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2-04-12崔志锋
崔志锋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重庆 408000)
当前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问题与对策研究
崔志锋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重庆 408000)
当前,在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出现了诸如不捕率偏高、补查重报率低、逮捕案件处理不当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的实现,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已成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面临的紧迫问题。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问题;对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逮捕是依法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权力。[1]检察机关如何用好不批捕权,事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而要用好不批捕权,严格其适用条件,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2]当前,在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工作中,出现了诸如不捕案件比例偏高、补查重报比例偏低、逮捕案件处理不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打击惩罚犯罪的效果。分析研究这些问题,查找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问题
(一)不捕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不捕比例偏高
根据对部分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的情况调查,发现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而且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如某区检察院近四年来的审查逮捕不捕案件情况:2008年不捕率为21.93%,2009年不捕率为36.73%,2010年不捕率为26.65%,2011年不捕率为41.52%,达到四年来不捕率的最高点。2011年不(予)批准逮捕286件524人,与2010年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73.33%和80.70%,不捕率与2010年26.65%相比上升了14.87个百分点。该院审查后决定不捕案件的比例基本上呈逐年上升趋势。再如某县检察院近四年来的审查逮捕不捕案件情况:2008年共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643件941人,不(予)批准逮捕90件153人,不捕率14%;2009年共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766件1,202人,不(予)批准逮捕129件231人,不捕率16.8%;2010年共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966件1,434人,不(予)批准逮捕183件286人,不捕率18.9%;2011年共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500件2,067人,不(予)批准逮捕345件549人,不捕率为26.5%。①注:本文所举数据及案例均来自本院及辖区基层检院统计报告,下同。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该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比例也是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此可见,经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数量增多、不批准逮捕案件比例上升不是个别现象,而是目前审查逮捕工作中的普遍问题。不批准逮捕案件增多、不批准逮捕比例上升,大大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打击惩罚和震慑犯罪,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而在根本上不能为落实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不捕后补查重新报捕率低,案件久侦不结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对于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对公安机关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的同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一般都要同时提出《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实和需要收集的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时明确取证方向。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达到逮捕条件的,应当再次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工作中,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并建议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重新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很少,所占不批准逮捕案件的比例也极低。如2011年某区检察院经审查,不批准逮捕案件95件。但是,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重新报请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仅有5件案件,只占到全年不捕案件总数的0.05%。
(三)批捕案件作出微罪不诉,判处管制拘役的较多
根据调查和统计数据分析,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中,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也呈增加趋势;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被告人判处拘役、管制、独立使用附加刑的案件数量也在快速增加。并且,批准逮捕后作出微罪不诉、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数量,在全部批准逮捕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急速上升。如某县检察院2011年批捕后作微罪不诉、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分、拘役的共46件66人,占2011年该院全部批捕案件807件的5.7%,全部人数1,263人的5.2%。其中,捕后微罪不诉案件12件19人,分别占批捕总数的1.4%和1.5%;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1件1人,分别占批捕总数的0.12%和0.079%;被判拘役33件46人,分别占批捕总数的4.08%和3.6%。同2010年捕后作微罪不诉案件10件16人相比,案件增长20%,人数增长25%;与2010年捕后判处拘役案件28件34人相比,案件增长17.86%,人数增长35.29%。
二、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不批捕数量增加的原因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证据存在瑕疵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证据存在问题已经成为导致存疑不捕案件上升的最主要因素。如某区检察院2011年度不(予)批准逮捕345件549人,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173件288人,占不批捕案件的52.5%。
首先,公安机关对提请批捕的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办案时限上除《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30日之外,绝大多数案件都必须在法定的3-7天内提请批捕。由于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限短,加之任务繁重,有些该收集、该固定的证据不收集、不固定,甚至个别伤害案件无法医鉴定,仅作伤情说明就提请批捕,待检察机关批捕后再收集,固定证据材料,导致整个案件中的关键证据缺失,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不批准逮捕。其次,公安机关进行刑侦体制改革后实行“侦审合一”侦查机制,取消了原来的预审部门,各办案单位片面追求批捕量。各办案单位破案后直接提请审查批捕,由于一些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淡薄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一方面取证方向单一,证据采集不全面,另一方面取证意识的不强或者疏忽某些证据的重要性,对于重要证据不及时收集,造成某些证据不可逆转的灭失,导致一些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了部分明显不够逮捕条件的案件也要提请批准逮捕的现象,这在客观上也导致了不捕率上升。如张某、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公安机关没有完全查清失窃物品的具体情况,并且被害人提供的失窃物品情况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盗窃物品情况不一致,从而失窃物品的价值鉴定也就不能确定,也就导致无法证明其盗窃金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最后,公安机关的个别侦查人员的取证程序不合法,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有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显示一名侦查员单独讯问,有的鉴定报告没有加盖权威部门公章或者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有的现场指认笔录没有嫌疑人签字和见证人签名等等,甚至为了达到快速侦破案件的目的,出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当公安机关将案件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在审查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在侦查环节的供述不是事实,系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或威胁所致。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案件其它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检察机关就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另外,公安机关侦查手段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搜集证据不全面、及时、有效。言辞证据目前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侦查机关更多的将注意力放在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并突破其口供上,而忽略了侦查过程中其他证据的佐证,形成的证据种类单一,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如犯罪嫌疑人赵某毅涉嫌盗窃罪一案。2011年08月1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毅在某县一建筑工地上盗窃电缆线100米,销赃后获利1,5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7,268元。由于公安机关取证不及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盗窃时间、地点与被害人陈述的时间、地点有出入,且赃物去向不明无法查证,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二)公安机关为了准确打击避免错案而将案件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借此逃避责任、转移矛盾
一方面,公安机关担心案件当事人上访而将案件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借此逃避责任、转移矛盾,是导致存疑不捕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当前,部分案件当事人已经将上访作为一种影响对公安机关施加压力、实现个人目的要求的一种终极手段,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公正办案。在当事人上访案件中,迫于当事人上访造成的压力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迅速解决问题的指示,公安机关在仅查证了“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未能进一步查明“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该嫌疑人实施”的情况下,就将案件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如张某涉嫌强奸一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侦查讯问中始终都是零口供,拒绝供述其有强奸被害人徐某的行为事实,而仅凭一个智力存在缺陷的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和医学鉴定根本无法认定张某的犯罪事实。受害人徐某的家属多次到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和信访部门上访告状,强烈要求追究张某强奸罪的责任,并称如果张某判不了刑罚,将到北京中南海上访等等。迫于受害人徐某家属多次上访的压力,公安机关明知不符合逮捕条件,仍然选择将案件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捕,完全是为了转移当事人家属的上访针对对象,将案件办理中存在问题的责任推给检察机关,增加了不捕案件的数量,提高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不捕率。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出于对劳动教养的需要,为了稳妥起见,将一些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后再作出劳教决定。公安部在2002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可以概括为实施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但是,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是否属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具体标准难以把握,而且即使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符合劳动教养的对象条件,但是检察机关也有可能认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导致公安机关为了确保自身安全,为了稳妥起见要求“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需要呈送劳教的,必须有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否则不予受理”。公安机关这种不合理的内部规定不仅使原本可以直接呈送劳教的案件大量地汇集到检察机关,严重地加重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压力。造成的结果是,不仅仅导致了案件不批准逮捕率的上升,而且还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检察机关加强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按照中共中央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检察机关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入罪持谨慎态度,特别注重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在检察实践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宽严有度,强化逮捕必要性审查。[3]而公安机关仍然普遍存在“构罪即报捕”的思想,将大量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因而导致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数量上升。侦查人员在侦查刑事案件时,通常忽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在侦查中很少收集和提供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的证据,致使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案件时难于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在制作的《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往往没有是否有逮捕必要的内容。[4]经统计,2011年度某区检察院不捕案件中涉嫌盗窃、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抢劫罪的共计45件60人,占不捕案件总件数的68.18%,总人数的54.55%。这些不捕案件基本上都是基于贯彻中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的。
另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也是导致不捕案件增多的因素之一。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检察机关以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能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就纳入不捕考虑范围,一般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导致了不捕案件数量增多。
(四)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逮捕条件的理解和掌握不一致,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使用上存在偏差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具体的逮捕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上常常产生分歧。公安机关出于严厉打击犯罪的立场,普遍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批准逮捕,而不论证据是否充分并经过查证属实,证据的缺陷可以在批捕后再进一步补充取证。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对于证据的审查则更为严格,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不捕率。
此外,对于某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常常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导致罪与非罪的不同结论。公安机关往往注重收集犯罪客观事实方面的证据,而对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则不够重视。检察机关则严格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从审查证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证据入手认定犯罪,必须具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证据才予以认定犯罪。如某县公安局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2010年11月25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某县的一个乡镇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处,以帮助李某取款为借口,在李某取完500元后,正准备退出银行卡时,犯罪嫌疑人刘某趁受害人李某弯腰捡钱之机,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插入自动取款机插口,调换了李某的银行卡,并当即修改了李某的银行卡密码。犯罪嫌疑人刘某得手后快速坐上一辆出租摩托车准备到某镇信用社支取李某银行卡上的钱时,被受害人李某及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于是就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虽然周某盗窃了何某的信用卡,但并未将信用卡内的钱取出或者消费,不符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况且盗窃罪是数额犯,在未使用之前就无数额可言,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检察机关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检察机关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考核机制不科学、不合理
其一,检察机关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人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掌握标准太高过严。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已经严格执行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人员都非常担心自己办错案,进而引发责任追究及国家赔偿等问题,导致他们在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对案件证据要求过高。有的办案人员会按照公诉案件起诉证据标准审查逮捕案件,对逮捕条件掌握得过严,人为地拔高了批准逮捕的标准,“可捕可不捕一律不捕”,致使一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批准逮捕条件的案件未被批准逮捕。
其二,公安机关考核机制不科学,案件质量不高、打击范围过大。在公安机关的考核中,只要不是因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就不扣考核分,同时公安机关内部对不捕率没有具体考核要求,认为够不够捕是检察机关的事儿,与公安机关无关。这就造成了公安机关往往只重视案件的数量而忽视了案件的质量。公安机关内部对其各个侦查部门进行比赛、评分,每个侦查部门在这一过程中立案侦查的案件数量、立案后被批准逮捕的数量都成为侦查部门的考核项目,考核落后的要受到批评,甚至可能会与经济挂钩。[5]于是,每到公安机关专项行动期间,各派出所都下达了具体的办理刑事案件任务,个别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任务,短时间内都会有大量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又必须在短短7天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短时间内办理如此众多待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检察机关还是很审慎的,本着“不放纵犯罪也不冤枉好人”的原则而谨慎适用逮捕,这也是不捕的原因之一。
三、解决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不捕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如何采取措施切实降低案件不捕率,提高批准逮捕案件的比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落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检察人员和公安民警的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能力和案件质量
无论案件是侦查终结还是审查逮捕,归根结底还是要从证据上入手,不断完善证据材料,严把证据关。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为定罪量刑服务的,逮捕的三个条件都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因此要提高批捕案件质量,关键是要强化证据意识,进一步提升检察人员审查判断分析辨别证据的能力。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要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已经依法查证属实。
公安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同样要强化证据意识,树立没有证据就不能指控犯罪,犯罪事实需要证据支撑的思想和观念。公安机关侦查员必须切实改变过去只注重破案,忽略证据的收集,只“侦”不“审”等作法。要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办理案件,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全面、及时、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应当充分注意证据的证明力。据以定罪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且相互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而不能是孤证。间接证据必须形成锁链,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排除得出其他结论可能性。侦查终结之时,一定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查漏补缺,把案件证据搞扎实。完善落实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对拟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先行审核把关制度,努力提高报捕案件质量,坚决杜绝草率报捕,盲目报捕的作法,以降低不捕率。
(二)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和侦查实务理论学习
须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检察干警自身素质的培养,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自身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所办案件的质量。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至关重要。加强干警的业务培训,重点要组织干警学习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组织干警系统学习《证据法》和《证据调查》课程,同时要学习相关法律及其他科学理论知识,从多方面充实、完善知识结构,使干警熟练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牢记各个罪名的证据标准,掌握各类案件证据调查的程序和技能,能够准确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从而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和技能,从根本上保证办案质量,以更好地适应执法办案形势发展的需要。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组织执法干警学习《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不断提高公安民警和检察机关侦监科检察人员自身业务素质,跟上时代发展要求,精通业务,全面准确地把握好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在报捕前应当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对案件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核,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报捕,对不符合逮捕客观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继续侦查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强制措施,减少一部分无逮捕必要的案件送到检察机关,以降低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不批捕率。同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可以积极组织本部门的干警旁听检委会、局机关案件讨论等,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丰富年轻干警的经验,全面提高干警综合素质,为案件质量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机制
强化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协调沟通,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证明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达成共识,减少分歧。特别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用的统一性,以及逮捕必要性的具体标准的掌握。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在互相交流沟通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准确领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的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鉴于刑事案件的错综复杂以及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在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点认识和把握不一致,公安部可以主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进行沟通,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等方法,达成共识,系统总结符合法律规定与刑事诉讼实际的批捕案件证据标准,尽快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便基层执法办案单位统一认识,避免因理解认识和掌握标准不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执法上的不统一,有效地防止漏捕与错捕的现象发生,确保批捕案件的质量。在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上,上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规范不批捕案件通报联席会议机制,提倡侦查监督检察官和公安办案民警面对面的开展不捕案件研讨分析,通过改善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方式,强化和提高对类案、个案的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减少因证据不足不捕案件数量增加。同时,对于个别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也可以组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进行听证。如江苏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针对一些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及新类型方面的案件,检察机关与公安侦查机关在对证据的认识上有一定的分歧时召开听证会。在对听证制度的具体实践中,江苏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的初步尝试和所取得的成效是值得我们借鉴的。[6]
(四)加大对存疑不捕案件的监督力度,有效防止案件积压和流失
对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坚持连续不间断跟踪监督。建议建立存疑不捕案件专门台账,侦查监督部门对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逐一登记,详细载明嫌疑人姓名、案由、不批捕的时间、不捕理由、补查提纲和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情况和法院判决的结果等进行详细登记,建档跟踪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互通情况,督促公安侦查部门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补充侦查提纲进行侦查,补充证据材料。对于经过补充侦查达到提请批准逮捕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再次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决不能让罪犯逍遥法外;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案件材料和证据供检察机关审查。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案件承办人要定期了解不捕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发出补充侦查建议书的,要求公安机关两个月内反馈补充侦查情况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如有特殊原因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应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发现其理由不当或者违法,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五)强化检察引导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举措,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在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中,检察院可以采取提前介入侦查的方式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全面固定、收集、完善案件的重要证据,以提高案件侦查的质量。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第一,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引导侦查规定得抽象、宏观,缺乏可操作性。检察引导侦查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将检察引导侦查从法律层面上予以具体化,检察引导侦查才能发挥积极作用。第二,检察机关内部加强协调,形成检察引导侦查的合力。目前,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具有引导侦查权,但由于批捕与起诉的条件不同及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个人认识上的差异,有时会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发出不同意见,让侦查人员无所适从。为了解决当前引导侦查中存在的这种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加强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捕诉联动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内部整体优势。当然,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工作应侧重于监督,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工作应侧重于提高诉讼效率。第三,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考核机制。基于目前公安机关以逮捕人数为考核的现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将法院的判决作为侦查完成任务的硬指标进行年终考核,促使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变被动接受引导侦查变为主动接受引导侦查。同样,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引导侦查占据了检察官大量时间和精力,但在年终考核中没有一定的分值,没有相应的地位,这也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要有效开展引导侦查工作,就要从上而下地建立较为完备的引导侦查的考核机制。只有建立量化的考核机制,才能推动引导侦查工作深入进行。
(六)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
用正确规范的考核制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的“精准度”和打击犯罪的准确性,降低不批准逮捕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制定考核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执法机关执法行为,促使执法机关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根据其事实、证据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依法正确地作出决定,既不能把该捕的案件不捕,也不能把不该捕的案件捕。
公安机关应当从立法本意去严格执法,准确办案,彻底清理那些不科学、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办案数量或者比例控制等工作考核标准规定,不搞一刀切。检察机关应当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于那些由于公安机关内部考核制度造成的共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安机关及时改革完善不合理的考核制度规定,使得公安机关能够忠实于法律的精神和实质执法办案,而不再单纯为了完成一定的打击任务而提请审查逮捕,从而提高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批捕率和准确率。
总之,笔者认为,只有切实采取上述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地改进工作和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才能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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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于建广,郭蕾.审查逮捕工作引入听证程序的设想[J].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2011,(3):73.
Study on Problem in Current Arrest Cases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and its Countermeasures
CUI Zhi-Feng
(The Third Branch of Chongqing People's Procuratorate,ChongQing,408000)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Chinese society is undergoing dramatic changes.At present,all kinds of criminal activities is very prominent and a number of problems occurred in the submitted request for approval of the arrest cases, such as the low capture rate,the low report rate,the improper handlingof arrests etc.The existence of these problems caused adverse effect on the purpose of fighting criminals and protecting people's criminal law.Therefore,these problems should be carefully analysed,the causes of its existence should be completely identifi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should be put forwar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arrest cases;existence problems;countermeasures
D925.2
A
2095-1140(2012)05-0104-06
2012-07-12
崔志锋(1976-),男,河南内黄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工作,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理论与实务研究。
王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