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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社会支持法律体系的探讨
——社会资本理论对凉山彝族大学生就业取向的考察

2012-04-12王隆文才让旺秀

关键词:凉山彝族信任

王隆文,才让旺秀,陈 超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社会支持法律体系的探讨
——社会资本理论对凉山彝族大学生就业取向的考察

王隆文,才让旺秀,陈 超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凉山农村彝族大学生偏向公职岗位的职业偏好和生源地的就业地域,显然与家支伦理亚文化的影响有关,同时也因主流社会缺乏对亚文化的包容而得以强化。促进彝族等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需要完善帮助其融入主流社会的相关法律政策,增强该群体适应社会并全面参与的能力。应针对偏远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特殊情况与实际条件,完善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的政府鼓励、企业支持、社区帮助的多元社会支持法律体系,实施以配额制的临时法律措施,并配套用人单位吸纳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的激励机制等法律政策。

家支;社会资本;彝族大学生;择业;社会支持

一、研究背景、对象与方法

《就业促进法》施行以来,国内尚无文献从亚文化视角系统研究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择业观念及相应行为规范,并从社会资本重构的角度提出完善促进其就业的法律保障机制。亚文化伦理规范对他们就业地域、职业偏好的影响程度如何,是否需要从法律角度解决有关问题,无疑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从而为国家保障少数人的公平就业权提供事实依据。

研究对象为2010年与2011年毕业且生源地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彝族大学生。凉山彝族作为彝族人口中最大的支系,长期生活在川滇两省“大小凉山”①大小凉山地区是中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大凉山地区位于四川省西南部的凉山彝族自治州境内,小凉山位于云南省西北部的川、滇交界处的宁蒗县境内。高度封闭的地理单元里,保留了“家支”这一特有的社会资本形式。家支社会资本在彝族日常生活中表现为一种强大的伦理文化,“是用来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相处的种种关系,包括社会准则、社群制度和伦理道德等”[1]。凉山彝族大学生从小接受家支伦理文化教育,从日常习惯到为人处事原则无一不受到家支伦理的指引。

研究采用的是质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中的深度访谈法,毕业前夕均组织调查人员先后在高校中对共计45名彝族大学毕业生进行访谈,详细了解家支伦理规范对他们择业行为、观念的影响。访谈案例编码方法是:C1-F表示编号为1的女性样本,M则表示男性,其他以此类推。调查范围是成都地区的A(985工程与211工程共建)、B(民族院校)、C(省属师范高校)三所高校。

二、理论与分析框架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首先开始对该理论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1988)、罗纳德·伯特(Ronald Burt)(1997)、罗伯特·普特南(Robert Putnam)(2000)等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深化对社会资本的研究,“潜在用法相差悬殊,形成不同的理论趋势,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包括社会资源、社会网络和社会信任等”[2]。在以上代表性研究中,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1995)提出的社会资本的观点和看法明显继承了罗伯特·普特南“信任”、“规范”、“网络”的分析框架,更长于对东方社会的社会资本的特征和定义进行描述和分析,即拥有社会资本的群体由于共同的关系形成一定的社会参与网络,在这一网络下内部成员之间基于信任关系产生互惠合作的预期,进而引申出巩固信任关系的准则。福山认为,“社会资本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一个群体之成员共享的一套非正式的、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或准则”[3]。根据福山的观点及家支伦理文化的特点,就家支社会资本对凉山彝族大学生的择业影响机制拟定了分析框架,拟从“网络”、“信任”和“规范”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一是从“社会网络”出发,分析以父子连名谱系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下“支撑家支”在凉山彝族大学生就业地域选择中的性别差异;二是从“信任范围”出发,分析彝族大学生回流到生源地“扎堆”就业与在主流社会中遭遇就业排斥的关系;三是从“行为规范”出发,分析家支伦理所包含的整套价值、准则对彝族大学生就业的指引作用,尤其是“父亲权威”对彝族子女择业的影响。基本的理论假设是:一是社会资本信任范围越小,其成员与外部社会的合作效率越低;二是亚文化群体拥有的就业资本的形式、存量与获得就业社会支持①社会支持是指一定社会网络下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的一种选择性社会行为。参见陈成文.社会弱者论:体制转换时期社会弱者的生存状况与社会支持[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123。的必要性成反比关系。

三、研究发现

(一)父子连名谱系构成的“社会网络”:“支撑家支”在就业地域选择中的性别差异

家支是凉山彝族社会进入父系社会以后以父系始祖的血缘为纽带的用父子连名谱系为链条连接和认血亲的一个父系始祖繁衍发展而来的后代之间无论相隔多远也不能随意联姻的若干家庭和若干人的集合或集团组织[1]。换言之,家支社会网络通过父子连名谱系巩固和延续,父子关系是家支关系的核心,男性成员必须通过“支撑家支”来稳固这一社会网路,即“男性家支成员不是以个人利益为重,而是以家支群体的利益为重。个体存在的行为不是以个人为目的,而是为了家支群体的存在和延续,处处以家支群体为重心而不轻易强调个人情绪”[1]。可见,“支撑家支”是男性家支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个人及家庭的利益都必须服从家支的利益。因此,男性彝族大学生在个人就业倾向与家支利益的取舍中,通常选择“支撑家支”,即父母一般不会允许自己的儿子在外地或长期在外地工作:

在我们那里,重男轻女的观念还是很普遍的,父母一般不会同意自己的儿子去外地工作,出来读书的都要回去“支撑家支”。(访谈资料:C1-M)

我之所以选择攀钢首先是考虑到地域问题,觉得离我们西昌近。虽然现在找的工作还不是很满意,但以后还是会往回找,家里人也希望能回去。(访谈资料:C13-M)

可以看出,彝族男性大学毕业生回去“支撑家支”的首要目的在于巩固以父子连名谱系为基础的血缘社会关系网络,这样方便参与所属家支的各项事务;即使是在靠近凉山的地区工作,往往也只是暂时的,最终还是会回到家支所在的地域。因为在“支撑家支”义务的引导下,离家越近对巩固家支的血缘关系网络就越有利。

家支社会网络延续和巩固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彝族大学生积极地融入主流社会,正如福山对社会资本的外部特征的描述,即“一个纪律严明、组织良好同时成员价值观高度一致的群体能够采取高度协调有序的集体行动,但是它也很可能会成为社会的障碍”[4]。与此相反的是,女性成员并不是构成家支血缘关系网络的基础,彝族女大学生就业选择时,在面对是否回去“支撑家支”这个问题上,相比遇到家人的压力要小,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来做出选择:

如果确实找不到工作了,我才会回到自己的家乡。父母倒不像对哥哥的那样要求我一定要回家。(访谈资料:C2-F)

话说回来我是个女娃子,我爸说还是回家工作好。但我家里人说看我自己,如果自己能闯,到外面也可以。(访谈资料:C30-F)

(二)血缘认同构成的狭窄“信任范围”:回流生源地“扎堆”就业与就业的弱势地位

家支保留着许多古代父系氏族制度的特征,通过血缘关系网络来构筑相对狭窄的信任范围。福山认为,社会资本的信任范围(radius of trust)是有限的,“所有拥有社会资本的群体都存在着某种信任范围,在这种范围内,合作规范是有效的”[4]。家支社会资本具有狭窄的“信任范围”,即以血缘认同为基础的信任范围仅仅局限在所属家支内部,成员共享资源与相互合作都必须在血缘认同构成的狭窄范围内。每个成员基于信任产生的“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5],以及基于“信任范围”所产生的家支成员集中居住的地理空间,促成彝族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地域的选择上表现为回流到生源地“扎堆”就业的现象:

对于工作,其实我要求自己起点不要太高。我更偏向于回家,回到我们那个市里。我还是比较看中地域。(访谈资料:C6-F)

我们彝族大学生毕业找工作首先考虑的是工作地域的问题,凉山出来到外地上学的学生绝大部分都会回家乡工作。因为我们彝族的家族观念比较强,父母亲人都希望孩子回家工作。(访谈资料:C12-M)

从以上可以看出,彝族大学毕业生就业时考虑的首要因素就是地域,即回家就业,这样才可以共享所属家支提供给成员的资源。福山认为,社会资本建立在“共享”与“合作”的基础之上,“如果该群体的成员开始期望其他成员的举止行为将会是正当可靠的,那么他们就会相互信任。信任恰如润滑剂,它能使任何一个群体或组织的运转变得更加有效”[3]。因此,共享资源与相互合作是相辅相成的,为了实现“共享”与“合作”的良性循环,就有必要通过内部强大的伦理纽带来巩固彼此的信任关系,表现为通过各种方式对破坏成员间信任关系的人或行为进行惩罚,从而强化这种信任关系:

你在外头工作就经常回不去,家里有事你总不在,会被(家支)踢除的。你走了,家里人在那也过不下去了,所以至少要住的近一点。(访谈资料:C7-M)

在外面工作经常不能参与家支的事情,时间久了就会被开除,父母兄弟也会在整个家支里抬不起头。(C5-M)

可见,凉山彝族地区由于家支观念非常浓厚,依靠强大的伦理纽带构筑的信任“往往缺乏对家族以外的、范围更广的一般性社会信任,这种状况会阻碍群体接受外部环境的有益影响”[4]。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家支相对狭小的信任范围并不必然导致彝族大学生回流到生源地“扎堆”就业。原因是公民社会中全体成员广泛的信任及对相互合作的期待能够促进少数群体积极融入主流社会参与合作,正如福山所指出,“如果一个群体的社会资本产生了积极的外部性,那么信任范围就可能比本群体还要大”[4]。与此相反,彝族大学生因语言障碍、生活习俗差异以及社会中残留的文化偏见,导致他们在主流社会中遭遇就业排斥,不得不选择回流到生源地就业,进而也就导致家支所灌输的择业规范对他们的影响进一步强化,从而无法与外部成员建立广泛的信任。

我们从小都在农村,小学上课时老师都是用彝语,到了中学才开始慢慢学会讲普通话。我们参加笔试时,阅读的速度和写作明显赶不上外面同学,回去了就不用和那么多汉族的竞争。(C11-F)

有一次路过一家招聘的,问是不是都可以报,说是汉族的都可以。(C2-F)

可能是(成都)南站那有些彝族打工的贩毒、偷抢啊,这的人对凉山来的印象都不好。(C5-M)

可以看出,彝族大学生回流“扎堆”就业是一种双向作用的结果。他们作为亚文化的载体,家支伦理规范本身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天然存在于他们的思想观念中,同时主流社会就业遭遇的种种不利情况加深了他们对有关伦理规范的认同。这本质上反映了彝族大学生就业社会资本形式与存量的匮乏,即由于历史上遗留的彝汉二元与城乡二元结构高度重合的地理空间,使得凉山彝族的生产与生活与主流社会相对处于区隔状态,在社会偏见的惯性作用下,造成了凉山彝族获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社会支持及融入主流社会的文化障碍。

(三)家支教育的“行为规范”:单一的职业偏好及子女就业选择中的父亲权威

由于凉山彝族历史上长期居住在相对封闭的地理空间,地理环境恶劣,加之交通闭塞,他们往往商品经济意识淡薄而“耻于经商”,择业观念相对保守,偏向于从事相对稳定的职业。所以,彝族大学毕业生在进行职业选择时,普遍倾向于到工资、福利相对稳定的公职部门工作:

我们回去(凉山)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考公务员,当然也去考大学生村官还有特岗教师。反正我们都只去考政府方面的工作,其他企业啊什么的我们一般没有考虑的。(访谈资料:C17-F)

不会觉得挣钱多就好。觉得公务员就是“铁饭碗”,是正派的,稳定最重要,最保守的才是最安全的。(访谈资料:C14-M)

可以看出,彝族大学毕业生几乎把从事公职作为职业选择的惟一范围,而在众多从事公职的工作当中,他们最倾向于当公务员,原因是公务员在所有从事公职的职业中是最稳定的。换个角度讲,彝族大学生在进行职业选择时,收入仅仅是次要的,认为“最保守的就是最安全的”,关键在于所从事的工作要稳定。这种“求保守,求稳定”的职业选择倾向深深根植于凉山彝族人的思想观念当中,尤其是彝族大学生的父母普遍用这样的观念对子女进行教育:

我们回家乡工作的几乎都会选择考公务员,这种想法对我们的亲人朋友来说是根深蒂固的观念。(访谈资料:C30-F)

周围的人的想法都觉得我们出来上了大学,回去肯定能考上,考不上会觉得很丢脸的。我记得有一次,我的一个亲戚来我家,跟我妈说:“让她(说我)去考公务员,考不上就不让她出去,就在家里复习,直到考上为止。考不上公务员,就去考老师”。(访谈资料:C16-F)

从以上访谈资料可以看出,父母、亲人认为大学生子女当公务员无疑是再好不过的职业选择。这种大众心理尤其是父辈的想法,通过家支内部伦理纽带的作用,俨然已经演化为个体所属家支的整体利益诉求,甚至关系着家支的“脸面”。进一步说,彝族大学毕业生能否考上公务员已经不仅仅是个人实现理想职业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履行作为一个“家支”成员应尽的义务,以此来为所属家支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换言之,让孩子去考公务员的观念或者意识成为了家支内部一种潜在的准则与规范,这种“规范”的制约作用尤其表现在“家支”教育环节中父亲对子女的权威上。父亲对子女的教育和言行的引导是“家支”教育中的最高权威,因此父亲对子女的要求是不能违背的。例如:

我的一个哥哥,毕业后在广州一个公司工作,在公司表现非常好,公司老总承诺将其爸爸和妹妹接到广州并给他们安排劳务工作。可他爸不同意,不愿离开凉山。他觉得必须照顾家里,最终不得不辞退广州的工作,回凉山考公务员,当了警察。(访谈资料:C30-F)

当公务员的观念已经通过“家支”内部的教育与引导而成为内部成员潜在的“规范”,并且“通过‘习惯远多于理由’的社会化过程从一代传到下一代”[4],历届彝族大学毕业生考公务员成为自然而然的选择。由于彝族大学毕业生普遍要回家考公务员,这与当地公职部门有限的就业安置能力造成了冲突,于是凉山彝族地区便出现了长年持续的“扎堆”考公务员的现象:

凉山州的公务员录取分数线都比(四川)其他地区高。因为竞争太激烈了,大学毕业生一般都回家考公务员。一年考不上考两年,两年考不上考三年,有应届的也有很多往届的大学毕业生。(访谈资料:C19-F)

四、讨论与建议

(一)凉山彝族社会资本形式与存量的匮乏:社会支持与社会融入的障碍

“家支”作为信任范围狭小且单一群体构成的社会资本,不可否认其在凉山彝族社会中的文化延续功能,但“决策者还需要意识到,社会资本尤其是跟信任范围狭窄的群体结合在一起的那些社会资本,会产生消极的外部性”[6]。这从本质上反映了凉山彝族社会资本形式与存量的匮乏,是凉山彝族获得必要社会支持及社会融入障碍的缩影。关键的症结不在于亚文化本身的“消极外部性”,而在于强势的主流文化对亚文化的包容不够,进而少数人群在亚文化伦理、规范的引导下加强对自身文化的认同,并与主流社会进一步疏离,具体表现为:

1.政府治理层面:增加治理成本并削弱各项公共制度功能的发挥。彝族大学毕业生在主流社会遭遇的就业排斥,加之家支伦理规范的引导,普遍倾向于回流生源地“扎堆”考公务员。这造成了供给与需求的强烈冲突,政府公职部门有限的就业安置能力远远无法满足他们单一的职业偏好。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说,倾向于单一部门集中的人力资本流动容易降低政府治理绩效①罗伯特·普特南(Robet Putnam)最先将“社会资本”概念运用于政府治理绩效的分析,认为意大利南部存在家族观念浓厚,市民普遍缺乏对家族以外成员的信任,社会成员之间缺乏合作的风气。福山在普特南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资本情况进行分析,认为中国同意大利南部一样家族观念浓厚,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缺乏构筑公民社会所需的陌生成员(非亲属)之间的信任,容易引发腐败,导致政府治理效率低下。。因为这样造成了其他部门人力资本的匮乏,各项公共制度的功能无法得到协调、全面的发挥。

2.社会稳定层面:阻碍社会融合并影响公民社会共同信任的构建。自发的社会稳定类型时常被强调家族(家庭)关系而排斥所有其他人的文化所削弱[6]。家支文化因其狭小的信任范围,明显缺乏对家支以外的更加广泛的信任,并通过不成文的规范对破坏信任关系的人予以惩罚,使得彝族大学生在就业选择上普遍局限于家支信任范围所能触及的狭小社会网络。这样不利于人口之间的正常流动,也使得少数民族精英群体相对于普通人群的语言、文化、教育优势无法转化为融入主流社会的有益影响,加之历史上形成的主流社会对少数民族的刻板印象短期内无法消除,导致构建公民社会所需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广泛信任被族群之间的区隔状态所压制。

3.国家安全层面:弱化国家认同并引发族群之间对立情绪的蔓延。尽管家支理论规范对彝族尤其是男性成员的行为起着重要指引作用,但是彝族大学生群体与他们的父辈相比,由于长期接受主流文化的教育,他们的思想观念相对更加开放,潜意识中大多有积极融入主流社会的想法。然而,凉山彝族大学生在“貌似公平的竞争规则下会因其弱势地位(个人能力及社会资源双重不足)而无法通过就业机会的大门”[7],导致对外部社会的低信任度进一步固化,进而蔓延到自己的亲友乃至生活的社区,很容易将对主流社会的抵触情绪转化为族群之间的对立情绪,“劳动力市场化选择模式下个体竞争的差异顺势在少数族群的潜意识里演变为族群之间对经济资源的争夺,最终弱化了共同的国家精神纽带”。[8]

(二)社会资本的重构: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的多元社会支持法律体系

社会资本并非越多越好,但是凉山彝族社会“拥有的社会资本过少,情况将会变得更糟糕”[6],呈现对外部社会的低信任度和低合作率的双低状态。因此,社会资本重构的首要目的在于,促进弱势或少数群体融入主流社会工作和生活,并提供相应的帮扶和支持。少数群体中的精英分子是沟通主流社会与少数群体的桥梁,彝族大学生作为凉山彝族的精英群体,政府促进其在整个社会就业岗位或机会的增加能够提高其对主流社会的信任感,同时转化为影响亲友乃至整个社区的良性社会效果。尽管“少数民族基于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的因素,在教育、文化、经济环境等方面,客观上与其他发达人群,尤其是社会发达程度比较高的地区,存在着差距”[9],形成了事实上的就业不平等状况,法律应平衡这种不对等关系并对弱势群体给予保护。但出于维护现行法律乃至相应制度、政策的稳定性,短期内进行大范围调整的成本过高。因此,政府可在既定的政策范围内实施以配额制为代表的“临时法律措施”①我国现有立法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以及少数民族升学加分等方面实行了以配额制为代表临时法律措施,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由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之规定就体现了临时法律措施的特点。,并配套相应的税收、财政等激励机制,构筑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机会或岗位增加的多元“社会支持”体系,扩大其在多元社会网络下与不同成员合作的几率,改变家支血缘关系网络下单一的社会资本形式与存量。由于就业权是我国《宪法》及《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因此从社会支持的主体及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国家义务出发②《宪法》第四十二条及《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及政府促进公民就业的职责。其中,《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规定,工青妇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协助政府开展就业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就业社会支持即是,政府主导下的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机会增加的有关政策、法律体系:

1.政府支持。第一,规定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职岗位招录少数民族的最低比例。民族地区应根据少数民族占当地人口的比重、当地生源少数民族大学生扎堆考公务员情况以及当地自然地理条件③根据笔者调查访谈发现,民族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对当地公务员报考人数、报考人员构成、竞争激烈度有明显影响。以藏区为例,海拔较低、自然条件相对较好的四川甘孜、阿坝藏区,公务员报考人员除本地生源或本地户籍的大学生外,还有大量外来人员报考,竞争较为激烈;而海拔高、自然条件相对恶劣的西藏藏区,公务员的报考人员主要为当地生源的大学生。等适当提高招录少数民族比例。第二,加强对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创业帮扶的力度。工会、团组织等应提高对彝族等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培训、创业的帮扶比例,并结合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优先扶持民族地区绿色生态产业、文化艺术产业、教育发展等项目。

2.企业支持。第一,规定民族地区国有企业吸纳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的比例。民族地区国有企业每年预留一定比例的就业岗位安置彝族等当地生源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作为纳入国有企业服务民族地区发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第二,积极鼓励民族地区以外的国有企业吸纳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建议参照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给予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对于吸纳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达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3.社区支持。第一,民族地区公益组织应大量安置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尤其是对于服务民族地区公益性组织,除管理人员以外,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应聘用当地户籍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第二,城市公益岗位预留一定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鉴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增多,公益性岗位尤其是公共服务窗口安置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应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及改善城市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

五、结论

家支作为凉山彝族社会中单一群体构成且信任范围狭小的社会资本,对凉山彝族大学生的择业影响反映了凉山彝族社会资本形式与存量的匮乏。构筑促进凉山彝族大学生就业的多元社会支持体系,能够通过其与外部社会成员合作机会的增多及相互信任的构建达到影响其亲友和社群的良性效果,因为“从经济角度来看,社会稳定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培养陌生个体(非亲属)对彼此的信任及在崭新、灵活的组织形式中进行相互合作的能力”[10]。任何一个时代占支配地位的概念都更加合乎政治理由而非哲学或科学理由[6],保障就业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获得必要的公平就业岗位,不仅是国家基于宪法平等原则实现其事实上的就业平等,更是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融入,及实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合乎当代社会法律风俗的实证视角下权利”①权利原则上有三种来源:天赋人权,自然权利,以及或称之为合乎当代社会法律风俗的实证视角下的权利。换句话说,权利源于上帝、自然以及人类本身。参见,Francis Fukuyama,“Natural Rights and Human History”,the National Interest,Summer,2001,P.22。的合理诠释。

[1]刘正发.凉山彝族家支文化特性初探[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2]陈海萍.社会资本与拆迁户维权行动[J].青年研究,2010(6).

[3](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M].刘榜离,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8.

[4]Francis Fukuyama,“Social Capital,Civil Society and Development”[J].Third World Quarterly,2001,22(1).

[5](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李宛蓉,译.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

[6]Francis Fukuyama.Social Capital and the Global Economy[J].Foreign Affairs,1995,74(5).

[7]王隆文.社会排斥视角下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公平就业的调查研究[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8]王隆文.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公平就业的临时法律措施的探讨——以“社会排斥”理论为分析视角[J].西北人口,2012(1).

[9]周伟.论国际法保护少数民族立法的特点[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10]William Schulz,Robin Fox,Francis Fukuyama.The Ground and Nature of Human Rights:Another Round[M].the National Interests,Summer,2002.

C913.2∶D922.5

A

1004-941(2012)03-0083-06

2012-04-05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法律保障机制创新理论研究”(项目编号:09AZD041);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西部城市发展进程中藏族就业状况调查与政策法律建议”(项目编号:11AMZ006);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高水平学术团队重点建设项目“完善中国民族政策法律研究”(项目编号:SKG201003)。

王隆文(1987-),研究员,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律政策。

责任编辑:胡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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