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一种社会学视角的分析及启示
2012-04-12张丽芬孙秀兰李丹妃
张丽芬,孙秀兰,李丹妃
(1.湖南中医药大学 社会科学部,湖南 长沙 410007;2.中山大学 社会学系,广东 广州510275;3.湖南师范大学 社会学系,湖南 长沙 410081)
监狱:一种社会学视角的分析及启示
张丽芬1,孙秀兰2,李丹妃3
(1.湖南中医药大学 社会科学部,湖南 长沙 410007;2.中山大学 社会学系,广东 广州510275;3.湖南师范大学 社会学系,湖南 长沙 410081)
对于监狱的社会学研究主要存在三种理论视角,即结构功能论视角,冲突论视角和互动论视角。从结构功能论视角来看,监狱具有惩戒和改造罪犯的功能,但由于劳动改造能带来经济效益导致许多监狱的工作重心偏移,因此要改革监狱经费保障体系,实现监狱功能单一化。从冲突论视角来看,监狱是国家控制冲突的激烈程度,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工具,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冲突的根源,要建立有效的冲突化解机制。从互动论视角来看,监狱是改造罪犯的特定情境,但也会导致罪犯之间互传恶习,面对狱警时阳奉阴违,要采取分管分押的监管模式,并建立新的评估体系。
监狱;结构功能论视角;冲突论视角;互动论视角
根据我国《宪法》第28条规定,监狱是指国家依法设置与管理的,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实行惩罚与改造的刑罚执行机关。它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监管不适宜在监外劳动改造的、已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的场所。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说过:“研究社会应从调查监狱开始,监狱乃是研究社会历史文化的绝好样本。”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设置,监狱已引起了有关学者的一定关注。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监狱法学、监狱管理和劳动改造等方面,而社会学视角的十分罕见。社会学对于监狱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种理论视角,即结构功能论视角、冲突论视角和互动论视角。了解社会学对于监狱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监狱有一个全新认识,从而为优化监狱管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结构功能论视角中的监狱
结构功能论(structural functionalism)是西方社会学理论中相对来说最久远也是最深厚的理论传统之一。作为社会学的一种理论范式,它始作俑于孔德、斯宾塞的著作,经过人类学家布朗、马基洛夫斯基和社会学家涂尔干等人的明确阐发,由现代社会学大师帕森斯等人集其大成,发展成为一个宏伟的“巨型理论体系”。[1](p95)结构功能理论强调系统范畴,通常将系统整体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坚持社会优先于个体的立场,把研究重点放在社会上,侧重于社会系统的现存结构及其在维持系统生存中所发挥的社会效果。在研究课题上,结构功能理论致力于回答的最基本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系统为了维持其存在,有哪些基本条件必须得到满足,以及这些条件是如何满足的?与此相应的回答是:由于任何系统都具有一些基本的结构,而这些结构之间发挥着相互支持的功能,从而保证了系统的生存。这意味着社会系统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2](p243)
帕森斯是该理论最杰出的代表人物,他的结构功能主义曾一度成为社会学研究的同义词。帕森斯把社会看成是一个具有不同功能的多层次的次系统所形成的一个总系统。他认为,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为了生存和维持下去,都必须解决四大问题,也就是实现四项基本功能,这四项基本功能分别为“适应” (adaptation)、“目标达成” (goal attainment)、“整合”(integration)和“潜在模式维持”(latent pattern-maintenance)。为了简化起见,他分别以AGIL表示上述四项基本功能。社会就是由具有这四项基本功能的次系统构成,每个系统分别解决同整个社会系统生存相适应的问题。四个功能子系统本身,每一个都是一个社会系统,每个次系统中的每一个又包含着再下一层次的四个次系统。在帕森斯的均衡模式中,这四个子系统的地位似乎是平等的,它们分别借助货币、权力、义务与影响等媒介所进行的系统间互动与交流造就了社会统一体的稳定与变迁。相应地,社会组织按照被组建的功能或目标类型也被分为经济生产组织、政治目标组织、整合组织和模式维持组织。它们分别对应的目标类型是适应目标、实施目标、整合目标和模式维持目标。这样,一个社会组织可以看成是一个为了实现具体类型的社会目标而组成的专门类型的社会系统,是一个更大的社会系统中的功能分化子系统。[3]在这四项基本功能中,“目标达成”指任何行动体系都有自己的目标导向,系统必须有能力确定自己的目标秩序和调动系统内部的能量以集中实现系统目标。监狱法规定:监狱的任务就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任务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就是指要正确执行刑罚,通过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所以监狱具有惩戒和矫正功能,是国家用来医治社会中病态因素,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工具。
第一,惩罚是监狱最基本的功能。所谓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惩罚。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指监狱使罪犯的身心置于刑罚条件下,现实的担受刑罚从而感受到被剥夺自由的痛苦和耻辱的效应总和。这种效应总和是与罪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而相应实施的。罪犯一旦被收进了监狱,就意味着他服刑的日子要在监狱里度过。换言之,罪犯的生活包括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一切都要由监狱来安排,他不是自由的,高墙、电网、武警的看押以及脱逃会导致的刑罚处罚和监规纪律使绝大多数罪犯不敢、也不能够摆脱这种不自由的状态。监狱通过限制罪犯的精神和物质生活,剥夺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从而使罪犯产生痛苦的心理效应,实现监狱的惩罚功能。只有对罪犯实施惩罚,才能使罪犯认识到国家法律的尊严,认识到犯罪是国家和人民深恶痛绝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监狱的这种惩罚功能着眼于罪犯过去的犯罪行为,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和正义观念。同时,对罪犯实施惩罚,将其囚禁于监狱,可使其丧失在社会犯罪的能力,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危害社会,从而发挥刑罚所具有的特殊预防的效应。而且,向社会昭示犯罪结果之一就是丧失人身自由,这对社会上可能实施犯罪的人是一种警戒,使社会上不法分子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以身试法,进行犯罪活动。此外,任何犯罪都有被害人,对于那些因犯罪受到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如果不能看到刑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能看到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处,将会产生“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或者是对犯罪的仿效行为。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使罪犯感到痛苦,能对被害人产生一定的安抚作用,使其感到正义的存在,预防报复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监狱具有改造罪犯的功能。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多种改造手段来消除服刑人员的犯罪意识、改变犯罪习性,促使其理解和认同自己的社会期望角色模型,并接受既定的法律、道德和政治价值,实现社会期望的理想角色。刑罚并不只是以恶报恶,监狱也不单纯是惩罚的工具,那种由国家领导下的因果报应处罚是不科学的。生物学家认为,人体骨骼发育的时候受到的外界压力越大,人体产生的反抗也就越强。这一生物学的自然法则同样也适用于现代社会,即单纯的惩罚会造成对抗的结果。重度戒备的监狱和高强度的惩罚措施,都可能使罪犯内心积聚对监狱警察和社会的仇视;除非将罪犯关押到死,否则他们一旦回归社会就会重新犯罪,疯狂报复。所以监狱除了承担惩罚功能,还担任着改造罪犯的重担。也就是说,监狱既是惩罚罪犯的场所,更是改造罪犯的学校。
我国经过多年不断的实践探索和总结创新,建立了以教育和劳动为主要手段的罪犯改造体系。一方面,教育改造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对服刑人员进行提高思想认识和文化知识的活动,促使他们认识犯罪本质,消除犯罪思想,矫正犯罪习性,把他们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并不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犯罪的产生是人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响所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是行为人认识的主观内在因素(犯罪动机)与社会客观外在因素(客观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没有行为人的心理缺陷,社会消极因素就不会促使行为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在犯罪原因中犯罪人内在因素是犯罪行为发生与否的决定因素。既然在犯罪原因中犯罪人个人因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在对付犯罪的方法或策略上也有必要从导致犯罪人犯罪的内在因素着手。[4](p228)而改变一个人内在因素的好的方法就是教育,利用个体心理和行为的可变性,对罪犯进行思想、心理等各项教育,改变其特性。另一方面,劳动改造是指执行机关强制服刑人员从事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或工作,促使他们矫正恶习,培养良好的劳动品格和劳动技能。而且,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说,如果一个人长期不参加劳动,那么他的体质就会逐渐下降,技能也会逐渐退化,所以任何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参加劳动。在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监狱劳动》的决议中指出:“监狱劳动不应视作附加刑罚,而是一种有利于恢复囚犯适应能力,为其从事某种职业做准备,培养他们良好的劳动习惯,防止游手好闲和放荡不羁的措施。”我国《监狱法》第71条规定:“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所以,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是,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提出了反功能概论。它是指功能主义者不应假定所有制度化模式都具有促进系统调试的后果,被分析的项目很可能具有减少系统调试的后果。也就是说人们所研究的项目不仅具有积极的方面(整合、均衡),也具有消极方面(紊乱、问题、干扰)。实际上,社会只是在一定时期而非所有时期保持平衡状态,一个项目除了显现其在外的正功能以外,常常会附带产生一些没有意料到的副作用。这种潜在的后果可能导致系统的紧张和紊乱,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为社会问题,威胁到原有的结构。[2](p243)在监狱里,罪犯的劳动和其他公民的劳动一样,都是通过对劳动对象施加作用力,使劳动对象改变形态和性能,以满足人类的需要。也就是说,罪犯的劳动也是生产有用物品的过程,而生产有用物品则能产生经济效应,帮助监狱获得财政收入。所以,很多监狱就把工作重心向劳动改造偏移,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以寻求经济上的自补;有时还出现教育改造工作给劳动改造工作让路的现象,严重背离了国家的监狱管理政策,使劳动改造手段出现错位,惩罚改造罪犯的功能受到削弱。而且,过分热衷经济效益导致功利主义思想盛行。如许多监狱干警只热衷从事监狱生产,而对罪犯教育工作却退避三舍,因为前者效果明显,容易出成果;而服刑人员也追求功利性的改造目标,只重视劳动改造,轻视教育改造,导致学习积极性不高,厌学情绪严重。此外,监狱干警绝大部分身兼数职,不仅是监狱的管理者,还是生产的组织者,博而不精,改造质量因而也难以提高。
根据国家赋予监狱的任务,其根本属性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是为改造罪犯而建立,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监狱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都应该定位在是否有利于改造罪犯这一点上,监狱的行刑活动只能由监狱法律加以规范。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消除劳动改造所带来的反功能:1、改革监狱经费保障体制,将监狱执法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纳入预算,对监狱实行全额财政保障体系,使监狱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脱钩。罪犯劳动改造所产生的经济收入,在扣除罪犯的劳动报酬、劳动技能培训等费用后,剩下的上缴国库。2、实现监狱功能单一化。各监狱要把改造罪犯作为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重点,使监狱民警从繁重的经济压力下解放出来,轻松上阵,全力以赴完成好“改造人”这一根本任务。3、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罪犯改造成效的测量量表。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和教育学习表现进行全面的评估。
二、冲突论视角中的监狱
冲突论(conflict theory)是社会思潮中激进派别的代表,最初是作为结构功能主义的反思和对立物提出来的。它关注社会中的压力和紧张关系、社会平等的缺乏以及社会秩序的崩溃,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马克思、齐美尔、韦伯、达伦道夫、科塞等。冲突论者共同持有的信条就是:社会总是处在对稀有资源的争夺状态之中,人们因有限的资源、权利和声望发生斗争是永恒的社会现象。其中最重要的稀缺资源就是权力,所以社会最好被看作一个持续展开着权利之争的竞技场。社会的各部分也不是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而平稳运行的,他们是互相冲突的。冲突论率先打破了结构功能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促进了理论社会学形成多流派、多传统相互竞争和彼此共存的百家争鸣的格局,这对于繁荣和发展社会学理论具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认为冲突是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产生了固有的利益冲突。齐美尔认为冲突是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的,冲突的原因不仅仅是利益冲突的反映,而且也是社会行动者本能的反应。[5]科塞提出社会冲突是“一种社会化的形式”的观点,他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社会发展的过程。然而冲突并不必然引起系统的崩溃和社会变迁,相反某些冲突引起社会秩序的变迁。实际上,社会冲突是促进社会有机体团结和统一的过程,是保持社会整体或某些子系统完整的过程。齐美尔关注不太激烈的冲突,认为不激烈的冲突是维持社会系统的主要秩序、主要力量,对社会的整合发挥积极作用。科塞也认为社会冲突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维护社会有机体或社会子系统的重要功能。他认为,不能轻易地将偏差和异议看成是社会系统均衡状态中的病态现象,冲突具有维护社会系统的积极功能。科塞在他的《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明确写道:“我们所关心的是社会冲突的正功能,而不是它的反功能,也就是说,关心的是社会冲突增强特定社会关系或群体的适应和调适能力的结果,而不是降低这种能力的结果。社会冲突决不仅仅是起‘分裂作用’的消极因素;社会冲突可以在群体和其他人际关系中承担起一些决定性的功能……”[6](p173-176)此外,科塞还提出“社会安全阀制度”,认为社会可以通过潜在的社会冲突来维持一个群体。安全阀可以使过量的蒸汽不断排出,而不破坏整个结构,冲突能帮助一个动乱的群体 “净化空气”。科塞注意到,这样一个安全阀“可以充当发泄敌意的出口”及时排泄积累的敌对情绪。但并不是所有冲突对社会都有正向功能。齐美尔认为如果冲突激烈,也会对社会的整合发挥消极作用。科塞所讲的暴力冲突是不危及整个社会系统的局部性暴力冲突。当由于表面性的问题发生冲突时,这种冲突可以成为维护结构的工具;当冲突围绕核心价值而发生各种暴力的激烈冲突时,它就有可能威胁社会群体和国家安全,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
因此,按照冲突论者的观点,监狱是国家控制冲突的激烈程度,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工具。胡锦涛总书记在其讲话里曾提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是对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对和谐社会特征的高度抽象和概括。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正确处理和谐与冲突的关系,不能回避、诋毁冲突,而是采取以下社会措施,恰当地疏导和控制冲突,将其正功能有效地发挥出来。监狱作为其压制冲突的工具,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它通过让危害统治秩序的罪犯在监狱实施惩罚和改造来压制冲突的发生。[7]冲突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系统运行不可避免会出现紧张、失调和利益冲突,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为了控制暴力冲突的发生,防止社会出现重大变迁,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以国家的意志体现出来。个体如果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则被视为犯罪,要被迫进入监狱进行改造,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并剥夺一定的人身自由。所以监狱产生的原动力主要来自于它的需求,那就是希望通过惩罚和改造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罪犯,来压制恶性冲突的发生。
但是,监狱是国家为了缓解冲突所造成的破坏性结果,所采取的权宜性措施。这种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冲突的根源,所以为了有效消解日益蓄积的社会张力,化解日趋激烈的社会冲突,建立合法的、有效的冲突化解机制势在必行。1.提高弱势者的组织化水平,使其群体的目标和利益得以整合与明晰,增强其与权势者搏弈过程中讨价还价的筹码和能力。2.建立利益协调型的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在社会权贵和弱势者之间,在政府与大众之间搭建起沟通与对话的桥梁与纽带。[8](p166)3.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缩小收入差距,改变弱势群体的低收入水平状况。
三、互动论视角中的监狱
互动论(interactionism)关注于社会的微观方面——社会互动和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它不同于功能论和冲突论关注于大规模的社会结构,它主要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交往以及如何使这种交往产生实质性的意义。它强调人的主观因素,认为人与动物不同,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而不是简单的被动体;它注重微观的研究,重视人际互动的过程以及每个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特殊条件;它重视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考察,主张从生活经验中得出理论。美国社会学家赫伯特·布鲁默是互动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总结了互动论的三个基本原理:1.我们依据自己对事物所赋予的意义而对其采取行动;2.我们对事物所赋予的意义来源于社会互动;3.为了赋予某种情景以意义,并决定怎样采取行动,我们要经历一个内在的阐述过程,即我们“与我们自己交流”。[9](p118)
第一,人类对于某一客体所采取的行动,主要是根据他们对客体所赋予的意义。同一事物对于不同的人意义也各不相同。所谓“一千个观众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正是这个道理。对于监狱这一客体,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看法。对于统治阶层来说,监狱是压制冲突,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对于狱警来说,监狱是工作的场地,维持生计的场所;对于服刑人员来说,监狱是他们改过自新,自我救赎的地方;对普通老百姓来时,监狱是一个拥有高墙、电网,戒备森严的地方;对于心怀不轨的人来说,监狱是一个屏障,是一种震慑,让他们不敢越过法律禁线半步。
第二,人们赋予事物的这种意义产生于人们的互动之中,即人们的态度、观念总是受到他人的影响,一个人对于某事物的定义总能从他人的定义中找到根源。在监狱中,互动一般发生在罪犯和狱警之间、罪犯之间。罪犯在狱警的教育和管理之下,会逐步改变其对事物的看法,消除犯罪思想;罪犯之间可以互相监督、互相学习,积极改造。但是罪犯之间的互动交往,有时也会产生不良影响。罪犯之间可能会互相吐露对社会的不满,导致彼此对社会的仇恨心理加重,出狱后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有的罪犯之间可能互相传授作案方法,导致“交叉感染”,由犯罪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特别是成年犯与未成年犯一起关押时,这种现象尤为严重。所以,为了防止互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监狱可以采取分管分押的监管模式。分管分押是指监管单位根据在押人员的不同情况而采取的分开关押的管理制度。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10](p17)这种管理制度是提高监狱改造质量的有效途径,可以有效防止因不同犯罪性质的罪犯混关混押而发生的恶习濡染,防止监狱成为罪犯的传习场所。
第三,人们对事物所赋予的意义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经历一个内在的阐述过程,在此过程中对意义随时加以修正。行动者总是根据他的特定“处境”来选择、审查、修正事物的意义。因此所谓意义、解释不是事先就存在的,而是有一个形成过程。人们总是在不断体验的基础上构造他们的对象。根据以往的经验评价事物、赋予事物以意义,规定着自己行动的目标,做出决定,并进而通过双方的反应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得体,随时加以修正。所以行动是发生在一定的情境之中或与一定的情境有关,是因为对情境的解释而产生的,是由确定那些必须加以说明的事物的含义,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所决定的。社会组织、制度、结构之所以能影响人的行为,是因为他们影响了人们对情境的定义。[2](p243)当个体因犯罪被判入狱后,其所处的情境由社会变为监狱,对情境的解释随之改变,其行为也会随之调整。这种行为包括人们的希望、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而使用的手段等。监狱的规章制度是判断服刑人员角色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因此服刑人员为了能够减刑,争取早日出狱,往往会严格遵守各项制度,积极改造。但是这是一种功利性很强的刺激方式。为了追求这种功利,有些服刑人员只是暂时封存其内心的一些罪恶思想或行为,在狱警面前装出痛改前非、积极改造的假象,出狱后却依旧恶性不改、危害社会。这不仅不能实现对罪犯的改造,还“激励”了罪犯唯分是图、追求眼前利益的功利思想和行为。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要改变对罪犯实行刑事奖励的方式,不能单纯地依靠考核计分这种量化标准。罪犯的改造表现应该是心理本质与外在表现的统一,计分考核仅仅是对罪犯外在表现的量化,无法真实地体现其内心的真实内容。所以要建立新的评估体系,把罪犯的行为表现和非行为表现有机结合,对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和思想、心理、行为变化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价。此外,还要将量化的考核结果与对改造过程评估的定性分析相结合,注重罪犯改造的持续稳定性,使罪犯改造过程中的表现更为真实、可靠。[11](p18)
[1]谢立中.社会理论:反思与重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T·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M].梁向阳,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4][意]加罗法洛.犯罪学[M].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5]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6][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7]程志先,左登豪.从监狱的本质、结构和功能谈监狱自我定位及其意义[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10).
[8]陈成文,彭国胜.社会学视野中的农民工组织化[J].天府新论,2006,(11).
[9][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0]李忠诚.简论分管分押与检察监督[J].人民检察,2007,(9).
[11]姜润基,李庭瑞.改造罪犯——手段的整合及心理学的介入[J].中国监狱学刊,2007,(1).
DF612
A
1003-8477(2012)01-0163-04
张丽芬(1980—),女,湖南中医药大学社会科学部讲师。孙秀兰(1985—),女,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丹妃(1987—),女,湖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
国家社会科学重点项目:“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体制改革研究”。编号:2007ASH011
责任编辑 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