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交际中机构身份的话语建构
2012-04-12王雪玉
王雪玉
(南通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南通 226019)
庭审交际中机构身份的话语建构
王雪玉
(南通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南通 226019)
采取成员身份范畴分析方法,以庭审话语为语料,从指称、词汇和言语行为三个层面分析庭审中参与者机构身份的话语建构。认为在自然会话中,语言是身份的标记,是身份在自我认知基础上的重要标准。法庭审判中,参与者的语言使用亦是建构机构身份的主要手段。
庭审交际;机构话语;机构身份;成员身份范畴分析
语言哲学研究的深入将研究者的注意力从语言本身转移到语言和社会关系上来。Fowler[1]在《语言与控制》的序言中明确提出,语言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建构社会意义和社会实践。这种社会转向让机构话语和身份成为语言研究的关注点。机构话语具有受机构制约、权利不均衡的特征。庭审话语属典型的机构话语,因此是研究机构话语和身份的最佳语料之一。本研究以庭审话语为语料,旨在从身份范畴的维度探讨庭审参与者机构身份的话语建构。
一、研究背景
1.机构话语和身份研究
民俗论者和传统话语分析学家将机构身份看做是“言语交际过程中的聚现性特征”,关注机构话语的微观结构分析[2]。目前国内外对机构话语的研究大都采取这种微观话语分析法,主要研究包括Atkinson &Drew[3]、廖美珍[4]和于国栋[5]等。
从宏观层面看,语言使用与主体的身份密不可分。因此,研究机构话语不能脱离对参与者机构身份的话语建构分析。基于此,批评话语分析学者提出机构话语的成员身份范畴分析法(Membership Categorization Analysis,简称MCA),因为机构本身就是各种身份范畴的集合,在机构会话中,身份范畴有利于交际者建立并共享某种共识,完成机构赋予的任务。正如Makitalo和Saljo[6]指出的,“机构的‘思考’建立在身份范畴基础之上”。对身份范畴的共识有利于参与者更好地了解会话结构、推理会话意义。
本研究采取身份范畴分析方法,旨在探索法庭机构场景下,“法官”“原被告”“律师”等机构身份的话语建构情况。
2.庭审话语研究
国外庭审话语研究始于20世纪末,语料多为法庭口头互动的录音转写,涉及法庭话语特征、法律语言与权力间关系等研究[7]。
相比而言,国内庭审话语研究则刚起步。廖美珍[4]《法庭话语及其互动研究》一书通过审判现场录音,从法庭问答主体间的互动机制、结构特征、话语形式冲突以及合作关系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语言学研究,填补了国内该领域研究的空白。随后,《外语研究》开通“法律语言学研究专栏”,刊登系列相关研究,庭审话语逐渐引起学者的浓厚兴趣。
本研究选择庭审话语为研究对象,将身份和庭审话语结合,探讨特殊机构下语言和身份的关系,既具有语言学方面的理论意义,又具有社会应用和实践价值。
二、庭审话语中的身份范畴及言语策略
1.庭审话语中的法庭身份范畴化策略
身份范畴由社会学家Sacks[8]首先提出,表现为与谈话中出现的人们的身份相等价的常识性类别。我们日常谈话中充斥着各种范畴,如朋友、医生、警察等。身份范畴化策略把身份范畴聚合在一起,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构件,它可以方便人们利用身份相关知识,借以产出省事且容易理解的谈话。
庭审交际中,法庭这一范畴化策略把“法官”“原被告”“律师”等范畴集合在一起,一旦这些范畴被激活,法庭话语的诸多特征也被激活,如法庭话语的“多方参与性”、审判员的“话语主宰权”等,这样法庭话语更容易理解。
2.庭审话语中机构身份的话语建构策略
人们的讲话方式、词语选择、伴随讲话时的体势都反映着人们的身份[9]。在话语层面,庭审参与者的机构身份主要通过人称指称、词汇选择以及言语行为等建构。
(1)人称指称。Drew和Sorjonen将人称指称看作传达机构身份的一种方式,他们认为“参与者可以通过使用反映其机构而非个人身份的人称指称来表明他们作为机构成员的行为取向”[10]。
从语料看,庭审中的人称指称有两类:自指和他指。“自指”是说话者对自己的指称方式,是自我身份的流露;“他指”是说话者对听话者或第三方的指称,是说话者对他人身份的建构。可以说,“自指”和“他指”过程即交际者相互间的身份协商和建构过程。在语言上,“自指”和“他指”表现为称谓名词和人称代词两种形式。
首先,庭审话语参与者的机构身份由各种“自指”资源激活。其中,“法官”或“审判员”在整个庭审会话中使用自指的频率最高、种类最多,如:
例1 法庭希望你认真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反省。
例2 本庭对诉讼参加人员的自然情况进行了核查。
例3 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例4 我们合议庭将会综合各方举证的证据,择日我们将作出裁定。
上述4个例子中,法官或审判员将自己与法庭这一身份范畴策略相联系,如称自己为“法庭”“本庭”“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我们合议庭”,以自我指称方式建构了他们作为法庭权势一方的机构身份。
同样,诸如“原被告”“律师”等其他参审人员也使用了一系列体现其机构身份的自指语言。如:
例5 原告律师:刚才呢,呃……我们听了被告方律师的这个……发言,呃,有几个问题,呃,我们在继续提出,提出我方观点。……原告认为有两项权利……
例6 被告律师: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是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本案被告北京某某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代理参加诉讼。
从语料看,原被告很少自称为“原告”或“被告”(偶有使用“上诉人”“被上诉人”)。这可能是因为传统的民族观念让原被告心理上都不愿接受这种机构身份。相反,原告律师、被告律师以及公诉人等熟悉庭审程序的参与者则在话语中使用了一定量的名词性自我指称。例5中,原告律师使用“原告”指称自己,表明自己的机构立场,即为原告辩护;例6中,被告律师采用自我介绍方式,介绍自己的社会身份“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机构身份“被告代理”。
此外,法庭会话参与者几乎都以诸如“审判长”“被告”“原告”“书记员”等体现机构身份的“他指”来相互称呼,很少有直呼姓名或使用亲属称谓语现象。这是受法庭机构限制所致。法庭上只有“法官”“原告”和“被告”,没有父子、夫妻和朋友。如下面例7中,我们从审判长使用的名词性他指可以判断出听话者在法庭上的“被告”和“原告”的机构身份。
例7 法官:嗯,好,那这样,那这个被告,你对维修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修完的你有(做过)什么样的鉴定啊,按你和原告双方约定的应该做多少啊?
(2)词汇的选择。交际者的机构身份还体现在各种“合乎机构身份要求的词汇选择方面”[10],如“行话”的使用。Potter[11]在研究中还发现,许多并非“行话”的词语亦能有助于完成机构任务。
在法庭的机构限制下,熟悉法律程序的“法官”“律师”的话语中充斥着大量的专业术语,如“诉讼”“依法裁判”“鉴定”“受理”“举证”等法律术语,以及上述所提到的“审判长”“原告”“被告”等称呼语。比较例8和例9:
例8 事发当天,原告应呆在家中处在父母的看护之下,因此,原告人身损害结果完全是由其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引起的。
例9 他说我委托他了,我委托他干啥呀?他跟谁说了,空嘴说白话。欺负我一个寡妇老太婆和一个儿子。就这么,全家这几年,你作弟弟的就为了点钱……
虽然我们不能明确地辨出例8是法官还是被告律师的话,但可以判断出说话者绝不会原告或被告,因为这段话语中充满诸如“事发当天”“原告”“人身损害结果”“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法律术语,而且用词正式、严谨。再看例9,陈述中没有任何法律术语,而使用了大量的口语用词,如“干啥”“空嘴说白话”“寡妇老太婆”以及体现亲属身份的用词如“你作弟弟的”等。根据上述词汇特征可以判断,该话语发出者必然是不熟悉法庭话语规则的原告或被告。
除了体现说话者机构身份的专业术语外,庭审话语参与者还通过话语标记语和模糊限制语的使用建构机构身份。首先,法官等法庭成员是法庭权威的代表,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主导协调作用。因此,庭审过程中,法官具有主控法庭秩序、控制话题以及确认、澄清原被告证词的责任。在语言方面,诸如“好了”“好”“行了”等话题控制标记语、“就是说”“也就是说”“你就是说”“对不对”“是不是”等意义确认话语标记语以及“必须”“需要”等强制性语气词往往能有效建构法官等的权威身份。譬如例10
例10 被告:就说那30%就是出的房子钱,……
法官:行了,行了。也就是说你这个证据上面并没有说明你付的是多少和具体内容,没有说明,对不对?
另外,原告和被告等在回答法官问讯时,出于逃避罪责和合理化等具体目的,话语中使用大量的模糊限制语。证人的法庭权力和权利在法庭活动中处于最底层,唯恐言语失误对自己不利,因而话语中也会使用大量的模糊限制语。这些模糊限制语在汉语中表现为“可能”“也许”等语气助词、“我觉得”“我认为”等主观性模糊语以及“大约”“左右”“几下”“有点儿”等模糊副词方面。如:
例11 公诉人:你一共打了孩子多少下?
被告:我就打了几下。
例12 法官:他当时的态度是怎样的?
被告:他的态度……当时我觉得是比较客气的。
例11中,被告使用了“几下”这个概数,企图减轻虐待儿童致死的罪责。例12中,“我觉得”体现出被告唯恐出错、有所保留的心理。可见,被告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回答一旦有所偏差可能会影响整个庭审结果,因此想法设法增加言语的模糊性。反之,我们也可以通过解读的这些模糊语言推导出说话者在法庭这一身份范畴集合中可能的机构身份。
(3)言语行为。Searle将言语行为分为阐述类、裁决类、指示类、承诺类及宣告类五种。事实上,任何一段会话中都可能含有上述五类言语行为,机构会话更是如此。庭审话语受法庭机构的严格限制,各言语行为更是分工明确、各有所用,如余素青[12]将法庭言语行为按功能分为指令类、表述行为类、获取信息类等。
结合语料,笔者发现,宣告类、获取信息类以及指令类言语行为大量存在于法庭工作人员的言语之中。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的程序时:宣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意见和宣告判决。其中,宣布开庭和宣告判决都属于宣告类言语行为,需要法官行使方能生效。正如Searle所说,如果某人说出“I sentence you to death”而不具有这种行事资格,那这种言语行为则不具何效果。同样,法庭中诸如“现在开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等之宣告类言语行为同样是法官的专属言语行为。
其次,获取信息类言语行为也被用以建构法官等人的身份。庭审过程即法庭工作人员通过问讯、揭露事实真相并按此作出裁决的过程。因此,庭审话语基本以一问一答形式为主,其中只有法官或公诉人才具发问权、原被告则需如实回答问题。法官的发问可以用一般疑问句,如“被告是否收到法院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择疑问句,如“你是拿着刀子出去迎上他们的,还是在店里等他们进来的”,或者特殊疑问句,如“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是怎么交代的”等。
最后,法官作为法庭的主要权势方,在法庭上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指令性言语行为是其行使的主要言语行为之一,包括命令、要求等,语言上表现为不加任何修饰成分的肯定或否定祈使句之使用,如“直接回答我的问题”“不要重复”等。指令性言语行为的使用充分反映出机构话语的权利不均衡特征。在Brown &Levinson[13]看来,指令性言语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大的面子威胁性,说话人一般需要采取一些礼貌策略来缓解该行为对听话人的面子威胁程度。而法官的指令性言语行为一般不带任何礼貌修饰成分,体现出法官的至高权力。相反,原被告在法庭上偶尔使用的指令性言语行为则具有极高的礼貌程度,如“恳请法官大人依法维持原判”,通过“恳请”和“法官大人”突出对说话人的尊重,降低言语威胁程度。
综上所述,庭审过程中言语行为的种类以及力度在一定的程度上能为我们提供法庭上个参与者的机构身份。
身份与语言的关系一直是语用学家和社会学家们关注的重点。在自然会话中,语言是身份的标记,是身份在自我认知基础上的重要标准。法庭审判中,参与者的语言使用亦是建构机构身份的主要手段。本文只从指称、词汇和言语行为三个层面来分析庭审中语言与身份的关系。事实上,庭审过程中交际者用以实现机构身份的语言或非语言的手段会更多,这同样值得我们去探索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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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Potter J.A Discursive Psychology of Institutions[J].Social Psychology Review,2005(7):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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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rown P,Levinson S.Politeness:Some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
【责任编辑 王立坤】
Discours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Identities in Courtroom Interaction
WANG Xue-yu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Nantong University,Nantong 226019,China)
The paper analyzes the discourse construction of participants during the courtroom discourse based on the materials of membership categorization analysis from nominatum,lexis and speech act.It is thought that lexis is the mark of identity which is an important standard in the natural conversations and autognosis.The language of participants is also a main mean in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identities during court trial.
courtroom interaction;institutional discourse;institutional identities;membership categorization analysis
D 90-05
A
1008-3863(2012)03-0121-04
2012-01-16
王雪玉(1978-),女,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讲师,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