不一致,也可判断作案人数为两人以上。

(二)根据动作习惯痕迹分析作案人数

由于人的生理特征的不同,人的动作习惯也不同。如习惯左手的人,俗称左撇子,作案时留下的痕迹的方向、角度与习惯右手的人有明显差异。又如,人的行走习惯不同,形成的步幅、步态特征就不同;书写习惯不同,形成的笔迹特征也不同。由此,也可以分析作案人数。

人的职业不同,受过的训练不同,所形成的带有一定职业特点的动作习惯也不一样。如果发现罪犯在完成相同的行为动作时使用了不同的行为习惯,留下了不同职业动作习惯痕迹,则有可能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作案。如从事某些职业的人打绳结的方法:交织结(fishermans knot),又称渔翁结、水手结、紧密结、天蚕结,用于直径相同绳索之间的连接,渔民和水手常用;单环结(munter hitch),又称意大利半扣(Italian hitch),用于沿主绳快速下降时的速度控制,杂技演员、特种兵、跳伞、登山运动员等常用;牵引结,在上方固定时利用凸出的岩石或树木作固定点,将主绳绕其一圈后,作牵引结固定。绳索的长端扔至崖下,短的一头与一辅助绳相连结,连接方法是打混合结,只要将辅助绳拉动,即可解开绳结将主绳拉下,特种兵、登山运动员等常用;杠杆结,用于制作绳梯,木棒抽出,绳结即解开,特种兵、登山运动员等常用;椅结,主要是用来把伤病员从高处吊落到地面,此绳结是在绳身部分捆扎的,绳的两头分别由高处和地面的人员控制,消防人员、特种兵、登山运动员等常用。因而,我们可以根据打结的方法,判断作案人职业特点及作案人数。河北某部队曾发生一起军火库被盗案件,作案人在军火库屋顶打洞,用绳索吊起弹药枪支若干箱。作案人在军火库屋顶上留有一根长27米的绳子,绳子的一头打了个牵引结栓在屋顶洞口处的一根木梁上,中间打有四个结头,用了三种不同的打结方法。侦查人员综合分析了现场痕迹物证,尤其是绳子打结的方法,判断作案人最少有三人,且其中一人可能曾经是特种兵或登山运动员。破案后证实分析正确。

(三)根据现场留下的物痕分析

所谓物痕,是指因犯罪活动所引起的不同物体之间的相互接触,并在相互接触的部位上留下痕迹。这些痕迹能够反映物体相互作用时力的大小、方向、接触面积、作用距离、作用时间等信息。

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现场环境、不同作案目标、不同作案手段、不同作案人及人数,在作案时所使用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不同,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痕迹也不相同。根据力的作用原理分析这些工具痕迹形成的机制,可以判断形成痕迹的工具的大小、体积、重量、材质、形状,综合现场信息可以判断作案人数。如根据现场留有较笨重的作案工具痕迹、多种交通工具痕迹、多种同类的撬棍痕迹可以判断两人以上作案。如1998年在某市发生了一系列撬盗办公室案件,在现场多处高低不同的办公家具上发现有两种螺丝刀撬压痕迹,高处是大号螺丝刀撬压,低处是小号螺丝刀撬压。结合现场其它信息分析,作案人为一高一矮两人作案。破案后证实分析正确。

三、根据现场的遗留物进行分析

(一)分析罪犯遗留的随身携带物品

犯罪分子作案时,常因紧张、恐惧、焦急、兴奋、毁证灭迹等原因,会把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如打火机、香烟、手套、电筒、钱包、手机、鞋帽、钥匙、作案工具、交通工具等)留在犯罪现场或现场周围。侦查人员可以根据遗留物的数量,如大小不同的手套、不同型号的自行车、不同弹头弹壳、不同的烟头、不同的衣物等来判断作案人数。如1997年4月23日凌晨,湖北省应城县城郊结合部一杂货店发生一入室抢劫杀人案,店主一家三人被杀店中。现场勘查人员在离现场约60多米处的草丛中发现两双带血的手套、一件带血的上衣、一双鞋底有血、鞋带上无血的拖鞋。分析作案人应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破案后证实作案人为三人。

(二)分析罪犯现场遗留的分泌排泄物

根据罪犯在现场遗留的物质,如颜色不同、长度不同、粗细不同、硬度不同或形状不同的毛发,不同血型或不同DNA的精斑,不同血型或不同DNA的血液,多处大量的粪便等分析判断作案人数。如2002年11月27日,两名学生在武汉市江夏区某大学旁的小山上的草丛中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该女子年龄约30岁,上穿蓝色毛衣,下身赤裸。现场勘查发现有被奸迹象,取其阴道分泌物分析,发现有三人的精液,因而分析该案为杀人轮奸案,作案人数应该是三人以上。

(三)分析罪犯现场使用过的物品

一些案件中作案人在现场逗留时间长,有时睡过觉、吃过饭、喝过水、换穿过现场上的衣服等,分析现场食用食物的数量,使用过的水杯、碗筷、衣服、被褥等种类、数量都可以帮助分析判断作案人数。例如,1994年4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居民郭某报案称其出差回家发现家里被盗。现场勘查发现有多名罪犯在其家用家中存放的食品做饭,并喝掉家中的12瓶啤酒,撬盗了室内所有箱柜,搬走了包括电视机、录相机在内的值钱物品,而且离开前在室内的脸盆、碗、锅、抽屉等内大小便,室内污秽不堪。侦查人员根据现场罪犯食用过的食品、啤酒、烟头、碗筷、被盗物品数量及现场大小便的数量、种类等判断作案人数应该是5—6人。破案后证实罪犯共6人。

四、根据罪犯实现犯罪行为的难易程度分析

有时现场被盗的物质数量多,体积大,质量重,是一个人一次难以搬走的,时间又不允许,就可能是两个人或多人所为;在杀人、抢劫、强奸现场上同时有多人被害,一人难以实现,就可能是一伙人作案。

有些行为动作需要两人以上才能完成,如抬、传递、推拉、呼应、里应外合等,可以判断为两人以上作案。有时还可以通过现场实验来验证。如广州市番禹区大石镇福安园79号别墅刘某被杀案,死者的损伤除额顶部以外没有其他明显的机械性工具损伤痕迹,并且额顶部的3处损伤中,有两处排列整齐、分布在头部的一侧。结合血迹分布集中在门后两侧的鞋柜和墙壁上的一个局限的范围之内,说明死者受到袭击的时候无明显的体位移动。依照死者1.76米的身高、身体健壮等情况分析,死者受到袭击的同时身体肯定是被有效控制了。这说明案犯起码两人以上,一人手持工具进行袭击,另外还有人控制受害人的活动范围。

五、根据尸体上的伤痕分析

在杀人案件中,如果在尸体上发现有多种凶器的伤痕或枪弹痕迹,结合案情分析可以判断为多人作案。例如,2000年6月20日,无锡市大箕山村前湾太平禅院老师太张某及佛教信徒窒某被杀死在禅院。现场勘查发现,从禅院膳房到后院东北角的井边有地上拖擦痕。打开井盖后发现井内有两具尸体,打捞后辨认,一人为张某,另一人为窒某。经法医鉴定,张某头部、鼻根部及后枕部有钝器伤。窒某颈部、颧部及左腕处有锐器砍切形成的创口,颈部有三棱形刺器形成的刺创。现场分析认为,作案人使用3种行凶杀人工具,有钝器、砍击的锐器、三棱形刺器。根据两具尸体上多种成伤工具分析,作案人数有可能在两人或两人以上。中心现场地理位置较为偏僻,远离交通要道,又是禅院,从作案人进入现场和现场的活动情况看,其应了解现场环境,熟悉现场的一些情况,所以能排除外来流窜人员作案。

六、利用现场手机使用信息分析

(一)通过查询与受害人手机并行的手机分析

在犯罪嫌疑人同时使用两部手机作案时,如果一个或多个可疑手机号码在多次切换基站时,而且总是与已知手机(如受害人手机)同时同步登陆各基站,便可以判定作案人一人持有多部手机或多人持手机与受害人一起移动的可能较大。调查可疑手机背景资料,便能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如在一起雇凶杀人案件中,三名凶手杀人后乘一辆出租车从县城到一家属区后下车逃窜,途中经过了移动和联通四个基站。侦查人员经过悬赏摸排,找到了这名出租车司机,利用已知司机的手机号,调取该手机在涉案时间段内途经的上述四个基站的全部登陆手机信息。结果发现,在移动基站信息中,有两部手机与出租车司机的手机同时、同步伴随登陆了四个基站,分析可能就是乘车同行的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破案后证实分析正确。

(二)通过查询案发地同一基站内多次通话手机的使用记录分析

在结伙作案中,如果两名以上犯罪人持手机作案,会在案前分别接近现场时通话集结、案中分工合作时(如设伏作案中的前堵后追)通话互通情报、案后逃散时通话再次集结等。警方可以在数据库内调取案发地基站在案件发生前后区段的全部登录手机号码,从中发现一组或多组多次对应通话的可疑手机号码,结合调查排除无关号码,确定作案人手机号码。2004年5月19日晚,某村村长和妻子被歹徒用猎枪杀死在家中。勘查发现,村长是被枪弹击中胸部致死,其妻是被歹徒用匕首刺死。分析作案人案前可能使用手机相互联络,侦查人员仔细查阅了案发地移动和联通两个基站信息,并开展基站对应通话模糊查询。经过两天的工作,发现两个在发案地基站枪响前后六次对应通话的手机号码,其中一个手机号码是该村刘某的,另一个手机号码是远在几百公里外的饶河县魏某的,此人竟是一名当地网上通缉的私藏猎枪的逃犯。案件很快由此破获。

(三)查询案发地基站漫游手机情况分析

在流窜犯罪中,结伙作案的犯罪分子常常利用手机传递信息,互通情报。此类案件作案人使用的多数都是外地手机卡。警方可通过对在案发地基站登录的外地漫游手机号码对应通话分析,发现线索。熟人作案时,作案人往往与受害人有较频繁的电话联系。侦查人员通过查询案发前后受害人的电话通话记录,结合案情仔细分析,常能发现嫌疑人的线索。

七、利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信息分析

如果作案人利用电子计算机或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或在案发前后利用互联网与受害人或其同伙进行联系和沟通,或在案发前后在网上议论有关案件情况,作案人会在网络和电子计算机上留下犯罪活动信息。侦查人员通过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上网行为进行调查,搜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所使用过的计算机上的信息,搜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网络聊天记录,搜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所收发的电子邮件,搜集可疑的网上购物和销售方面的记录,搜集在各网站BBS有关未破案件的发贴和留言,搜集网络游戏方面的记录,搜集各网站关于尚在侦查中的案件的相关信息,并认真分析研究,往往能发现作案人数信息。如钱某在与同伙一起实施强奸杀人犯罪后非常恐惧,常常在网上与同伙及网友直接或间接地谈论与该案有关的问题。侦查人员在发现钱某的犯罪嫌疑后,设法得到了钱某的QQ号,调取了钱某案发前后的大量聊天记录,并对其上网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经分析研究很快便确定了其余两个同伙。

八、利用现场电子监控信息分析

电子监控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城市管理手段,目前已被大家所熟知。在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已建成电子监控系统,它们在加强社会公共安全、预防犯罪、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案件发生在城区时,如果案发地及其周围有电子监控设备,侦查人可从道路管理监控、商场视频监控、银行视频监控、旅店视频监控等系统中,获得大量与案有关的线索,通过分析常常能得到作案人数等信息。如2009年2月28日,云南某地发生一起抢劫案,一位女子被人袭击致昏并被抢走金项链等物品。侦查人员通过查看现场周围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图像,发现1名男子持钝器袭击,另两名男子实施抢劫,得手后朝建设路方向逃窜。侦查人员迅速组织搜索,很快便将其中的两个作案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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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

A

1673―2391(2012)09―0011―04

2012—06—13

方芳,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实验中心。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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