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2012-04-12赵鹏辉
赵鹏辉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论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赵鹏辉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对于人的价值已经为各国人民所认识。作为人类不可让与的生命权,理应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死刑的存在是对生命权的剥夺,似乎与人权保障相矛盾、相冲突。从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看,死刑无论是存是废,都是在保障人权。
死刑;存废;人权保障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1]由于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并且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而被称为生命刑、极刑。
人权,是人作为人、作为平等的价值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权利。[2]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
生命权是人类不可让与的基本人权,我们每每谈及人权保障问题时,就不可能不涉及到以剥夺生命权为内容的死刑存废问题。因此,应该如何看待死刑的存废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也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死刑的缘由及其历史沿革
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关于废除死刑并指出死刑野蛮的观点的最尖锐的论述是来自被称为刑法学之父的意大利启蒙主义者、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以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为基础,详尽阐述了死刑的不正义性、不人道性、不必要性以及其野蛮性和残酷性。他指出:“法律以死刑来惩罚杀人犯……其自身也犯了杀人罪。”[3]“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4]同时还指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5]贝卡里亚有关废除死刑的观点,成为引发死刑存废之争的契机,从而使死刑的存废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
应该说,贝卡里亚对于废除死刑的论证并非无懈可击。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权,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不可让与的生命权。只有以他人不侵犯其生命权为前提,一个人的生命权才能够得以保全,也只有每个人真正地去尊重他人的生命权,才有可能使自身的生命权不会受到他人的侵犯。因此,作为缔结社会契约的每个人,在享有其自身生命权的同时,也就不再具有侵犯他人生命权的权利。对于那些攻击社会权利剥夺他人生命权并对社会大多数成员生命权利构成威胁的人,在保全国家及大多数人与保全他个人之间,二者是不可能兼顾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者个人而言其生命权就应该予以剥夺。[6]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则从否定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对贝卡里亚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黑格尔详细论述了死刑与人权之间的联系,并用辩证法的观点阐述了保留死刑的根据。他认为,犯罪人根据其自由意志实施犯罪行为,而这种自由意志本身正是反映犯罪人的理性所在,也只有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否定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大多数人的认可,此时,刑罚本身便作为这种否定的载体存在。因此,犯罪者个人通过他的行为也就给予了国家和社会大多数人杀他的理由,此种情形下,对犯罪者个人处以死刑,正是国家和社会大多数人以杀人来否定犯罪者个人杀人,此行为本身也就具有正当性,并不侵犯人权。[7]
尽管如此,同意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观点的还是大有人在。如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死刑作为一种不必要的浪费之刑存在,其威慑效果大于或等同于终身监禁,进而主张以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同时指出,死刑本身就是一种浪费之刑,并且对人类而言还可能会成为滥用之刑。[8]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菲利关于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应该说是有其独特见解的。他首先在肯定死刑的不必要性的同时又否定了死刑的不正义性,进而展开对死刑废除论的逻辑推理论证。菲利根据宇宙进化论的规律,认为死刑是一种人类的自我淘汰,明确指出:“由于死刑在正常时期不必要,而且对能够生效的那部分人又不能适用,因此只能将它废除。”[9]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也越来越重视作为人权最核心内容的生命权,因而以剥夺人的不可让与的生命权为内容的死刑备受争议便成为人类历史的必然,不过,值得我们肯定的是,已经延续了二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正不断地促使人们对死刑制度进行理性的反思。两个多世纪以来,无论是主张死刑存置还是主张死刑废除,其出发点基本是一致的,即都是在围绕人类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过于严厉、是否正义、是否人道、是否亵渎了生命的圣洁或者人类的尊严、是否符合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趋势等方面来评价死刑。[10]至今,虽然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在理论上依旧未能达成共识,但值得欣慰的是,这一争论本身已经对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理念产生了较为广泛深远的影响,对于刑罚改革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人权保障的历史及现状
人权概念是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宗教特权和封建专制并争取自身独立经济地位和政治权利的斗争中明确提出来的。通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三大社会运动,代表启蒙思想的古典自然法学应运而生,其中洛克的自然权利说和卢梭的天赋人权说便成为有关人权理论的最初来源。可以这样说,洛克和卢梭的人权理论思想是全面批判宗教神权、封建特权和王权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最直接的思想启蒙或理论概括。随着历史的发展,人权从一种思想萌芽到作为一种权利被法律所接纳和认可,表明了人类社会的主流法律价值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按照法国当代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三代人权说”,一般认为,人权概念所包括的具体权利内容大致经历了三个变化发展阶段:
第一代人权主要是以公民、政治自由和权利为核心内容,其实质是公民对国家的防御权和抵抗权。
第二代人权主要是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核心内容,其实质是公民对国家的请求权和期待权,也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第三代人权即所谓新一代人权,是指民族(人民、国家)的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11]目前应当考虑的主要有六个方面的问题,即环境、发展、和平、共同继承财产、交流和人道主义援助等。[12]
自人权概念产生以来,尤其经过了法西斯主义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人间悲剧之后,法律应当且必须以保护人权为基本宗旨,更成为各国人民的共识,人权保障便由纯粹国内化保护发展到一定范围的国际化保护。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人权及其保障的国际化发展,尽管在人权保护方面,某些国际公约规定了有关国际人权的准则,可它毕竟是一个应由国内法首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作为国内法就应承担更重要的任务。但是,由于国际人权运动日益广泛深入和全球化趋势日渐凸显,国际法在人权方面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引人注目,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便不容小觑。从中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有关人权的问题应当成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并举的问题,有关人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其次表现为国际法的保护,这两种保护应该互为补充、互为促进、互为保障,当然,这也是世界人权运动发展的最终结果。
三、死刑与人权保障关系考量
在分别论述死刑存废和人权保障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将两者联系起来考察的话,便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是不是保留死刑一定要与我们所谈及的人权保障相冲突,或者说保障人权就必然要求我们废除死刑?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当洛克和卢梭在宣扬人权思想的同时,他们并没有得出一定要废除死刑的结论,难道这就意味着他们的人权观与死刑观之间存在必然的矛盾吗?卢梭宣称:“对罪犯处以死刑,这与其说是把他当作公民,不如说是把他当作敌人。”[13]正是在这种逻辑思维的支配之下,我们可以说,死刑的存置其实是与有关人权的理论不矛盾的,恰恰相反,它的存置正是为了保障和实现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人权。尽管洛克和卢梭自始至终把人权视为天赋,并竭力向世人弘扬人权,但他们实际上并没有把死刑和人权完全对立起来,对社会大多数人乃至国家而言,正是出于保护社会更高利益的需要,对于犯罪者个人的生命权,仍有继续剥夺的必要。[14]
十八世纪末法国革命家罗伯斯比尔则从资产阶级反封建的人道主义观点出发主张废除死刑。他认为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社会赋予的各种权利,尤其是生命权,但死刑作为“一切人的力量都来对付一个人”的做法,对犯罪者个人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它既不能防止犯罪,反而会使犯罪的事件增加,他进一步指出:“从人道和正义的观点看来,社会所如此看重的那些令人厌恶的场面,只不过是整个民族进行的隆重的谋杀行为而已。”[15]因此,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的安宁和秩序,也应该保障被判处死刑刑罚的犯罪者的人权,毕竟社会的幸福并不是与死刑相关联的。
基于死刑这种刑罚的特殊性,不难发现,死刑所涉及的其实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权,而是作为人类最基本、最核心、不可剥夺让与的生命权。它是以剥夺犯罪者个人的生命权为前提,进而所要保护的是社会大多数人的生命权。因为人权所具有的普遍性,也就决定了无论是社会大多数人的生命权还是犯罪者个人的生命权都应该成为一个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对任何文明社会而言,如果只有通过牺牲犯罪者个人的生命权才会挽回或可能挽回社会大多数人的生命权时,那么适用死刑来剥夺犯罪者个人的生命权也就成为国家、社会大众的选择。毕竟,社会大多数人的生命权要比犯罪者个人的生命权更显宝贵,人类不会希望更不会同意,为了犯罪者个人的生命权,而将社会大多数人的生命权时刻置于危险之中。当然,如果剥夺犯罪者个人的生命权并不是或者其目的不是为了保护社会大多数人的生命权,进而对犯罪者个人生命权予以剥夺,也就不会具有所谓的正当性。[16]
四、结语
正是由于人权具有普世性,人权和人是须臾不可分离的,因而,任何人都应该并且能够平等地拥有生命权。人权对于人的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人民的共识。但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罪犯是否仍然能够与一般人一样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在这一点上,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侵犯了犯罪者的人权,而死刑存置论者则宣称死刑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尽管两者所要保护的人权的对象不同,但两者的共同点在于保障人权。基于此,保留死刑并不是对人权的侵犯,而对人权的保障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废除死刑。无论是主张死刑存置,还是主张死刑废除,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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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
A
1673―2391(2012)05―0052―03
2012—01—05
赵鹏辉,男,河南安阳人,黑龙江大学。
【责任编校:陶 范】