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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律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2012-04-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讯问嫌疑人矛盾

周 磊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基础教育部,安徽 合肥230088)

逻辑规律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周 磊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基础教育部,安徽 合肥230088)

逻辑规律是人们在进行思维和语言表达时必须遵守的思维准则和要求。逻辑规律主要有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侦查人员在讯问工作中掌握和运用逻辑规律,对于提高讯问效率,发现供述疑点,明辨是非,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讯问人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逻辑规律。

讯问语言;逻辑规律;侦查讯问

在侦查讯问工作中,侦查讯问人员要达到查明事实真相的目的,就必须掌握必要的讯问语言技巧,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好相关的逻辑规律。侦查讯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侦查讯问人员力图要犯罪嫌疑人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交待作案的手段、目的、动机和犯罪过程,交待具体的犯罪细节,而犯罪嫌疑人出于侥幸、恐惧、戒备或对抗等心理,往往会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肯服罪。面对这种对峙的紧张局面,机智地运用逻辑的相关知识,有助于打破僵局,峰回路转。因此,在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侦查讯问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除了要运用预审心理学、侦查讯问学等有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个人的审讯实践经验外,更应注重运用好语言学、逻辑学的相关知识,以进一步提高侦查讯问的技巧和水平。

逻辑规律又称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人们在进行思维和语言表达时必须遵守的思维准则和要求。遵守逻辑规律是人们正确思维和语言表达的必要条件,如果违背了这些规律,那么人们的思维和语言表达就是不正确的、不合乎逻辑的。概括来说,逻辑规律主要有三条,即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本文结合侦查讯问语言的具体案例,逐一考察三种主要逻辑规律在侦查讯问中具体运用的情况,并提出实际侦查讯问工作中与逻辑规律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遵循同一律,防止偷换概念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其自身保持同一。同一律在思维中的作用就是保证思维的确定性,它要求在同一逻辑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前后一致,每一个判断的内容前后一致。违反了同一律,表现为“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偷换论题”或“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概念当作同一概念来使用,或者歪曲、篡改别人议论中的概念而后加以反驳攻击的一种诡辩手法。偷换论题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把一个议论的论题改换为另一个论题的诡辩手法。[1]

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脱罪责,常常会偷换概念或偷换论题进行诡辩。应对这种诡辩,需要我们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才能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诡辩的错误所在。

案例1:[2]曹某在前段审讯中虽然气焰被挫灭,已在防御线上败退,但当审讯指向其杀人犯罪的要害时,仍然坚不吐实,百般狡辩,又搬出其“法官”身份作挡箭牌:

“我是法官,你们应该相信我是不会杀人的。”

“难道世界上就不曾有过法官杀人?”

“这有。但你们应该知道,代某为人忠厚老实,又是我的好朋友,我怎么会杀他呢?这不是天大的冤案?”

在本案中,实际上省略了一个大前提“所有的法官都不会杀人。”这里的法官是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对象为集合体,而集合体所具有的整体属性不一定为组成它的每一个个体所具有。换句话说,从整体而言,法官素质高一般不会杀人,但并不排除其中极少数败类会杀人。而“我是法官,你们应该相信我是不会杀人的。”这里的法官是非集合概念,反映的对象不是集合体,而是由一个一个的人组成的类,犯罪嫌疑人是其中的一分子。两个法官不是同一个概念,犯了“四概念”的逻辑错误,违反了逻辑基本规律中的同一律,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又如:案例2:[3]

问:你收受了多少金额的贿赂?

答:200万人民币。

问:你知道这是一种犯罪吗?

答:人家也在收受。

在本案中,“人家也在收受”就转移了论题,可以看成是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其罪行,有意偷换论题,转移侦查讯问人员的注意力。不论是转移论题还是偷换论题,都违反了逻辑基本规律同一律的要求,犯了逻辑错误。本来问他“贿赂是不是一种犯罪?”他应该回答是或不是。但他没有回答,而是说“人家也在收受。”即使这个判断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受贿不是一种犯罪,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判断。这就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注意力要集中,思维反应要敏捷,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揭穿犯罪嫌疑人的阴谋,使侦查讯问得以顺利进行。

二、运用不矛盾律,及时捕捉供述疑点

不矛盾律也称矛盾律。不矛盾律的基本观点认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时是真的。换言之,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既可以是相互矛盾或反对的概念,也可以是相互矛盾或反对的判断。不矛盾律在思维中的作用是保证思维的前后一贯性,避免自相矛盾,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肯定两个具有矛盾或反对关系的思想。违反不矛盾律,犯的逻辑错误叫“自相矛盾”。因此,在侦查讯问中应当善于运用不矛盾律,揭露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矛盾,以达到讯问的目的。利用逻辑矛盾是侦查讯问主要的策略和方法之一,有助于驳斥诡辩,提高破案率。在侦查讯问中正确运用不矛盾律能出现“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奇迹。例如: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盗窃被当场抓获。除搜查扣押物品中的两盘盒式录音磁带(经事主辨认是同录音机一起被窃的)外,未获取其他证据。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能言善辩,十分狡猾,顽固拒供。讯问受阻后,侦查讯问人员经过反复思考和周密研究,认为全案虽然还缺乏重要证据,但案件系其所为的可能性极大。为了弄清真相,决定加大讯问力度,努力发现其供述中的矛盾,并由此打开缺口。案例3(节选):[4]

问:这些磁带是哪来的?

答:在信托商店门口买的。

问:买时是空白带还是录有内容?

李某不假思索地说:“都是空白带,歌曲是自己录的。”此时李某还没有察觉侦查讯问人员的意图。

问:这盘磁带开机后多长时间放音?

答:两三分钟以后就放音。

问:上面的歌曲哪录的?

李某有所察觉,以不愿给别人找麻烦为由拒绝回答。经开导才说出是在邻居张某家录的。

至此,试探摸底、暴露矛盾的讯问告一段落。尔后,按计划组织证据,进行反攻。侦查讯问人员把被窃磁带重新放给李某听,两面都是开机后一两秒钟就放音。

“你不是说开机后两三分钟才放音吗?”侦查讯问人员严肃地发出质问。

李某面对矛盾,表现紧张,面红耳赤,无言以对。

“况且,张某那儿并没有这些歌曲,你怎么录来的呢?”

李某支支吾吾,狡辩说:“我磁带多,记混了,这可能是买时就录好的。”

问:“那些歌有名字吗?”

答:“没有,磁带上没写。”

侦查人员当即使用证据进行批驳:“不对!你不要忘记,你上面交代过,你买的是空白带,歌曲是你录的。而且磁带上原来的纸卡目录上写过这些歌名,尽管你擦掉了,但铅笔字的划痕还能鉴定出是失主的笔迹。”同时出示笔迹鉴定书(令其看鉴定书标题)。

李某面对上述情况,心慌意乱,手足无措,自感落入圈套,但仍未彻底服输,继续狡辩说:“就凭这两盘磁带也不能确定录音机是我偷的呀!”

问:“录音机和磁带是一起被偷走的,你怎么解释?”

答:“就算我偷的磁带,别人就不会偷录音机吗?”

侦查讯问人员斩钉截铁地说:“不会是别人,因为录音机和磁带是同时被偷走的,并且你弟弟和邻居证明当天看到你拿回家一台同型号的录音机。”

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就是机智地运用逻辑的不矛盾律,及时发现李某供述中的矛盾疑点,从而取得了讯问的成功。

三、掌握排中律,明辨是非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可以表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排中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明确性,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于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思想不能同时认定都是假的,必须承认其中一个是真的。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称为“模棱两可”。遵守排中律是人们进一步认识现实、发现真理的一个必要手段,所以有人说排中律是追求真理的逻辑工具。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应该掌握好这一有力的武器,使讯问工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要防止与排除思维中出现的“两不可”或“不置可否”的逻辑错误,从而使思维具有确定性。在大是大非面前,如果已知一个为真,就应该明确表态,肯定是,反对非。排中律的这一精神为人们明辨是非、追求真理提供了强大的逻辑力量。例如:案例4(节选):[3]

某监狱发生了一起偷窃案。经侦查,对有重大嫌疑的甲、乙、丙、丁四人进行了审讯。这四个人的口供如下:

甲:不是我作的案。

乙:是丁偷的。

丙:是乙偷的。

丁:不是我作的案。

现在我们假定这四个人中只有一个说真话,那么,这个案子的罪犯是谁?

在本案中,乙和丁所说的话是相互矛盾的,由题意得知四句话中只有一句为真。根据排中律的要求,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即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那么,这句真话必在乙和丁之中。因此,可以推出甲和丙的话都是假的,进而推出这个案子的罪犯是甲。侦查讯问人员掌握了这一有力的武器,能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明辨是非,整个讯问过程势如破竹,使犯罪嫌疑人不得不认罪伏法。

四、运用逻辑规律应该注意的问题

以上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三种逻辑规律在侦查讯问中的一般运用情况。当然,在实际的讯问工作中,要注意结合具体案例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各种逻辑规律。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我们运用逻辑规律时应注意掌握的:

首先,在运用同一律时,应当注意同一律所说的概念、判断保持同一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同一思维过程。即在同一时间条件下,从同一个方面反映同一对象的思维过程。这三个条件是构成同一思维过程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一律才发挥作用。在不同的思维过程中,不受同一律的约束。例如:案例5(节选)(电子讯问笔录):

问:你到底叫什么名字?

答:董斌。

问:你有没有用过其他的名字?

答:没有。

问:那李斌是谁?

答:也是我。

问:你不是说只用过一个名字吗?

答:那是我的乳名,我从上学起就从来没有用过。

问:没用过就能否认不是你吗?不老实!

在本案中,“董斌”和“李斌”是不同思维过程中的两个概念,可以指称同一个对象,并没有违反同一律,说犯罪嫌疑人“不老实”欠妥。由于对“用”的理解不同而导致这样的结果,犯罪嫌疑人理解为自己使用过的,而侦查讯问人员想了解的是包括曾经使用过的在内。这是提问语言的不准确,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违反逻辑规律。

其次,在运用不矛盾律时,应当注意追查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案犯的讯问时,在同一或不同的思维过程中,两个矛盾或反对关系概念(判断)可以反映同一对象(可以同真),并不违反不矛盾律。由于犯罪嫌疑人供与不供同案犯是他们生死攸关的大事,因此审讯时有的当时就会供出同案犯,有的则不会轻易供出。以后在侦查讯问人员进一步追讯下嫌疑人供出同案犯,或者同案犯在其他案件中自己主动交代该案的犯罪事实,都不违反不矛盾律。例如:案例6(节选):[2]

问:7月12日午后你(孙某)究竟上哪儿去了?

答:我在家睡觉。我父亲可以作证!

问:你午后的行动,我们已经掌握。你父亲根本无法为你作证!你不要以为攻守同盟是可靠的。

答:我不相信什么攻守同盟。我不见到父亲,我是不会说的。

问:你连攻守同盟都不承认,怎么让你们见面!对你的罪行我们已经证据在握,任何攻守同盟都无济于事,最后都注定要失败的。

在侦查人员的强势攻击下,犯罪嫌疑人孙某交待了追求张某不成及杀害张某爱子蒋某的犯罪事实,并交待出与中学同学韩某共同到达节制闸附近,把蒋某杀害在水中的犯罪过程。

在本案中,就是追查同案犯时运用不矛盾律的特殊情形。“孙某是杀人凶手”与“韩某是杀人凶手”是两个具有反对关系的判断,侦查讯问人员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有证据证明两个判断都是真的。无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还是在不同的思维过程中,都不违反不矛盾律的要求。

再次,在运用排中律时,复杂问语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指一种包含有对方尚未明确表示承认或者根本不能接受的一个假设在内的问话。对复杂问语,无论回答“是”或“不是”,其结果都得承认这个假设是事实。[4]例如:“这个盗窃集团是你负责的吗?”就是一个复杂问语,无论犯罪嫌疑人回答“是”或“不是”,都得承认自己是这个盗窃集团的成员。因此,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对于复杂问语,不简单地回答“是”或“不是”,并不违反排中律。

在侦查讯问中使用复杂问语是一种谋略。一般情况下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回答“是”或“不是”,但是巧妙地运用是允许的。使用复杂问语进行审讯会给侦破工作带来新的线索,会使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出现矛盾,给其一个措手不及的打击。例如:案例7(节选):[5]

有一天,华盛顿的一匹马被人偷走了。华盛顿同一位警察一起到偷马人的农场里索讨。但那人拒绝归还,一口咬定说是自己的马。华盛顿用双手蒙住马的两眼,对那个偷马人说:“如果这马真是你的,那么,请你告诉我们,马的哪只眼是瞎的?”偷马人犹豫地说:“右眼。”华盛顿放下蒙眼的右手,马的右眼并不瞎。“我说错了,左眼才是瞎的。”偷马人急着争辩说。华盛顿又放下蒙眼的左手,马的左眼也不瞎。“我又说错了……”偷马人还想狡辩。“是的,你错了。”警察说,这些足以证明马不是你的,你必须把马还给华盛顿先生。

在本案中,聪明的华盛顿就是巧妙地使用复杂问语来破案的。他就是后来成为美国第一任总统的乔治·华盛顿。

总之,在公安侦查讯问工作中正确、有效地运用逻辑规律,有助于讯问的顺利开展,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事实真相,及时交待全部犯罪行为,从而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1]齐家福.新编普通逻辑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206-207.

[2]徐加庆.侦查讯问策略与技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71-72:337-338.

[3]张志成.逻辑思维与司法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5,138.

[4]公安部人事训练局.逻辑学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14-16,248.

[5]文颖丰,史晓斌.实用逻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40.

D631.2

A

1673―2391(2012)03―0161―03

2011—12—27

周磊,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基础教育部。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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