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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消防法的实体变化与不足

2012-04-12王树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消防法消防产品消防工作

王树炜

(安徽省消防总队 法制处,安徽 合肥230000)

试析新消防法的实体变化与不足

王树炜

(安徽省消防总队 法制处,安徽 合肥230000)

新消防法的颁布与实施,促进了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旧的制度相比,新消防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着很大的变化,其中以实体的变化最为主要。

新消防法;实体变化;形式变化;不足

公共安全环境的质量,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消防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消防法的修订与完善也就成为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完善的消防法,能够为消防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得消防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以新消防法指导消防工作的实践,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新消防法实体变化的表现

新消防法在修订的过程中,实体部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最为主要的表现就是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制定,以及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权力的赋予。新消防法实体的变化,在法律解释方面更加准确,其约束力也更强。新消防法实体变化的主要表现为: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制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实体变化的重要改革方向。新的消防法对消防工作进行了全新的概括和归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不仅能够对消防安全工作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能够促使每个人都成为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从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细节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权

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权。对于存在以下行为的,则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第一,堵塞或者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或者是安全出口,对安全疏散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二,非法圈占或者遮挡安置好的消火栓,以及对规定的防火间距产生影响的;第三,对消防车通道造成堵塞或者占用,使消防车无法顺利通行的;第四,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是影响消防救援工作的装置。具有以上行为的,要求其进行改正却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进行强制执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则由违法人承担。

(三)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在消防工作进行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突发事件,这就要求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应急能力,在进行消防工作之前,需要将可能会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做好应急预案,以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针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的解决方法,才能够使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的执行。

(四)消防工作中建设工程的审核

在对消防安全工程进行审核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审核制度,同时需要对消防设备进行备案。在工程设计阶段,要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科学设计,作为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前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消防设计的结构方案以及施工方案等资料,上交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在工程验收阶段,按照新消防法中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后,应将相关的资料报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物进行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施工单位所提供的备案,对工程进行验收和审核工作。只有对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核,才能够引起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重视。在对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核之后,能够对工程建筑过程中消防设施的安置和消防通道的设置有一定的了解。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疏散人群,为消防工作争取时间,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另外,对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核,也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权得到充分的体现,有效地保证了审核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五)对于消防产品的管理

新的消防法与旧的消防法相比,在消防产品管理方面也发生了变化。在消防产品管理汇总部分,增加了新的条款。消防产品的监督和检查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统一负责和管理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管理仍然能够得到严格的控制。但是,相应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技术鉴定制度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布制度也没有实行。

(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在农村消防工作的管理中,需要通过政府的引导,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做好农村的消防工作,首先需要建立起村民的消防意识,不断加强农村公共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始终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并且坚决贯彻和执行新消防法。与此同时,要通过加大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来增强村民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只有在村民心中形成消防安全的意识,才能使消防安全知识得到普及。

(七)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职能变化

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职能在形式上也发生了变化。新的消防法对二者进行了法律形式的确认,并且对其在扑灭火灾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进行了肯定,充分体现出了二者的专业性。

二、新消防法形式上的变化

(一)法律条文的形式改变

1.新消防法的条款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了74条;

2.在新消防法中增加了监督检查这一章节;

3.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名称进行了更改,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对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常用术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解释。

(二)验收制度上的变化

对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制度,由原来的省级消防机构验收改变为由队伍所在地区的消防机构进行验收。

(三)对三停工程处理程序的改变

对于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三停工程,需要在执行后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汇报,经过检查合格后,工程方可恢复。

三、实体变化中存在的不足

(一)消防科学技术缺乏实践

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虽然在理论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缺乏一定的实践性。例如,目前在一部分消防工作中,仍然运用水枪的冲击力量进行灭火救援,如果火灾现场的建筑物过高,水枪的力量和高度就无法实现对火灾的有效扑灭。因此,有效的实践必须要以科学的技术做指导,对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也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

(二)火灾公众责任难以落实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具有很大的难度。在新消防法中,仅仅是对国家应当给予的鼓励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将火灾公众责任视为强制性险种,没有进行强制执行,那么相应的法律条文也就成为了形式。公安机关对不进行投保的单位也是无能为力,使得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无法顺利推广;另一方面,各个场所的管理者自身还没有形成火灾风险意识。同时,在保险公司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少、赔付率高的情况下,也没有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进行强制性执行。

(三)消防监督主体不明显

消防监督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在新消防法的规定中,公安派出所可以作为消防监督主体对日常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且积极开展各项宣传和教育工作。但对于消防主体是否具备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罚等权力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主体地位不能很好地体现,例如,在消防监督工作中会出现很多的关系网络,工作人员有时候会凭着私人关系,对消防工作的检查有所放松,使消防监督工作不能严格执行。

(四)消防备案调查存在漏洞

目前,消防备案调查制度还存在漏洞。一般建设单位认为,相比备案来说,不备案显得更加有利。因为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不备案,则会对其进行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而如果建设单位备案了,但是经过检查不合格,则需要对其进行停业整顿、停止施工的处罚,并且会作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很多单位都选择不备案。这些不备案的单位,在日后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安全隐患,对消防安全工作整体的发展都会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例如在某网吧的调查过程中,所谓的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要求,但是由于没有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检查人员在在调查中又不能及时发现,这就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则后果不堪设想。

结束语:

总之,新的消防法在改革和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分析和总结,针对新消防法的实体变化以及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此来促进新消防法的不断完善。新消防法的不断更新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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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6

A

1673―2391(2012)05―0140―02

2012—02—10

王树炜,安徽省消防总队法制处。

【责任编校:郑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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