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应用探讨
2012-04-13魏晓燕
魏晓燕
(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安徽 淮南 232001)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为许多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平台,在提升企业信用、缓解企业资金困难、促进小企业孵化培育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随着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加强担保行业的财务管理显得十分迫切。
一、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特点
担保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与担保机构控制防范风险实现持续发展密切相关,但由于处在探索发展中等原因,2006年以前,我国没有建立国家统一的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之前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充分体现担保业务的特点,更没有把担保业务作为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仅就重要的担保合同对企业财务产生了重大影响予以表外披露。各地担保机构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差别较大,同行业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能准确反映担保行业的整体状况,不利于政府监管、银行合作、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为规范担保行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 号),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在担保企业施行。
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实施六年多来,笔者通过几年的实践应用,认为《办法》的主要特点有:1.定位准确,充分反映担保业务;2.认识到位,充分反映风险控制环节;3.制度规范,充分反映担保业务的高风险;4.接轨国际,充分体现信用担保的准公共产品;5.分类核算,充分反映担保机构的收入;6.明确内涵,充分反映担保业务的或有性;7.统一标准,充分反映担保业务基本指标的内容。
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07年成立以来,一直应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经过4年的不断学习和调整,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已趋于完备,特别是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后,经过规范整顿,公司财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笔者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提转方法和原则有待明确
担保业务属于远期交易,收入实现在即期,风险成本在远期,风险是逐步释放或显现的,因此按配比原则,担保费收入应配比远期风险。同时遵循谨慎性原则,担保机构按当期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差额提转,不弥补风险损失。主要功能就是税前列支延缓收入分配,平衡收入与支出配比的时间差,防止利润的虚增和过头分配。但目前尚未明确差额转提原则和具体的计提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出现许多模糊认识和不同做法。
(二)担保赔偿准备提取制度不够科学
担保机构按不低于当年年末在保余额的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的,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对冲担保风险预期损失。这对多数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水平要求过高,对当年盈利目标实现压力太大;在担保放大10倍条件下,意味着风险准备金水平最终要与资本金水平相当,超出风险准备金的“附属资本”的意义。虽说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但这必须要在能够长期享受抵税政策的前提下,否则税收压力过大,将失去计提的积极性。另外,担保赔偿准备的提取对象不能真正体现与风险挂钩,未按业务品种、信用等级、担保时间、反担保强度、还款方式不同,对担保责任实行分类管理,不能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三)一般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容应进一步明确
担保机构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对冲不确定性的非预期风险损失。但没有明确计提比例,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如果代偿损失依次冲减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据实在税前扣除,则担保机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没有任何积极性。
(四)担保机构风险收益偏低,不能有效配比风险成本
担保业务的风险成本难以定价,但出于对担保机构非盈利的习惯定位,目前全国的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入都是按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50%收取,在没有政府补贴条件下,是比较低的,风险收益没有贴近风险特点。
(五)担保机构内部控制体系亟需规范
担保行业具有高风险特征,这就要求担保机构必须具备较高的内部控制水平,才能有效地防控风险,确保自身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但目前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完备,很难做到覆盖经营管理全过程,随着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0〕101 号)文件的出台,担保机构如何建立全面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已迫在眉睫。
(六)担保机构执行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规定有待完善
随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的出台,各地都相继制定了配套的监管政策,对担保行业会计核算也有了新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 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为此项规定没有配套的具体措施,并且保险公司与担保机构财务核算存在很大差异,尚需进一步完善,所以目前全国的担保机构均没有正式执行此项规定。
(七)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应出台继续执行的文件
最新的关于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文件是 “财税[2009]62号”,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如果此项政策不能长期执行,担保机构计提的准备金不能税前列支,将失去计提的积极性。这会加大担保机构的税收负担,严重影响担保机构的利润水平。
(八)各级财政对担保企业风险补偿政策不够稳定
各级财政的风险补偿政策不稳定,担保机构很难评估各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因而只能把财政风险补助当作一种可争取的意外收获,没有形成担保机构对政策的预期效果。另外,获得补助资金如何处理不明确,作为收益处理可能会被税务机关重复征收所得税,还有可能被要求几年后未出现风险损失再返还财政。
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应用问题的处理对策
针对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在具体应用中遇到的以上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性文件,结合多年的业务实践经验,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制度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未来风险成本和工作成本的时间分布规律计提,如年平均法、季平均法、月平均法、日平均法。年平均法适合行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初级阶段,日平均法适合高级阶段。实际工作中,由于业务量和笔数巨大,逐单计算工作量大,往往直接按月或年保费收入计算。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即对于一年期的每张保函当年只能确认半年的保费进入利润分配,同时转回上期数。或者用本期应提数与上期已提数对比,少补提,多转回。对于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担保业务,由于其时间分布不均匀,按单项计提比较合理。
(二)修正“担保赔偿准备”,设置“代偿损失准备”
代偿损失准备金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赔偿”义务,而是“代偿”义务,并享有“追偿”权力直至被追偿人无法清偿而确认“损失”为止。把计提对象由“在保余额”调整为“担保业务收入”,计提标准为业务收入的30%左右。按月计提,直至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后差额转提,体现代偿损失风险准备金规模的“附属资本”特征。使担保机构基本盈利模式表现为“三三制”特征,即:风险成本、营运成本和净利润回报各占收入的三分之一。当担保机构确认代偿损失时,首先冲减代偿损失准备金,不足时税前列支,如出现当年亏损,则亏损额按所得税政策可在以后一定期限的年度内税前列支,超出规定期限后仍不足弥补的亏损额,在一般风险准备金中列支,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的,以未弥补亏损冲减净资产,在以后年度净利润中弥补。
(三)明确一般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容
一般风险金主要功能是对冲担保风险非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一般是系统性风险或异常风险导制,所以非预期损失应由资本及其收益或外部补偿来对冲。其计提对象应是当年税后超额净利润,当低于市场平均利率水平时,不提;高于时计提。计提标准为50%,按年计提直至注册资本的50%,或者储备5年后,可以认为超额风险期已过,转回至可分配利润。按谨慎性原则,如果代偿损失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和,不能覆盖应收代偿款,则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担保机构增提特殊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另外将各级财政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补助,列入一般风险准备。
(四)创新收入模式,提高担保机构收益
担保费收入一般是趸收,而担保风险是逐步释放或显现的,因此按配比原则,担保费收入应配比远期风险,利用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担保收费标准按风险水平不同实行差别费率,低风险业务按1%,中等风险业务按3%,高风险业务按5%。对于提前还贷,退保费的情况,应考虑担保机构的工作成本,比如按应退保费的40%收取费用,如果客户有续贷意向,也可以在下次收取保费时冲抵,这样既可以起到稳定优质客户效果,又可以提高担保机构收益。另外,为配比担保机构工作成本,还可以按一定标准收取项目评审费。
(五)全面梳理,建立体系化内部控制制度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对原有制度进行梳理,找出关键点,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建立体系化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为全体员工创造充分了解内部控制要求,忠实、勤勉、规范、审慎履行职责的环境和氛围。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形成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确保担保机构的发展战略全面实施,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担保机构应当明确划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形成分级授权、与业务衔接的“嵌入式”内控。应当规范项目受理、评审、审批、签约承保、保后监管、代偿、追偿等全部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操作规划和运行机制,以及项目评审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本充足、拨备充足。建立内部控制报告、评价和纠正的机制,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评价,并根据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构,制订应急管理预案,定期进行测试。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还应当使用担保系统管理软件,将内部控制融合到信息化系统中,全面有效地防控风险。
(六)监管部门应提供政策支持,增加可操作性
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解决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执行保险公司会计核算标准时的相关问题;应延续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确保担保机构计提准备金税前列支,有章可循。同时,各级财政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补助政策应相对稳定,并明确此项补助应当免征所得税,列入一般风险准备,达到注册资本50%或储备5年后,转回可分配利润,作为对担保机构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一种奖励。
总之,担保行业是一种特殊的新兴行业,具有高风险、虚拟性、公共服务等属性,担保业务的财务特点是业务成本支出远远滞后于业务收入的实现,并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担保行业发展时间也较短,担保业务规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暴露还很有限,作为记录、反映担保业务规律的会计核算方法需要不断完善。因此,建立科学合理、适合担保业务特征的财务核算制度,对增强担保行业公信力、平衡担保机构利益、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