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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章抄袭引发的思考
——从期刊编辑工作的角度

2012-04-13范君李后梅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出版单位稿件论文

范君,李后梅

(1.安徽理工大学 思政教学部;2.安徽理工大学 学术出版中心,安徽 淮南 232001)

由文章抄袭引发的思考
——从期刊编辑工作的角度

范君1,2,李后梅1

(1.安徽理工大学 思政教学部;2.安徽理工大学 学术出版中心,安徽 淮南 232001)

结合稿件的审阅从编辑工作的角度对论文抄袭现象进行探究,为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出现,提出从三个方面进行防范:第一,提升编辑的学术专业素质和法律素质。第二,继续完善审稿制度,运用网络技术保证稿件质量,如数据库查询,建立专家库网,运用反剽窃软件,构建编辑间的信息共享体系等;第三,加强编辑与作者交流,构建诚信平台,完善用稿合同。

抄袭;编辑;审稿

前一段时间,先后爆出学术作假、论文抄袭事件,如“复旦副教授因抄袭文章被判赔偿并道歉”,也引发学者间的争论,如“南大教授批清华教授博士论文抄袭引发口水战”。如果说,出版书籍抄袭还算不多,那么发表的论文抄袭则更为严重,就曾爆出一篇医学论文遭遇16个单位25人6轮连环抄袭,触目惊心。已确认的抄袭事件其事后处罚不仅涉及到始作俑者作弊人,也波及到相关的出版单位,如复旦副教授抄袭案中,出版发行侵权文章的武汉大学出版社也被列为第二被告,认为其同样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判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固然,对于文章抄袭,我们可以从学者科研作风、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机制、教师激励机制乃至深层次的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加以研究,但无论抄袭是出于何因,其能最终成功还是离不开文章评审定稿通过这一环节。当抄袭事件不断曝光时,我们或许应该对文章的审稿环节进行反思。所谓审稿环节笔者以为指从编辑收到稿件进行初审至稿件正式出版这一阶段。它不仅包括通常的文章审查过程,还包括文章最终付梓前的稿件确定阶段。就期刊杂志的论文发表为例,通过对这一环节的关注,笔者以为,要避免类似抄袭事件的发生,不能离开编辑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的提升、审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网络技术的支持、编辑与作者交流平台的建立以及编辑间信息共享体系建构和文章发表前定稿阶段合同的签订,需提升抄袭等不正常学术之风的“成本”,多方面阻止抄袭文章的出版。

第一,提升编辑素质。所谓编辑就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规划、组织、审评、编选、加工整理文稿的专业人员。对国家和社会而言,编辑担负着积累和传播科技文化知识,启迪人们智慧的重任;对杂志社而言,编辑是期刊命运的掌舵人,关乎期刊的质量,影响杂志社未来;对投稿人而言,编辑决定论文的取舍和最终发表,关乎作者的精神创造能否转化为社会产品。编辑作为稿件的审理者,自身的责任心、所处的环境(主要是指人际关系、法律、读者需求和媒体组织的选题计划等种种因素)以及专业能力都影响稿件的评审,尤其是后两者最为明显。在社会环境的影响方面,固然其中的人际关系(如领导的稿件,亲朋好友稿件等等)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编辑对稿件的审理,但完全抄袭的论文有违编辑最基本的责任,出于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一般来说,编辑是决不能让其审稿通过的。抄袭文章能够发表成功或许更多与编辑的能力有关,就专业能力而言,当下不少期刊的编辑,每日埋头于处理来自四面八方的稿件,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给自己“充电”,即便是学历高、知识渊博的编辑,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面对层出不穷的新观点、新思想,也很难招架,更何况个别编辑本身学历不高,学识涵养较低,让其迅速准确评阅论文,或辩析是否为抄袭文章颇为困难。事实上,以知识为工作对象的特殊性要求编辑的才学必须紧跟时代各学科的发展步伐,而不少期刊杂志部门没有很好地提供编辑专业素质发展的环境,这直接影响了稿件的质量,致使个别抄袭论文蒙混过关,而部分优质稿件可能在初审时就被淘汰。因此笔者以为要避免期刊杂志的质量下滑,乃至个别抄袭文章的登堂入室,必须提高编辑的专业素质,杂志社以及编辑部门应鼓励支持编辑攻读在职硕士或在职博士,多让其参加学术交流会议,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其专业素质,帮助编辑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让抄袭的论文“无所遁形”。编辑的能力不仅包括专业能力,还应包括法律意识。从法律的角度讲,编辑除了审查作品内容的合法性,避免作品出现禁载内容外,还应审查作品的独创性,注意合理使用的界限;审查作品的真实性,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作者创作的作品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应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二是具有可复制性。即作品应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使他人能够感知,可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①黄先蓉:《编辑工作各环节中的法律意识》,《中国编辑》2007年第2期,第57页。。因此,编辑在审查作品时,首先要分清作品是否是独创,当然,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创造性活动。也就是说,任何作品都会参照、借鉴或引用他人的作品,重要的是文章作者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其界限与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就已发表论文的合理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作品引用尚未出版的他人毕业论文或书信等等,都可能涉及侵权,同时在参照、借鉴或引用他人作品时,必须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这既是一种学术规范,也是对作品创作者的尊重,如果使用了而不予以说明,同样会被认为是抄袭、剽窃,造成侵权事件,这些只有编辑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在审查文稿时才能注意到,所以编辑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法律素质。

第二,继续完善审稿制度,运用网络技术保证稿件质量。审稿是编辑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一种从出版专业角度,对书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理性活动。它根据审稿原则,通过严格的审稿程序来把握书稿的质量。传统的论文评审制度是“三审制”,一般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是初审,即责任编辑对书稿进行初步把关,对稿件的具体内容、体例、结构、形式、文字等进行全面审查;第二是送审,把已经过初审的文稿送至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第三,由主编或专家组进行最后审核决定。应该说我国的论文评审制度还是在不断发展的,由最初对论文学术规范不严格,到征稿中具体格式的严格要求;稿件任用由最初的少数人决定,到其后的集体决定(如编辑委员会对文稿的最终会审);由最初的评审者知道论文作者,到实行盲审;由最初审稿时间不表明,到基本确定为3个月,甚至更短(如《当代亚太》实行双向匿名制,编辑初审1个月,作者期间未接到通知便可以另投其他期刊)。审稿环节的不断改进确实能缩短审稿时间,提高稿件质量,在不断宣传富有新意和创意的观点和思想时,提升期刊杂志的品质。然而,编辑每天都面对大范围不同领域的众多稿件,参与审稿的专家们本身从事着繁重的学术研究,要发现投稿人思想无新意甚至其作弊剽窃仍然很困难,这就需要运用互联网技术。第一,利用数据库系统,如我国的万方数据库和CNKI,编辑初审时,只要输入关键词或题目等查询,就可以搜索到相关领域的已有研究论文,只要将文稿和所搜寻到的相关论文进行比对,研究方面是否有新意,论述是否独到,有无雷同,一目了然;第二,建立专家库网②顾泉佩,郑美莺:《建立学术刊物审稿网的设想》,《编辑学报》1998年第2期。。虽然目前期刊编辑内部各领域有所分工,但目前许多新兴学科兴起,知识更新加速,编辑的学科分工不细,对于某具体领域的论文投稿质量还需专家把关,而一旦建立专家库网,就可以将论文直接送至与之最相关的专家,快速准确评价出论文质量的优劣,这有助于真正佳作的发表,也避免了专家的误判。第三,配置完备的反剽窃系统,利用该系统遏止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目前反剽窃系统已经研发成功,如耗时6年研发的“ROST反剽窃系统”,该系统虽然在武汉多所高校启用后遭遇“反反剽窃”,效果不佳,但毕竟指出了一条方向和路径,只要继续完善技术,对于论文的审稿还是有很大帮助的,相信编辑利用这些软件系统,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抄袭稿件的采用。第四,构建编辑间的信息共享体系。建议各期刊杂志出版单位联合构建信息共享体系,该体系以各期刊出版单位为子系统单位,编辑拥有权限,可以添加并查询每一位投稿者个人档案以及投稿文章名称,审稿情况,学术不端记录等信息,投稿者一旦抄袭论文会被记入档案,进入“黑名单”,再经过编辑信息共享体系在网上被众多期刊编辑获知,其下一次的论文将因档案会被更严格地审查,这将降低抄袭者以后在其他期刊杂志成功发表论文的机会,增加每一位作者文章抄袭的风险系数,该体系既从根本上杜绝一稿多投,同样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论文抄袭。

第三,加强编辑与作者的交流与沟通,构建诚信平台,同时完善用稿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尤其要突出文稿出现雷同剽窃问题时,论文作者该承担的职责,加强“文责自负”的约束力。编辑同作者是互荣共生的关系,作者的劳动产品是编辑的工作对象,唯有经过编辑的审阅,作者的作品才能成为社会的精神产品;同时编辑也离不开作者的文稿,否则就是“无米之炊”,编辑对署名的作品评审通过既是完成文化积累的使命,也是对作者才华的肯定,更为作者精神产品的传播创造条件,两者间理应是密切忠实的朋友关系,这种朋友关系建立的基础是诚信,而诚信是离不开双方的交流与沟通。目前编辑与作者间的交流与沟通不足,一方面,编辑工作繁忙,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与作者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二是作者和编辑的交流平台缺乏,即便双方特别是作者出于发表论文的需求愿意沟通,但相关期刊杂志没有提供条件让彼此双方成为忠实密切的朋友,如果期刊杂志等出版单位大多数基于经济利益和作者交涉,那么就难保作者道德上的诚信,诸如虚拟数据,滥竽充数,以抄袭论文蒙混过关就在所难免。因此,笔者以为编辑要充分利用网络,就稿件问题和笔者进行充分的思想和情感交流,尤其是审稿已通过的作者,尽可能地了解其真实状况,就论文可能存在的(诸如引文未标明)侵权问题进行善意提醒与帮助,这必将有助于投稿人出于诚信道德,自觉地做到说自己的话,谈自己的观点,杜绝抄袭。此外,要完善用稿合同,加强“文责自负”。所谓“文责自负”意指“署名发表的著作或文章、报道,如出现政治或学术、技术性错误或失实情况,由原作者本人承担责任”。固然,“文责自负”看起来似乎只是告诫作者谨慎下笔,对自己的所言所说负责,只能起到警示意义,不具法律意义。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2月25日颁布)第28条前款明确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即如果出现期刊杂志等出版社刊登完全抄袭的文稿,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期刊在内的出版单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不是抄袭者完全“责任自负”,现实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这一点,应该说对于权利受侵害方,完全可以追究包括期刊在内的出版单位和抄袭者本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出版单位承担因审稿不足带来的法律责任时,同样也可以对始作俑者进行一定惩罚,而这些惩罚应该在用稿合同的签订中体现,包括一旦出现抄袭时,抄袭者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在本刊物的投稿,论文抄袭事件在本杂志期刊上持续一定时间的公布等措施,扩大其影响,加大其抄袭成本,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的经济动机,不少论文的发表也是以追求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因为“决定人的道德行为选择的最根本动因是人们对其行为结果的预期,这种预期是建立在人们对行为结果的酬赏—代价分析基础上。并且,在这种行为结果的预期中,经济利益上的考虑通常起着最重要的作用”①周鸣阳:《高校师德建设的经济学思考》,《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7年第12期。,所以运用合同中的这些惩罚措施以及刊物自身的宣传影响力将迫使作者基于自身的利益,遵循诚信的准则,真实地发表自己的言论,并对自己的言论负起责任,这将从根本上杜绝抄袭论文的出现。

总之,抄袭现象的形成有着众多的原因,它的破解同样需要一些领域的改革与完善,而学术论文是否抄袭离不开编辑的审稿把关,对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值得更多学者关注。

Reflection on essay’s plagiarism——from periodical editor's angle

FAN Jun,LI Hou-mei

Combining going over the manuscript,this article probes into the phenomenon of essay’s plagiarism from periodical editor’s angle.In order to avoid more plagiarism,the writer puts forward three resolutions:firstly,promoting editor’s academic and legal quality;secondly,continually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manuscripts with network technology to ensuring manuscript’s quality,such as inquiring data base、building expert storehouse、using software of anti-plagiarisms and structuring the information system among editors and so on;Third ly,enstronging editors and writers exchange,building credit platform and improving contract of usingmanuscript.

plagiarism;editor;exam ine and approvemanuscripts

G237.5

A

1009-9530(2012)05-0143-03

2012-01-09

范君(1980-),女,安徽理工大学学术出版中心编辑,硕士,从事期刊编辑工作。李后梅﹙1975-﹚,女,安徽理工大学思政教学部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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