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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旗人的法律特权及其影响

2012-04-12许燕婵

湖北社会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旗人八旗特权

许燕婵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 人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091)

清朝旗人的法律特权及其影响

许燕婵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 人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091)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旗人”在清朝社会中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享有特殊权利,这些特权对当时社会的法律、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等层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朝;旗人;特权;影响

一、“八旗制度”和旗人的由来

“八旗制度”是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族的过程中创造的满族社会制度,它起源于女真人集体狩猎的形式,并以八种不同形式的旗帜作为标志,行军战斗、生产劳动、行政管理均为一个固定单位。旗是八旗制度中的最高组织形式,也是最大的军事编制。旗制是以军事组织的法规约束社会活动,是一种军事、民事不分的特殊制度。

旗人由八旗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组成,以八旗满洲为主,所有八旗成员统称“旗人”。旗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清朝三百多年的历史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相对于当时的“民人”,即普通的老百姓,旗人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清政府在规定了旗人对国家应尽的责任的同时,也赋予了旗人相应的法律特权。

二、旗人的法律特权与特点

旗人与民人是清朝社会最基本的两大法律主体,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旗人按照血统和出身分为贵族旗人、普通旗人和包衣旗人,贵族旗人作为“天潢贵胄”拥有最为特别的法律地位。普通旗人即正身旗人。包衣旗人的身份地位较前两者低,但由于是皇亲贵族的家奴并受其重视,所以包衣旗人的权势也较大。

一般的旗人法律地位具有其优越之处,如旗人有专门的户口登记,称“旗籍”,在官职的选用上,清朝实行“官缺”制度,以维护旗人的特权。《大清会典》卷七中载:“凡内外官之缺,有宗室缺,有满洲缺,有蒙古缺,有汉军缺,有内务府包衣缺,有汉缺”,“凡总是京堂而上,得用满洲缺,蒙古亦如之,内务府包衣亦如之。汉军司官而上,得用汉缺,京堂而上,兼得用满洲缺。凡外官,蒙古得用满洲缺,满洲、蒙古、汉军、包衣皆得汉缺。”这种官缺制度具有明显的民族不平等性,为旗人出仕提供了更大的方便。

此外,为了避免旗人尤其是贵族旗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清政府通过立法,用法律的形式对贵族旗人的地位和权益予以确认和保护。

首先,在政权组织方面,法律规定其享有封爵权,保证其高人一等的特殊法律地位。清朝重用功臣及其子孙,对于国家有功之人,封授爵位并可世代相承。为了保证旗人贵族的统治地位,清朝在法律上特别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前文提到的官缺制度,把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不同官缺只能由本族人出任或补授。作为要害部门的重要职位,如中央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钱粮、火药、兵器的府库全部为满官缺,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盛京五部侍郎等也全部是满官缺;而地位卑微的小官职,如迎来送往的驿丞全为汉官缺,不得任命满人担任。地方督抚、司道、总兵、提督等虽满汉兼用,但近畿和要隘多用满官。康熙时汉人督抚“十无二三”,乾隆时巡抚“满汉各半”,但“总督大都是满人”。这些政策使旗人基本把持了清政府的军政大权。

其次,经济上,规定旗人享有特权并予以严格的法律保护。旗人贵族受到朝廷“封爵授地”、“计丁给地”,建设了私家庄园,眷养大量家丁,聚敛了巨额财富。同时,在民事方面,旗地、旗房、旗人财产继承权等均受到大清律例的特殊保护。如规定作为“旗地”、“旗产”,法律规定中有“禁旗民交产”的法令,法律严禁民人典买旗地、旗房。对于典买、典卖者双方都要治罪,交易银没收,甚至失察的管辖官也要受到严厉的议处。《大清律例·户律·田宅》中还规定私自盗卖家主田地至五十亩者,均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的则“照盗卖官田律治罪”,而“盗卖房屋亦照盗卖官宅律科断”。

再次,旗人在司法管辖、司法程序和刑罚执行上都享有特权。旗人的刑案不由普通的司法机关审理,而是由相应级别的八旗都统衙门、步军统领衙门、宗人府、内务府等专门机关审判。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如审理地点、缉捕传讯、是否跪拜和刑讯、命案的检验、判决的拟定、监禁方式等方面都体现了对旗人的特殊保护。此外,《大清律例》中“八议”条明文规定,勋贵功臣、皇亲国戚犯非“十恶”罪时适用“议”的程序,更是对八旗贵族的重要保护条文。旗人的刑罚执行也有特殊之处,如斩立决者可以减为斩监候,刺字不刺面而刺臂,不但八旗设有专理旗民讼狱的理事同知,而且“理事同知衙署各有囹圄”,也就是旗人有专门的监狱。

旗人在社会地位上占据优势,在法律上享有各种各样的特权。总体来说,这些法律特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旗人内部等级森严,法律特权有相应的等差。旗人由于血统和出身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等级所享有的法律特权也是等差有序,如在管辖上,宗室和贵族旗人的刑案有专门的管辖机关宗人府,显示出与普通旗人及包衣旗人的高贵。在缉捕传讯方面,只有宗室觉罗有权不被锁拿和随意传讯,对于普通旗人而言,其特权就低一等级,规定对其缉捕传讯应通过旗人所在的八旗军官负责。在审理中对涉及宗室、贵族的案件,一般都要奏闻皇帝,由其裁决等。在刑罚执行中,也处处体现了等级森严、等差有序的特征。如对宗室觉罗犯应答杖者折罚养赡银,只有贵族和大臣能够适用圈禁,只有旗人官员能够享受入辛者库的易刑处分等。

2.对触刑的旗人大行宽宥之道。清朝在入关前,案件全部由汗亲自过问,每个旗人犯罪都有机会获得汗的宽宥。审理方面实行“三复审”制度,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旗人的司法公正。此外,旗人犯罪的刑罚也轻,除非大奸大恶必须处死的旗人,都仅被施以鞭责。入关后,清朝政府对触刑的旗人继续大行宽宥之道。第一,司法管辖上和缉捕传讯方面,八旗督统衙门、步军统领衙门、宗人府、内务府等有权主持或参与旗人案件的审理,体现了旗人的特殊性;而且,贵族旗人和皇亲国戚如果涉案,必须由皇帝批准才能缉拿。第二,在刑罚执行上,实行所谓旗、民“刑罚异制”,旗人可以用鞭责、枷号取代正刑,“犯罪免发遣”,即可以将罪减等、换刑或者犯罪免发遣、入辛者库等降低刑罚。贵族旗人或宗室觉罗如判斩监候、绞监候,可以减等缓决,然后再折罚圈禁,期满释放。第三,为宽免旗人死罪而特设法条。顺治十二年定例:“凡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军民人等,除谋为叛逆、杀祖父母、父母、亲伯叔、兄,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并亲伯叔、兄弟及其子孙阵亡者,准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负有重伤、军前效力有据者,亦准免死一次”。①《大清律例通考》卷四、《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五《刑一》载其事为顺治十三年:“定满洲世职官员犯罪降革之例”;又同书卷一九六《刑二》载康熙十年“定旗下军民论功免死之例”。

3.法律特权统一于全国的司法制度中。清朝虽然赋予旗人尤其是贵族旗人大量的特权,但是在确立旗人特权法律地位的同时,牢牢把握一个尺度:即旗人特权不至于影响国家的法制完整和统一,使旗人的特权统一于全国的司法制度中。当旗人的犯罪活动威胁到皇权的威信或者控制力量、扰乱社会秩序的时候,皇权往往不是选择宽免,而是选择捍卫自身法律体系的权威。“乾隆十九年(1754年)定例旗人殴死卑幼‘情节惨忍者’实发黑龙江,所谓实发,就是实际执行发遣,不准折枷;二十七年定例在京旗人‘实系寡廉鲜耻有站旗籍者’,犯罪实发,不准折枷;三十一年定例旗下家奴犯罪实发,不准折枷;直到上述道光五年镶黄旗都统条奏上,定例凡所列罪行者,犯该徒流军遣者,一概发配,不许折枷”。[1](p431-433)实际上使得旗人的一般刑事犯罪(政治、军事性犯罪和官员贪赃等除外),再也得不到折枷免发遣的优待,一概按律定拟实发,“而直以民人待之矣”。[1](p431-433)唯有宗室犯罪仍然折圈禁,不实发。

4.特权随旗人地位变化而变化。旗人的地位是有所变化的,比如入关前局势不稳,最高首领驾驭全局的能力有限,需要诸贝勒和大臣协助时,诸贝勒和大臣的地位就高一些,就要充分发扬民主,给予旗人的法律特权也相对较大。入关后,随着统治能力的增强和政权的稳固,旗人地位逐渐降低,清政府给予的法律特权也逐步减少。清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的变迁,旗人中的等级分化更为严重,真正享有上述特权的也只有八旗上层贵族,而下层旗人的法律特权则越来越受到限制甚至消亡。

三、旗人法律特权对社会的影响

作为特定社会环境和政治结构的产物,清朝旗人享受的法律特权,在法律、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等各个层面对当时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法律与政治层面。朝廷给予旗人法律特权,使旗人更加效忠清朝。清政府通过牢牢掌控旗人阶层来巩固其封建政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当时社会的稳定团结也起到了作用。但是,旗人法律特权也带来了很多社会弊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是很大的。首先,法律特权滥用造成的法律适用中的明显不平等性,所引发的“旗、民”矛盾进一步扩大成社会矛盾和各种人民反抗运动。“在清初的法律制度中,旗人享有种种特权,如旗人犯罪免发遣、免刺字,可减等”。[2](p130)如果民人与旗人发生法律纠纷,民人的法律权利基本上是不能得到保障的。法律适用的不平等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乾隆末叶,民变之事已屡见不鲜”,[3](p870)这些民变其实就是反清起义,大多带有反抗民族压迫色彩,而且这种反抗愈演愈烈,到太平天国起义,达到最高潮。到了晚清时期,已经从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清政府的封建统治。其次,旗人贵族腐败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旗人法律特权使得八旗子弟享有棒禄,世代为官,养尊处优,即使犯了罪,也适用特别的法律程序,有特别的法律庇护渠道。然而,特权却加速了八旗贵族子弟的腐败和没落。同时,旗人贵族所掌控的清政府也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这种腐败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普遍公行,呈集团腐败趋势。‘大抵为官长者廉耻都丧,货利是趋,知县厚馈知府,知府善事权要,上下相蒙,曲加庇护,故恣行不法之事’;二是贪污数额巨大;三是高级官僚犯案增加。”[4]

(二)军事层面。八旗制度是清朝特殊的社会组织。入关前,它实行兵民合一,即出则为兵,入则为民,耕战二事,未尝偏废。入关后,清朝建立了八旗常备兵制度,官兵严格从旗人内部选拔,“生则入档,壮则当兵”,使旗人和八旗军成为当时清朝军事力量的主体。清初八旗劲旅“野战必胜,攻城必克,所向无前”(《清圣祖御制文一集·卷二十一》),八旗军在平定“三藩”叛乱、镇压蒙古准噶尔部的噶尔丹汗、新疆大小和卓木、西藏第巴桑结的分裂活动中都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的确是维护清朝统一和社会稳定的中坚军事力量。

清朝对旗人法律特权中也包括了给予八旗军特殊的优待政策,将八旗军定为“国之根本”,由政府支付俸禄和赐予田产,并且“军职世袭”。同时,法律禁止旗人从事农、工、商各业,当兵成为旗人唯一正当的职业。八旗军队中的兵丁是从各旗中的壮丁中挑选的,挑选兵丁俗称“挑缺”,被选中的称为“披甲”成为一个正式八旗兵丁。为确保八旗军的稳定和具备较高的战斗力,清朝陆续建立起一系列的兵丁挑选、演练、粮饷等完备的法律制度。

然而,随着清朝的封建统治日趋巩固,旗人所享受的种种法律特权和优待为八旗军创造了骄奢淫逸、腐败退化的条件。到乾隆、嘉庆年间,八旗兵已基本失去战斗能力,训练时“射箭箭虚发,马驰人堕地”(《清仁宗实录·卷三八》),雍正、乾隆年间的一些重要战争,如柴达木之战、平定大小和卓之战、大小金川之战中,只有少量八旗官兵参战。八旗军的衰败和蜕化使其作为清朝重要的武装集团失去了执行自身职能的基本能力,更直接导致了清朝军事战斗力的削弱。清中后期,八旗军的力量已很难恢复,清朝只能转而依仗“绿营”(参照明朝军卫制度改编和新招的汉兵)和“勇营”(也称“团练”,即地方军)来执行国家军事职能。

(三)经济层面。旗人的法律特权在清朝初期,曾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控制的作用,促进了清朝地主封建经济的发展。但是,旗人法律特权的长期存在,并未给封建经济提供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也没有形成有利于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有效机制。随着清朝旗人法律特权弊端的逐渐显露,它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越发明显。

清代经济的发展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水平的最高峰,鸦片战争前夕,随着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社会经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商业活动己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海禁大开,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侵略,破坏了中国长期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也随之获得长足发展。据统计,“1895年民族资本总额为二千四百二十一万四千元,到1911年增加到一亿三千二百余万元,增加了三倍多”。[5](p649)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不仅对中国封建经济的基础起了解体的作用,同时又给中国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造成了某些客观的条件和可能”。[6](p620-621)但是,清代法律特权发挥的社会控制的作用是为封建地主经济服务的,它不允许清朝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存在,实际上最终阻碍了清朝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可以说,法律特权既有力地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又扼杀了清朝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四)文化层面。首先,体现在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形成的影响上。由于旗人法律特权给中国社会带来了种种弊端,清朝学者试图找到一种全新的国家组织结构方式,彻底清除法律特权的存在价值。于是,与旗人法律特权思想背道而驰的资产阶级民主、民权思想,在晚清中国社会内部萌发了。比较典型的是严复的自由平等学说,他把自由平等视为民主观念之源,这是与清朝的法律特权思想完全对立的思想。还有樊锥,他直接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是对旗人贵族法律特权地位的否定。其次,随着自由平等观念的提出,出现了与法律特权维护下的封建等级统治制度背道而驰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立宪制的思想。最早提出的人是郑观应和王韬,这是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以君主立宪制度代替君主专制制度。再次,清朝旗人法律特权的弊端及鸦片战争的失败,刺激了一批不甘愿国家沉沦的爱国知识分子,他们开始“开眼看世界”,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主张。魏源在详尽搜集材料的基础上,编成巨著《海国图志》,仔细分析了西方各国的情况,找出了中国与他国的巨大差距。最后,产生了很多揭露旗人法律特权或者针砭特权社会的作品,如文学名著《红楼梦》,作者曹雪芹本身就是旗人,熟悉旗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他在小说中深刻描绘了旗人在种种特权下的生活,“四大家族”所代表的八旗亲贵,在享受特权、欺榨民人的同时,也日益丧失常人的生活能力和人文精神。旗人享受特权,并自毁于特权享受,是《红楼梦》重要思想意义之一。

[1]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刑案汇览三编(第四册)[C].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

[2]郑秦.清末司法制度的几个问题[J].历史档案,1988,(3).

[3]钱穆.国史大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4]高翔.从全盛到衰微——18世纪清帝国的盛衰之变[N].光明日报,2000-06-30.

[5]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下册)[C].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

[6]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2.

K249

A

1003-8477(2012)01-0115-03

许燕婵(1967—),女,广州广播电视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 高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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