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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侦查中监控型侦查方式的运用

2012-04-12高洁峰何斐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卧底毒品秘密

高洁峰,何斐明

(1.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 昆明650228;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

毒品犯罪侦查中监控型侦查方式的运用

高洁峰1,何斐明2

(1.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 昆明650228;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

所谓监控型侦查,也称为监控型秘密侦查行为,是指侦察机关为了对一定的犯罪进行追究,不得不对重点场所或者特定嫌疑人进行预防性的监控或者同步监控的一种侦查方式。本文运用犯罪学和侦查学的基础理论,立足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工作实践,对监控型侦查方式的运作模式进行全面阐述。

毒品案件;侦查模式;监控型侦查方式

一、监控型侦查的定义和分类

所谓监控型侦查(cover surveillance),也称为监控型秘密侦查行为,是指侦察机关为了对一定的犯罪进行追究,不得不对重点场所或者特定嫌疑人进行预防性的监控或者同步监控的一种侦查方式。[1]目前理论界对于监控型侦查方式的分类有着不同的看法,综合相关学者的论述,主要有控制下交付、跟踪监视、刑事监听、心理测试和秘密拍照录像等侦查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对主动且秘密型侦查方式也作出了规定,将其命名为技术侦查(也称为特殊侦查行为)。当然,对于上述五种主动且秘密型侦查方式的分类也存在着争议。杨志刚博士认为,卧底侦查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监控型”。正如澳大利亚高等法院Gaudron法官所评价:一般来说,如果所发生的仅仅是一个卧底探员打入犯罪组织,这不叫圈套。[2]不可否认,卧底侦查或多或少也具有预防性监控或者同步监控的特征。但是,这种特征也是诱惑侦查和其他侦查方式所具有的,关键点在于卧底侦查体现了身份欺骗性和行为积极主动性的最高结合。卧底侦查要求侦查人员长期潜入到犯罪集团内部,甚至要成功地“成为”其中的一员,其对犯罪的介入是最深的。与长时期性打入犯罪集团内部、任务主要为获取有价值犯罪情报的卧底侦查相比,诱惑侦查最多只能被视为一种短时期性的卧底。由此可见,卧底侦查的诱惑或者乔装欺骗性质远远大于其监控功能。

对于控制下交付的运用,樊学勇教授提出了另外一个异议,那就是侦察机关实施的“打预谋”做法中存在的问题。他认为,按照《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联合国公约”)规定,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仅限于毒品,并不包括毒资。因此,对毒资进行控制下交付的做法是违反国际公约的。[3]按照这样的逻辑来推论,樊学勇教授得出的结论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问题出在控制下交付并非打击毒品犯罪的专属侦查方式。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的对象针对的是有组织犯罪所涉及到的所有违禁品,肯定包括了毒品和毒资。当然,仅仅作出这样的解释,又会让那些可能准备购买毒品的钱款是否能够被视为毒资成为下一个争议的问题。

事实上,樊学勇教授对“打预谋”做法的反对,核心并不在控制下交付毒资是否违反国际公约,而是在于他认为侦察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应是贩毒分子出售毒品,侦查人员或者特情出资购毒,而不能是侦查人员或者特情出售毒品,由贩毒分子购买。但是,控制下交付侦查方式的核心是以货待人,侦查人员或者特情买入或者卖出毒品的行为,是反向型诱惑侦查方式的运用。因此,所谓的“打预谋”在根本上讲就不是控制下交付的一种具体侦查手段。它的合法性应当在诱惑侦查中予以分析。

尽管在《刑诉法修正案》中仅仅规定了控制下交付这一类监控型侦查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监控型侦查至少可以区分为控制下交付、秘密监控侦查这两种侦查方式和被动型监控行为这三个大的分类。

二、控制下交付

“联合国公约”明确规定了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简称为CD)这一侦查手段,即为了有效抓捕犯罪分子,允许在侦查机关的控制监控下完成毒品交易等犯罪行为。这是国际公约为实现国际禁毒合作而明确作出规定的一种侦查手段,在国内禁毒工作也可以使用。[4]

控制下交付通常可以进行以下分类:第一,以涉及人员范围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国际控制下交付和国内控制下交付。第二,根据其交付的毒品种类,可以分为毒品的控制下交付、代用品的控制下交付和混合型的控制下交付。日本《毒品特例法》也肯定了作为侦查手段的控制下交付,称之为监控下移动的许可,也称为追踪监控,也按是否使用已查获的违禁品进行控制下交付,区分为原装移动(Live CD,原状监控)和无害移动(clean CD,替换监控)。[5]

近年来,我国缉毒机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密切协作,使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方式,破获了数起跨国贩毒大案,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上海虹桥机场案。贩毒分子让毫不知情的人来送货或者接货,在本案中的承运人就属于无辜者,如果没有后期细致且全面的侦查,他就很难证实这一点。为了确定真正的货主,警方不得不延伸控制下交付的持续范围,从而既增加了工作量又加大了风险。

为了达到毒品安全运抵的目的,贩毒分子也会利用物流货运渠道来完成,并且采用辗转多地的方式来掩盖犯罪行为。同时,贩毒分子内部可能存在的争斗,也会使控制下交付的工作进一步复杂化。如2008年3月,昆明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发现毒贩利用物流公司将毒品藏入一台洗衣机中,采用“人货分离”的方式进行运输。这台洗衣机先到广州,又辗转到了长沙,最终才到达目的地武汉。民警化装成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送货上门,抓获了这五名“不嫌麻烦”的毒贩,并发现其中有两名毒贩已准备采取“黑吃黑”独吞这批毒品。[6]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以代用品代替毒品更为安全,然而两者并非那样的界线分明。缉毒机构通常会用代用品替换掉大多数的毒品,而会留下少量的毒品,从而形成所谓的混合型CD。美国警方就使用这样的手段破获了一起利用外交特权从事毒品走私的案件。[7]在本案中,出现了此CD对抗彼C.D.(法文外交人员的词头字母,也是特殊走私犯的词头字母)的有趣情形。

无论是使用毒品的控制下交付、代用品的控制下交付,还是其他物品交付,仍然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即使人赃俱获,他或者她会拒不承认,辩称仅仅是途经此处但不知道为何被抓捕,或者辩称其确实是来接人或接货、替他人来接人或接货,但是不知道货物中藏有或者来人身上携带着毒品。尤其是在代用品交付的情况下,嫌疑人往往反咬一口,高呼警察栽赃陷害。

对于上述情况,井田良教授认为:在无害移动中,不知情的行为人之间交接该包装货物时,因毒品实际上不存在,所以有可能无法按毒品受让罪对受让人起诉(此时有可能属于不能犯,所以连未遂罪也不成立)。日本相关法律采用了“主观认定”理论,即只要主观上认为是毒品而进行交付交易的,即使客观上是代替物或其他,仍可以按毒品犯罪处罚。[8]但上述规定受到了严重的质疑。解决上述难题的根本还是在于有效的侦查和取证。

三、秘密监控侦查

与控制下交付注重以货待人的侦查方式不同,毒品案件往往是“因人寻货”,即只有到交易的关键时刻毒品才会出现。因此,侦查此类案件只能紧盯嫌疑人,进而查清该犯罪网络,待条件成熟之际,将人、毒一网打尽。

这种侦查手段是目前运用最广的,也是较受认可的。就缉毒策略而言,其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人待货。笔者将其定名为秘密监控侦查。所谓秘密监控侦查,是侦察机关针对正在进行或准备进行的有组织犯罪,全面进行监控,并在合理时机予以抓捕的一种主动型侦查方式。1986年云南省温源和一案便是监控侦查运用的典型。同时,在控制下交付无计可施时,秘密监控侦查仍然可以大显身手。这一点在法国1968年破获的利用车辆走私毒品案中就得到了体现。

秘密监控侦查一般以监控范围分为对人的监控和对地域的监控。对人监控,即对特定的有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的全方位监控。对特定区域的监控,即对特定的明显存在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区域进行的全方位监控。

在秘密监控侦查的实际运用中,要秘密地使用各种技术侦查手段来进行监视、监听、拍照和录像,以获取信息和收集证据,同时侦查的范围也从现实世界延伸到了网络。如2007年5月15日,四川省某高校保卫处向绵阳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报案:该校网络被黑客侵入,130余名学生的学习成绩被改动。绵阳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在四川省公安厅网监总队的协助下,确定了嫌犯的网址并经过监控,先后抓获了两名案犯。[9]

由于科学技术装备的进一步普及,犯罪分子也开始用这些装备武装起来,对抗侦察机关的查缉,进行反侦查。2007年1月11日,云南省文化市场缉查大队根据广东中凯文化发展公司的举报,在昆明市新闻路批发市场的一个仓库内查获了十万多盘各类高压缩比盗版音像制品。引人注目的并不是盗版盘的数量,而是贩假分子为了躲避检查,在大门口和楼梯口安装了监控器,随时关注外面的动静。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科技型的反侦查手段将更为层出不穷。

实践证实,基于贩毒分子反侦查手段的使用,侦察机关不能轻易放弃对案件的秘密监控。2007年10月,云南省漾濞县公安局接到德宏州某供销社职工杨某经常利用公车运输毒品的举报。2008年11月3日民警接到现报,在盈江县对杨某及其所驾车辆进行了堵截和盘查却一无所获。民警释放杨某后,继续进行监控,自以为反侦查手段奏效的杨某于第二天在车上装上毒品后即被抓获。[10]

尽管秘密监控侦查的理论非常简单,但是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中,如何做到对犯罪行为进行全程监控或者对主要犯罪行为进行重点秘密监控都是一件操作复杂的事。在工作实践中,秘密监控侦查可能会占用大量时间,且成本不低,并且在付出这些代价后,未必就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技术侦查手段虽然争议不大,但仍存在被滥用进而侵害公民权益的可能性。大片《国家公敌》中,就对这些手段的滥用会侵犯公民个人的权益,乃至于危害其生命作出了一个警示性的诠释。

目前,世界大国的刑事法律都对实施监视、监听、拍照和录像等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0c条、第100d条中规定了使用技术监视器和第100e条规定了使用警方人员跟踪观察的要求。我国的刑事法律对此作出的规定是不完备的,制约着这些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同时,如何将获取到的材料,转化为在法庭上的指控证据以及对其真实性的认定是一个现实性的法律难题。

四、被动型监控侦查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早在我国古代,监控型侦查方式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中就得到了运用。如在唐朝贞观时期,官员就运用特工进行监控,破获了诸如潘金莲杀夫这一类型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秘密监控侦查的确派上了用场。但是基于命案已经发生,暗中跟踪进行监控的目的只是为了确定嫌疑人,与案件同步进行、全面监控的主动型侦查方式还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这就是监控型侦查中被动型监控侦查行为的运用,也是监控型侦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实践中,被动型监控侦查行为以其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预防性的监控、同步性的监控、确定嫌疑人的监控和抓捕嫌疑人的监控。前两类针对非特定的地区或特定地区的非特定人员,后两类则针对特定的人员。

所谓预防性监控,简言之,就是广泛存在于街头巷尾的普遍监控。从好处来看,由于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一方面有利于立即出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取证。同时,“电子警察”还是监督民警外出执法、巡逻的好工具。

所谓同步性监控,是对非特定的地区或特定地区的非特定人员的特别监控,最典型的同步性监控就是便衣侦查。当然,便衣侦查也有着明显的区分。从广义上讲,所有不着警服而进行的侦查都可以视为便衣侦查。这是一个既广泛又不严谨的概念。在狭义上,便衣侦查是指侦查人员身着便衣,潜伏于热点治安地区,行使治安巡逻任务,并对现行犯予以当场抓获的一项治安措施。这里取其狭义概念。

所谓确定嫌疑人的监控,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通常是谋杀类的预谋案件)后,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共同作案人,而对有犯罪嫌疑的人的行为进行秘密监控的一种侦查行为。

所谓抓捕嫌疑人的监控,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为了抓捕已经确定但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在其可能出现的地区进行秘密的定时、定点守候,以便及时抓获特定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四种被动型的监控不仅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而且广泛运用于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乃至于社会秩序的管理中。这是因为公安机关不仅是侦查机关,也是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机关。他们不能只坐在办公室中等待着犯罪嫌疑人主动跑来投案自首。

正是因为预防性的监控、同步性的监控、确定嫌疑人的监控和抓捕嫌疑人的监控本身都不具备成为一种侦查方式的功能,因此只能将其视为一种更为具体的侦查行为。

从总体上讲,虽然所有的监控型侦查方式和行为都是主动的,有些是秘密进行的,有些则是完全公开的(如预防性监控)。但是并非所有的监控行为都可以归类于主动型且秘密侦查方式,大多数的监控行为仅仅只是一种具体的收集情报、抓获现行犯的手段,可以广泛地运用于主动型侦查和被动型侦查的具体侦查工作中。

针对监控型侦查行为与诱惑性侦查总体的界线,陈雷博士认为区别点在于:监控型侦查达成秘密状态的方式是隐瞒侦查行为的进行,核心是行为的秘密性;而乔装欺骗型侦查则是通过主动欺骗行为造成的假象而形成的秘密侦查,核心是身份的秘密性,与同步介入犯罪和犯罪行为人形成博弈的诱惑侦查、卧底侦查方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笔者赞同他的观点。

[1]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38.

[2]杨志刚.诱惑侦查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4.

[3]樊学勇.犯罪侦查程序与证据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414-415.

[4]公安部政治部.禁毒教程[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133.

[5][日]加藤克佳.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2000:150.

[6]李荣,张瑾.追踪“黑洗衣机”斩断跨省贩毒链[N].春城晚报,2008-04-02(B8).

[7][美]提摩西·格林.国际走私秘闻[M].许崇山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60.

[8][日]井田良.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2000:136.

[9]盛汉卿.高校黑客落网记[J].检察风云,2007(15):40.

[10]赵滢,赵奇志,刘晶.贩毒团伙用公务车运毒[N].春城晚报,2007-12-12(A12).

D631.2

A

1673―2391(2012)08―0009―03

2012—03—28

高洁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何斐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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